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俞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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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控他「不遵從海關人員在執行職責時所作出的指示」,第二項控罪則指控他「抗拒一名海關人員」。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199/2021[2023] HKCFI 287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99/2021

[2023] HKCFI 28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19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189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俞昌生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6月10日、6月24日及7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11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控他「不遵從海關人員在執行職責時所作出的指示」,第二項控罪則指控他「抗拒一名海關人員」。

2.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個月,但第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3.他不服第一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前言

4.上訴人於案發時從落馬洲管制站入境香港。一名海關關員在入境大堂向他發出指示,要求他接受海關檢查。上訴人拒絕,並且大吵大鬧。上訴人在吵鬧期間,曾經多次嘗試離開,但被海關人員攔截。上訴人吵鬧了幾分鐘後被海關人員拘捕。拘捕過程中,上訴人作出激烈反抗。

5.上訴人在庭上解釋他聽不到海關人員發出的清關要求。當時他認為海關人員戴着口罩是違反禁蒙面的法例。他當時為此作出投訴。海關人員拘捕他時沒有告訴他被拘捕的事實。

控方案情

6.控方第一證人海關關員1350麥家昌於2019年12月11日,在落馬洲入境管制站的海關入境大堂身穿制服當值。他因感冒所以戴着口罩工作。

7.於下午3時26分,他截停右手持着一個黑色手提包的上訴人,說:「先生,呢邊做個海關檢查。」當時麥關員以手勢示意上訴人前往X光機方向。

8.同一時間,上訴人提起手提電話在麥關員面前講電話。待他講完電話後,麥關員再次向他說:「先生,呢邊做個海關檢查。」上訴人向麥關員說:「做乜阻住我講電話。你叫咩名?你除低個口罩先。」麥關員指着自己胸口說:「呢個係我名牌,麻煩呢邊做個海關檢查。」上訴人再次要求麥關員除下口罩。麥關員向他解釋自己身體不適,所以需要戴上口罩。此時,上訴人突然轉身向出口方向離開。

9.控方第二證人海關關員07169謝家豪截停上訴人,指他未完成清關檢查。上訴人說如果麥關員不除口罩,他就不進行清關檢查。雖然謝關員指清關檢查與除口罩是兩回事,但上訴人仍繼續要求麥關員除下口罩,及再次轉身往出口方向離開。

10.第五控方證人李總關員到達入境大堂。他要求上訴人往X光機位置進行清關檢查。上訴人沒有理會。他繼續與李總關員對話和大聲無禮地要求麥關員除下口罩。上訴人說話時用手指指着麥關員和其他在場海關人員。在場的其他關員要求上訴人行近X光機和不要阻塞通道。

11.事件擾攘了約5分鐘後,上訴人再次轉身往出口方向離開。李總關員將他攔截。麥關員再對上訴人說:「先生,請你配合進行海關檢查。」上訴人沒有理會,並且繼續往出口方向離開。於是,麥關員以涉嫌觸犯進出口條例向上訴人作出拘捕和警誡。

12.麥關員嘗試捉着上訴人,但不成功。上訴人不斷掙扎。當時,身形較高大的控方第三證人海關關員1508葛東錚和其他關員一起把上訴人拉到X光機位置。

13.上訴人由被截停至拘捕期間,從沒有表示聽不到聲音或聽力有問題,但曾經說:「佢唔除口罩,我就唔清楚佢講乜。」麥關員強調他因為身體不適,所以沒有除下口罩,及他雖然戴上口罩,但說話清楚。

14.葛關員指上訴人當時激烈反抗,及他需要向上訴人作出多次警告,表示上訴人必須合作,否則將會因涉嫌干犯香港法例被拘捕及檢控。

15.葛關員阻止上訴人離開時,將上訴人的左手拉向他的背部,並將上訴人壓在地上。期間,葛關員感到自己的右手手踭痛楚,但他不知道為何會痛楚。葛關員對上訴人作出警誡。第六控方證人高級海關關員9158陳正剛把上訴人鎖上手銬。

