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熹及另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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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11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罪行詳情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罪一)。
Cited by 8 cases ·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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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7/2020 [2023] HKDC 4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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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本案11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罪行詳情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罪一)。 2.D8及D16另各自被控一項經修訂的控罪二及控罪三,即「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罪行詳情指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525號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一項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毁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相關物品分別為一包索帶(控罪二)及三包索帶(控罪三)。 3.11名被告人均否認他們各自被控的控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他們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案情 控罪一:「暴動」罪 4.本案是一宗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的暴動案件。自2019年11月11日開始,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工大學(“理大”),理大一帶發生了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堵塞附近主要幹道,包括紅隧不能通車,並有人透過社交媒體號召拯救理大的人,「圍魏救趙」,目的在於分散在理大的警力藉以營救被圍捕在理大的示威者。 5.政府及警方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不斷透過傳媒和社交平台發放,例如電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的公眾活動,並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有關地區。 6.2019年11月18日,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高級警司2700(PW19)接獲指揮中心的指示,率領機動部隊D連大隊及兩隊刑事調查隊合共約200名警員,約於2200時抵達佐敦加士居道近勞資審裁處一帶驅散示威者。警方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將示威者驅散至油麻地方向。應變大隊緊隨其後,沿彌敦道向後退的示威者方向繼續推進。 7.同日約於2245時,PW19及應變大隊推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當時,交界黃格仔以北位置聚集了1500至2000名示威者。應變大隊不能再向前推進,於是在交界黃格仔以南位置佈防,形成一條防線與示威者對峙。大部份示威者穿著深色或黑色衣物,戴有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穿著保護衣物,手持行山仗、雨傘和背囊。前排示威者更用膠水馬、自製的盾、雨傘、木板等設立防線以作防護,後排的示威者則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石頭、磚塊及雜物,更有綁上石油氣罐的汽油彈落在地上,燃燒後發生小型爆炸,另有鐳射光束及強光間歇地照射警方。 8.