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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3, 204, 206 & 616/2021 (合併)
[2024] HKDC 17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03、204、206及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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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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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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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君 |
(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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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銘晉 |
(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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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健朗 |
(第十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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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沈嘉琪女士,律政司檢控官,及鄺潤雙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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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淑瑜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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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維先生,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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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偉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
| 控罪: |
[1] 暴動(Riot) - 全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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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 - 第九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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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Possessing things with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 第十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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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暴動(Riot) - 第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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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暴動(Riot) - 第一、二、五、七至十二、十四及十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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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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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有 15 名被告:
(1) 所有被告一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控罪 1);
(2) 第 9 被告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第 8(1)(b) 及 20 條(控罪 2);
(3) 第 14 被告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2(a)條(控罪 3);
(4) 第 6 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控罪 4)。這是控罪 1 的交替控罪;
(5) 第 1、2、5、7、8、9、10、11、12、14 及 15 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2) 條(控罪 5)。這是控罪 1 的交替控罪。
2. 第 6 被告承認控罪 4;第 1、2、5、7、8、9、10、11、12、14 及 15 被告均承認控罪 5。另外第 9 被告亦承認控罪 2;第 14 被告亦承認控罪 3。本審訊只涉及第 3、4 及13 被告(控罪 1)。
論點
3. 控方指第 3、4 及 13 被告及本案的其他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理大)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4. 本案的背景是於理工大學發生的暴動事件;該背景不受爭議。辯方亦同意案發時段於案發地點發生暴動。另外,辯方亦承認第 3、4 及 13 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進入理大,並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嘗試離開理大時於𣈱運道一帶被警方截停。本案唯一的論點是 第 3、4 及 13 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承認事實
5. 控方部份案情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的 3 份事實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1A 至 P1C,其内容如下:
(A) 控方證物 P1A
I. 背景
(1)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下稱「理大」) 、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發生了暴動。暴動範圍包括(下稱「暴動範圍」):
(i) 理大校園範圍,包括 D 座、P 座、Y 座,及暢運道正門;
(ii) 暢運道天橋(行車天橋) ;
(iii) 南橋(行人天橋) (即暢運道天橋下面的行人天橋) ;
(iv) 北橋(行人天橋) ;
(v) 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交界;
(vi) 暢運道;
(vii) 科學館道;及
(viii) 漆咸道南。
(2) 一張理大及附近一帶範圍的位置圖呈為控方證物 P64;該地圖正確顯示了相關區域的地理位置,鄰近街道及建築物名稱。
(3) 一張理大內的室內平面圖呈為控方證物 P65;該地圖正確顯示了理大內的間隔。
(4) 一張標注了理大閉路電視鏡頭的室內平面圖呈為控方證物 P66;該平面圖正確顯示了理大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
(5) 警方把從理大校園內閉路電視取得片段、互聯網新聞片段及網上公開片段擷取的影像,編輯了一段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早上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在理大及其周邊範圍發生的暴力事件的「精華片段」,並儲存在一枚外置記憶體。該外置記憶體呈為控方證物 P47;該外置記憶體的工作副本呈為控方證物 P48。相關片段的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48(A)。
(6) 以下新聞媒體片段曾經拍攝到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18 日在理大、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範圍發生的事情(該等公開來源片段除個別標明外所顯示時間均與實時相若):
(i) Apple Daily 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1;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知情況,呈為控方證物 P51(A);
(ii) on.cc 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2;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情況,呈為控方證物 P52(A);
(iii) Now TV 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3;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情況,呈為控方證物 P53(A);
(iv) HK01 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4;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情況,呈為控方證物 P54(A);
(v) Icable 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5;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情況,呈為控方證物 P55(A);
(vi) RTHK32 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6;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情況,呈為控方證物 P56(A);
(vii) 眾新聞之網上新聞片段呈為控方證物 P57;相關片段的截圖準確顯示所拍攝得之情況,呈為控方證物 P57(A),
(7) 以上網上新聞的片段(P51 至 P57)收錄在一隻外置硬碟,呈為控方證物 P58。該隻外置硬碟的工作作副本,呈為控方證物 P59。
(8)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的閉路電視系統準確地拍攝了理大內之實時情況:
(i) Box 4 - DVR47 - CH11(CCTV 鏡頭八)
(ii) Box 3 - DVR66 - CH 07(CCTV 鏡頭九),及
(iii) Box 5 - HD07 - Cellini NBM2 - H6(10.3.100252)(CCTV 鏡頭十)。
(9) 以上閉路電視片段由警方檢取、然後下載至 1 隻外置硬碟,呈為控方證物 P49、其副本呈為控方證物 P50。相關片段的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50(A);該些截圖均真實及準確地顯示擷取的畫面。
(10) 2019 年 11 月 18 日由 1326 時至 1350 時及由 1353 時至 1406 時,偵緝警員 15029 奉命拍攝暢運道附近一帶的情況。其後該片段儲存於一枚SD 記憶咭編號 HK1 - 16 M135,並燒錄在兩枚唯讀光碟。該兩枚光碟呈為控方證物 P61;相關片段的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61(A)。這些截圖均真實及準確地顯示擷取的畫面。
(11) 2019 年 11 月 18 曰由 1340 時至 1405 時,偵緝警員 15264 奉命拍攝理大外暢運道天橋附近一帶的情況。期後該片段儲存在一枚 SD 記憶卡編號 OCTB 277,並燒錄在一枚唯讀光碟。該光碟呈為控方證物 P62。該光碟的工作副本呈為控方證物 P63;相關片段的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63A。
(12) 上述所有片段由警方檢取至將片段下載至不同的燒錄工具,至呈堂當日均沒有受到非法干擾,並準確記錄在外置硬碟及光碟內。
II. 新聞公告 / 運輸署公告
(13) 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1 月 18 日期間,政府新聞處經發佈系統發出以下共 37 份新聞公告,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網站,並要求傳媒發佈及在適當時候重播新聞公布內的訊息,有關的訊息亦在香港持續及廣泛地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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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
新聞公報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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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 年 11 月 11 日
上午 7 時 31 分 |
多區有人堵路 市民應預留時間出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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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9 年 11 月 11 日
上午 8 時 35 分 |
多區有人堵路 市民應預留時間出門(上午八時半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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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9 年 11 月 11 日
下午 12 時 11 分 |
全港多處有激進示威者破壞 警方驅散及拘捕時曾使用配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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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9 年 11 月 11 日
下午 12 時 21 分 |
運輸署呼籲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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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9 年 11 月 11 日
下午 13 時 51 分 |
警方解釋進入院校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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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9 年 11 月 12 日
上午 5 時 58 分 |
運輸署提醒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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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9 年 11 月 13 日
上午 6 時 36 分 |
運輸署提醒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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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9 年 11 月 13 日
上午 11 時 06 分 |
康文署多區部分設施現正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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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9 年 11 月 13 日
下午 12 時 08 分 |
路面公共交通服務和受損交通燈的最新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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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9 年 11 月 13 日
下午 16 時 16 分 |
康文署多區部分設施現正關閉(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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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9 年 11 月 13 日
下午 19 時 34 分 |
全港多區交通嚴重擠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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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0 時 56 分 |
政府譴責違法及暴力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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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6 時 27 分 |
運輸署提醒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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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10 時 01 分 |
暴徒惡意襲擊警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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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11 時 39 分 |
暴徒蓄意高空擲物 襲擊清理路障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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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下午 3 時 |
所有文康設施今日提早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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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上午 6 時 28 分 |
運輸署提醒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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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上午 9 時 27 分 |
康文署深水埗區和油尖旺區部分設施現正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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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上午 11 時 59 分 |
消防局及救護站附近路障嚴重影響緊急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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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下午 3 時 50 分 |
大部分文康設施今日提早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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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下午 8 時 28 分 |
政務司司長於跨部門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 / 短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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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下午 8 時 30 分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跨部門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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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下午 8 時 31 分 |
教育局局長於跨部門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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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9 年 11 月 16 日
下午 10 時 23 分 |