辯方案情

16.上訴人現年59歲。他擁有應用物理學的博士後學歷。他是一名科學家,經營一間製造增長晶體和芯片的公司。他的公司名稱是PCL Cryogenic Limited (以下簡稱PCL)。

17.案發當天早上,PCL位於深圳的無塵實驗室以化學劑和高濃度酒精進行清潔。上訴人逗留在這充滿化學劑和濃縮工業酒精的實驗室內3至4小時。

18.當日下午三時許他和一名公司的經理一齊從深圳過關回到香港,前往中文大學實驗室進行一個重要的測試。當他行經海關通道的一刻,接到電話得知實驗室門口被一班蒙面黑衣學生堵塞,不能進入。

19.他隱約看見麥關員行近他,並做出一種奇怪手勢。上訴人不知道麥關員是想截停他或想問他問題。他便收線詢問麥關員什麼事。因為麥關員戴着口罩,他問他可否除下口罩,及解釋若他不除口罩他便聽不清楚他說什麼。麥關員拒絕除下口罩。因為當時香港政府已頒布蒙面法例,所以上訴人問麥關員為何身為一個執法人員可以戴口罩。

20.上訴人因為要投訴麥關員,所以要求見他的上司。李總關員帶着另外兩至三名海關人員到場。上訴人便向李總關員作出投訴,質問為何香港政府頒布了蒙面法後麥關員仍然戴上口罩。但李總關員只是望着上訴人,並沒有說話。

21.當時,上訴人轉身去找他的同事(即那個PCL的經理),但有人從後襲擊他。上訴人完全沒有反抗,因為他不想失去他的手提袋,因為手提袋內有他6年的研究資料和數據。葛關員把上訴人按在地上,而陳關員上前把他鎖上手銬。

22.於案發時,他沒有佩戴助聽器。當日進入實驗室時,必須除下助聽器,而他離開時,忘記了取回。他的手提電話特別大聲,貼在耳邊可以聽到對方聲音。

23.他指案發當日,從來沒有海關人員向他發出清晰和直接的清關指示,也沒有任何海關人員向他發出警告或警誡。如果上訴人知道海關要他進行清關,他一定會配合。上訴人指假若有人戴上口罩,說話又細聲,環境又嘈吵,他便很難分辨他在說什麼。

24.上訴人否認自己案發時醉酒,指清潔實驗室用的那些高濃度酒精可能會滲透入他的衣服。

25.上訴人指他的聽力有障礙。自從2012年起,他的聽力下降,並且呈上一位已經去世的余醫生所發出的一張便箋。

26.辯方傳召了一名聽力學專家及一名耳鼻喉科專科醫生作供。他們都確認上訴人有聽力的問題,而專科醫生更指他於2020年8月診治上訴人時,建議他配戴助聽器。他強調上訴人沒有對他談及自己有助聽器。

27.辯方另一證人是楊小姐。她是PCL公司的行政市場部主管。上訴人是她的上司。

28.她確認案發當日,清潔實驗室的工作完成後,他們二人一起回香港,但在過關時失散了。她在鐵路站等了15分鐘仍不見上訴人,於是打電話給上訴人,但線路未能接通,因為上訴人的電話已經關機。

29.她每天上班都會見到上訴人,及指上訴人用助聽器已經三年以上。

30.裁判官審閱了䅁中的閉路電視後,歸納了其中「cam3」所錄取的片段內容:

15:26:20-23  於畫面右方,麥關員站在有海關標誌的建築柱旁邊;他伸出左手臂指向在入境大堂通道左邊的上訴人;上訴人留意到麥關員的動作後便行近麥關員;麥關員把左手臂指向他身後的X光機,而右手臂由自己右邊擺向X光機方向;上訴人停在麥關員身前約兩米;

15:26:24  麥關員踏一步移近上訴人;二人相距約一米;上訴人的左手貼着左耳,正在講電話;麥關員仍然不斷把右手臂由自己右邊擺向X光機,左手臂指向X光機;

15:26:26  謝關員用右手指一指向上訴人,然後伸出左手臂指向X光機;

15:26:30  上訴人仍在講電話;麥關員在他右旁近距離用右手臂指向X光機;