警方不斷向示威者舉起黑旗及橙旗,並用揚聲器向前方示威者發出警告,要求他們馬上停止暴力行為及撤離該處。但是,示威者並無後退也無撤離,暴力行為一直繼續持續下去。 9.約於2326時,PW19率領應變大隊,聯同其後到場的速龍小隊進行圍堵及拘捕行動。警方當晚的圍捕行動拘捕共213人,當中包括本案的11名被告人。本席裁定警方已經給予在場人士包括本案的11名被告人充裕時間和機會離開現場。仍然選擇留下來的人士必然是有意圖參與暴動,在暴動進行期間,參與其中。本席裁定本案的11名被告人是有意圖參與本案的暴動,而非圍觀者或偶然路過的「無辜第三者」。他們各人身處暴動現場穿著與大部分示威者衣著裝束相若的黑色衣著,組成暴動群體的一部份,恃著人多勢眾達致他們的目的,藉著留守現場與其他暴動的參與者集結在一起,助長他們的氣焰,壯大聲勢,從而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10.本案共有4名警員因執行職務時而受傷,其中3名是在驅散人群時因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引致身體受傷,另一名則是在制服其中一名示威者時被其手持的玻璃樽的碎片割傷手指。 11.警方在圍捕行動結束後,在彌敦道及碧街交界一帶檢取大量物品,包括載有易燃有機溶劑的膠樽和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鏈、鎚及扳手等。暴動現場一帶有街燈柱被据斷、街燈柱內的電線被剪斷、交通燈柱的交通燈電纜被切斷。港鐵油麻地站多個出入口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包括縱火、噴黑色油漆、在鐵閘扣上鎖鏈或索帶,用雜物堵塞港鐵站出入口,顯得一片頽垣敗瓦的景象。 控罪二及控罪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12.D8及D16被帶返秀茂坪警署搜身時,警方從他們二人身上分別檢取了一包黑色膠索帶及三包白色膠索帶。 13.經審訊後,本席裁定D8及D16管有涉案膠索帶時正身處暴動現場,也沒有被正當使用的理由。本席認為該些索帶的用途與其參與暴動有關,否則不會將索帶放入背囊之後帶到暴動現場。本席裁定他們二人是供自己及他人在非法集結活動中使用,管有涉案膠索帶的唯一意圖,是為了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人的背景及輕判請求 D3及D17 14.D3及D17由李大律師代表求情。 D3 15.D3現年21歲,案發時18歲,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高中程度,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本席已經詳細閱讀過李大律師向法庭呈上9封來自D3本人、父母親、堂兄、中學校友、牧師及中學訓導主任的求情信。本席已經詳細閱讀過每一封求情信件,不打算詳細覆述這些信件的內容。 16.簡而言之,D3父母親指兒子受到朋輩的影響之下參加示威,當時D3只得18歲,心智未算成熟,但心地善良,經常參加教會義工服務,他們二人盼法庭給予兒子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辯方呈上的其他求情信可見,D3本性純良、待人和善、定時參與義工服務,派送熱飯到劏房戶、獨居長者家中及無家者協會宿舍,對服務對象關懷有加。 17.D3在求情信中表示他深切反思自己的行為對自身、家人以至香港社會帶來的傷害,自己不理智的行為釀成今天罪成入獄的後果。D3明白自己的行為衝動及幼稚愚昧,盼法庭考慮他本人沒有做出破壞行為,罪責比部份被捕人士較低,並表達決心在獄中進修,期望未來能回饋社會。 D17 18.D17現年37歲,案發時34歲,已婚。案發時,他是一名洗街車司機,每月收入為17,000元。D17在2002年11月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罪名為與在年齡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當時被法庭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19.從李大律師替D17呈上14封來自D17本人、太太、親母、妹夫姨姨等親友、好朋友、小學班主任等的求情信中可見,D17生於破碎家庭,自小與父母離異,居無定所,家中有其他成年人吸毒,缺乏關懷,甚至挨餓及被虐打。為了充饑,D17一日三餐食杯麵,甚至連湯也渴乾,最後在19歲那年確診患有急性腎衰竭,22歲那年再被診斷患有末期腎衰竭,須隔天在家洗血8小時以維持生命,洗血過程勞累,洗血機的清潔消毒步驟亦甚為繁複費時。不但如此,他亦不時承受併發症之苦。頑疾以外,D17更曾因車禍入住深切治療部2個月,但他傷癒後,依然努力生活,從未放棄。他在2023年1月31日考取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的相關操作證書,希望將來能繼續積極工作,改善家人生活環境。D17罪成還押之後,他每星期只能接受2次分別為4小時的洗血治療,令他身體出現水腫與及痕癢不適。 20.D17在求情信中主要交代他的病情及洗血過程,盼法庭能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好讓他得到較好的治療,減輕病情進一步惡化,繼續努力工作,令太太生活更輕鬆。 21.李大律師為D3及D17提出的求情理由現歸納為以下數點:-