市民及政府部門合作回復社會日常運作(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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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上午 6 時 05 分 |
運輸署提醒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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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上午 11 時 50 分 |
警方尖沙咀驅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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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12 時 42 分 |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前往理工大學一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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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39 分 |
暴徒攻擊警方防線 有警員腿部中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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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3 時 55 分 |
部分文康設施今日提早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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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4 時 07 分 |
暴徒使用彈叉發射汽油彈 再有警員面部中鋼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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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5 時 51 分 |
警方繼續驅散理工大學一帶暴徒 長距離揚聲裝置為廣播系統並非武器暴徒焚毀連接理工大學與紅磡火車站的行人天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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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8 時 18分 |
暴徒焚毀連接理工大學與紅磡火車站的行人天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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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30 分 |
警方將於理工大學展開進一步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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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11 時 20 分 |
運輸署呼籲市民明早出行前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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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34 分 |
警方警告勿以汽車堵塞尖沙咀及佐敦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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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6 時 25 分 |
警方正於暢運道一帶進行拘捕及驅散 澄清沒有「攻入」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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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6 時 26 分 |
運輸署呼籲市民留意最新交通情況 |
(14) 上述 37 分新聞公告呈為控方證物 P71。
(15) 運輸署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8 日就理大一帶道路發出交通運輸資訊,期間理大附近一帶的道路阻塞或封閉情況如下,有關的訊息亦在香港持續及廣泛地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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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段 |
阻塞/ 封閉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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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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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1 日 1031 時至同日 1334 時 |
康莊道(大角咀方向)近海底隧道收費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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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 223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203 時 |
康莊道(北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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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 1237 時至同日 1446 時 |
康莊道(來回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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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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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 1442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46 時 |
公主道(不能轉入加士居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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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紅磡海底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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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 1651 時始 |
海底隧道(香港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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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 1905 時始 |
海底隧道近理工大學(香港方向)及(九龍方向)部份行車線 |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914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46 時 |
海底隧道近理工大學(香港方向)及(九龍方向)全部行車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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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暢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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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4 日 1335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433 時 |
漆咸道南(不能轉入暢運道)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433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 0111 時 |
暢運道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0545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6 日 1435 時 |
漆咸道南及暢運道交界 |
2019 年 11 月 16 日 082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46 時 |
漆咸道南,暢運道及柯士甸道交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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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漆咸道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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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1 日 1031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249 時 |
漆咸道南近理工大學 |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656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702 時 |
漆咸道南往油麻地方向近理工大學第 2 線 |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72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2日 1759 時 |
漆咸道南往油麻地方向近理工大學第 4線 |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037時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317 時 |
漆咸道南近理工大學(往觀塘方向) |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255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405 時 |
漆咸道南往土瓜灣方向近理工大學全線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000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317 時 |
漆咸道南近理工大學(來回方向)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342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46 時 |
漆咸道南介乎加士居道及寶勒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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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柯士甸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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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5日 125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048 時 |
柯士甸道介乎彌敦道及漆咸道南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118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46 時 |
柯士甸道介乎覺士道及漆咸道南 |
(16) 上述運輸署的公告呈為控方證物 P70。
III. 理工大學 / 警方公告
(17)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1 月 18 日期間,理大發出共 7 份新聞公告,向公眾宣佈因理大校園受到廣泛破壞,自 11 月 12 日始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 11 月 14 日始逗留在家,11 月 15 日始呼籲所有在理工大學校園內逗留人士必須從速離開,而保安職員則由 11 月 16 日始撤離。另外,於 11 月 17 日宣布理大校園多個實驗室被破壞及有危險化學品被偷去。上述理大的新聞公告呈為控方證物 P69。
(18)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8 日,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室在下列時間經 Facebook 及 Twitter 與香港警察的有關社交媒體上發佈以下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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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 Facebo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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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
貼文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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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11 時 24 分 |
【暴徒蓄意高空擲物,襲擊清理路障的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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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 時 50 分 |
暴徒惡意,襲擊警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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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下午 3 時 46 分 |
【四點鐘傳媒簡報】(2019 - 11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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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下午 3 時 41 分 |
【四點鐘傳媒簡報】(2019 - 11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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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上午 11 時 50 分 |
【警方尖沙咀驅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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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12 時 37 分 |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前往理工大學一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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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34 分 |
【暴徒攻擊警方防線 有警員腿部中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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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4 時 05 分 |
【暴徒使用彈叉發射汽油彈 再有警員面部中鋼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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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5 時 55 分 |
【暴徒在暢運道天橋向警方投擲多枚汽油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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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8 時 13 分 |
【暴徒焚毁連接理工大學與紅磡火車站的行人天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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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24 分 |
【警方將於理大展開進一步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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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11 時 35 分 |
【警方快訊 . 直播】就有關香港理工大學的最新情況,警司劉肇邦現作出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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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19 分 |
【警方警告勿以汽車堵塞尖沙咀及佐敦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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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3 時 30 分 |
【警方快訊 . 直播】就有關香港理工大學的最新情況,警司劉肇邦現作出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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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6 時 16 分 |
【警方澄清:警方正於暢運道一帶拘捕及驅散,並沒有「攻入」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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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11 時 46 分 |
【警方呼籲所有人和平有序地離開理大校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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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 Twit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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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
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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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10 時 54 分 |
暴徒繼續在全港多區大肆破壞堵路,嚴重破壞公共安全和秩序。在今日( 十一月十四日)上午約六時四十五分,有暴徒由香港理工大學方向,向數名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漆咸道南交界巡邏的警務人員射箭,行為足以致命。警方增援後,暴徒繼續在附近投擲花盆,對其他市民造成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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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10 時 54 分 |
