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雪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164/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被告人鍾雪瑩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Cites 7 cases

Case No.HCCC 164/2022[2024] HKCFI 2575[2025] 5 HKLRD 53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64/2022 & 255/2023(合併)

[2024] HKCFI 25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刑事案件2022年164號及2023年255號(合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雪瑩 (第八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判刑日期:  2024年8月30日
判刑理由書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鍾雪瑩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罪行詳情

2.鍾雪瑩於2019年12月20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慈路3號翠屏花園C座10樓2室,連同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以及2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

承認案情

背景

3.自2019年6月起,由於政府建議修訂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及相關法例,香港多處有公眾秩序活動舉行。每逢周末都有大型公眾集會或遊行,涉及數千名示威者,活動更往往演變成全城暴亂。示威者當中,部分激進反對派組織經常帶頭干犯多項罪行,例如堵路、刑事毁壞及縱火等,令人群亂上加亂,引發示威者起哄,爆發進一步暴力衝突。

4.民間人權陣線於 2019年12月8日在港島舉行公眾遊行,有激進反對派組織串謀策劃當日用槍及炸藥殺害警務人員(簡稱「12.8計劃」)。蘇緯軒是12.8計劃的槍手,管有1支手槍、1支長槍及大量彈藥。蘇緯軒獲指派在遊行活動射擊警務人員。

5.鍾雪瑩是蘇緯軒案發時的女友。

6.蘇緯軒等串謀者意圖在軒尼詩道路段的公眾遊行路徑途中,放置以10至20公斤炸藥製成的兩個一大一小炸彈。按原定計劃,「屠龍小隊」成員會破壞街上的親政府店舖或中資店舖,引誘警方到現場。當警方到達現場,小炸彈便會引爆(小炸彈威力足以令方圓超過100米範圍的人喪命或遭受改變一生的傷害)。同時,蘇緯軒會躲在附近建築物,從高點用AR15長槍射擊警務人員,這計劃是想引起警務人員恐慌,迫使他們靠近大炸彈的放置地點。這時,大炸彈便會引爆(大炸彈威力足以令方圓超過400米範圍的人喪命或遭受改變一生的傷害),導致警務人員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按原定計劃,警務人員被殺後,串謀者便會撿拾他們的佩槍作為己用。

7.2019年12月8日(即原本12.8計劃)當日,由於其他串謀者被拘捕,12.8計劃便夭折。蘇緯軒因2019年初被拘捕的另一案件本來要到警署報到。在該案件中,蘇緯軒自2019年2月27日起獲法庭批准保釋,保釋條件之一是逢星期一至五須到北角警署報到。蘇緯軒於同日亦沒有到警署報到,自此躲藏起來。

8.自2019年12月16日起,鍾雪瑩與蘇緯軒遷入香港新界大埔安慈路3號翠屏花園C座10樓2室(「藏身處」)。他們帶同涉案手槍、AR15長槍及大量彈藥到藏身處。

截查及搜屋

9.2019年12月20日晚上9時20分左右,警長5835及隊員見到蘇緯軒與鍾雪瑩離開翠屏花園C座,於是尾隨兩人,在翠屏花園地下5號店外面截停他們。當警長5835捉住蘇緯軒右臂時,蘇緯軒突然轉身掙脫逃跑,同時在腰間拔出1支手槍上膛,指向警長5835開了一槍,在此關鍵一刻,警長5835及時按下蘇緯軒右臂,子彈沒有打中任何人。蘇緯軒隨後被警員制服及拘捕。

10.2019年12月21日凌晨12時35分左右,警方在藏身處搜屋。搜查期間,警方發現睡房的床下方藏有以下物品:

(1)  1支長槍(裝上瞄準裝置)(「長槍」);

(2)  1個載有6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彈匣A」);

(3)  5個長槍彈匣,每個載有30發彈藥,共150發彈藥(統稱「彈匣B」);

(4)  2個手槍彈匣,每個載有15發彈藥,共30發彈藥(統稱「彈匣C」);

(5)  1條長槍槍帶;及

(6)  1件黑色防彈背心。

11.總括而言,警方在藏身處檢取了1支長槍、6個共載有 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以及兩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

12.鍾雪瑩沒有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法證檢驗

13.警方軍械法證課檢驗上述長槍,證實長槍是1支正常操作並可切換半自動模式及自動模式,能發射5.56 x 45毫米口徑彈藥。當長槍處於半自動模式時,射擊者需於每次射擊前扣動扳機一次,以利用發射時所產生的能量完成射擊循環;當長槍處於自動模式時,如果入彈系統載有子彈,射擊者只要緊按扳機便可裝填子彈丶射擊、退出及拋出槍彈殼。