D7 22.D7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2019年在城市大學商管學士課程畢業。畢業後在資訊科技公司任職商業智能開發員,負責為公司分析銷售數據,每月收入為15,000元。被捕後因法庭程序離職,在其他資訊科技公司擔任兼職開發人員,但月薪減至10,000元。 23.代表D7的程大律師提出的求情理由現歸納為以下數點: -
24.程大律師向法庭呈上30封來自D7本人、父母親、姐姐、妹妹、姨媽等親友、女朋友、師長、同事、朋友的求情信。本席已經詳細參閱每封求情信的內容,不打算逐一交代信件之內容。簡而言之,他們深信D7是受到社會氣氛及網上資訊所誤導,一時糊塗而犯案。雖是家中獨子,D7從不霸道或恃寵生嬌,更會樂意捲起衣袖洗碗。在朋友眼中,D7不僅待人有禮,且謹言慎行相信他不會存心破壞社會,或作出暴力的行為。他們盼法庭對D7能網開一面,從輕發落。D7本人在求情信則指他在2019年11月受到當時熾熱的社會氣氛及網上大量不盡不實的資訊所影響,明白自己需為自己沒有冷靜和理性分析事件而負上沉重的代價。對於自己未能盡兒子的責任照顧家人感到內疚不已。D7承諾在獄中積極進修和裝備自己,望能在出獄後繼續工作,重新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 D8及D15 25.D8及D15由熊大律師代表求情。 D8 26.D8現年28歲,案發時剛滿25歲,在中國重慶出生,於5歲時跟隨家人來港生活定居,及後成長和教育均在香港,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D8父母多年前已離異,但維持友好關係。 27.熊大律師在求情時指,D8憑著自己的才能及努力,完成大學學位並投身藝術範疇,且在這工作範疇中得以發揮所長並備受賞識。D8原先受聘於愛麗絲劇場實驗室任職全職演教員。在本案候審期間,因案件結果未明,前途未卜,他選擇離開原本的工作崗位。D8在成長階段一直規行矩步,孝順父母,是個獨立、可靠、有責任感,深受家人及朋友愛戴的善良年青人。 28.熊大律師呈上27封由D8一眾親友包括父母親、演藝學院戲劇學院署理院長、講師、表演系同班同學、中學老師及同學、戲劇學會學生等人為D8撰寫的求情信。全部均對D8有高度的評價。在父母親眼中,D8是十分孝順,知道父親工作辛苦賺錢不易,甚至捱壞身體,患了頑疾,因此D8從不會亂花金錢。D8的本質善良,孝順,做事認真,尊師重道、積極上進,為人總帶著一點傻勁、為眾人注入正能量、在演藝事業上亦被視為充滿潛力,是一棵有生命的種子、只要有充足的養分和良好的環境,必定能茁壯成長、為演藝界作出貢獻。 29.本席亦細心閱讀過D8親自撰寫的一封求情信。D8指他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向社會衷心道歉,因他一意孤行、不成熟及意氣用事令他身邊的人失望和受傷。D8承諾在未來的日子裡痛定思痛,在獄中報讀課程充實人生,為出獄後重投社會及自己鍾愛的表演藝術作更佳準備。D8盼法庭能讓他與家人朋友早日相聚。 D15 30.D15剛滿27歲,於案發時23歲,香港出生,就讀香港城市大學,兼職貨櫃碼頭搬運散工及跆拳道教練,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D15在家中排行最小,另有兩位哥哥,與父母同住。 31.D15在初中時期的成績強差人意,但在中三時恍然明白學業對將來前途的重要,因而發奮圖強,以不懈的努力克服自己的弱點及不足。憑著他堅持,以及在運動方面的傑出表現,他最後如願考入香港城市大學。 32.熊大律師呈上共9封由家人、跆拳道直屬教練、同學、好友、師長等的求情信。本席亦已經細心閱讀過。內容說D15獲取了跆拳道黑帶三段,曾在多個本地及海外賽事屢獲殊榮。作為跆拳道教練,他時刻提醒學生要從跆拳道中學習互相尊重和禮儀,深受學生愛戴,到社區服務時對長輩彬彬有禮。他們盼法庭能給予D15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盡快重回社會,運用他的跆拳道知識和技能回饋社群。D15亦親自撰寫了一封求情信,表示對自己親手斷送自己的青春和前途感到後悔莫及,就案發當天發生的事深感悔意。D15預計接下來的數年不能盡孝道,但承諾會積極面對人生,在獄中努力進修,不會讓家人擔憂。 33.熊大律師為D8及D15提出的求情理由現歸納為以下數點:-
34.就D8面對的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熊大律師指這項控罪同樣沒有判刑指引,判刑輕重完全取決於案情。熊大律師盼法庭能考慮以下各點:—