因應現場情況,警方向暴徒施放催淚彈驅散,期間暴徒第二輪射箭。稍後約八時 50 分 ,暴徒第三輪射箭,情況非常危險。現時,柯士甸道介乎彌敦道和漆咸道南部份封閉,不能前往理工大學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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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10 時 54 分 |
目前,案件中沒有警務人員受傷,在現場警方檢獲六支箭。案件暫列開「襲警」,交由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警方強烈譴責任何人罔顧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的卑劣行為。有關行為已經有機會干犯襲警罪,甚至意圖傷人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分別是監禁兩年或終身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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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10 時 54 分 |
有鑑於暴徒的惡行,警方呼籲公眾經過附近地區時要加倍留意自身安全,如遭遇任何違法行為,切勿圍觀,必須盡快離開。警方警告暴徒立即停止所有違法暴力行為,警方必定嚴正執法,絕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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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
Rioters continue to occupy roads outside the Polytechnic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nd charge at Police officers using lethal weapons including bricks, petrol bombs, bows, and arrows. At around 2 PM, one member of the Force Media Liaison Cadre was hit in the cal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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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
He was next to the Kowloon Rosary Church at the junction of Chatham Road South and Austin Road, around 30 m away from the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he injured officer has been conveyed to the hospital in a conscious 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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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
He was carrying out media liaison duties at that time, when a large group of journalists were reporting in the same area. Such an attack poses a grave threat to the safety of every person at the sce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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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
The Police severely condemn the violent acts of all rioters and are conducting dispersal and arrest operations. Due to the deteriorating situation, members of the public are advised to avoid traveling to the ar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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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
暴徒繼續佔領理工大學對出一帶路面,並在今早十時許持續以致命武器,包括磚頭、汽油彈及弓箭等,攻擊警方防線。一名警察傳媒聯絡隊隊員,在中午約二時,在漆咸道南和柯士甸道交界,近九龍玫瑰堂位置,距離理工大學近30米處,被箭射中小腿,目前清醒,現已送院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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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2 時 56 分 |
受傷警員當時正進行傳媒聯絡的工作,當時附近有大批傳媒正在採訪,此等攻擊行為對在場所有人構成嚴重生命威脅。警方嚴厲譴責暴徒有關暴力行動,現正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由於局勢急劇惡化,警方再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工大學一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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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9 年 11 月 17日 下午 5 時 49 分 |
暴徒亦於理工大學 A 座附近,近漆咸道南的平台,不斷用巨型彈叉將汽油彈及硬物射向在場警員。巨型彈叉的射程達三四十米,這些攻擊對在場所有人,包括警員、記者及義務急救人員,構成嚴重生命威脅。另外,校園內藏有大量的攻擊性武器,以及包括易燃液體的危險品,對公眾安全構成極嚴重威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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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5 時 49 分 |
警方警告,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力行為已達暴亂程度,任何留守並協助暴徒的人都可能干犯暴動罪。警方警告暴徒及所有支援暴徒的人,馬上停止違法行為及離開校園。現時附近仍有大批傳媒正在採訪,警方勸喻在場記者留意自身安全,不要妨礙警方的執法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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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5 時 49 分 |
由於局勢急劇惡化,警方再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工大學一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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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
Over the past hour, rioters have continued to confront Police officers and build barricades on the foot bridge at Cheong Wan Road to obstruct Police action. In the past half an hour, rioters threw tens of petrol bombs at the off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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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
The officers were carry on with the dispersal operation and warn citizens not to assist rioters in anyway, or they will risk committing the offense of “Taking Part in a Ri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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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9 分 |
The Police have repeatedly appealed to members of the public to leave immediately and avoid traveling to the ar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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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
In addition, the Police have deployed a Long Range Acoystic Device (LRAD), installed on top of a Unimog, to give warnings to rioters. Using the LRAD is to convey important messages over a long range in a noisy environ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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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
The Police stress that the LRAD is a broadcasting system but not a weapon. Unlike what is said in individual media reports, the LRAD does not generate ultra low frequency, which will cause dizziness, nausea or loss of sense of dir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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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
The Police clarify that all such rumors are false and have strict guidelines and regulations on using the LR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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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
過去1小時,暴徒持續在理工大學附近與警方對峙,除漆咸道南的衝突現場外,有暴徒在暢運道天橋上亦設置路障阻止警方推進。在過去半小時,暴徒向警方投擲幾十枚氣油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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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
警方亦已多次呼籲市民離開現場,切勿前往該區。警方將繼續驅散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徒,警方警告市民切勿支援暴徒,否則亦有可能干犯暴動罪。此外,警方亦曾於現場使用銳武裝甲車上的「長距離揚聲裝置」,向暴徒發出警告。使用裝置的目的,是要在嘈吵環境下,有效地長距離傳達重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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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6 時 20 分 |
警方重新,裝置是一種廣播系統,並非武器。對於有指裝置可產生超低音頻,導致聽者暈眩、作嘔或喪失方向感,警方嚴正指出,全屬猜測,並不真確。警方就使用「長距離揚聲裝置」亦有嚴格的守則及操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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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8 時 15 分 |
於晚上七時,聚集在理工大學的暴徒焚毁連接理工大學與紅磡火車站的行人天橋,現場火勢猛烈、煙霧瀰漫,更多次傳出爆炸聲。有火種由高處掉下,令火勢蔓延到橋下,嚴重危害在場所有人的人身安全。而在暢運道行車天橋上,暴徒多次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阻止警方推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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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8 時 15 分 |
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目前暴徒與警方仍在上指對峙中。警方再次呼籲市民遠離理工大學一帶,任何人進入或逗留於理工大學範圍,並協助暴徒,均有可能視為參與暴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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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42 分 |
At about 8:30 PM, after setting fire to the flyover connecting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campus and Hung Hom MTR , rioters burnt part of the footbridge near Cheong Wan Road towards Tim Sha Tsui Ea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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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42 分 |
Rioters recklessly vandalize facilities and hurled bricks and petrol bombs at police officers, jeopardizing public saf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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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9 年 11 月 157日 下午 9 時 42 分 |
To ensure safety of everyone in the vicinity of the campus, the Police have repeatedly appealed to all to leave immediately via Block Y of Lee Shauss Kee Building in Northern direction and listen to Poluce’s instructions. Police are now planning for the next round of ope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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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42 分 |
晚上大約八時半,繼早前連接理工大學與紅磡火車站的行人天橋被暴徒焚毀後,近暢運道通往尖東的部份行人天橋亦被暴徒縱火破壞。暴徒三番四次破壞公物,又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等,危害在場人士安全,行為令人髮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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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下午 9 時 42 分 |
為確保在理工大學所有人的安全,警方在一次呼籲校園內所有人,立即循北面李兆基樓開( Y座)出口離開,並聽從警方指示。警方現正部署下一步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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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24 分 |
午夜過後,尖沙咀及佐敦一帶多處有大量暴徒向警方投擲硬物及汽油彈,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與此同時,警方繼續在理工大學外,針對暴徒進行驅散。在尖沙咀及佐敦多處,包括公主道、麼地道及梳士巴利道等道路,都有人刻意將車輛停在路中心堵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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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24 分 |
警方警告,駕駛人士切勿以車輛堵塞道路,以免影響警方行動。如遇到刻意堵路的車輛,警方將會果斷執法,包括將車輛移走。警方亦會針對刻意用車輛道路及阻礙警方行動的人,跟進調查並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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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24 分 |
After midnight, rioters continue to hurl petrol bombs and hard objects at police officers in Jordan and Tsim Sha Tsui. Police has deployed tear gas for dispers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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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2 時 24 分 |
Police disposal operation outside Polytechnic University is still ongoing. Some drivers intentionally parked their vehicles in a manner that blocks major road, such as princess Margaret Road, Mody Road, Salisbury Road, etc., in Tsim Sha Tsui and Jord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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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11 時 46 分 |
今早開( 18日)約八時,大批佔據理工大學校園的蒙面暴徒,突然衝向警方防線,部份人手持汽油彈,警方警告無效後,使用最低所需武力驅散暴徒,包括施放催淚彈。警方現在警告暴徒必須停止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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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11 時 47 分 |
為確保現場人士安全,警方再次呼籲於理工大學校園內的人立刻放下武器或危險品,並除下防毒面具,和平有序地,循暢運道南橋的馬路橋面離開,過程中必須聽從警方指示分批進行,切勿衝擊警方防線。 |
(19) 上述香港警察 Facebook 及 Twitter 貼文的內容完整及準確地儲存在兩枚光碟。從警方檢取,至把貼文內容下載至不同的燒錄工具,至呈堂當日,均沒有受到非法干擾。該兩枚光碟及其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72,兩枚副本光碟呈為控方證物 P73。
IV. 警方的佈防行動
(20)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900 時,警方於理大範圍內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並完成佈防行動。警方設立的防線位置包括:
(i) 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A1 防線」) ;
(ii) 漆咸道南近柯士甸道(「A2 防線」) ;
(iii) 漆咸道南近暢運道(「A3 防線」) ;
(iv) 科學館道(「A4 防線」) ;
(v) 科學館道近康達徑(「A5 防線」) ;
(vi) 暢運道天橋(「B1 防線」) ;
(vii) 北橋(「B2 防線」) ;
(viii) 消防處總部外的科學館道(「C1 防線」) ;
(ix) 紅磡海底隧道的香港島入口(「C2 防線」) ;
(x) 漆咸道北近紅磡繞道(「C3 防線」) ;
(xi) 加士居道近漆咸道南(「D1 防線」」) ;
(xii) 漆咸道南近康莊道(「D2 防線」) ;
(xiii) 康莊道近漆咸道南(「D3 防線」),及
(xiv) 康莊道近漆咸道南(「D4防線」) ;
任何人士未能在未得警方批准下進入理大範圍。因此,D3、D4 及 D13 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 約 1900 時前的某一個時間已進入理大。
(21) 一張準確顯示了警方設立防線位置的地圖,呈為控方證物 P67。