14.警方軍械法證課也檢驗其他物品,發現如下:

(1)  彈匣A可存放60發5.56 x 45毫米口徑彈藥,適合上述長槍使用;

(2)  彈匣B的各彈匣每個可存放30發5.56 x 45毫米口徑彈藥,適合上述長槍使用;

(3)  彈匣C的各彈匣每個可存放15發9 x 19毫米口徑彈藥,適合以口徑相似的手槍發射(包括上述蘇緯軒用以射擊警長5835的手槍)。

警誡供詞

15.警方向鍾雪瑩作錄影會面,鍾雪瑩在警誡下説了一些事情,包括以下:

(1)  鍾雪瑩的職業為設計師。

(2)  鍾雪瑩與蘇緯軒為情侶關係,由陳玉龍於2019年8月介紹認識,蘇緯軒職業為救生員。

(3)  蘇緯軒因與家人爭吵,故蘇緯軒遷至藏身處,並叫她一同前往居住。

(4)  二人於2019年12月16日入住位於大埔翠屏花園的藏身處,並確認閉路電視截圖。

(5)  蘇緯軒被警方截查及開槍後,她因為驚慌,所以返回藏身處執拾東西離開,前往一個名為「阿龍」的朋友的住所。

(6)  她聲稱於藏身處內所搜出之槍械屬於蘇緯軒,而該些槍械應該是由蘇緯軒朋友蘇翰韜Stephen給予。

(7)  蘇緯軒於初中時認識蘇翰韜Stephen,蘇翰韜Stephen年約28歲,二人一同打War Game。

(8)  她聲稱不清楚有關槍械之用途。子彈應該是由蘇翰韜Stephen給予蘇緯軒。

(9)  蘇翰韜Stephen因另一宗串謀謀殺案在荔枝角還押中。

被告背景

16.根據代表鍾雪瑩的兩位大律師陳永豪大律師及陳濟洲大律師的陳詞,鍾雪瑩現年33歲,有一名現年73歲的爸爸。她爸爸是退休巴士司機,現時有聽障。她媽媽現年63歲,是一個兼職工人。她媽媽有長期病患;包括肝病、偏頭痛及扁桃腺問題,要每天服藥。媽媽現在是經濟支柱,鍾雪瑩有一個哥哥,他已搬離父母家,未能供養父母。鑑於鍾雪瑩現在在牢獄中,因此家庭經濟拮据。

17.兩位大律師指鍾雪瑩小時候在學校被欺負,因此有抑鬱徵狀。19歲的時候因為被一個相戀的人欺騙了,情況變得更差。雖然她當時有想過自殘,但最終沒有尋求治療。2014年鍾雪瑩才到屯門精神科醫院中心接受治療。當時診斷出有適應障礙,接受治療後情況稍有好轉。但過往數年又因受到多重的社會心理壓力,包括財政上、感情上及住屋上的問題令病情轉壞,因此鍾雪瑩尋求私家醫生協助,但因診金昂貴,數次診治後便放棄了。

18.鍾雪瑩因本案於2020年11月開始已經被還押,懲教署亦再安排鍾雪瑩到屯門精神科中心就診。在監禁羈留期間,鍾雪瑩情緒低落,有焦慮的情況。在2021年5月開始接受治療,當時診斷出有混合焦慮的抑鬱症,需按時前往屯門精神科中心覆診,但情況越來越差,過往幾個月情況每況愈下,而焦慮情況更加加劇。最後醫生的紀錄診斷,鍾雪瑩雖有焦慮的徵狀,但不致於有精神病。

19.鍾雪瑩有一項刑事紀錄,2018年因非法集會被判四星期監禁。兩位大律師要求本席不要因為這項紀錄加重刑罰,因為當時非法集會的罪行不涉及任何暴力,而且與現在被判罪名成立的控罪不相同。

20.兩位大律師亦提供詳細的資料有關鍾雪瑩監獄期間閱讀過的書籍,修讀的課程和獲得的證書,陳詞指出鍾雪瑩已經改過自新,亦不斷進修充實自己,而且參加基督教主辦的活動。

求情方面

21.兩位大律師指最大的求情因素是認罪。兩位大律師亦提出以下幾點希望本席考慮:

(一) 沒有證據顯示鍾雪瑩與長槍及彈藥有直接接觸;

(二) 沒有資料顯示鍾雪瑩知悉「12.8計劃」,亦不知道究竟蘇緯軒管有槍和子彈的意圖是什麼;

(三) 雖然鍾雪瑩承認管有長槍和子彈,但沒有資料顯示她曾使用過;