D11及D13 35.D11及D13由姚大律師代表求情。 D11 36.D11現年27歲,案發時24歲,香港出生,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未婚,和父母同住。D11患有讀寫障礙症,但仍能克服困難,在香港完成大學學士課程。自2020年起,他為活動策劃助理,之前從事巿場推廣和銷售工作,每月收入為17,000元,並每月給予4,000元給父母作家用。由於要面對本法庭程序,他現已辭職約8個月,依賴儲蓄維生。 37.姚大律師呈上14封來自D11本人、父母親、前僱主、老師、社工及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與及關於D11的學術以外成就證明書等文件給法庭考慮。同樣地,本席不打算詳細覆讀信件裡的內容。簡單而言,D11對自己做過的不對行為感到悔疚,也令到父母親憂心。D11承諾會在獄中增值自己,改善自己的語文能力,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盡快重回社會工作,照顧父母親和女朋友。 38.D11父母親在求情信中表示即使D11患有讀寫障礙症,每次也會視挫敗轉化為奮鬥的動力,最後順利獲得中學校長為他撰寫的台灣升學推薦信,但最後D11選擇留港升學,順利完成市場學學士學位。D11父母親相信D11日後必定為了家人會三思而後行,一家人也會加強彼此溝通,盼法庭對D11予以輕判。D11的上司形容D11對活動推廣充滿熱誠,工作態度積極、認真和盡責。D11的另一位僱主則指D11在手球運動中心工作期間表現良好,盡責守時,盼法庭從輕發落,給D11這位年輕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D13 39.D13現年45歲,案發時42歲,香港出生,未婚,教育程度至中五,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自2015年起,他在一所私營醫院任職病歷紀錄管理員,並獲院方多次嘉許,每月賺取約20,000元。 40.D13與任職帳單處理員的女朋友和其女兒同住,每月給予女朋友和其女兒共8,000元作為生活費。另外,D13每月須陪同66歳患有高血壓的母親到醫院覆診,亦須照顧她的一些生活需要。 41.姚大律師呈上兩封分別由D13本人及其母親撰寫的求情信,D13在醫院工作時的員工考績報告,與及D13母親的醫療報告及覆診紙給法庭考慮。D13表示今次事件足以令他本人承擔人生最大而沉重的責任,失去了一份工作已多年的醫院工作,也未能照顧有長期病患的母親。D13盼法庭考慮到在過去三年間,他每星期均準時到警署報到,嚴守宵禁及禁足令,在醫院工作多年對社會作出的貢獻,對他予以輕判。D13母親在求情信指D13是她的唯一依靠,十分孝順,即使因工作關系未能和她同住,D13每日定時早午晚致電給她和每星期最少抽出一天回家探望她。D13母親盼法庭能讓D13盡快完成服刑早日與她團聚。 42.姚大律師為D11及D13提出的求情理由現歸納為以下數點:-
D12 43.D12現年26歲,案發時22歲,中國廣州出生,1997年來港定居,未婚,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D12於2018獲得電腦科技高級文憑後開始成為網絡工程師,定罪前月入約24,000元,並負責供養失業的父親。母親是在職文員,但並非與D12同住。D12亦有一名從事廣告業的哥哥。另外,D12亦有一名對他十分支持和不離不棄的女朋友。 44.曾大律師呈上15封由D12本人、母親、哥哥、女朋友、上司及一眾同事為D12撰寫的求情信給法庭考慮。本席已經閱讀過,D12在求情信指於2019年間,他經常參與遊行及集會,以為這樣做能令社會進步,可惜倒頭來發覺原來自己用錯方法,加上受到社會氣氛影響,做出不理智及不負責任的行為,對市民、政府、家人、朋友及自己造成不可磨滅的傷痕。D12會在獄中痛定思痛,承諾服刑完畢之後重新做人,彌補以往對社會造成的傷害。 45.D12家人則表示D12只是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想法,出發點與那些徹底違亂法紀,肆意妄為的人有本質上的不同,盼法庭對他能寬大處理,從輕發落。在上司及同事眼中,D12是一名奮發向上、積極、從不計較和盡責的人。在工作上,他處理所有的網絡保安項目從不假手於人,凡事親力親為,為人和藹可親,與公司全部同事相處融洽,他們盼法庭能給予他一個更生的機會。 46.代表D12的曾大律師為D12提出的求情理由現歸納為以下數點:—
D10及D16 47.D10及D16由另一名曾大律師代表求情。 D10 48.D10現年27歲,案發時23歲,香港出生,過去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教育程度至中六,未婚,但有一名已拍拖三年的女朋友。D10已經和父親失去聯絡,現在家庭成員有母親、繼父,一名哥哥及兩名妹妹。D10曾任職地產經紀、倉務員及地盤工人。案發時,D10為一名侍應生,每月收入約18,000元。 49.曾大律師指,D10學歷不高,但他一直以來也奉公守法、努力生活。D10對生命熱誠不減,並打算在在囚期間修讀更高學歷的課程,希望法庭能夠寬大處理,盡量輕判。曾大律師呈上合共16封的求情信,撰寫的人事包括D10的家人、女朋友、朋友、前任上司、同事,甚至是前任老師。本席已經逐一詳細閱讀過,不打算覆述相關內容。 50.簡而言之,內容說D10雖然並非一個很主動或多言的人,但他勤奮認真,是一名盡忠職守的員工,也十分關心身邊的人和事,他對人不會斤斤計較、不怕吃虧。在家人眼中的D10是非常重視家庭的人,和哥哥妹妹感情很好,一家人相處和睦。就今次事件,母親和後父十分自責,當初沒有好好管教D10,指引他走向正確的道路,相信今次事件受到社會氣氛所影響,希望法庭能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D10在求情信中指出,自小爸爸就離開家庭,由媽媽獨自養活他們三兄妹。