V. 就着暴動事件理大損毁的情況
(22) 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基於示威者的暴力行為,理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而校方估算,整個維修工程大概需要三億港元。
VI. 各被告的拘捕及證物
D3
(23)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405 時,偵緝警員 9510 以「暴動罪」拘捕 D3。
(24) 由 D3 被截停至拘捕至從 D3 身上檢取以下相關的證物,以下的證物的檢取連鎖性並不受到爭議,D3 承認以下所有物品均是由他管有及在截停時警方找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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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證物內容 |
找到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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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
一部黑色 Samsung 手提電話,型號 S8 封存於 DD 063318 |
身上搜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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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
一張中國移動電話 SIM 卡,編號 8985212190221611 8934 ,封存於 DD063318 |
在 P2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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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 |
一部黑色 Samsung 手提電話,型號 S10E,封存於 DD063319 |
身上收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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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 |
一張 SUN 電話 SIM卡 卡,編號 8985200060603249992 ,封存於 DD063319 |
在 P4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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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 |
一張個人八達通,姓名:朱健君 CHU Kin-kwan,編號 7182 3544(2) |
身上搜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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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 |
一張八達通,編號 75123421(1) |
身上搜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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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 |
一個黃色頭盔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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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 |
一個 3M 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濾芯 |
戴在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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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 |
一個藍灰色眼罩 |
戴在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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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 |
一副黑色太陽眼鏡 |
身上搜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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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 |
一件螢光黃色急救反光背心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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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 |
一件黑色短袖T恤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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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 |
一件綠色長袖恤衫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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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 |
一條黑色長褲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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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 |
一對 Mizuno 黑色鞋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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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 |
一個黑色背囊 |
揹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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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8 |
一個黑色腰包 |
揹在腰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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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9 |
一支黑色電筒 |
身上搜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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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 |
13 支生理鹽水鹽 |
身上搜獲 |
(25) 拘捕 D3 後,警方為 D3 及相關的證物拍攝了一批相片,於拍攝至呈堂前並無受到干擾,其真實及準確地顯示 D3 被捕時的衣着和被檢取的物品,相簿呈為控方證物 P21。
D4
(26)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405 時,警員 9517 以「暴動罪」拘捕 D4。
(27) D4 被截停至拘捕至從 D4 身上檢取以下相關證物,以下證物檢取的連鎖性不受爭議;D4 承認以下所有物品均是由他管有及在截停時,警方找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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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證物內容 |
找到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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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 |
一部黑色 Samsung 手提電話,封存於 DD63312 |
身上搜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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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3 |
一張 1010 電話 SIM 卡,編號 8985200012760974300 26544883(9),封存於 DD63312 |
在 P22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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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4 |
一張 Toshiba 記憶咭,32GB,封存於 DD63312 |
在 P22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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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5 |
一張八達通,編號 37024659(1) |
身上搜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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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6 |
一個 3M 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濾芯 |
戴在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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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7 |
一個藍色泳鏡 |
戴在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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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8 |
一件藍色短袖恤衫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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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9 |
一件白色短袖T恤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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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
一條黑色短褲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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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1 |
一對黑色襪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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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2 |
一對 Vans 黑色鞋,屬於男子 / 許銘晉 |
穿在身上 |
(28) 拘捕 D4 後,警方為 D4 及相關的證物拍攝了一批相片,拍攝至呈堂前並無受到干擾,其真實及準確地顯示 D4 被捕時的衣着和被檢取的物品;有關相簿呈為控方證物 P33。
D13
(29)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407 時,警長 2425 拘捕 D13。
(30) 由 D13 被截停至拘捕至從 D13 身上檢取以下相關的證物,以下證物檢取的連鎖性並不受爭議;D13 承認以下所有物品均是由他管有及在截停時,警方找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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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證物內容 |
找到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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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4 |
一部金色 Samsung 手提電話,封存於 DD63313 |
身上搜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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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5 |
一張電話 SIM卡,編號 898520006098394626125,封存於 DD63313 |
在 P34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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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6 |
一張 Kingmax 記憶咭, 32GB,封存於 DD63313 |
在 P34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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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7 |
一張個人八達通,姓名:馬健朗 MA Kin-long,編號 4138 8338(3) |
黑色背囊(P44)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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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8 |
一個 3M 白色口罩 |
戴在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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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9 |
一個灰色口罩 |
黑色背囊(P44)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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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0 |
一件黑色長袖外套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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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1 |
一件白色短袖T恤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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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2 |
一條深灰 / 黑色長褲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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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3 |
一對 Nike 黑色鞋 |
穿在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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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4 |
一個黑色背囊 |
揹在背脊上 |
(31) 拘捕 D13 後,警方為 D13 拍攝了一批相片,於拍攝至呈堂前並無受到干擾,其真實及準確地顯示 D13 被捕時的衣着和被檢取的物品 ;該相簿呈為控方證物 P45。
(32) D3 、D4 及 D13 分別被標示在下列有關的片段截圖內,他們的身份並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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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1(A) |
Appledaily 新聞片段截圖(21e 及 21f) |
D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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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5(A) |
Icable 新聞片段截圖 (1a 及 2b) |
D3 、D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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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6(A) |
RTHK32 新聞片段截圖 (1a 至 3) |
D3 、D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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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7(A) |
眾新聞片段截圖(1) |
D3 、D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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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1(A) |
偵緝警員 15029 拍攝片段截圖 ( 1 至 2) |
D3 、D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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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3(A) |
偵緝警員 15264 拍攝片段截圖(2) |
D13 |
VII. 總結
(33) 本承認事實提及的所有證物,包括從被告人身上檢取的證物,由各被告人被截停後、檢取直至呈堂前都被妥善處理及保存,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證物的真確性及證物鏈的連貫性並無爭議。
(34) D3 、D4 及 D13 均不是理大學生。D3 、D4 及 D13 並沒有刑事紀錄。
(B) 控方證物 P1B
(1)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2330 時,警員 8011 被送往醫院檢查。經診斷後,醫生確認他的右手手指筋腱斷裂;有關醫生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P46。
(2) 一張 2019 年 11 月 18 日的突圍事件草圖呈為控方證物 P68。
(C) 控方證物 P1C
(1)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地址為 https://www.master-insight.com/author/dinghuufang/)下載了一個灼見名家專欄作者名為丁惠芳的簡介,呈為控方證物 P91。
(2)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地址為 https://www.polyu.edu.hk/~hall/hunghom/magazine/15thissue/article/words/warden.htm)下載了一個標題為「務賢丁媽 從當社監中發展自我」的文章,呈為控方證物 P92。
(3)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地址為 https://www.polyu.edu.hk/syaproject/en/freshmen-q a/faq/25-q-a-for-freshmen/96-hall/)下載了一張理大住宿舍堂(包括務賢堂)的簡介,呈為控方證物 P93。
(4)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開(網頁地址為 https://www.polyu.edu.hk/sao/student-resources-and-support-section/residential-life/university-managed-accommodations/hung-hom-halls/)下載了一張標示了地址為香港紅磡紅荔道1號理大學生宿舍的地圖,呈為控方證物 P94。
(5)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地址為 https://www.hk01.com/article/77877?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下載了一個由 HK01 發佈,發佈日期為 2017 年 3 月 16 日,標題為「【選委想什麼】社福界丁惠芳 一張白票千夫所指」的報道,呈為控方證物 P95。