(四) 沒有資料顯示鍾雪瑩曾攜帶過該長槍及子彈,亦沒有資料顯示鍾雪瑩打算將該長槍及子彈用作非法用途。

22.兩位大律師均強調,搜獲的長槍及子彈是屬於蘇緯軒的,雖然鍾雪瑩當時管有這些物品,但物品既不是鍾雪瑩購買,她亦不是槍和子彈的物主。鍾雪瑩沒有接觸過或者處理過這些物品。當蘇緯軒被警察拘留後,鍾雪瑩亦沒有去藏匿該些物品。兩位大律師亦強調,鍾雪瑩最初不知道槍及子彈的存在,後來才發覺原來蘇緯軒管有這些長槍及子彈。鍾雪瑩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只是受到男朋友蘇緯軒影響下才干犯本案。而被告人本人都寫了一封詳盡的求情信,表達悔意及關於她本人的背景。

23.鍾雪瑩的媽媽、舅父、五姨及兩位朋友都有寫求情信,講述鍾雪瑩的個人背景。鍾雪瑩從小經歷波折,今次之所以犯案,是因為鍾雪瑩愛錯了蘇緯軒。鍾雪瑩受到羈留後就知道失去自由的滋味,而且知道守法的重要性。

24.鍾雪瑩沒有要求本席輕判,僅要求判處應得的懲罰,本席欣賞這一點。而鍾雪瑩的親朋戚友則要求盡量輕判,他們都提到鍾雪瑩有愛心、孝順、又肯幫助其他人,尤其愛護小動物,所以要求本席盡量輕判。

25.本席亦收到基督教牧愛會有限公司的一位潘姓牧師的求情信。信中表示他在監房傳道,已經認識鍾雪瑩三年。他認為鍾雪瑩有悔意,亦願意改過自新。潘牧師要求本席考慮給鍾雪瑩一次機會重新做人,早日重投社會。

26.關於這類控罪,兩位大律師提出陳智勳(譯音)[1]曾安仁(譯音)[2]兩宗案例供本席參考。案例指出,管有槍械和彈藥屬於嚴重罪行,一般量刑起點為12年,認罪則為8年。陳智勳案中,上訴庭提出7項可作為減刑或加刑的因素,第一,槍械及彈藥的類型;第二,被告人是否身上攜帶該槍械及彈藥;第三,該槍械是否裝上子彈;第四,槍械是否曾經使用過;第五,是否有意圖使用該槍械作非法用途;第六,該槍械及彈藥是否收藏妥當,即是否容易取得及使用;第七,被告人是否有犯罪紀錄。

27.上訴庭亦指出,刑罰的輕重應視乎法庭就案情和被告人身世背景而評估他管有的槍械及彈藥的潛在危險,及使用該槍械及彈藥的可能性。兩位大律師陳詞指,如果法庭接納被告之所以干犯本案,是因為想維繫家人或者愛侶的感情,又或被家人或愛侶利用,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將刑期扣減。辯方倚賴賴錦儀(譯音)[3]趙潔(譯音)[4]陳慧茵(譯音)[5]三宗案例。

28.最後一個範疇是減刑方面,兩位大律師均接納因為被告人鍾雪瑩不是一早認罪,而是在排期審訊後、審訊前才認罪,根據案例,一般減刑百分比為二十至二十五。兩位大律師亦提到,原本鍾雪瑩被控的控罪就是現在她承認的控罪(即「普通管有」),而非較嚴重的「管有槍械危害生命」罪。控方後來於2021年6月4日改控一項更嚴重的罪行,而初級偵訊階段鍾雪瑩沒有認罪。後來排了期審訊,在第二次的案件管理之前,與檢控部門商討後鍾雪瑩承認「普通管有」控罪,因此她都符合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刑期扣減的條件。大律師亦陳詞指因為鍾雪瑩承認控罪,大大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和資源,即不需要討論承認案情,要求本席給予百分之二十五的減刑。

29.兩位大律師亦要求本席考慮採納一個低於十年的量刑起點,以及給予百分之二十五的扣減。兩位大律師認同這個控罪是十分嚴重,判刑需要有阻嚇性作用,但仍然陳詞指鍾雪瑩囚禁期間有一個正面的表現,重犯的機會微乎其微,要求本席給予鍾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本席再給予額外的扣減。

判刑考慮

30.判刑方面,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是一件非常嚴重的罪行,一般而言,如果經公訴程序之下被定罪,可被判14年監禁。由於這罪行對公眾及社會造成一個重大的危險,所以考慮判刑時要考慮到這一點,阻嚇性判刑是無可避免的。

31.參考陳智勳案的七個因素:

(a)  第一,案中使用什麼類型的槍械及子彈。根據證據及承認案情,本案涉及AR15長槍、6個彈匣總共有211發彈藥,及2個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相較其他同類案件,此案嚴重很多。