直至媽媽再婚,財政壓力才得以舒緩。D10一直希望長大後能報答母親和後父,令他們安枕無憂。在還押期間,他不斷自我反省,承諾在獄中增值自己,望法庭從輕發落。 D16 51.D16現年24歲,案發時21歲,香港出生,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單身,家中有父母和兩名姐姐。D16和他的所有家人均為虔誠的基督徒。D16在中四階段離開香港到英國升學。在英國的中學畢業後考入當地的大學攻讀土木工程,並於2019年畢業。同年8月,即案發前三個月,D16從英國返港。D16為一名汽車學徒。 52.曾大律師指,案發時,D16剛剛從英國學成歸來數個月。他適逢走在人生最燦爛的一段路上,他卻要在牢獄中渡過一段漫長的時間。 53.本席也閱讀過曾大律師呈上10封分別來自D16本人、父母、大家姐、其他親友、前上司成先生(即本案D16的辯方證人)、前僱主、牧師、前中學校長及大學同學的求情信,與及一封前任職於汽車公司所寫的推薦信及大學畢業證書等文件,在此不打算覆述這些信件的內容。從辯方呈上的求情信件和文件可見,D16為人謙恭有禮、重親情、孝順父母、不怕辛苦去實踐理想的年青人。前僱主徐先生表示D16有次發現一隻貓躲在汽車底,他不計較弄髒自己衣物,主動爬入車底救貓,又有一次主動放工後用私人時間陪同工作時扭傷腳的汽車工人到跌打醫館治療,並駕車送該同事回家,徐先生形容D16是一名非常難得、無私和有一顆善心的年青人。 54.D16父母亦親自撰寫5頁紙的求情信,讓法庭了解D16為人與及他的成長過程和經歷,由D16一至兩歲已開始觀察迷你模型車的輪胎轉動情況,到小學開始學習不同樂器,如小提琴、結他和鋼琴,中一學期完結時發生幾乎致命的意外,直至D16到英國接受大學課程時的遭遇,D16父母在求情信交代得非常詳細,字裡行間充份表現他們二人十分痛錫家中唯一的兒子。他們二人盼法庭讓D16能有更多時間回饋社會和照顧家人,發揮所長,做一個良好的市民。D16在求情信中指在三年多前被捕後心裡一直感到十分難受,辜負家人和朋友對他的期望和厚愛,盼法庭從輕發落,讓他盡快與家人團聚,報答他們養育之恩。 55.曾大律師為D10及D16提出的求情理由現歸納為以下數點:—
56.就D16面對的控罪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曾大律師盼法庭考慮到控罪三與控罪一是源於一轍,辯方懇請法庭就著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D19 57.D19現年25歲,案發時22歲,中國廣東出生,在1999年隨家人到香港定居生活,並在香港接受教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D19一直與家人同住。父親現年63歲,為一位兼職的士司機,每月收入約8,000元。母親是一名家庭主婦。妹妹現年22歲,患有中度智障及自閉症,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一家人相處融洽。D19另有一名拍拖2年的女朋友,二人感情穩定。 58.D19在畢業後隨即投身社會工作以幫補家計,及作儲蓄以計劃將來。他在一間健康用品店工作。在2019,D19重返學園並報讀嶺南大學持續進修學院的紀律部隊毅進文憑,志願成為一名救護員。 59.劉大律師為D19提出的求情理由現歸納為以下數點: —
60.本席已經細心閱讀過劉大律師呈上的10封來自D19本人、D19父親、D19女朋友、三位D19的前僱主、前同事、嶺南大學持續進修學院講師、中學同學及流浪貓貓舍的負責人的求情信,不打算詳細逐一讀出內容,但總括而言,三名前僱主對D19的工作表現非常滿意,D19是一名盡責細心,應變和處事能力高的年青人,顧及客人的需要,亦與同事相處融洽,三名前僱主也不謀而合地表示願意在D19服刑完畢後再次聘用他。D19父親指D19的性格不喜歡說話,但十分愛錫家人,自小幫忙照顧患有中度智障及自閉症的妹妹,亦提早投身社會工作,減輕父親的家庭開支。D19自16歲始變定期捐血,以救助有需要的人,家中有不少捐血嘉許狀及紀念襟章。作為父親,他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讓D19早日回家。D19女朋友簡小姐在求情信中表示D19同時兼職兩份工作並要償還大學的學費及照顧家庭。簡小姐堅信他是一個值得托負的人。懇求法庭從輕發落。另外,D19的朋友、同事及講師形容D19為人謙遜,善良,有愛心,待人以誠,經常到訪貓舍幫忙照顧流浪貓。 61.D19在求情信中講述他的家庭狀況,與及被捕之後,不但令他不能當一名消防救護員之外,亦令到家人為自己的無知及幼稚而擔憂。目睹家人及女友在本案為自己勞碌奔波,他感到非常痛心。D19明白自己將面對不短的監禁刑罰,因此已經計劃在獄中繼續進修,升讀都會大學學士課程,增值自己,為社會作出貢獻,希望早日與家人和女朋友團聚。 量刑考慮 控罪一「暴動」罪(針對各被告人) 62.多名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均引述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2020] 4 HKLRD 428案中所闡述「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庭強調,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力破壞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見判案書第73段)。 63.上訴庭另在梁天琦案作出以下具指導性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