(6)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地址為 https://www.hk01.com/article/327431?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下載了一個由 HK01 發佈,發佈日期為 2019 年 5 月 10 日,標題為「【逃犯條例】社福界組反修例聯席 選委丁蕙芳:不會被抗爭便投降」的報道,呈為控方證物 P96。
(7)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地址為 https://e123.hk/news/466019)下載了一個由長青網一站式長者及護老者生活資訊網站發佈,發佈日期為 2019 年 5 月 11 日,標題為「「社福界選委全體反修例」的報道,呈為控方證物 P97。
(8) 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員 14379 從互聯網上(網頁地址為 https://www.inmefiahk.net/node/1064729)下載了一個由獨立媒體發佈,發佈日期為 2019 年 6 月 13 日,標題為「特首選委聯署要求林鄭月娥下台、停止警方暴力及撤回逃犯修例」的文章,呈為控方證物 P98。
(9) 上述證物是公開資訊,當中的內容完整及準確地下載下來。從下載至呈堂當日,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6. 另外,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下列控方證人的書面供詞呈為證供。為免重複證供,本席會於簡述控方其他證供時一併處理上述供詞的內容。
控方的證供
卓孝業先生
7. 卓孝業先生是一名退休警務人員。他的證供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卓先生的英文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77;其中文譯本呈為控方證物 P77A。
8. 卓先生指:
(1)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間, 他擔任西九龍總區指揮官,負責西九龍總區一切警務政策及行動事宜;
(2) 《2019 年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所引起的爭議自 2019 年 6 月始逐步升級為大規模的公眾騷亂。全港各區有無數公眾活動,而有關活動往往演變成暴力事件,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損害,並令其他人身體嚴重受傷;
(3) 為了處理在西九龍總區發生的有關事件,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一直日以繼夜地運作。在其他支援人員協助下,卓先生於最高指揮中心負責指揮重大事件的處理。卓先生不在時,則由一名督察級至警司級人員擔任監督,負責最高指揮中心的指揮工作。該監督需隨時向卓先生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報告有關事項,或需予關注或決定的問題;
(4) 2019 年 11 月,局勢依然緊張。有人倡議大規模罷工,即所謂的「大三罷」,並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發動了包括罷課在內的「大三罷」。不久之後,黑衣示威者佔據了城市大學、浸會大學和理工大學。他們堵塞這些大學附近的道路和街道,嚴重影響車輛交通。示威者與快閃黨策略癱瘓主要幹道,結果海底隧道(紅隧)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停用。示威者從理大走出來,並放置大量雜物以堵塞收費廣場、嚴重破壞路面及焚燒所有收費亭,然後迅速離開現場。其他總區亦有多間大學發生類似情況,例如吐露港公路因中文大學出現暴力衝突而停用;
(5)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1 月 29 日理大發生暴動。2019 年 11 月 14 日,有報告指多名警務人員在柯士甸道與漆咸道南交界巡邏時受襲,有人向他們射箭及投擲其他物件,幸而沒有人員受傷。警方檢獲 6 支箭。因應當時情況,漆咸道南段、康莊道、暢運道、理大旁邊的加士居道天橋及紅隧停用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當時卓先生的行動目標是監察情況,確保公眾和警務人員的安全。後來有人看見理大校園內出現更多黑衣示威者正在為 2019 年 11 月 16 日作準備。有人看見示威者於理大來建造多個大型彈射器、練習射箭,並向游泳池投擲汽油彈;
(6) 2019 年 11 月 17 日上午,一批市民前往漆咸道南清理路障,本港其他地方也有類似的行動。卓先生從簡報中得知示威者由理大衝出來,用磚頭及汽油彈襲擊該批市民。約 1000 時,警方派員保護市民。卓先生返回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工作,繼續向警察總部報告情況;
(7) 由於理大內的示威者人數顯著增加,從他們所使用的致命武器(例如汽油彈和弓箭)可見其敵對態度。另外理大於 2019 年 11 月 16 日傍晚報告,指不同的實驗室遺失了多種化學物品,而有關化學物品可造成爆炸。經評估情況後,卓先生決定將示威者包圍在理大校園內,避免進一步危害社會安全;
(8) 卓先生制定了一個圍堵計劃,由戰術人員協助執行,並經警察總部向其他總區尋求增援。警務人員一到場便會被調配到理大四周設立防線。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亦出動,以應付現場傳媒。同日約 1400 時,一名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在漆咸道南玫瑰堂外執行職務。當時該名隊員和一群傳媒記者站在一起,遭人用箭射穿其小腿,嚴重受傷。該次使用致命武器的事件令人憂慮。卓先生亦更堅決要圍堵示威者。傍晚約 1800 時,所有增援人員到場,並各就各位;警方亦完成包圍理大。
(9) 當日整個下午,由新聞處發出的新聞公布及香港警務處經 Facebook 發佈的新聞稿一直促請各人離開理大,其他人亦不應前往理大或在附近逗留,因為情況非常不穩定。警方嘗試提供安全通道予有意離開理大的人士,但該些通道均被示威者阻塞或放火焚燒。橫跨紅隧收費廣場的北面行人天橋更遭嚴重焚毁。
(10) 當時的局勢極為緊張及危險。卓先生的計劃是要包圍示威者、勸告他們不要使用暴力及說服他們投降。衝進理大執行拘捕行動並不在卓先生的計劃之中。卓先生的指示是維持防線、確保人員安全及不要冒險(除非要拯救生命)。所有地面單位均知悉行動策略和目標,他們可採取任何被認為必要的行動來達到目標,包括拘捕逃走者及 / 或協助想離開校園的人士,例如記者。
(11) 同日約 1930 時,警方確保理大鄰近範圍安全。因警方已作出充分的警告 / 建議讓所有人離開理大,卓先生認為該進入拘捕階段。卓先生計劃在 2000 時展開拘捕,但有關行動因地面情況和物流問題(如設置犯人處理區)而兩度推遲(約 1854 時和 1948 時)。最終,警方於 2200 時啟動拘捕階段,所有人留在理大內的人士會被視作「參與暴動」及被捕。至於那些自稱記者或急救員的人士,如他們未能證實其身份便會被拘捕。
(12) 卓先生留意到有人在網上進行大規模動員,以拯救被圍困的示威者(救手足 - 圍魏救趙,至少有三條人鏈沿彌敦道及佐敦道運送汽油彈。大量車輛故意堵塞佐敦、尖沙咀和紅磡一帶的交通,妨礙警方的行動及物流支援。約 2200 時,一輛私家車試圖衝過柯士甸道的防線;警務人員開了一發實彈。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上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全晚發生多次暴力衝突,不同單位均作出拘捕。2019年11月18日凌晨時分,一名犯人在佐敦道及彌敦道發生的暴力衝突中被捕,兩名警務人員押送該名犯人前往就醫時,在駐佐敦道及廣東道的救護車遭示威者用磚塊襲擊。警員開了三發實彈作自衛及驅散示威者之用。
(13) 所有大型衝突、對抗和暴力行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午逐漸平息。卓先生於下午出席記者會,向媒體簡述理大事件的發展經過和最新情況,並釋出善意,以期和平解決事件。卓先生一再敦促其餘的示威者投降。在這個記者會期間,卓先生獲告知理大內有多名未成年人,特別是未成年的中學生。
(14) 其後,多個消息來源顯示,可能有逾 100 名中學生仍留在理大內。據卓先生所知,他們大部份人感到困惑、可能已受傷,但礙於謠言,害怕被捕後遭警察粗暴對待而不想投降。他們當中有人不獲准或不敢離開,因為示威者極具威脅性。他們持續與一群好戰的示威者處於這麼危險的地方是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卓先生擔心可能有難以想像的事情發生在他們身上。他亦發現部份社會領袖、宗教領袖和學校校長願意協助確保這些未成年人安全返回,於是卓先生調整計劃,決定記錄那些未滿 18 歲人士的個人資料,並允許他們在適當的成年人陪同下離開,而不會當場被拘捕。卓先生經修訂的計劃傳遞給所有地面人員。逾 300 名未成年的學生經警方登記其個人資料後離開理大。有關社會及宗教領袖亦協助游說示威者投降。
(15) 圍堵及拘捕行動繼續。消防處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起在尖沙咀救護站派員當值急救站( 24 小時),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即時治療。2019年11月20日下午,校園內的人士第一次經消防處救護車控制室召喚救護車。為了不耽誤治療,卓先生作出指示,所有乘救護車離開理大的人士都不會被即場拘捕,但其個人資料會被記錄,以作跟進。
(16) 2019 年 11 月 27 日,理大的管理團隊搜索校園並確定校園內空無一人。2019 年 11 月 28 日,警方安排一支由消防處、化驗師及心理學家組成的安全隊伍進入理大校園作善後處理,包括安全處理危險品及進行其他罪案現場的勘查工作。
(17) 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 29 日將理大交回大學管理層處理,警方的行動亦告終結。理大事件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一直持續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超過1100名人士被捕或被記錄資料,保障了逾 300 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警方發現汽油彈、各式各樣化學品及其他武器。理大校園遭受廣泛且嚴重的破壞,校園附近的公共欄杆及路磚亦遭大規模破壞,而尖沙咀東部有大量車輛遭焚燒。
PW1
9. 控方第一證人是總督察林以恆(PW1)。他的部份證供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 PW1 的英文供詞呈為方證物 P78,其中文譯本則呈為控方證物 P78A。
10. 案發時,PW1 是高級督察,駐守西九龍總區行動部。他的證供(包括書面供詞及庭上證供)指:
(1) 自 2019 年 6 月始,全港發生多宗大規模擾亂公共秩序的事件。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全天候運作,以監察西九龍總區的公眾活動。PW1 不時協助西九龍總區行動部的高級警司、警司或總督察等主管監察情況,並向西九龍總區執勤的警方單位發出與部署相關的指示。
(2) 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始,大批示威人士響應全港「三罷」,導致有示威者湧入及佔據理大。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7 日,理大內發生暴動行為,而示威者一直留在校園內。2019 年 11 月 17 日早上,數十名市民於柯士甸道與漆咸道南交界,嘗試移除該處的磚頭及清理路障,但遭理大內的示威者襲擊。同日早上約 10 時,警方調派各個單位前往營救市民,並設置防線以阻止示威者由理大出來襲擊市民。示威者以弓箭、汽油彈、標槍、彈弓及彈弩向警務人員反擊;
(3) 鑒於理大內的非法活動及由示威者引起不斷升級的暴力行為危及校園附近市民和道路使用者的安全,PW1 聯同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的其他戰術人員一起制定包圍計劃,並為控制理大內的示威者而要求額外資源,從而進一步減少傷亡和破壞。同日約 1630 時,警方調派人手於理大周邊築起一條封鎖線及多條防線(見 P67 及 P78A 附錄 A 的地圖):
(a) 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漆咸道南近柯士甸道、漆咸道南近暢運道、漆咸道南近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徑(理大的西南方)及科學館徑及康莊道的防線,以防止示威者經理大暢運道正門逃走;
(b) 南橋的防線,以防止示威者經理大 D 棟逃至港鐵紅磡站 D1 出口;北橋的防線,以防止暴徒經由理大 P 棟逃至港鐵紅磡站 A1 出口;
(c) 消防處總部外的科學館道、海底隧道內、國際都會外的紅磡繞道及漆咸道北天橋近紅磡繞道的防線,以監察交通流量及防止外來人士進入理大方向;
(d) 加士居道近漆咸道南、漆咸道南近康莊道、康莊道近漆咸道南及康莊道天橋近漆咸道南的防線,以防止示威者逃離理大;以及
(e) 香港體育館為指定的臨時羈留處,以處理投降人士。
(4) 當日下午直至晚上,政府新聞處和警方。 Facebook 專頁屢次發出通知,呼籲人們立即離開理大或避免進入理大範圍;任何進入或留守在理大,並以任何方式協助示威者的人士都可能干犯「參與暴動」罪;
(5) 警方的初步計劃是於 2000 時開始以「參與暴動」罪名拘捕留守在理大的示威者;
(6) 同日約 1800 時,在場的所有警方單位均已在各自的防線就位。約 1900 時,各防線的包圍完成,每一道防線均有一個應急大隊(約 340 名警員)。警方完成布防行動後,外來人士無法進入理大範圍;
(7) 後來,西九龍總區前指揮官希望給予理大內的示威者更多時間投降,於是將拘捕行動延至 2200 時;
(8) 當時,理大有 4 個主要出入口,包括暢運道正門、南橋、北橋,以及近理大 Y 座的出入口。當日 2130 時之前,任何人士均可從理大上述的 4 個出入口離開理大。一直以來,理大的大部份衝突場面均於 Y 座以外的位置發生。警方評估 Y 座出入口比較安全及有較少路障。因此,同日約 2130 時,執行拘捕行動前,政府新聞處和警方 Facebook 專頁呼籲所有人士循北面李兆基樓(Y 座)出口離開理大。2130 時後,理大內的人士只可從 Y 座出口離開理大;
(9) 同日 2200 時,西九龍總區前指揮官指示所有在場的警方單位開始執行拘捕行動,以「參與暴動」罪名拘捕任何從理大出來的人士。PW1 透過巡邏通訊機傳達該命令。PW1 指示前線人員,所有從理大出來經過警方防線的人士均須被記錄個人資料。警方亦調派傳媒聯絡隊到場以核實報稱是記者或急救員人士的身份。倘若他們的身份無法被核實,警方會以同樣的罪名拘捕他們;
(10) 警方包圍理大後,示威者沒有離開理大,仍繼續在理大與警方對峙。一直以來均有多名人士經理大正門離開校園。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警方得悉理大內的受傷情況後,於理大正門附近的康達徑 5 至 7 號尖東救護站外設置臨時急救站(見控方證物 P67 A5,並有三輛救護車候命,以便將受傷的投降人士送院治理。PW1 指示前線人員,如有需要,警方將離開理大人士送院前,須先行登記其個人資料。PW1 亦調派「投訴警察科」人員,於康達徑與科學館徑交界處的急救站旁設置登記站,記錄所有投降或離開理大人士的個人資料,以作進一步調查;
(11) 當日 1900 時至 2200 時期間,PW1 從沒收到任何消息,指理大內人士無法離開理大。2019 年 11 月 17 日 213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400 時,PW1 從沒接獲消息,指理大內人士無法從 Y 座出口離開理大。
(12)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040 時,在特別安排下,指定人士獲准自行承擔風險,進入理大校園充當說客。該些指定人士必須於登記站記錄其個人資料後才可進入理大。警方亦截查所有離開理大校園的人士,將其個人資料與登記站的紀錄進行交叉核對;
(13) 鑑於道路受阻,加上香港體育館並非理想的臨時羈留處,警方將臨時羈留處改設在康莊道 1 號尖東消防局內。2019 年 11 月 18 日 2330 時,該臨時羈留處被啟動。PW1 指示前線人員,如任何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人士向警方投降,將同行人士押送往臨時羈留處作進一步處理。警方會在該處登記該些投降人士的資料及進行搜查,並由一名督察級人員向投降人士宣佈拘捕。同時,警方每隔一段適當時間便會安排押送隊伍運送被捕人士往指定警署。至於在適當成年人陪同下向警方投降的未成年人士,警方會在調查後為他們拍照及登記其個人資料,不會當場作出拘捕,但會保留日後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權利。
PW2
11. 案發時,控方第二證人刑展豪高級督察隸屬機動部隊 Z 大隊第 4 小隊。他的書面供詞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 PW2 的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80。
12. PW2 指 (包括書面供詞及庭上證供):
(1)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與總區應變大隊便裝人員一同參與行動。PW2 當日身穿制服,駐守位於暢運道天橋近紅磡港鐵站的 B1 防線(見 P80 附件 2、3 及 4 和 P67),阻止任何人出入理大,以及拘捕嘗試離開校園的示威者。
(2) 同日上午約 1000 時,PW2 的小隊(約 30 至 40 人)拘捕了一名人士。
(3)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350 時,PW2 奉命由暢運道天橋向理大科學館道出口推進,以阻止示威者從上述出口逃走(見 P80 附件 1)。當 PW2 和隊員到達暢運道天橋近新東海商業中心時,PW2 看見一群約 200 多名的示威者聚集在暢運道和康達徑交界。該些示威者大部份身穿黑衣黑褲,很多都有佩戴防毒面具或眼罩。有示威者向尖沙咀東巴士總站方向投擲汽油彈,然後向巴士總站的警方防線推進,嘗試衝破防線逃走。於是 PW2 下令隊員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並繼續向理大出口方向推進。之後,示威者逃回理大。
(4) 於推進過程中,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等雜物。有示威者用雙手或棍狀物品攻擊 PW2 及其隊員。PW2 須用雙手防衛自己及隊員。PW2 協助其他同僚制服超過 4 名示威者。其後該 4 名示威者被拘捕。
(5) 同日 1410 時,PW2 與隊員將被捕人士帶回暢運道天橋近紅磡港鐵站,重新設立防線及開始處理被捕人士。
(6) PW2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收到 P72 的資訊(即 當日上午 1146 時警方於 Facebook 及 Twitter 名為【警方呼籲所有人和平有序地離開理大校園】的貼文。當時大隊長及副大隊長亦有通過通訊機講述該貼文的內容,即有可能示威者會經過警方防線離開,而警員須把該些人士拘捕。
PW3
13. 案發時,控方第三證人,高級督察趙道謙(PW3)是新界北總區第二梯隊第一隊屯門小隊指揮官。他的書面供詞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 PW3 的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81。
14. PW3 的證供 (包括書面供詞及庭上證供)指:
(1)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205 時,他與隊員(共約 30 人)到達康宏廣場外科學館道,接替香港總區第二梯隊的防線(即 P67 的 A4 防線以及 P68 科學館道的藍色框框位置)。當時,A5 防線的救護站已設立。
(2) 接替 A4 防線後,PW3 與隊員面向暢運道,朝康宏廣場巴士站方向推進。PW3 接獲的指示是除非有合理辯解(例如記者),任何從理大離開的人士均須以「暴動」罪名作拘捕及防止任何未獲授權人士進入理大。
(3) 同日 1230 時,PW3 看見一名示威者從理大門口,經過康宏廣場底部地面巴士站的位置,走向科學館道的警方防線。當時該名示威者舉高雙手向警方投降。之後,PW3 的隊伍將該名示威者拘捕;該名示威者s亦是 PW3 隊伍拘捕的首名示威者。
(4) 同日 1330 時,PW3 的隊伍與康宏廣場巴士總站內近科學館道位置發現一群約 50 人從理大逃出,並跑向 PW3 的防線。該群人大部份穿着黑衣黑褲,部份帶着護目眼鏡、有部份人士載着黃色頭盔及手套,亦有人手持長的枝狀物品。PW3 持續地以揚聲器(調校至最大聲響)向該群人士發出警告,切勿衝擊警方防線,否則使用武力。可是該群人士不但沒有理會警告,還繼續向警方推進,更有示威者向 PW3 的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PW3 再次發出相同警告,但該群人士沒有離去的跡象。因此,PW3 下令隊員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將該群人士驅散。同時,PW3 的隊伍向理大方向推進,穿過巴士站,一直到 P68 上兩個 「4」字的位置。
(5) 同日 1400 時,PW3 的隊員在拘捕了另外兩名人士,並於其中一名人士的背囊內發現一支汽油彈、打火機、士巴拿等工具。
PW4
15. 控方第四證人,區梓峯督察(PW4)案發時是九龍城景區第三梯隊第一小隊的指揮官。他的書面供詞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他的英文供詞及其中文譯本分呈為控方證物 P82 及 P82A。
16. PW4 (書面供詞及庭上證供)指:
(1)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130 時,PW4 與其小隊(約 30 人)到達尖沙咀,負責於漆咸道南執行防守工作。同日 1150 時,PW4 和小隊奉命前往尖沙咀科學館道接手A5防線(見 P67),負責防止示威者從理大出來衝擊警方防線。接手 A5 防線後,PW4 分別於 1238 時、1305 時及 1306 時看見示威者分別三次衝擊 A5 防線。
(2) 於 1238 時,PW4 發現一群示威者從理大逃出,並衝向警方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交界的防線。該群示威者數以十計,甚至百計。當時警長 1643 用調至最大聲響的揚聲器發出警告,然後發射一枚催淚彈作驅散。
(3) 同日1305 時,示威者第二次衝擊警方防線。一群示威者(人數亦是數以十計,甚至百計)從暢運道方向跑向警方防線。警長再以調至最大聲響的揚聲器發出警告,之後警員發射一枚催淚彈作驅散。
(4) 同日 1306 時,示威者第三次衝擊警方防線。有部份全副武裝的示威者從暢運道方向走向警方封鎖區,但示威者的人數比上兩次(即 1238 時及 1305 時)的衝擊較少。該群示威者佩戴頭盔及防毒面具,身上基本上都有防護裝備。這些示威者沒有越過 A5 防線。PW4 已調至最大聲響的揚聲器發出警告,之後 2 名警員每人分別發射一枚催淚彈作驅散。警方發射催淚彈之後,示威者便往後退。
(5) 根據 PW4 記憶,當日 1200 時至 1400 時期間曾拘捕 2 至 3 名人士。該些人士均是獨立地從理大走出來,經過警方查問後被拘捕。
PW5
17. 控方第五證人,高級督察陳家興(PW5)的書面供詞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其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83。
18. PW5 (書面及庭上供詞)指:
(1) 2006 年,他於理大畢業。案發當日,他是黃大仙分區警署行動及支援小隊指揮官,亦兼任東九龍防暴小隊的指揮官。
(2)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20 時,PW5 奉命前往理大外,於漆咸道北設立封鎖線。於約 1830 時,PW5 與隊員(約 41 人)到達漆咸道北近康莊道交界橋底,築起封鎖線(即理大外圍,包括連接 Y 座與 Z 座外的行人隧道,面向理大及油麻地方向)[見 P83 附件 1 及 2及 P67 的 D3 防線]。當時理大校園內仍然有大量人士聚集。當日 2000 時前, 理大內的人士可經暢運道南邊的行人天橋離開。 所有離開理大的人士均會被警察截停搜查。 同日 1947 時,PW5 接獲指示,2200 時前可讓理大內的人士離開,但會被警察截停搜查。
(3) 由 2019 年11 月 17 日 1830 時至 11 月 18 日 2154 時上述地點(即理大 Y 座)的氣氛平靜,情況亦不需警方使用武力。