15:26:32  麥關員背着閉路電視鏡頭步向X光機,右手臂仍指着X光機,而左手臂由自己左旁擺向X光機,之後等待上訴人講電話;

15:26:40  上訴人講完電話,行近麥關員;

15:26:41  麥關員用右手臂指向X光機,左手臂由自己左旁擺向X光機;

15:26:42  上訴人舉起左手臂指向麥關員;二人距離約半米;

15:26:43  謝關員也移步到上訴人面前;二人相距約半米;

15:26:47-56  麥關員和謝關員也指向X光機;上訴人用右手指着他們二人;

15:27:22-31  一位不知名女關員在上訴人面前把紙和筆遞給上訴人,但上訴人沒有理會,也沒有接收;

15:27:32  上訴人轉身面向入境大堂通道出口,行了四步後被海關關員截停;

15:27:35  上訴人用右手指着麥關員,二人相距約三米;

15:27:36  麥關員在上訴人面前約兩米停下;

15:27:37  上訴人再次轉身面向入境大堂通道出口,也再次被海關關員截停;

15:27:41  麥關員步向上訴人,二人相距約一米半;

15:27:42  上訴人行近麥關員,二人相距只有半米;

15:27:44-56  上訴人用右手指着麥關員,麥關員一直後退,上訴人一直上前保持與麥關員距離約半米,期間不斷用右手指着麥關員的面;

15:27:57  上訴人行到麥關員面前,右手的動作相當接近麥關員的面;

15:28:00  上訴人再次轉身面向入境大堂通道出口,並且行了約四步,但被海關關員截住;

15:28:06  上訴人移到通道的左邊,仍然用右手指向距離他約三米的麥關員;

15:28:15  上訴人行近麥關員,距離約1.5米;另一名關員伸出左手臂阻擋他靠近麥關員;

15:28:18  上訴人再次轉身面向入境大堂通道出口,但被海關關員截住;

15:28:20-26  上訴人用右手指着另一名戴口罩的關員;

15:28:27-45  上訴人與一名無戴口罩的關員面對面,相距只約一呎,期間用右手指向他右邊約兩米外的麥關員;

15:28:42-15:29:05  李總關員(無戴口罩)站在上訴人面前約1.5米;上訴人繼續不停用右手指着他右方三米外的麥關員;有一名關員須指示其他使用通道的旅客避開上訴人所在的位置;

15:29:55  上訴人移到通道右邊,繼續用右手指向距離他約一米的麥關員;

15:30:13  上訴人移到麥關員面前,李總關員推開麥關員之後,自己面向上訴人;上訴人用右手指向李總關員和麥關員;

15:30:44  謝關員在上訴人前面約1.5米;

15:30:45-55  上訴人用右手指向謝關員和面向謝關員;

15:31:00  上訴人面向李總關員,再用右手指向不同方向;

15:31:07-14  上訴人面向原本背向他的葛關員;

15:31:15  李總關員面向身前約一米的上訴人,伸出左手臂指向X光機;

15:31:25  另一名關員行到上訴人面前和伸出右手臂指向X光機;上訴人也用手指着他;

15:31:41  這名關員再次伸出右手臂指向X光機;

15:31:53  李總關員行到上訴人面前和伸出右手臂指向X光機;

15:32:04  上訴人再次轉身面向入境大堂通道出口,並且開步行;

15:32:06  上訴人步行了約四步後,被海關關員截停;有關員需要指示其他旅客避開上訴人的位置;

15:32:22  上訴人身處的人群中有糾纏開始發生;

15:32:40  約五名海關人員合力把上訴人帶到X光機方向,並且離開鏡頭範圍。

上訴理由

31.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裁判官錯誤地假設上訴人在現場所見的事物與閉路電視的影像相同;

(二)  裁判官沒有充分地考慮上訴人沒有拒絕進行清關檢查的動機、意圖或理由;及

(三)  裁判官在處理控辯雙方的證供時採納雙重標準。

討論

32.就第一項上訴理由,代表上訴人的江大律師主要是批評裁判官在審視閉路電視之後,認為上訴人可以清晰看見海關人員曾經於兩個時段用手指向X光機。她強調上訴人開始的時候一直全神貫注在講電話,眼神並沒有向着任何關員,因此有可能看不見關員的動作,而裁判官卻忽略了這一點。