64.代表D12的曾大律師邀請本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文博DCCC 205/2021案,郭啟安法官就該案的被告人所面對的「暴動」罪採納量刑起點為4年。曾大律師指本案的案情較輕微,縱使余文博一案乃是同級法院的裁決,曾大律師認為4年的量刑起點是值得參考的。本席已細心參閱余文博案的案情,首先暫且不談同級法院的判刑對本席沒有約束力,本席不會認同曾大律師所說,本案的案情較余文博案輕微。首先。以暴動範圍來說,本案涉及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而余文博案主要範圍是暢運道一帶。就參與暴動人數方面,余文博案約有100名,而本案則約有1500至2000名。曾大律師代表的D12是警方於案發當晚在圍捕行動所截獲的213人的其中一人,而余文博案的被告人則是該案突圍事件中被捕的18名人士的其中一人。單以暴動範圍、規模及暴動的參與者人數來看,本案案情的嚴重程度絕不會比余文博案低。曾大律師在書面求情陳詞的第11段甚至建議本席可考慮採納3年的量刑起點,還可基於求情理由再將量刑起點進一步下調。毫無疑問,本席認為曾大律師這項建議完全脫離現實,過份低估本案暴動的嚴重程度。本席認為,只要稍作細心研究梁天琦案中所訂下的判刑考慮,與及本案的案情,曾大律師根本不會也不應該作出這項完全不切實際的建議。 65.代表D19的劉大律師則援引三宗就「暴動」罪的區域法院案件給本席考慮,分別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芳懿及另一人DCCC408/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謙及另二人DCCC 751/202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卓珩及另十二人DCCC 768/2020,量刑起點介乎為3年半至5年監禁。 66.本席必須要指出,暴動罪最高刑罰是10年,在區域法院被告人最高可被判監7年。由於每宗暴動罪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上訴庭沒有特別訂下判刑指引,但強調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對「暴動」罪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 67.本席感謝控方在各被告人被判罪成之後,呈上有關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所發生的暴動的判刑列表給本席閱覽。判刑列表顯示在本案的暴動中共拘捕了213名人士。該213人全部被控以「暴動」罪,個別被告人亦另外被控其他罪名。該213人被分拆至17宗案件審理。本案為第5宗開審的案件。從控方羅列的相關案件的判刑可見,有關暴動罪的判刑起點是介乎4年6個月至5年3個月。控方指相關判刑有參考作用,亦能避免法庭在判刑時出現顯著的差距或分歧。本席明言相關的判刑例子可供參考,但對本席沒有任何約束力。判刑列表中提及的案件無疑與本案源自同一事實背景,但是每宗案件有其獨特情況,法庭亦須顧及各被告人在暴動罪的參與角色和程度,與及各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判處也因案而異。 68.將梁天琦案訂下的判刑考慮因素套用在本案,本案參與暴動人數眾多,且屬較大規模。案發時,在暴動範圍集結的示威者約有1500至2000人,負責驅散的警員只有約200人,雙方人數相當懸殊。對峙期間,警方彈藥甚至耗盡,須調派其他機動部隊成員前來補充彈藥及提供支援。大部份示威者穿著黑色或深色裝束,戴著頭盔/帽及口罩,手套、護目鏡、護膝護脛及防毒面具等,觀其衣飾裝備,明顯是有計劃而來的,無疑是掩飾身份,避免其不法行為會導致的後果和刑責。證供顯示,早於應變大隊到達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之前,在暴動現場已有大量人群集結在彌敦道的南北行的行車路上,築成人鏈將物資由咸美頓街方向傳遞至窩打老道方向。毫無疑問,這班人群的集結絕非偶然,他們是有備而來,計劃周詳及具組織性。 69.暴動的高峰期持續發生大約45分鐘。在示威者與警方於2245時至2326時對峙期間,暴動參與者涵蓋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即北至咸美頓街,東至碧街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南至窩打老道,以及西至碧街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的一段彌敦道,暴動範圍甚廣。