(4) 同日約 2154 時,一群示威者從理大 Y 座(即近連接漆咸道北行人隧道的位置)持續地向警方攻擊及投擲雜物[見 P84 的紅色記號]。PW5 用調校至最高聲量的揚聲器向示威者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示威者停止攻擊警方,否則便會使用武力作驅散。示威者不予理會,並繼續向警方投擲雜物。PW5 再次用揚聲器發出警告,而其隊員則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此時,示威者才散去。整個衝突維持約 2 分鐘。
(5) 上述衝突後,理大 Y 座外情況緩和,氣氛平靜。除了上述短暫的衝突外,當日 Y 座並無其他特別情況。
(6) 同日 2200 時,PW5 接獲指示,須以「暴動」罪名拘捕任何離開理大的人士。
(7) 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 2154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0800 時,沒有任何人士通過上述防線離開理大,亦沒有人從 Y 座步出,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800 時,兩名男子經校園 Y 座通往 Z 座的行人隧道逃出理大。警方以「暴動」罪名拘捕其中一名男子;而另一名男子,經過核實後證實為記者,於調查後被釋放。同日約 0900 時,另外兩名男子從 Y 座通往 Z 座的行人隧道逃出理大。警方亦以「暴動」罪名拘捕該兩名男子。
(8) 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 2155 時至 11 月 18 日 0800 時,沒有其他人士經上述防線離開理大。
PW6
19. 控方第六證人,總督察賴頌文(PW6)的書面供詞,亦不受爭議。控辯各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其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85。
20. PW6 (包括書面及庭上證供)指:
(1) 案發時,PW6 是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二隊的指揮官。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35 時,PW6 帶領大隊(共約 35 人)到達康莊道天橋,理大校園 Y 座外築起防線,防止任何人士進入理大範圍(即 P67 上的 D4 防線)。當時,理大內的人士可沿暢運道的行人天橋(南橋)離開。
(2) PW6 指從他身處的位置,能清楚看見理大 Y 座、李兆基樓及其中間位置的樓梯。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830 時至 2200 時,李兆基樓外的情況平靜,沒有任何特別事情發生,亦從來沒有任何人士通過 PW6 駐守的 D4 防線進入或離開理大。
(3) 同日約 2200 時,PW6 透過通訊機接獲指示,警方須以「暴動」罪名拘捕任何於 2200 時後離開理大的人士。2019 年 11 月 17 日 220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755 時期間,沒有任何人士經 D4 防線離開理大,PW6 的小隊亦無需發射任何催淚彈、進行任何驅散行動,或作任何防守行動。
(4)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755 時,近理大 Y 座的康莊道到天橋,PW6 的小隊拘捕了 2 名人士。
(5)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900 至 0905 時,PW6 看見 2 至 3 名示威者於康莊道近李兆基樓(即 P79 下面黑色隧道位置)衝出來,向警方襲擊,投擲一些物品,並嘗試衝擊警方防線。PW6 遂發出警告,要求該些人士停止攻擊,否則使用催淚煙。之後,PW6 的小隊發射一枚催淚彈,示威者便沿 P79 的黑色隧道位置逃回理大。該衝擊只維持少於 1 分鐘。
PW7
21. 2019 年 11 月 17 日,控方第七證人,蔡耀聰督察(PW7)是機動部隊 Z 大隊第 4 小隊的傳令員,與隊員一同參與「踏浪者」行動。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300 時,PW7 和隊員(超過 30 人)到達理大一帶,奉命於暢運道天橋執行掃蕩行動。
22. 當時 PW7 穿着防暴裝備,與小隊位於紅磡站外暢運道天橋上(見 P54 片段 13:45 時及 P54A 截圖 3a)。他們從紅磡站對出開始推進。當時暢運道橋面堆滿雜物,包括枱、凳、垃圾及玻璃樽等;部份玻璃樽內載有液體,PW7 懷疑該些玻璃樽是汽油彈。PW7 與小隊一邊推進,一邊清理雜物。期間,PW7 看見一群黑衣黑褲的人士(約 40 人)在暢運道天橋近理大外圍位置;部分黑衣人士帶着頭盔,亦有人手持長傘。PW7 認為該批黑衣人士是參與理大暴動的部份示威者。當時該批黑色人士正向著理大跑上暢運道天橋;跑得比較慢的黑衣人士則停留在橋底位置(見 P54 片段 13:54 時)。於是 PW7 的隊員向該批黑衣人士發射催淚彈、繼續推進及執行追捕行動。
23. 後來,身穿黑衣黑褲的 D13 在 PW7 面前經過,走向理大。D13 的步速不太快,被 PW7 用右手截停。PW7 將 D13 帶到防線後面,交給其他警員處理(見 P51 片段13:58:21 時及 P51A 截圖 21E)
PW8
24. 控方第八證人是警長林華棟(PW8)。案發時,他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第 9C 隊;當日負責拘捕、搜證及拍攝。
25.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807 時,PW8 及其隊員與其他機動部隊的人員一同在科學館道天橋向前推進。當他們到達理大科學館道出口時,PW8 看見一群黑衣人士由理大科學館道出口衝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石頭及雜物。PW8 與隊員發出警告,期望制止該群黑衣人逃走但不果。PW8 看見一名機動部隊的同僚制服穿著黑衣黑褲的 D13 在地上(見 P63 片段,14:00:00 時至 14:01:17 時及 P63a 截圖 2)。PW8 立即上前以「暴動」罪名拘捕 D13 (見 P63a 截圖 2)。
26. 因當時情況混亂,PW8 隨即將 D13 帶到警方防線後面,向 D13 進行快速搜身;期間找到 D13 的身分證。PW8 後來將 D13 帶到紅磡火車站橋口位置,將 D13 交給 偵緝警員 11340 處理。
PW9
27. 案發時,控方第九證人,警長 9510(PW9)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2019 年 11 月 17 日,他是「踏浪者行動」的總部應變大隊第一組總部人員。同日約 1900 時,警方已圍封理大。約 2200 時,PW9 接獲指示,須以「暴動」罪名拘捕任何離開理大的人士。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920 時,PW9 正與隊員(約 80 人,即約 40 名穿着軍裝及約 40 名穿着便裝)駐守位於暢運道近漆咸道南的防線(見控方證物 P67 A2 及 A3 防線);當日 PW9 身穿便服當值。該防線面向理大正門,會向左邊及右邊移動。當日的策略是軍裝人員負責上前拘捕從理大逃出的人士,便裝人員則從旁協助制服疑犯。
28.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920 時至 1403 時,上述防線相對平靜,只是偶然會聽到理大內人士向外投擲玻璃樽或汽油彈的聲音。同日約 1403 時,PW9 看見一群黑衣人士,手持雨傘及帶着頭盔,從理大正門走向對面科學館道的行車路( P86 上標示為「2」是黑衣人逃出理大的路線),並向警方投擲磚塊、汽油彈及水樽。約 1 分鐘後,該批人士由科學館道跑回理大正門方向(P86 上標示為「3」是黑衣人逃回理大的路線)。約 1405 時,PW9 尾隨軍裝隊員到達暢運道近康達徑時,看見 D3 坐在康宏廣場外的行人路上,黃貴鴻則半躺在行人路上,兩人身旁有一名穿着防暴制服的警員(當時 PW9 身處 P86 上標示為 「4」的位置,而 D3 和黃貴鴻則位於 P86 標示為「5」的位置;亦見控方證物 P55 14:00:26)。辯方不爭議 D3 是 P55 內頭戴橙色頭盔及穿着黃色背心的人。
29. 之後,PW9 看見 D3 及黃貴鴻站立,並步向理大。見狀,PW9 立即上前及大叫「警察,咪走」。D3 及黃貴鴻放緩步速,但沒有停下。PW9 上前,並於暢運道的馬路上(距離馬路壆位約 3 至 4 米)將黃貴鴻及 D3(見 P55 14:00:26)帶到康宏廣場黑色牆附近的位置,宣布以「暴動」罪名拘捕兩人。之後 PW9 逐一為 D3 及黃貴鴻載上手扣,之後再將兩人押送離開。PW9 於 控方證物 P64 上標記第一眼看見 D3 及黃貴鴻相對的位置,呈為控方證物 P84。
PW10
30. 案發時,偵緝警員5177 (當時官階),控方第十證人(PW10)隸屬葵青警區情報組。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於葵涌警署,負責向 D3 檢取證物。控方是按辯方要求提供 PW10 作盤問。辯方指,除了生理鹽水,PW10 還從 D3 的袋內搜獲其他醫療用品,包括一個手腕式血壓計、一個血氧計、紗布、消毒藥水及繃帶;獲保釋時警方歸還血壓計和血氧計給 D3;紗布、消毒藥水及繃帶則按 PW10 的建議丟掉。PW10 否認該說法;他解釋:
(1) 當日的情況比較特殊;他所屬的警署當時用作臨時羈留中心。PW10 的責任只限於將被捕人的所有物品(包括與案無關的物品)放入膠袋內,交給值日官,待其他警務人員處理;
(2) 作為證物警員,PW10 不會將任何被捕人的物品丟棄;
(3) 除了生理鹽水,他從沒從 D3 搜獲其他救傷用品。
PW11
31. 控方第十一證人是警員 9517 (PW11)。案發時,他駐守紅磡分區特遣隊。2019 年 11 月 18 日 1112 時,PW11 穿着防暴制服,於理大附近駐守 A5 防線(見 P67)。
32. 同日約 1355 時,PW11 留意到防線前方約 100 米,即康宏廣場外近康達徑位置有超過 50 名示威者。該些示威者載著防毒面具,手持自製盾牌,由𣈱運道天橋跨過欄杆到康達徑及打開雨傘佈防。PW11 立即將情況告知隊員。同日約 1400 時,PW11 的防線開始推進。當警方到達𣈱運道近康達徑時遭示威者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發出多次警告,但示威者仍繼續襲擊行為。於是警方以催淚彈還擊,示威者亦四散逃走。部分示威者回到𣈱運道天橋橋面,向康泰徑逃走,亦有示威者逗留在康達徑𣈱運道位置走來走去。
33. PW11 上前追截示威者。當時他並無特定目標,他於康達徑近𣈱運道看見 D4,與 PW11 相距約 7 至 8 米。D4 正面向理大,面上載著一個 3M 灰色防毒面罩連 2 個濾芯及一個藍色潛水鏡,身穿一件格仔上衣、一條深藍色短褲及一對黑色鞋(見承認事實 P1A 證物 P26 至 P28、P30 及P32 ),揹著一個深色斜孭袋。PW11 截停 D4 並快速搜查其斜孭袋,但沒任何發現,亦因此沒檢取該斜孭袋。
34. PW11 確認控方證物 P55 (iCable 片段)14:00:37 顯示他首次發現 D4 時,D4 身處的位置(即 D4 與康宏廣場的黑色外牆相距約 1 至 2 米。
35. PW11 指截停 D4 時,D4 曾嘗試揈開 PW11。之後PW11 為 D4 載上手扣,並以「暴動」罪名拘捕 D4。
警員 8011
36. 警員 8011 的 2 份書面供詞不受爭議,並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74 及 P74A。
37. 2019 年 11 月 17 日 約 1840 時,警員 8011 與小隊於漆咸道南近漆咸道北行車線上進行封鎖線,防止示威者從理大經行人隧道逃走。同日約 2130 時至 2145 時,上址理大外的其中一條行人隧道有超過 50 至 100 名示威者聚集,並開始用石頭、石春、磚塊及汽油彈攻擊警員 8011 的小隊。同日約 2155 時,警方高舉藍旗及發出口頭警告。當時,警員 8011 戴著防暴手套及手持長盾,站於防守線最前方與示威者距離約10 至 20 米。他不斷以左右手檔格示威者的磚頭及汽油彈等,期間雙手被擊中多次。同日約 2230 時,警方擊退示威者後,警員 8011 發現其右手尾指彎曲、失去知覺及開始腫脹。他被診斷為右尾指筋鍵斷裂、引致右尾指殘餘疼痛、無力及僵硬。他因傷獲得 103 日病假;經評估後,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 1.5% 賺取收入能力(見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發出的「覆檢評估證明書」)。
高級警員 51706
38. 高級警員 51706 的書面供詞不受爭議,並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為控方證物 P75。2019 年 11 月 17 日,高級警員 51706 與隊員乘坐銳武裝甲車 AM 7885 進行「踏浪者」行動。同日約 1700 時按指示到達紅磡暢運道。當時被示威者以雜物(例如鐵馬、垃圾桶及磚塊等)堵塞道路,阻礙警方前往理大。於是高級警員 51706 和隊員便下車,清理路面。期間,約 50 名示威者築起傘鎮及經常從遠方投擲硬物及汽油彈向警方作襲擊。因此,警方將銳武裝甲車停在路上作掩護。
39. 同日約 2051 時,高級警員 51706 與隊員奉命作推進。期間,手持雨傘的示威者向銳武車投擲多枚汽油彈,並擊中銳武車,引致銳武車著火。因此,銳武車須後退及撲火。經檢查後,發現銳武車的車頭嚴重熏黑、紅藍閃燈及車廂內車頭冷氣出風位置被燒毀。被汽油彈擊中後,銳武裝甲車已無法行駛,最後須由另一隊警員護送下被拖車拖走。
黎日初先生
40. 黎先生是機電工程署的機械督察,負責監察芬園汽車維修工場及屯門汽車維修工場的日常運作,處理汽車維修及提供技術協助。他的書面供詞不受爭議,並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為控方證物 P76。
41. 黎先生指,根據機電工程署的維修紀錄,銳武裝甲車 AM 7885 因涉及被縱火損壞而作出的維修詳情如下:
(1) 由紅磡運送往芬園汽車維修工場費用為港幣 35,000 元;
(2) 車輛更換兩條輪軚,費用為港幣 19,240 元;
(3) 第一階段維修,費用為港幣 84,260.11 元,詳情如下:
(a) 更換引擎盤頭墊片,增壓進氣歧管,膠水箱,水喉,玻璃清潔液噴嘴,水撥臂,水撥撥片,車頭黃色燈及相關零件;
(b) 更換加熱器外殼,儀錶板,側鏡及其他需要的配件及零件,更新損壞的零件後重新調校;
(c) 更換電線;
(4) 第二階段維修,費用為港幣54,310.46 元,詳情如下:
(a) 租用吊臂車輛吊起駕駛室;
(b) 更換駕駛室的密封膠條及螺絲,更換側窗密封膠邊,發動機罩密封膠邊及逃生出口密封膠邊;
(c) 更換滅火器傳感器電線及膠管;
(5) 上述為有關 AM 7885 因損壞而作出的維修詳情,維修的總費用為港幣 192,810.57 元。
辯方的證供
42. D3 、D4 、D13 均選擇作供。另外 D3 傳召一名證人(D3-DW2)。辯方結案後,D4 的法律團隊突然指出現「專業尷尬」,申請整個團隊停止代表 D4。大律師指「專業尷尬」涉及法律保密權利(legal privilege),無法向法庭解釋其申請的基礎;亦因法律團隊和 D4 之間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無法向 D4 就該申請提供法律意見。最終,本席將本案押後,讓法援處另聘大律師向 D4 提供獨立的法律意見。獲取獨立法律意見後,D4 的大律師撤回申請。在控方不反對下,本席批准 D4 重開其案情,傳召另外 2 名證人(D4-DW2 及 D4-DW3)。
D3
43. D3 生於 1997 年,現年 26 歲,案發時 22 歲。他於科技大學考獲學士學位;案發時是一名註冊護士,於公立醫院的急症科工作(見 D3 文件夾 Tab 2)。另外,D3 於 2019 年在中文大學修讀護理碩士。
44. D3 指:
(1) 2019 年 11 月 17 日 中環遮打花園在一個集會(見該集會貼文的截圖: D3 文件夾 Tab 4)。該集會已獲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D3 答應擔任該集會的糾察員及急救員。因此當日帶備一些基本急救物資,包括一個手機腕式血壓計、一個血氧計、清洗傷口的消毒藥水、繃帶、紗布、一支哮喘用的呼吸器、他的急救證。當時就算是合法集會,很多時也會發生零星衝突,甚至發生暴力。因此,D3 亦帶備一些保護裝備,確保其個人安全。
(2) 2019 年 11 月 17 日1000 時,D3 如常出席馬鞍山篤志傳道會利安福音堂的主日崇拜。午飯後便乘坐巴士前往中環,並於約 1500 時到達遮打花園。同日約 1600 時,他於集會上遇見一位叫鄧惠方的朋友。
(3) 同日 1645 時,集會已近尾聲。一名中年女士走向 D3,並指她收到一個群組的訊息,聲稱有一位傳道人和一位牧師於理大內發現大批未成年人士,因此希望召集更多基督徒加入他們的組織,勸喻該批未成年人士盡快離開理大。另外,訊息亦指希望一些持急救資格的人士能為傳道人和牧師在必要時提供醫療協助。
(4) 於是,D3 決定進入理大。D3 和上述中年女士乘搭渡海小輪到尖沙咀碼頭,並於約 1830 時經 A Core (即正門)進入理大。進入理大前須被搜身。於校園內,D3 看見零星的示威者,亦有雜物堆積在 A Core。上述中年女士指傳道人和牧師在 VA110 室內;於是兩人往該方向進發。
(5) 同日約 1930 時,D3 到達 VA110 室,看見傳道人和牧師身邊有 7 至 8 位未成年人士。室內亦有 2 至 3 名「守護孩子」的人士。他們正在商討如何離開理大。
(6) 同日約 2000 時,D3 得悉理大已被警方包圍;警方亦要求有意離開理大的人士使用 Y Core 的出入口。因此,D3 便與傳道人前往 Y Core 出入口了解情況。當時該出入口有大量雜物(見 P79A 相片 5 及 6)。當D3 和傳道人嘗試移開雜物及尋找警方時,被一群 20 至 30 名的示威者包圍。該批示威者警告 D3 和傳道人不可破壞他們設置的防線。因情況危險,D3 和傳道人便返回 VA110 室。
(7) 同日約 2100 時,D3 接獲資訊指警方將於 2200 時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守理大的人士。D3 和傳道人再次前往 Y Core,看見該出入口冒着濃煙。D3 感到不適,亦擔心會有火警,於是折返 VA110 室。因 VA110 室比較安全,D3 一直留在該處與室內的人一同徹夜祈禱、唱詩和看新聞報道。
(8)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700 時至 1300 時,D3 於 VA110 室內睡覺。同日約 1330 時,D3 接獲訊息,警方呼籲示威者從暢運道離開校園。傳道人和牧師決定留守理大, D3 則決定離開。
(9) D3 離開 VA110 室,與傳道人及牧師分道揚鑣。D3 步往 A Core 出口,但當時不能從 A Core 離開。於是他便步往康達徑的小路。沿途,他遇見 D4,兩人一同離開。D3 看見有約 100 名示威者於康達徑聚集。他打算穿越該群示威者離開。此時,D3 聽見槍聲,於是蹲下載上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作保護。之後,D3 走向康宏廣場。P56 片段 00:08:46 時至 00:09:09 時顯示 D3 將一個哮喘呼吸器交給 D1。D3 因再次聽見槍聲,所以於人群中蹲下,期間發現 D1 失去知覺,於是示意 D4 與他一同將 D1 拉到牆邊處理。P56 片段 00:00:48 時至 00:11:07 時拍攝到他接觸及協助 D1 的情況。後來,D3 舉手及大喊:「我呢度有傷者,我哋唔係暴動,我哋冇武器,我哋需要求助」。D4 亦舉手說:「我呢度有傷者,我要求助」。D3 指 P56 片段 00:11:22 時顯示他舉手。他亦指他從沒站起走向理大。
(10) 後來警方將 D3 帶離現場,到達歷史博物館的花槽時才替 D3 鎖上手銬。
D3-DW2
45. D3-DW2 (鄧惠芳女士)是一名社工,於老人院內工作(見辯方證物 D3-12)。2019 年 6 月,她於一個由教會主辦及領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中認識 D3。當時他們一同敬拜及詠詩「呼求上帝」。之後,他們每兩星期於不同信徒及教堂內一起詠詩,但期間亦有互通訊息。
46. 2019 年 11 月 17 日,D3-DW2 於遮打道花園的教會集會中遇見 D3。集會近尾聲時,一名中年女士告訴 D3 有牧師及傳道人於理大校園內,要求有急救資格的姊妹弟兄前往協助教牧同工。D3 問 D3-DW2 :「覺得點樣啊?」。D3-DW2 回答:「如果你有上帝嘅感動,咁你就去啦。我都覺得教牧同工佢哋係可信嘅,係成熟嘅,應該冇乜問題嘅」。D3 想了一會後便隨上述中年女士離開,D3-DW2 則繼續留在教會的集會。
D4
47. D4 現年 23 歲,案發時 19 歲。他現於銅鑼灣一間運動用品店任職售貨員。他於今年 7 月完成大專課程。D4 指其父母於他年幼時離異,因此他與家人的關係惡劣。
48. D4 承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進入理大,並留在校園內。他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被拘捕。D4 指他有兩名未成年的朋友,男的叫 Mike,女的叫 Connie,該兩名朋友是情侶。2019 年 11 月 16 日晚上,Mike 和 Connie 於 WhatsApp group chat 內與 D4 作電話對話。他們告訴 D4 打算進入理大「幫手」。D4 認為 Mike 和 Connie 並非暴力的人,只是想作一些物資支援工作。可是 D4 知道會有危險,於是勸喻該兩位朋友不要進入理大,並向他們分析進入校園對整件事的幫助不大。三人談了約 15 分鐘便不歡而散,Mike 和 Connie 均突然終斷電話。翌日(即 2019 年 11 月 17 日)睡醒後從 Mike 的 Instagram Story 看見一個貼文,內有一幅相片並連繫 (tag)了理大位置。於是 D4 詢問 Mike 是否在理大;Mike 確認「喺入面」之後便再沒回覆 D4 進一步的訊息,亦沒接聽 D4 的電話。於是 D4 嘗試聯絡 Connie,但不果。因此,D4 便於約下午 2 時由大坑乘搭地鐵前往尖東,再步向紅磡站,並於科學館道天橋上拍攝了一幅紅磡體育館的相片(見辯方證物 D4(7)),將其上載至社交網站及發送予其他朋友(包括一位名叫 Jackie 的師兄及 2 名同學)向他們滙報其位置及報平安。同日約下午 3 時,D4 經南橋步行往紅磡火車站入口,沿途看見其他市民正在拍照,亦有數名黑衣人士於天橋頂上。D4 發現連接南橋和理大 D 座的出口被堵塞,於是沿樓梯步往巴士站,打算橫過馬路進入理大。此時,D4 聽見有人呼叫他的全名,並看見一名周姓師弟於理大內。D4 按該師弟的指示,經近 Y 座的行人隧道,於下午 3 時 20 分經過「安檢」成功進入理大;當時理大一帶氣氛平靜,D4 亦沒看見任何黑衣人士。進入理大後,D4 沿 X 座的體育館及理大的食堂(VS)。他到達露天廣場時已是下午 6 時(見辯方證物 D4(8))。
49. 同日晚上約 7 時,D4 到達 P 座再拍攝照片向 Jackie 和兩名同學報平安(辯方證物 D4(2))。之後,他於晚上約 8 時到理大食堂,但沒看見 Mike 或 Connie。D4 指進入理大後一直有發訊息及致電予 Mike,但不獲回覆。他離開食堂步往李家誠樓,再折返食堂,D4 於食堂外邵逸夫像附近的梯級找到 Mike 和 Connie,附近亦有約 30 名黑衣蒙面人士。D4 上前以粗言穢語責罵 Mike 和 Connie 15 分鐘。Mike 傻笑,Connie 則沒有回應,但二人最終同意跟隨 D4 離開校園。於是 D4 於討論區尋找離開理大的方法。
50. D4 與 Mike 和 Connie 於校園內尋找離開理大的路線。沿途,他們看見有人在製造汽油彈,理大正門亦冒煙。於是 D4 和 Mike 及 Connie 便折返校園尋找其他方法離開,但不果。於是 3 人前往食堂看新聞直播,看見暴動者與警方有嚴重衝突,亦有醫護人員被拘捕。D4 致電予一名當社工,名叫 Regan 的朋友,詢問有否方法離開理大。Regan 著 D4 留意新聞。後來 Regan 發訊息,提議 D4 跟着食堂工人離開,但 D4 發現食堂員工早已撤離。之後 Regan 著 D4 留意新聞,並且可經 Y 出口離開。於是 D4、Mike 和 Connie 變前往 Y 座,但途中,Mike 和 Connie 從討論區獲悉 Y 座有衝突。D4 通知 Regan 無法經 Y 出口離開。Regan 指有 2 名社工在創新樓內,建議 D4 先到創新樓,再作打算。同日晚上 10 時,他們到達創新樓,看見兩名社工及 4 至 5 名少年人。D4 與 Mike 和 Connie 按社工的建議在創新樓休息,等候 Regan 找離開理大的方法。約 4 小時後,社工叫醒 D4,指可沿 Z 座的天橋離開。離開前 (約凌晨 2 時)D4 拍攝相片發給朋友(見辯方證物 D4(3))。D4 與 Mike 和 Connie 步向 Z 座,沿途看見一群人士正跑向 Z 座天橋,但該群人士爬出鐵網後被強光照射。於是 D4 、Mike 和 Connie 便折返創新樓。當時 2 名社工已不知所終。於是 D4、Mike 和 Connie 一段時間後再返回創新樓睡覺。
51. 翌日,D4 睡醒,拍攝照片(見辯方證物 D4(4))發給朋友後便與 Mike 和 Connie 離開創新樓。 因進入校園後從未到過 Z 座,D4 建議到 Z 座尋找出路,但不果。D4 致電一名叫「多士」的記者,詢問知否如何離開理大。 可是「多士」表示正在做直播,著 D4 保持冷靜,找一個安全的地方,及答應如有消息會通知 D4。約 15 分鐘後,D4、Mike 和 Connie 返回 Y 座近賽馬會綜藝館,之後再到食堂看新聞直播。這時,D4 獲悉可從 A 座離開。於是 3 人前往露天廣場。