(b)  第二,雖然被告人鍾雪瑩不是攜帶槍械彈藥在身上,但當時槍械及彈藥只是擺放在藏身處床底,並沒有遮掩或鎖上。

(c)  第三,關於槍械是否已裝上子彈,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涉案槍械已裝上子彈。

(d)  第四,關於槍械是否有使用過,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使用過涉案槍械。

(e)  第五,是否有意圖用槍械作非法用途。本案的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打算用該槍械作非法用途,但本席認為被告人鍾雪瑩與蘇緯軒一同藏匿,一定知道蘇緯軒是要逃避警方追捕,再加上蘇緯軒拔槍射向警察時,鍾雪瑩亦在場。這是一個事實的背景,本席並非指鍾雪瑩曾協助蘇緯軒射擊警察或者協助蘇緯軒逃避警察拘捕,但必需考慮鍾雪瑩知道蘇緯軒正在逃避警察追捕及有目擊蘇緯軒射擊警察,所以鍾雪瑩才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f)  第六,即涉案槍械是否收藏妥當,涉案槍械及彈藥並沒有鎖上,隨意放置在床底,明顯並沒有妥善收藏,如果有任何歹徒知悉該槍械及子彈的存在,隨時可以用作非法用途。

(g)  最後關於有沒有刑事紀綠,鍾雪瑩有一個非法集會四個星期監禁的刑事紀綠。

32.考慮上述七項因素,還有提交本席席前的資料後,本席接納辯方兩位大律師陳詞指,鍾雪瑩是因為和男朋友蘇緯軒的關係,所以才干犯本案。沒有證據顯示鍾雪瑩會自己親身使用涉案槍械及子彈,但始終必須考慮涉案槍械及彈藥數量眾多,亦沒有妥善收藏保管,而鍾雪瑩是知道蘇緯軒所做的事,仍然與蘇緯軒一同藏匿。

33.本席考慮到鍾雪瑩之所以干犯控罪,是因為想維繫與蘇緯軒之間的情侶關係,所以恰當的量刑起點為10年。鍾雪瑩雖然有刑事紀綠,不過本席認為鍾雪瑩非法集會的刑事紀綠,與現在這項控罪性質非常不同,本席不會因鍾雪瑩有此犯罪紀綠而加重刑罰,量刑起點仍然為10年。

34.減刑方面,鍾雪瑩本來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後來控方改控更嚴重的「管有槍械危害生命」罪,被告於是不認罪。後來商討認罪的時候,控方讓步改為原本的控罪,所以沒有其他扣減,仍然是百分之二十五。

35.以10年為量刑起點,加上百分之二十五扣減,刑期應為七年六個月。本席接納被告真心悔改,後悔犯案。亦接納被告於羈留期間作出正面的改變,將來重犯相類似罪行機會很低。但此案性質較嚴重,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讓公眾知道不能隨意管有槍械及彈藥。不過本席考慮到被告改過自新,額外給予兩個月的扣減,讓被告早日重投社會。

判刑

3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就本案控罪判處被告鍾雪瑩七年四個月監禁。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及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伍永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陳永豪大律師及陳濟洲大律師,代表鍾雪瑩



[1] [2006] 1 HKLRD 128

[2] [2019] 5 HKLRD 100

[3] [2010] 4 HKLRD 157

[4] CACC 210/2009

[5] [2012] 4 HKLRD 189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CC 164/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田及另一人
High Court CFI17 Apr 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田及另一人
High Court CFI17 Apr 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富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富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雪瑩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強及另四人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強及另四人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緯軒及另三人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強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振邦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振邦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振邦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振邦
High Court CF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強及另九人
High Court CFI03 Apr 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強及另九人
High Court CFI03 Apr 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緯軒及另三人
High Court CFI03 Apr 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強
High Court CFI03 Apr 2025
HKSAR v. Lee Ka Tin, Christian and Another
High Court CFI17 Apr 2024
HKSAR v. Lee Ka Tin, Christian and Another
High Court CFI17 Apr 2024
HKSAR v. Cheung Chun Fu
High Court CFI29 Aug 2024
HKSAR v. Lai Chun Pong
High Court CFI14 Nov 2024
HKSAR v. Cheung Chun Fu
High Court CFI29 Aug 2024
HKSAR v. Lai Chun Pong
High Court CFI14 Nov 2024
HKSAR v. Lai Chun Pong
High Court CFI14 Nov 2024
HKSAR v. Lai Chun Pong
High Court CFI14 Nov 2024
HKSAR v. Chung Suet Ying
High Court CFI30 Aug 2024
HKSAR v. Chung Suet Ying
High Court CFI30 Aug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