前排的示威者用雨傘及其它自製物件築起陣地堵塞道路,有示威者用鐳射光束及強光射向警方防線,且向警方防線投擲合共251枚汽油彈,發出爆裂的聲響,有些汽油彈甚至落在警員身旁形成火球,示威者的暴力行為無疑對警員的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即使警方多次舉旗及用揚聲器發出警告之下,在暴動現場的集結人士仍然選擇逗留拒絕散去,繼續衝擊警方防線,嚴重妨礙警方維持公共秩序。 70.在本案暴動事件中,最終有4名警員受傷,幸而在防線上的警員穿著防暴裝備,否則有機會釀成更多警員受傷或做成更嚴重的傷勢。 71.另外,不能忽略的是暴動現場的所在位置接近民居及商店。從控辯雙方同意納入的證人口供詞可見,案發當晚確實有居住於暴動現場附近大廈的市民,與及在大廈工作的保安員因暴動者的行為而感到驚慌,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一陣陣很濃烈似是燒著雜物的燒焦味和刺鼻氣味湧進大廈內,令他們受到相當程度的滋擾,有保安員甚至要用毛巾塞住鐵閘縫隙,避免有濃煙湧入大廈內。暴動者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對市民大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物構成很大的危險和威脅是顯而易見的。參與暴動者的行為,對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嚴重和逼切的威脅。 72.此外,暴動當日交通癱瘓,港鐵不停油麻地站,行車線被堵塞,更有運輸公司的一條43M綠色小巴線,由於一整條窩打老道都被磚頭、垃圾、木板等大型雜物阻塞,導致43M小巴不能正常運作。2019年11月18日的收入跌至零港元。公司負責人指公司由1997年營運至今,從來沒有一日是完全沒有收入。另有商店被迫拉閘停止營業,以上種種情況充份顯示暴動者的行為所帶來的禍害,影響市民日常生活,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和不便,對商店及運輸公司蒙受經濟損失。 73.本案的11名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本席裁定他們身處暴動現場必然耳聞目睹不斷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發生,知悉現場的危險情況,包括示威者所作出的暴力行為,但仍然不遵從警方的警告離開現場,選擇與暴動群體一起,以穿著與大部分示威者相若的黑色或深色裝束,藉著留守現場與其他暴動參與者集結在一起,助長他們的氣焰,壯大聲勢,從而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74.本席接納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各被告人曾經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對警員作出暴力行為。然而,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的第24段清楚指出,暴動罪的嚴重性不是單看暴動參與者的個人行為,而是在於他支持的暴動人群的整體作為。「暴動」罪其中一個元素是犯案者具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因此,在評估「暴動」罪的嚴重性時,法庭必須主要考慮其集體性質及後果而不能只是考慮個別參與暴動人士的行為。所以在本案,在考慮本案11名被告人的刑責時,法庭必須將他們連同其他前排暴動者在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與警察猛烈對峙,將投擲汽油彈和雜物、用鐳射光束及強光射向警員的一連串暴力行為作整體性的評估。 75.本案11名被告人全部沒有如其他暴動參與者般戴有頭盔、護目鏡等保護裝束,亦沒藏有如鐳射筆、士巴拿等攻擊性武器,然而他們身穿黑衣或深色裝束逗留在暴動現場無疑助長示威者的氣焰,更令示威者肆意妄為,挑戰警方。雖然被告人沒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但參與暴動的個人須為暴動群體的整體行為負相應刑責。 76.在本案中,各被告人呈上不少求情信給本席考慮,閱覽過後本席了解到各被告人背後均有獨特的家庭背景,深明法庭對各被告人判處嚴峻的刑罰必然為其家人帶來衝擊。然而,上訴庭過去在一些案例中表明被告人的家庭情況在嚴重的罪行中不能構成減刑因素。案發之時香港正在面對近乎無日無之涉及暴力的大型示威活動,由於暴動罪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法庭必須從嚴處理,判刑須要具阻嚇力遠高於被告人更生的考慮。各被告人亦須為自己的行為和決定承擔法律後果。 77.除D17外,全部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本席認為,D17雖曾在2002年有一項刑事定罪記錄,但與暴力毫無關係,且2002年犯罪之時只有17歲(現在是37歲)。因此,如其他同案被告人一樣,本席將D17當作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來處理。 78.