33.她進一步指出,雖然關員在上訴人講完電話之後,再指向X光機,但當時上訴人正在滔滔不絕地說話,吻合他在庭上作供所指的他正在作出投訴,因此有可能沒有看見關員的動作。

34.根據上訴人自己的證供,他經常往來香港及內地,因此一定非常明白過境的程序。正如答辯人所指出,當時關員都是穿着制服的。當他們攔截上訴人的時候,上訴人沒有可能不知道關員是要求他進行清關。就算他當時沒有這個概念,他也一定知道關員是因公事而截停他。

35.關員當時已經表現出非常的有耐性,雖然已經決定需要上訴人進行清關,並指向X光機,但仍容許上訴人繼續講電話。雖然關員第一次指向X光機的時候,上訴人正在講電話,但根據他自己的證供,他是看見關員的動作,只是不明白他動作的意思。當關員第二次指向X光機的時候,上訴人已經講完電話,並且是望向關員及X光機的方向。這個時候,就算上訴人真的聽不見關員的說話,但明顯地是見到關員的動作。

36.如果他當時仍然不明白關員截停他的目的的時候,他的自然反應應該是向關員查詢截停他的理由及他的動作的意思,而非像「潑婦罵街」般無禮及充滿挑釁性地指罵海關人員。

37.上訴人更進一步在他聲稱他在不知道海關人員要他進行清關的情況下,轉身向出口走去。他作供時解釋說他當時是要去尋找辯方證人楊小姐。他的做法明顯地是不合理。他沒有可能在弄清楚海關人員截停他的原因前,就向離開管制站的方向走去。

38.裁判官完全可以根據他所信納的控方證人的證供,以及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裁定上訴人是完全明白海關人員截停他的目的是要他進行清關。

39.第一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40.就第二項上訴理由,江大律師強調上訴人身上並沒有任何的違禁品,並在被拘捕及清楚明白海關人員的指示後,就馬上同意清關。她批評裁判官沒有適當及綜合地考慮上訴人是沒有清楚聽到海關人員的指示,以及沒有任何的動機、意圖或理由去拒絕清關。

41.這個上訴理由與第一項上訴理由有着緊密的關係。如本席在上文所指出,裁判官是有足夠的基礎去裁定上訴人是完全明白海關人員截停他的目的是要他進行清關。從閉路電視片段可以見到,上訴人是不理會海關人員的指示,試圖強行離開,更在海關人員制止他時,作出反抗。

42.誠然,上訴人被拘捕之後就同意清關。本席看不出這一點如何可以幫助上訴人。上訴人一定明白,被拘捕之後,無論他是否同意,海關人員都可以替他進行清關,任何進一步的抗拒,都是徒然和沒有意義的。因此,他的態度轉變其實是環境使然,及情況並非他所能控制的。

43.江大律師強調,上訴人並沒有帶有任何違禁物品,因此沒有任何動機、意圖或理由去逃避清關。這一點其實正正解釋上訴人因何做出抗拒的行為。從控方證人的證供及閉路電視的片段可以見到,上訴人抗拒海關人員的指示進行清關的證據是強而有力的。毫無疑問,上訴人是因為自己沒有攜帶任何的違禁物品,及認為自己是一名正當的商人和科學家,卻遭受海關人員指令清關而覺得受到侮辱,並在感到氣憤之下,作出閉路電視清楚地所顯示出的不合作行為。

44.第二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45.第三項上訴理由涉及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江大律師提出的主要是指控方第二證人在庭上作供的內容,有多個重要事項在他的證人陳述書都沒有記錄,及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二證人的書面陳述書內,各有一段明顯地是出自同一電腦範本,而兩位關員均否認這一點。