52. 同日下午約 1 時,D4 於露天廣場再次拍攝照片發放給朋友(見辯方證物 D4(5))。當時露天廣場內沒有任何人,但有一群帶有裝備的黑衣人在 A 出口附近,亦看見圍板、用水泥堆砌的牆及濃煙。D4 認為經 A 座離開並不可行,於是 3 人便於露天廣場坐下。約半小時後,D4 看見有人龍陸陸續續從食堂步向 A 座出口,於是 D4、Mike 和 Connie 便尾隨這群人。可是,當時 A 出口仍「未開門」,即出口被水泥堵塞。此時,D4 留意到一名穿著反光背心的人士(後知為 D3),於是 3 人上前詢問 D3 是否打算離開。D3 表示他打算找警察。D4 表示他們也想找警方,要求同行。D4 亦向 Mike 和 Connie 確認他們願意在這情況下離開。D4 於理大地圖上標示出他和 Mike 及 Connie 行經的路線(見辯方證物 D4(8)(4) - (16))。
53. D3、D4、Mike 和 Connie 於露天廣場內「等開門」。約 40 至 45 分鐘後,「門」被打開,其他人開始湧出去。約 3 至 5 分鐘後,D4、D3、Mike 和 Connie 亦沿康達徑步向暢運道。D4 於噴水池的石躉(見 P55)取得及載上頭盔及眼罩(亦見辯方證物 D3-11),跟著 D3 離開理大。 D4 與 D3 同行,Mike 和 Connie 則尾隨。期間,情況混亂,有大量黑衣人湧過,亦有催淚煙。D4 於人堆中拖著 D3,爬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D4 指本想沿暢運道天橋走往紅磡火車站,但被人堆堵塞。該人堆舉起雨傘,與警方對峙。當 Mike 和 Connie 爬過鐵欄後,D4 便拖著 D3 爬過暢運道天橋另一邊的鐵欄,打算往康宏廣場尋找出路。從第二組鐵欄爬下時,發現康達徑被黑衣人群堵塞,於是 D4 便抓著 D3 的衣服,尾隨人群步向警方 A1 至 A3 防線。警方發射催淚彈,於是D4 垂下頭。後來,D4 向警方防線大叫:「我想返屋企啊!」(見控方證物 P56 09:08 至 09:13)。當時D4 的視線被催淚煙影響,又聽到槍彈聲,於是 D4 便蹲下。此時,有一個手擲催淚彈落在 D4 和 D3 附近,黑衣人開始逃回理大。D4 轉身,發現 Mike 和 Connie 不知所踪,於是與 D3 走到康宏廣場。後來,D4 按 D3 的要求,協助一名躺在地上的傷者。此時,D4 看見警方迎面而至。D4 和 D3 向後退了數步,D4 示意 D3 舉手,兩人蹲在康宏廣場的場邊。警方到達時,D4 說:「呢度有傷者,要幫手呀!」。後來警方包圍及拘捕 D3 及 D4 。警員用膠索帶反鎖 D4 雙手時,D4 感到疼痛,於是曾郁動 1 至 2 下。
54. 被捕後,D4 找到關乎創新樓內兩名社工的新聞報道,呈為辯方證物 D4-6。
D4-DW2
55. D4-DW2,陳嘉波先生是一名文員,於 D4 事務律師樓工作。2023 年 8 月 30 下午,他從警方獲取一疊文件。他沒有參閱該疊文件的內容,亦沒確認該疊文件完整。他按警方的指示簽署收據,收據呈為辯方證物 D4(9)。事後,警方亦沒給予收據的副本。後來,D4-DW2 將該些文件交予僱主。
D4-DW3
56. D4-DW3,李冠霆先生是 D4 事務律師樓的主持人,亦是負責本案的事務律師。2023 年 8 月 30 日,他接獲警方就本案披露的一疊文件;文件並不包括辯方證物 D4(9) 或控方不打算依賴的文件列表(呈為辯方證物 D4(10))。該些證物均是 D4 被盤問後才獲取。
57. D4-DW3 承認一直知悉警方檢取了 D4 的手提電話,並從其擷取了電話內的 23 幅相片(包括控方證物 P89)。警方有披露該 23 幅照片,但照片沒有標明時間。D4-DW2知道電話內會有拍攝相片的時間。他亦曾就向警方索取有關資料與 D4 商封及給予法律意見。D4 表示他能清楚記憶拍攝該些相片的時間和地點;衡量過向警方索取資料的風險後,D4 發出書面指示,不須檢視與相片有關的資料。
D13
58. D13 現年 26 歲,案發時 22 歲。2015 年 9 月,他開始修讀浸會大學社會工作學士,並於 2019 年 6 月畢業(見辯方證物夾 Tab 2)。他於大學有一位名叫彭𤋮文 Simon(Simon) 的同級同學。D13 的父親是一名退休警員。案發時,D13 與父母同住紀律部隊宿舍。
59. 2019 年 11 月 16 日約 1700 時,D13 接獲 Simon 的來電,表示收到理工大學社工係系教授丁惠芳 (丁媽)的邀請前往理大對年輕人做情緒支援及勸退年輕人的工作;Simon 邀請 D13 同往。D13 解釋網上亦有「丁媽」的貼文,呼籲社工進入理大作協助。2019 年 11 月 16 日「丁媽」的貼文呈為辯方證物 D13-6。因此,D13 決定進入理大,出門前亦曾知會父母。父母並沒表示反對,母親只著 D13 注意個人安全。
60. 同日 2100 時與 Simon 會合,並於 2130 時經 Y 出口進入理大。當時 Y 出口並沒安檢。D13 與 Simon 於校園內走了一遍,觀察環境及尋找「丁媽」的社工站,但不過。Simon 向「丁媽」查詢,但「丁媽」並沒立即回覆。後來,「丁媽」指社工站已遷進她位於 HJ 座 4 樓的辦公室。「丁媽」指 Simon 和 D13 可接觸年青人,說服他們離開校園;如遇到不可解決的問題,可將年青人帶往她的辦公室。之後,他們坐下等待 Simon 的另一位浸會大學同學「Pat 姐」。「Pat 姐」當日 2300 時才到達,期間 Simon 與 D13 分享他以往勸退年青人的經驗和技巧。之後 3 人便開始勸退年輕人的工作。在工作的兩個半至三小時內,D13 本人共接觸約 50 位年輕人,並成功勸退一名初中,約 13 至 14 歲的男孩。
61. 2019 年 11 月17 日 約 0300 時,留意到很多年輕人均在休息;因此,D13、Simon 和 「Pat 姐」便決定於 Q 座的職員茶水間(pantry)睡覺,翌日才繼續工作。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中午,D13 睡醒後從網上新聞看到理大 A 出口外有衝突。Simon 表示學校範圍廣闊,他們仍可於校園中間位置及 Y 出口附近繼續工作。可是他們找不到游說對象。Simon 建議等待衝突完結,示威者回到校園後才作接觸。於是三人折返 Q 座 2 或 3 樓休息,期間一直留意網上新聞。同日下午約 5 時,衝突仍沒有完結,於是三人決定離開校園。
62. 三人前往 A 座,但發現 A 座對出馬路上有多名示威者聚集。於是他們折返校園,嘗試沿連接紅磡火車站的天橋離開。可是該出口被雜物堵塞,亦有示威者在該處守候。同日約下午 7 時,他們前往 Y 座,從遠處看見多名示威者在該出口聚集,出口亦被雜物堵塞。於是三人便返回校園中間,商討如何離開校園。Simon 嘗試聯絡「丁媽」,但沒有獲回應。因此三人決定等待衝突平復後才作打算。同日晚上約 8 時 30 分,他們折返 Q 座的茶水間休息。當時茶水間已被他人佔用,於是三人在 Q 座 7 樓的一個會議室休息。
63. 同日晚上約 9 時,Simon 接獲「丁媽」的來電。Simon 向「丁媽」 表示無法離開校園。「丁媽」指校園所有出口均被堵塞及有示威者聚集,建議三人留在會議室,等待衝突平靜下來,在安全情況下才離開校園。「丁媽」亦表示他會一直留在辦公室內,作情緒支援的工作;如有年青人需要情緒支援,可將他們帶往其辦公室。於是,三人便繼續留在會議室內。
64. 同日晚上約 11 時 40 分,D13 看見警方於其面書(Facebook)的通告,指可經 Y 座離開校園。於是三人立刻前往 Y 座。到達 Y 座時,他們卻發現有大批手持武器暴動人士聚集及叫囂,而且 Y 座出口仍然被堵塞。因此打算折返 Q 座。當時三人已十分肚餓,於是前往食堂找麵包充飢。此時,Simon 接獲一名叫 Chris 的同工的來電,指理大內有大批未成年人士需要社工的支援。三人遂按同工的指示前往 T 座的一間職員室,看見 Chris 和 5 名約 13 至 16 歲的年輕人。Chris 表示需離開職員室,因外面仍有不少年青人需要協助。D13、Simon 及「Pat 姐」接手處理職員室內的青少年人。三人與該些年輕人傾談至凌晨 2 至 3 時才休息。
65.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午約 6 時,D13 接獲母親的來電。D13 表示要等待衝突平靜後才可以安全離開校園。之後 D13 繼續睡覺。他於約 10 時 30 分才醒過來,發現「Pat 姐」不在會議室內。Simon 解釋「Pat 姐」於約 9 時多外出尋找離開校園的路線,但一直杳無音訊。Simon 致電「Pat 姐」,但電話未能接通。Simon 用 WhatsApp 發出的訊息也只有一個藍剔。兩人無法聯絡「Pat 姐」,唯有在會議室內等候。
66. 同日約 11 時 45 分,Simon 指從同工群組發獲悉「丁媽」被捕。Simon 立即致電予「丁媽」,但電話一直未能接通。兩人經商討後,決定不再等候「Pat 姐」,立即設法離開校園。會議室內的 5 名年輕表示希望一起離開校園。他們收拾行裝及清理會議室後前往平台,打算經 Y 座出口離開。可是該出口仍被堵塞,亦有暴動人士駐守。於是 D13 一行人嘗試沿北橋,但該天橋亦被堵塞。於是他們決定前往 A 座。途經 F 座時,看見 A 座附近有大量暴動人士聚集及被雜物堵塞。D13 留意到有人經該出口附近有一道膠門離開。Simon 立即前往 F 座的「物資站」拿取 N95 及外科口罩,分給 D13 和 5 個年青人。之後便尾隨其他人士離開。因膠門狹小,他們須排隊離開。D13 於 1 時 45 分才通過膠門。途經噴水池時,D13 看見大量障礙物(見控方證物 P67);於是他尾隨其他人士左轉,沿校園的外圍離開。他們經 C 座離開校園後,D13 跟著前方的人士爬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人群於暢運道天橋上前推後擁,D13 因此與 Simon 及 5 名年輕人失散。D13 爬過暢運道天橋的另一度鐵欄,發現大批人士堵塞在康達徑。他聽見槍聲亦看見到處被催淚煙煙籠罩;他的視線亦因此被影響。當時情況混亂,於是 D13 打算折返校園。他再次爬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後,於暢運道天橋上被防暴警員推倒。警員制服 D13 ,扣上膠索帶及將 D13 帶往防線後方。當時環境嘈雜,他並沒聽見警員宣佈拘捕。
67. 後來 Simon 表示當日他與 5 名年輕人折返校園,1 至 2 日後離開,但沒有被拘捕。 「Pat 姐」被拘捕,但沒有被起訴。Simon 和「Pat 姐」因憂慮要負上刑事責任而拒絕出庭為 D13 作供;Simon 亦拒絕提供他的 WhatsApp 訊息作證物。雖然「丁媽」被拘捕,沒被起訴,但她也拒絕出庭作供。
證供的分析
原則
68.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69. 各被告人均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謹記,各被告人犯案的機會較低,說出真相的機會較高。
70. 沒有爭議的是,D3 、D4 、D13 均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圍封理大前已進入校園。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開始拘捕行動後,3 名被告人才與其他人士嘗試逃離理大。本席謹記,3 名被告人曾嘗試離開理大並不足以證明他們有罪。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逃走。除非法庭可肯定被告人是畏罪而逃,否則他們逃走的行為才可被視作支持控方指控的證據:HKSAR v Mo Shiu-shing [1999] 2 HKLRD 155。
控方的證供
沒有爭議的證供
71. 卓孝業先生、PW1 至 PW6、高級警員 51706、警員 8011 及黎日初先生的證供不受爭議。雖然辯方曾盤問 PW1 至 PW6,但也只是澄清某該事項。況且,該些證人的證供亦與承認事實及案發片段脗合。本席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PW7 及 PW8
72. PW7 和 PW8 大部份的證供不受爭議。D13 的大律師只向 PW7 指出:
(1) PW7 與同僚截停 D13 時,將 D13 推倒地上;
(2) 截停 D13 後,PW7 或其同僚以膠手帶反鎖 D13 的雙手;
(3) PW7 只截停 D13, PW7及其同事從沒有宣佈拘捕;
(4) PW7 及其同僚從沒向 D13 出示委任證。
73. PW7 否認他或同僚將 D13 推倒。PW7 指於「踏浪者」行動中,警方一般會為被捕人扣上膠手帶。可是截停 D13 後,PW7 本人沒有用膠手帶反鎖 D13 的雙手。PW7 沒有印象同僚有否為 D13 扣上膠手帶;從 P51 片段中亦看不見 D13 手上有否扣上膠手帶。PW7 亦同意他本人從沒向 D13 宣佈拘捕。他解釋,將 D13 交給其他警員後便立即返回天橋上,沒聽見其他隊員向 D13 宣佈拘捕。另外,PW7 承認在當日的環境下,沒有向 D13 出示委任證,亦沒看見其他同僚向 D13 出示委任證。
74. 至於 PW8,D13 大律師只指岀,將 D13 帶到警方防線前,PW8 沒有向 D13 宣佈拘捕。PW8 否定該說法。
75. 事實上,D13 大律師向 PW7 及 PW8 指出的事項根本並非本案的關鍵。PW7 和 PW8 的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D13 的大律師於陳詞中亦從沒質疑他們的誠信,本席裁定 PW7 和 PW8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PW9
76. D3 大律師指 D3 承認於康宏廣場外被警方帶走;唯一的爭議是 D3 有否嘗試逃走。
77. PW9 稱 D3 和 D1 曾逃走,於馬路位置被 PW9 截停,再帶返康宏廣場外上手扣及由其他警員押離現場。D3 大律師指 PW9 這方面的證供出現了 3 個版本,並不可信:
(1) 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的書面供詞中,PW9 指 D3 「跑」;
(2) 看過有關片段後,PW9 於 2021 年 9 月 14 日的書面供詞中改稱 D3 「欲起身並疑似往理大方向逃走」。PW9 承認 2019 年 11 月 19 日的供詞並不準確;
(3) 於庭上主問下,PW9 指看見 D3 和黃貴鴻站起,走往理大方向;於是 PW9 便上前大叫:「警察咪走」。PW9 截停黃貴鴻,D3 亦停步;兩人被拘捕;
(4) 盤問下,PW9 指看見 D3 及黃貴鴻 「起咗身,行咗兩三步」;
(5) 覆問時,PW9 指 D3 及黃貴鴻「行了三四步」,PW9 上前,但二人沒有停下,只放緩了步伐,最後 PW9 於距離馬路和行人路中間壆位 3 至 4 米的馬路上截停 D3 及黃貴鴻,將他們帶返康宏廣場牆邊,替兩人帶上手扣。
78. D3 大律師指上述事項已經反映出 PW9 這部份的證供不可靠。經多次修改後,PW9 的證供仍與不爭的錄影片段不脗合(見 P55 片段 14:04:02 時顯示 D3 被帶走時沒有索上手扣)。
79. 本席同意 PW9 就 截停 D3 位置的證供並不清晰。因此,本席不接納這一部分的證供,只接納不爭的證供(即 PW9 於康宏廣場外截停 D3。事實上,就算法庭接納 PW9 的全部證供,也未必可能達至 D3 畏罪逃走的推論。
PW10
80. 大律師承認對 PW10 從 D3 檢取的證物沒有爭議;唯一論點是,除了生理鹽水外, PW10 有否從 D3 身上找其他急救用品。D3 大律師指盤問下,PW10 確認沒有記錄從 D3 身上找到,但沒被檢取的物品。他只將沒被檢取的物品放進貴重財物袋及標記為犯人財物,將其交予其他警員處理。覆問時,PW10 指他認為繃帶、紗布及消毒藥水與暴動無關,因此就算找到這些物品,也不會檢取作證物。法庭詢問為何檢取生理鹽水時,PW10 才解釋沒有找到任何其他急救用品。
81. 事實上,盤問下 PW10 已表示沒有印象找到紗布繃帶及消毒藥水及要求 D3 丟棄上述物品。當日警方拘捕數以百計的人士,期望 PW10 記起每一個人身上的每一件物品根本不切實際。談及生理鹽水及 D3 穿著醫療服務背心時時,喚起 PW10 的記憶不無道理。本席認為 PW10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PW11
82. D4 大律師沒有質疑 PW11 的誠信。PW11 的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本席裁定 PW11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的證供。
辯方的證供
83. 本席完全不相信 D3 及 D3 - DW2。D3 的證供違反常理、自相矛盾、與大律師所指案情及 D3 - DW2 的證供亦不脗合。 例子太多,不能盡錄,最主要例子如下:
(1) D3 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教會於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集會。該集會已從警方獲取不反對通知書,D3 答應出任糾察及急救人員;因此當日出門時帶備基本的急救物資。當時不同的集會經常發生,參與人數眾多,依靠個別急救員提供急救用品完全不合理。況且集會由教會舉辦,亦是早有計劃;如教會打算提供急救服務,有關的物資也應由大會提供;
(2) D3 指當年就算是合法的集會也可發生零星的暴力,因此他當日帶備個人裝備前往教會的集會。沒有爭議的是,D3 被捕時身上的裝備包括一個黃色頭盔及一個 3M 灰色防毒面罩連兩個濾芯。這些不但非一般人常用的物品,更是當時暴動者的常用裝備;
(3) D3 指教會集會近尾聲時,有一名中年女士聲稱從一個群組收到訊息,指一位傳道人和一位牧師在理大內發現大量未成年人士,希望召集更多基督徒到理大勸喻未成年人士盡快離開;另外亦希望有急救資格人士在有必要時能為傳道人及牧師提供醫療協助。沒有爭議的是 D3 並不認識該名中年女士。該中年女士亦只是聲稱於一個群組內看見訊息,似乎該女士與指稱的傳道人及牧師亦不認識。D3 從沒以任何方式核證上述消息。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始理大已被暴動者佔據,而且暴力程度越來越嚴重;D3 亦知悉當時進入理大極度危險。另外,不受爭議的是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始,無論政府、警方或理大均多次及持續地呼籲公眾人士離開現場及切勿前往理大一帶。事實上,2019 年 11 月 17 日下午,理大附近的衝突已急劇惡化,極度暴力,有警員中箭及被鋼珠所傷、暴動者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理大附近的行人天橋被暴動人士焚毁及校園內有大量攻擊性武器及易燃物品(見控方證物 P1A 第 13 及18 段)。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一個正常合理守法的人會進入理大;
(4) D3 指進入理大的其中一個目的,是於有必要時向傳道人及牧師提供急救服務。當時理大仍未被警方圍封,如傳道人及 / 或牧師受傷,隨時可以離開校園。傳道人及牧師亦根本沒有受傷,因此要求急救人員於極危險的情況下進入校園並不合理;
(5) D3 稱上述中年女士指傳道人及牧師希望召集兩類人進入理大作協助:(1) 基督徒協助勸喻該群未成年人盡快離開理大及 (2) 一些持有急救資格的人士在有必要時向牧師和傳道人提供醫療協助。上述中年女士陪同 D3 進入理大。雖然該中年女士極度熱心,卻不但沒有一同勸喻任何一位未成年人,還立即離開;
(6) D3 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30 時才到達理大正門。不受爭議的是,當時理大一帶的情況已極度危險,而且當日下午 5 時 49 分(即 D3 抵達理大前)警方已宣佈任何留守並協助暴動者的人士均可能干犯暴動罪(見控方證物 P1A 第 13 及 18 段)。沒有一個正常合理的人會進入理大;
(7) 根據 D3 的證供,他答應前往理大時,只知道傳道人及牧師於校園內。同日約 1830 時隨上述中年女士進入理大後,中年女士才稱傳道人和牧師在 VA110 室內。理大校園面積宏大,內有多棟大樓。D3 指稱答應進入理大前根本不知道如何找到指稱的傳道人及牧師,說法完全不合理;
(8) D3 指知悉傳道人和牧師在 VA110 室後便直接前往。D3 並非理大學生,亦沒有任何證供顯示中年女士熟悉理大,兩人找也不用找便直達 VA110 室;
(9) D3 指他進入理大的目的是協助傳道人及牧師說服未成年人盡快離開理大。當他到達 VA110 室時,傳道人和牧師正和 7 至 8 名未成年人商討如何離開理大。換言之,D3 到場前,傳道人和牧師的游說已成功,隨時可離開理大。當時警方仍未圍封理大,但他們卻沒有離開,只坐在 VA110 室內商討;
(10) D3 指到達 VA110 室後,上述中年女士便隨即離開。他指稱傳道人及牧師希望未成年人盡快離開理大。雖然已說服室內的未成年人,他們卻沒有隨中年女士一同離開;
(11) 中年女士離開 VA110 室後沒有折返,顯示當時可離開理大。D3 卻與指稱的傳道人、牧師、未成年人等留在 VA110 室內,完全不合理;
(12) D3 指他進入理大的其中一個目的,是游說未成年人士離開校園。可是,他進入理大後,從沒於校園內尋找未成年人士,亦從未進行游說,只坐在 VA110 室內;
(13) D3 稱同日 2000 時,知悉警方圍封理大,任何希望離開校園的人士須經 Y 座的出口。因此他便和傳道人前往 Y 座了解情況。當時 Y 座正門被雜物堵塞 (控方證物 P79A 相片 5 及 6)。D3 和傳道人打算跨過及搬走該些雜物,尋找防線外的警務人員。當時 D3 已知悉理大被圍封,如他和傳道人兩人離開理大,未必可再進入校園,根本無法拯救未成年人士;
(14) D3 稱當他和傳道人嘗試移開雜物,尋找防線外的警務人員時,被 20 至 30 名示威者圍著;示威者更警告 D3 和傳道人不可破壞示威防線。沒有爭議的是 Y 座有超過 1 個出口;除了樓梯頂部的正門,地牢亦有通道可離開理大;
(15) D3 指同日 2100 時獲悉 2200 時始,警方會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守在理大的人;如要離開校園,須經 Y 座出口 。於是他便再次和傳道人前往 Y 座觀察。到達 Y 出口時看見濃煙,感到不適及擔心有火警發生,於是折返 VA 110 室。根據 D3 的證供,傳道人與牧師於 D3 到達前已成功游說未成年人離開,亦沒有人受傷。由一開始,D3 已沒有原因留在校園內。當晚 2100 時,他第二次前往 Y 出口前已知悉 2200 時後,警方會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在校園的人。D3 只有少於 1 小時的時間離開,否則他本人也會被拘捕。當日 D3 有帶備防毒面罩及濾罐;就算有濃煙也不會阻礙他離開。他卻仍然留在校園內,做法完全不合理;
(16) D3 承認知悉由當晚 2200 時始,警方會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校園內的人。他卻從沒致電向警方或教會求助;亦沒有證供顯示他曾詢問牧師、傳道人及未成年人士有否帶備防毒面罩;
(17) D3 似乎是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無法按警方指示經 Y 出口離開理大。可是根據 PW1 的證供,一直以來理大的大部份衝突場面均非於 Y 座附近發生,因此該出口的情況比較安全,亦較少障礙物。根據 PW5 的證供,他與隊員自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830 時始駐守 Y 出口附近的防線。直至同日 2154 時,該出口的氣氛平靜。同日 2154 時才有示威者從 Y 出口附近的行人隧道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歷時只約 2 分鐘。之後直至翌日 0800 時,Y 出口一帶一直氣氛平靜。2019 年 11 月 18 日 0800 時至 0900 時,有共 6 名人士經 Y 出口離開理大,被警方截停。根據 PW6 的證供,他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35 時開始於 Y 出口附近駐守,直至同日 2200 時,該位置的氣氛平靜。翌日 0755 時,他才於該位置截停兩名人士。同日約 0900 時至 0905 時,有 2 至 3 名暴動者向警方襲擊,但指歷時少於1分鐘。上述證供不受爭議。D3 的證供與不爭的證供不脗合;
(18) D3 指他只會提供急救服務予牧師及傳道人,不會協助其他人。當日他進入校園的目的是將未成年人士帶離理大。換言之,未成年人士於離開理大時跌倒、受傷或因汽油彈或催淚煙感到不適,D3 也不會予以協助。他的說法自相矛盾;
(19) D3 不但沒有離開理大,反而返回 VA110 室,徹夜不眠,與其他人祈禱、唱詩、看新聞報道至翌日早上。期間,D3、傳道人和牧師均沒有在外出尋找離開理大的途徑,做法完全不合理;
(20) D3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330 時獲悉警方呼籲示威人士從𣈱運道離開。牧師和傳道人決定留守理大,於是 D3 決定與他們分道揚鑣。D3 知悉警方會於 2019 年 11 月17 日 2200 時後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守理大的人。當時 D3 決定留在理大;翌日他卻無辜突然決定離棄牧師及傳道人,令人難以信服;
(21) D3 指首次與傳道人前往 Y 出口時遇見 20 至 30 名示威者,感到危險才折返 VA110 室。可是翌日他到達 A 出口時,看見有約 100 名示威者在聚集,更聽見槍聲。明顯地,A 出口的情況比之前 Y 出口更危險,更惡劣。可是,D3 卻決定穿越該群示威者;