本席考慮到本案11名被告人是作為支持及鼓勵的一分子而參與其中,成為該暴動群體的一部分,但並非領導或號召角色,小心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各被告人的背景、辯方的輕判請求與及相關案例之後,本席認為就各被告人面對的控罪一「暴動」罪均採納4年零9個月,即5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各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的,因此喪失了一般因認罪可獲得三份之一的判刑折扣。 79.由於各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本席酌情將刑期扣減兩個月。因此,各被告人的刑期由57個月下調至55個月。 80.另外,在審訊期間,控方理應按原先安排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女偵緝警員17065出庭作供。後來,控方通知本席該證人因要進行緊急手術,在短時間內未能出庭作供。根據案情,該名證人是與PW48警員19228一起被委派為本案的證物警員,負責在秀茂坪警署APS(Arrest Processing System)房間進行檢取證物的工作。根據PW48的證供,所有檢取被捕人士身上與案有關的物品的程序全由女偵緝警員17065決定和處理,他本人只是從旁協助,並沒有參與。辯方最後願意將關於女偵緝警員17065的相關證供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納入為控方證據。考慮到辯方採取務實的辯護手法,沒有過度挑戰控方的證據,節省了不少法庭時間。因此,本席再酌情扣減一個月的刑期。各被告人的刑期由55個月下調一個月至54個月。 81.就D17的情況,李大律師呈上一張由瑪嘉烈醫院於2023年2月13日發出的信件,以證明D17患有末期腎衰竭及高血壓,自2012年起須在家進行血液透析以維持生命。本席必須要指出,上訴庭已在一些案例說明健康狀況甚少會成為一個減刑的求情理由,尤其是是在嚴重的案件,與及D17在犯案時已經知道自己患有末期腎衰竭。李大律師表示,D17在被還押之前須隔天在家洗血8小時以維持生命。但是,在被還押之後,洗血的次數大幅下降,每星期只能接受2次分別為4小時的洗血治療,引致身體出現不同程度的苦楚。本席考慮到D17本身的獨特情況和處境,相信在服刑期間,會因為他的身體狀況而受到額外的痛苦或苦楚,本席決定法外施仁,酌情再給予他三個月的額外扣減,將刑期由54個月下調至51個月監禁。 82.除此之外,本席認為就各被告人的刑期再沒有進一步下調的空間。 控罪二及控罪三:「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分別針對D8及D16) 83.就索帶可帶來的後果,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傑[2022] 3 HKLRD 554第82段是這樣說:—
84.正如本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膠索帶本身並非具攻擊性或破壞性的物品。然而,膠索帶造成的損壞並非指以膠索帶「摧毀或損壞」已被損壞的鐵欄或竹枝,而是以膠索帶捆綁而成的障礙物對被堵塞的道路所帶來的影響,本席認為,受損的是指道路本身的價值和用途,令市民無法如常地使用被堵塞的道路,又或是車輛無法如常地在被堵塞的道路上行駛。如膠索帶在此等情況下被使用,這無疑令膠索帶變成具有破壞力的物品,也是以上破壞情節的其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工具。即使損害是暫時性,而非永久性,以膠索帶將雜物捆綁而成的障礙物無疑阻礙交通及社會運作,這足以構成罪行中所指的損壞,對公共秩序構成相當的威脅。 85.本席接納D8及D16在暴動現場被警方發現或截獲時,涉案膠索帶放在他們攜帶的黑色背囊內。 D8 86.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就控罪二,D8被判監禁3個月。考慮了總量刑原則,本席認為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刑罰應是部分分期執行。本席認為一合共55個月的監禁刑罰足以反映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整體刑責。因此,本席下令將控罪二的3個月刑期中有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5個月。 D16 87.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就控罪三,D16被判監禁3個月。考慮了總量刑原則,本席認為控罪一和控罪三的刑罰應是部分分期執行。本席認為一合共55個月的監禁刑罰足以反映控罪一和控罪三的整體刑責。因此,本席下令將控罪三的3個月刑期中有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5個月。 總結 88.各被告人的判刑經扣減後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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