46.一個證人在法庭作供的一些內容,沒有記錄在證人陳述書內,是常發生的事。我們當然不可能期望一個證人將所發生的事的每一個細節都記錄在證人陳述書內,否則每一份證人陳述書都會非常的冗長。亦正如控方第二證人所解釋,如果他這樣做,恐怕他每次都不能夠完成他的證人陳述書。

47.當一個證人在法庭內受到對方律師廣泛和深入盤問時,自然會觸及很多事件的細節,而這些細節不一定會記錄在證人陳述書內。因此,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這些細節的性質。如果是性質重要的,當然有可能會影響這個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但如果只是一些細枝末節的事情,其影響性當然比較輕,或甚至沒有影響。

48.江大律師所指出沒有記錄在證人陳述書的事項,涉及控方第二證人證供中所提到有關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作出三次或多次的清關要求,有關控方第一證人說話的聲線,有關上訴人脾氣暴躁包括他說話的聲線和手部動作,及有關是誰人捉着上訴人的手。

49.控方第二證人在他的證人陳述書中,清楚指出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作海關檢查,只是沒有明確地記錄是多少次。這一點及江大律師所提出的其他各點其實都是屬於細枝末節性質的。正如答辯人所指出,裁判官已經明言,對於控方第二證人有關拘捕及警誡上訴人的證供不予接受。這充分表現出,裁判官採納一個持平和公正的態度去處理這位控方證人及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

50.就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人陳述書中,有幾乎相同的段落的議題,裁判官是這樣處理的[1]

「149. 辯方又把這兩名關員的書面證人供詞呈堂,列為證物P5和P6,以說服法庭他們的供詞出現極為相似的情況(striking similarity)。辯方大律師認為這兩名證人必定有參考對方的口供,才會出現這個情況。本席認為,兩名證人也目擊和經歷了相同的事件。他們把相同的事件以文字記錄下來,必然出現十分相似的書面證人供詞,不值得大驚小怪。難道兩名證人目擊相同事件,卻以文字記錄截然不同的版本才正常嗎?

150. 辯方一方面認為兩名關員的證供出現分歧,另一方面又認為他們夾口供,實在是自相矛盾的陳詞。如果他們夾口供,為何會出現分歧呢?正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香港特別行政區黃鳳景,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198號一案的第34段中引述 The Queen v Kwong Wing On and Another, HCMA 574 /1996一案的第12段中文譯本:『顯微鏡下看謄本,必定會找出分岐的地方-沒有回答問題、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或其他、在給予警方的證人陳述書中沒有寫上某項證據和無數可用數頁紙提出的上訴理據的細節。但在現實的世界裡,就算就一個誠實的證人的證供來說,都會出現這些分歧、內在的不可能性或有所遺漏的情況,如果沒有這些不妥善之處,證供又會被批評為虛假或是串通捏造出來的。』本席相信,上述兩宗案例中充滿智慧的判詞,已經概括地形容了本案辯方大律師對謝關員的無理批評。」

節錄中所指的兩名關員就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

51.裁判官是經過詳細的分析之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有違常理,荒謬無稽,充滿新近捏造的假指控,並且與客觀證據不符」,並在這基礎上裁定上訴人並非誠實可靠及拒絕接納他的證供[2]

52.這涉及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有不少案例,包括終審法院在Chou Shih Bin v HKSAR,FACC 11/2004都指出,當涉及事實時,上訴法庭須確認自己並不享有裁判官直接從證人聽取證據的優勢。很多案例亦指出上訴庭須考慮到裁判官是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過程,而上訴庭則只可以依賴原審的聆訊謄本,及在沒有謄本的情況下,依賴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列出的控辯雙方案情扼要。因此就一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是裁判官的範疇,上訴庭不應輕易干預,除非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存有固有的不可能性、或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

53.裁判官在本案中所作的事實裁定合符情理和邏輯,及沒有在證供的重要事項犯上任何錯誤。本席認為沒有任何基礎作出干預或將其推翻。

54.第三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55.案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干犯了他被控的控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立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郭浩賢源而銘律師事務所延聘江小菁大律師代表



[1]  上訴卷宗第56頁裁斷陳述書第149及150段。

[2]  上訴卷宗第51至54頁裁斷陳述書第134至14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