(22) D3 聲稱當時是想經 A 出口離開理大。控方證物 P54 片段顯示,當時 A 出口已有暴動者撐起雨傘與警方對峙。在這情況下,有些人士折返校園,亦有些人士步向康泰徑方向(見 P54,1336 時至 1356 時)。可是 D3 卻一直與其他暴動者一起,跨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走上暢運道天橋上。暴動者於天橋上設置傘陣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射箭;而 D3 亦戴上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與暴動者一同蹲下。後來 D3 亦與暴動者跨過對面的鐵欄向着康宏廣場方向逃走,D3 此時於康宏廣場外被警方截停。他的行為根本是與遠離暴動者之說南轅北轍;
(23) D3 稱進入理大的目的是有必要時向傳道人及牧師提供急救服務,但他絕不會向其他人提供該服務。可是他又聲稱曾向 D1 提供一個哮喘吸入器及與 D4 一同攙扶 D1 到康宏廣場場邊及予以協助(見 P56 片段 00:08:46 至 00:09:09 、00:00:48 至 00:11:07)。之後,D3 更稱他舉手大喊:「我呢度有傷者,我冇武器,我哋唔係暴動,我哋冇武器,我想求助呀」。D3 的說法自相矛盾。
(24) 主問時,D3 稱他協助的人士是 D1。盤問下,控方向 D3 展示 P87(A) 、P87(B) 、P88(A) 及 P88(B) 後仍堅持他協助的人是 D1。後來他才承認他協助的人是 D15。
(25) 根據 D3 的證供,他是被 PW9 截停前大喊有傷者。可是大律師卻向 PW9 指出 D3 是被 PW9 截停後才大喊上述說話。
(26) 盤問 PW10 時,大律師指 PW10 沒有檢取 D3 身上的部份急救用品及丟棄紗布、繃帶及消毒藥水。但D3於主問時對該說法隻字不提。
(27) D3 指於反修例事件中,只曾出席 2 至 3 次的集會。這些均為非教會集會遊行,D3-DW2 則指 2019 年 6 月於一個領有「不反對通知書」的教會集會中認識 D3。當時他們敬拜及詠詩「呼求上帝」。
(28) D3 指於集會中與約 10 名教徒一起詠唱聖詩,祈求上主予以祝福。D3-DW2 則指於其他教徒家中及教會內與 D3 詠唱聖詩。
(29) D3 稱案發時,他的急救證放在他的螢光反光背心「看護」兩字的口袋後面。可是 D3-DW2 則指於遮打花園時看見 D3 的急救證掛在胸前。
(30) D3 指中年女士要求教友進入理大校園,協助游說未成年人士離開。另外,該女士亦要求有急救資格人士進入理大,在有必要時向牧師及傳道人提供急救服務。D3 則指該中年女士只要求有急救資格人士進入校園協助教牧同工,D3-DW2 從沒提及對話涉及未成年人士。
(31) 當時政府、警方及理大校方均多次及持續地勸喻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而且不受爭議的是當時理大內的暴動越來越暴力。可是,當D3 詢問 D3-DW2 的意見時,她的唯一考慮是教牧同工是否成熟,更作出鼓勵,稱「應該冇乜問題」。
(32) D3-DW2 指隨中年女士離開,D3-DW2 本人則繼續留在教會的集會。D3 聲稱是該集會的糾察;如他所言屬實,便不應於集會完結前離開。
(33) 主問時,D3-DW2 稱 D3 隨中年女士離開後,她便沒有再見 D3;直至 11 月 18 日才從新聞報道得悉 D3 被捕。盤問下,D3-DW2 則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上曾於 Telegram 應用程式發訊息問候 D3,而 D3 的回覆是「平安」。這與 D3 被困理大的說法不符。
(34) 理大被圍封前,如傳道人或牧師受傷,可以離開校園,尋求診治,沒理由需要急救人士進入理大。
(35) 如 D3 只提供急救服務予傳道人及牧師,他根本不用穿上急救人員的反光背心。
D4
84. 本席亦不相信 D4。他的證供。 例子太多,不能盡錄,最明顯例子如下:
(1) 最初,D4 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早上醒來發現 Mike 和 Connie 已進入理大。但他又隨即改變證供,稱當日中午後才睡醒。
(2) 最初 D4 稱穿著白色間條恤衫前往理大;隨即又改變證供指穿着格紋恤衫。
(3) D4 稱進入理大的目的是知道理大危險,想帶 Mike 和 Connie 離開。可是他進入理大前從沒成功聯絡 Mike 或 Connie。他根本不知道 Mike 和 Connie 是否仍在校園內,亦不知道他們的位置。
(4) D4 指於校園內找了超過 2 小時都沒看見 Mike 和 Connie。他明知有危險,卻仍然留在校園。
(5) D4 稱進入理大的目的是找尋 Mike 和 Connie。可是進入理大後。雖然食堂滿座,D4 亦認為他們應在食堂內,D4 卻沒有尋找 Mike 和 Connie 便離開。
(6) D4 指 2019 年 11 月 16 日晚上用了 15 分鐘時間游說 Mike 和 Connie 別進入理大,但不果,還不歡而散。可是,D4 進入理大後以粗言穢語責罵 Mike 和 Connie 後,他們便同意離開,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7) D4 指找到 Mike 和 Connie 後打算離開校園。他承認當時在 VS 座,即 Y 座附近。他亦承認經 Y 座進入理大,知道 Y 出口情況平靜。他卻選擇嘗試經 A 出口離開,做法不合理。
(8) D4 稱 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00 時到達露天廣場(即 D4-8 (4) 位置)。他只看見水牌顯示「A座出口」及向百步梯遠望,看見冒煙,但從沒嘗試走近察看,或經 A 出口離開。
(9) D4 稱拍攝及上載多幅相片是要向師兄 Jackie 及兩位同學報平安。根據 D4 的證供,他事前根本沒有告訴該些朋友,他打算進入理大。當他指稱被困理大時,亦沒知會該 3 名朋友或向他們求助。
(10) D4 呈遞他所拍攝的相片;該些相片沒有時間標示。D4 指辯方證物 D4-4 的拍攝時間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約上午 1000 時 至 1100 時。盤問時,控方向 D4 展示從 D4 電話檢取及有時間標示的相片冊(控方證物 P89(1) - (10))。控方證物 P89(7) - (8) 顯示 D4-4 的拍攝時間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730 時。D4 指辯方證物 D4-5 的拍攝時間為 下午 1 時; 2019 年 11 月 17 日 0030 時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130 時,他一直留在創新樓內。控方證物 P89(9)-(10) 則顯示拍攝時間為 2019 年 11 月 18 的 07:51:32 時。上述盤問顯示 D4 的描述完全不真確。辯方指控方披露 P89 時沒有附上證物;事隔多時,D4 可能錯記時間。盤問時,D4 不但無法解釋證供的分歧,從沒指稱誤記時間,只稱記不起於理大內遊走的位置,更言之鑿鑿描述於校園內前往不同位置及拍攝相片的時間。D4 明顯不誠實。
(11) 本席容許 D4 重開案情後,D4 傳召 D4-DW2 及 D4-DW3。D4-DW2 稱接獲控方文件後沒有查閱便簽署收據(見辯方證物 D4-9)。D4-DW3 是 D4 當時的事務律師。他指 2023 年 8 月 30 日接獲控方披露的文件。雖然該些文件不包括辯方證物 D4-10,即 11 頁控方不打算依賴證物的例表(list of unused materials),他一直知悉警方檢取了 D4 的手提電話,並從其擷取了 D4 電話內的相片,但警方提供的相片沒有時間標示(metadata)。D4-DW3 於審訊前,曾向 D4 就檢視相片資料給予法律意見。D4 表示清楚記得拍攝有關相片的地點和時間;考慮過要求檢視(inspection)相片資料的風險後,D4 作出書面指示,不用要求作檢視。D4-DW3 的證供與 D4 記不起時間和地點的說法南轅北轍。
(12) D4 最初指於約晚上 10 時到達創新樓,並於該位置停留約 4 小時至凌晨 12 時。這明顯不正確。後來控方質疑時間下,D4 才改稱於創新樓逗留至凌晨 2 時。
(13) D4 最初指他於凌晨 5 時第二次返回創新樓;後來又改變證供,指於約凌晨 3 時返回創新樓。
(14) D4 最初指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約 10 至 11 時到達 Z 座,但隨即又改變證供,稱 11 時 30 分至中午到達 Z 座。
(15) D4 稱他與 Mike 和 Connie 想離開校園,但不知如何離開。可是,他於食堂遇到一隊正要離開的救傷人員,但 D4 卻沒有跟隨救傷隊伍離開,亦沒詢問離開校園的方法,做法完全違反常理。
(16) 根據 D4 的證供,2019 年 11 月 17 日約 1800 時,他已成功找到 Mike 和 Connie,打算離開校園。當時警方仍未圍封理大,D4 走遍差不多整個校園,但卻從沒真正到任何出口尋找出路,與他所指想離開理大的說法南轅北轍。
(17) D4 指後來從新聞報道看見有離開理大的急救人員被警方截停,因此認為無法離開校園。可是,翌日又向 D3 表示打算找警察,說法自相矛盾。
(18) D4 指 Regan 表示可經 Y 出口離開理大,但他從沒到 Y 出口。D4 解䆁 Mike 和 Connie 從 Telegram 看見一條有「澎澎聲」的片段,他以為片段的位置是 Y 出口,所以放棄前往。首先,片段從沒顯示衝突的地點,D4 只是以為地點是 Y 出口。片段亦沒顯示衝突於何時發生。D4 承認知悉當時網上的資訊有真有假,他亦有習慣驗證資訊是否屬實。可是,這次卻一反常態,立即放棄前往 Y 出口。
(19) 主問開始時,D4 指是因 Mike 和 Connie 從 Telegram 群組獲悉可從 A 座離開才步往 A 座。主問尾段,他卻指是於食堂收看直播時聽見可從 A 座離開,沿途 Mike 和 Connie 於網上群組核證消息。
(20) D4 稱於校園內一直不時拍攝照片向 Jackie 及 2 名同學「報平安」。可是他從沒向該些朋友表示被困理大。
(21) D4 稱遇見 D3 時,看見 D3 的頭盔掛在 D3 的腰包。D3 則指當時他的頭盔仍放在其背囊內。
(22) D4 指於露天廣場看見一大群攜有裝備的黑衣人,亦看見濃煙,亦聞到催淚煙。他更於噴水池的石躉拿了裝備。可是他卻只從未想過會與警方發生衝突或對峙,說法荒謬。
(23) D4 承認離開校園前已聞到催淚煙。換言之,警方已在附近。D4 稱想找警方求助,但他沒有等待警方到場,反而跟隨一大群帶有裝備的黑衣人離開校園。
(24) D4 稱被困理大,但從沒嘗試向警方求助,反而向無法知悉警方部署的「多士」及 Regan 求助,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25) D4 稱進入理大的目的是將 Mike 和 Connie 帶離校園,但實際離開時卻拖著 D3。到達康宏廣場時與Mike 和 Connie 失散。當時情況危險,D4 卻選擇不去找 Mike 和 Connie,反而協助一名陌生人。
(26) 縱觀 D4 的證供,他從來沒有被困於理大。他只是無法在避開警方耳目的情況下離開校園。
D13
85. D13 的證供自相矛盾,違反常理,亦與其呈遞的證物不脗合。例子太多,不能盡錄,最明顯例子如下:
(1) D13 稱是因「丁媽」的號召及 Simon 的邀請而進入理大。事實上,除了聽說「丁媽」有處理青少年的範疇外,D13 對「丁媽」一無所知。
(2) 主問初期,D13 稱「丁媽」當時是理工社工系副教授。主問尾段卻承認她已並非副教授。事實上,D13 可從網上獲得「丁媽」的資料。
(3) 根據網上資料,「丁媽」已於 2018 年退休;案發時是務賢堂的舍監。務賢堂並非位於校園內。D13 卻指「丁媽」於校園內有辦公室。
(4) D13 指 2019 年 11 月 16 日「丁媽」以貼文(D13-6)號召社工進入理大游說年輕人離開校園。可是,該貼文從沒作出上述要求。
(5) D13 指 2019 年 11 月 16 日晚上成功勸退一名初中,約 13 至 14 歲的男孩。後來卻指該男孩子是承諾翌日公共交通工具回復服務時會離開校園。D13 亦不知道該名男孩有否遵守承諾。
(6) D13 指 2019 年 11 月 17 日睡醒後打算繼續游說工作,但發現 A 座對出馬路發生衝突,於是折返 Q 座等候暴動人士返回校園,期間一直有留意網上新聞。同日約 5 時,知悉衝突仍然持續才決定離開校園。根據上述證供,衝突在 A 座附近發生。D13 和 Simon 經 Y 座進入理大,該處情況平靜。可是 3 人卻偏偏選擇經 A 座離開校園,做法完全不合理。
(7) D13 指當時其實已經 A 座出口離開理大,但於暢運道天橋上看見有示威者聚集,於是便折返理大。事實上,暢運道天橋並非唯一離開理大的途徑。D13 可沿暢運道下面的康泰徑、對面科學館道或柯士甸道離開。
(8) D13 指進入理大時,「丁媽」表示「社工站」位於其辦工室內,亦告知辦公室的位置。「丁媽」亦指如 Simon 和 D13 遇到不可解決的問題,可前往她的辦公室。D13 稱無法離開校園,卻從來沒有前往「丁媽」指稱的辦公室求助。
(9) D13 稱事發時一直相信「丁媽」在其理大辦公室內提供情緒支援服務與年輕人。「丁媽」告訴 Simon 所有出口均有衝突。如「丁媽」一直在辦公室內,她根本完全沒有可能知道各出口的實況。再者,根據不爭的證供,Y 出口的情況一直平靜。D13 亦稱當日一直有留意新聞。
(10) 根據 D13 的證供,2019 年 11 月 17 日他差不多整天也在 Q 座「休息」及觀看新聞。當日下午約 5 時,他亦從而得悉衝突仍然繼續。當日警方多次及持續地發出通告,將會於 2000 時(及後改至 2200 時)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守理大的人。D13 卻偏偏沒有留意到該些通告,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11) D13 稱 2019 年 11 月 18 日 戴上 Simon 拿取的口罩後跟隨其他人士通過膠門離開。可是他又隨即改變證供,指將口罩放入背囊內。
(12) D13 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和 Simon、Chris 及 5 名年青人離開理大。離開前他完全沒有查看 A 出口的情況。步出校園後,他沒有其他方向離開,卻跟隨暴動人士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做法完全不合理。
86. D4-DW2 及 D4-DW3 的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本席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本席裁定 D3 、D4、D13 和 D3-DW2 均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的證供簡直是胡說八道,穿鑿附會。本席拒納他們的證供。
討論
87.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8 條訂明: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88.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 條訂明: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89. 終審法院已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建民 (2021) 24 HKCFAR 302 一案中清楚及詳細地解釋「暴動」的犯罪元素。辯方對有關的法律原則亦全無爭議。為免過份冗長,本席只援引案例中的裁決簡介(Headnotes):
「裁決-
非法集結罪
(1)第 18(1) 條下的非法集結罪的組成元素是:(i) 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ii) 集結在一起;(iii)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iv)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襲擊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上述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i) 至 (iv) 以下統稱「核心犯案者」,(iii) 至 (iv) 以下統稱「受禁行為」) (HKSAR v Leung Chung Hung Sixtus (2021) 24 HKCFAR 164 予以考慮)。⋯
(2)第 18(3) 條規定,任何人「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屬犯罪。據此,有關犯罪行為是「參與」。這包括為着推展受禁行為而行事,即藉着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參與集結的人士者作出該等行為。如此行事的被告人可能以主犯或協作者兼教唆者身份負上法律責任。有關被告人毋須是核心犯案者之一,並可藉着後來加入集結而「參與」非法集結。⋯
(3)非法集結罪乃為「參與式罪行」。如要證明被告人以主犯身份干犯第 18 條下的罪行,先需證明該人曾與同為參與者的其他人士作為集結的一部份行事、知道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而且與該等人士一起集結是有意從事受禁行為或為着推展受禁行為而行事(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Kwok Wah [2012] 5 HKLRD 556)⋯
暴動罪
(4) 第 19 條建基於第 18 條,非法集結的存在成為暴動罪的組成元素之一。但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把非法集結轉變成暴動性集結,即構成暴動。任何人「參與」如此構成的暴動,即干犯暴動罪。⋯
(5)暴動罪亦帶參與性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意圖參與暴動性集結,並參與及干犯,或與其他參與暴動性集結的人士一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為着推展破壞社會安寧而行事。⋯
是否需要證明「共同目的」
(6)第 18 及 19 條免除普通法下證明「共同目的」的規定。控方無需證明被告人與其他參與者共同為有特定的額外共同目的(相對於所需的參與意圖)。因此,較可取的做法並非提述「共同目的」,而是確認足以反映該兩項罪行的參與性質的「參與意圖」規定(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Kwok Wah [2012] 5 HKLRD 556, R v Graham (1888) 16 Cox CC 420, Field v Receiver of Metropolitan Police [1907] 2 KB 853, R v Caird (1970) 54 Cr App R 499, R v Jones (1974) 59 Cr App R 120, Anderson v A-G ( NSW) (1987) 10 NSWLR 198 予以考慮)。⋯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
(7) 第 18 及 19 條不留空間運用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因為該等條文的用語令該原則變得多餘,且可能就核心犯罪行為元素 - 即「參與」違法集結 - 造成混淆。假如被告人不在場,從而沒有「參與」,則不能以「共同犯罪計劃」為基礎,向被告人施加主犯身份的法律責任(引用 HKSAR v Chan Kam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8)(附帶意見)然而,伸延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或適用於下述情況,即控方可證明某些參與者已預視他們當中一人或多人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而該犯罪行為是執行他們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計劃是可能發生的事件⋯
(9)公共秩序能夠透過倚賴「從犯法律責任」及「未遂法律責任」已充分體現。此舉與該等法定罪行的真確傳譯一字,同時沒有把「一同集結」的概念擴展至超越其恰當範圍。某人即使不在案發現場,仍可以縱使者或促置者的身份附上法律責任。干犯存留或煽動等未遂罪行的被告人,亦無需身處案發現場。以從犯身份或就未遂罪行被定罪的人,可遭受與主反一樣的懲處(引用 HKSAR v Chan Kam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在場與集結地點和範圍
(10)在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在何時何地發生以及被告人士否在場時,不應採取過分刻板的看法。被告人的角色(如有)應予考慮,以評估該人潛在的主犯、重犯或未遂法律責任。起支持作用的證據可能包括例如拘捕被告人的時間和地點、從被告人身上搜出的物品等事宜⋯
鼓勵
(11)單單在場並不足以構成「參與」、協助和教唆;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曾為着推展非法集結或暴動而蓄意進行某些活動。然而,被告人無須進行許多活動,便可把情況從開「單單在場」變為「「鼓勵」,從而招致法律責任(引用 Clifford v Brandon (1810) 2 Camp 358,R v Caird (1970) 54 Cr App R 499, R v Cook (1994) 74 A Crim R 1, HKSAR v Chan Kai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亦見 HKSAR v Tong Wai Hung (湯偉雄)[2021] HKCFAR 37。
90. 根據上述案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起初的非法集結者,而可以是後來才加入。他不一定是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如他作出利便(facilitating)、協助(assisting)或鼓勵(encouraging)其他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第 18 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他本人也算參與非法集結,可被視為非法集結的主犯或協助及教唆非法集結的從犯(見上述案例判詞第 11 - 14 段及 79 - 87 段)。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犯罪意圖是他要成為非法集結的一份子,知道其他集結者正在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禁止的訂明行為,以及自己想參與其中或想促進那些人所作的被禁行為( engage in or act in furtherance of the prohibited conduct)(見上述案例判詞第 17 段)。終審法院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並非靜態的犯罪行為,而是流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遊走,也會為了避開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原因而是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見上述判詞第 75 段),即使犯法的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仍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發生(見上述判詞第 77 段)。控方只需證明被告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意圖,而毋須證明他和其他參與者有額外的共同目的(見上述判詞第 40 段)。法庭可考慮案情推論被告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包括他被捕的地點和時間,當時穿着或管有的物件(見上述判詞第 78 段)。
91. 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LAU CHI FUNG CACC 50/2022,上訴法庭就着上訴人是否在現場參與急救,而非參與暴動有以下的裁斷:
「29. 在上述的事實基礎上本庭有以下幾點觀察:黃大仙位處鬧市,如被催淚氣體熏到嗆到,或受到大小各種人身傷害,最快最有保證的舒緩和處理方法就是儘速從暴動的核心範圍撤離,到周邊姑且稱之為‘靜態區’的地方和設施尋求幫助,包括急救和召喚救護車。對參與暴動者而言,尤其是全身黑衣裝備齊全的暴徒而言,撤離或許會帶來即時被捕的風險,或增加風險,但被捕和獲得幫助是兩回事,不應混為一談,意思是如要獲得幫助就必然能夠在靜態區取得,速度和質量不會比暴動核心範圍內差。如要減低被捕風險,或能夠在傷勢獲得初步處理後繼續‘作戰’,那麼留在暴動核心範圍內接受幫助必然是首選。萬一傷勢嚴重至不能隨便移動,則無論如何需立即就地報警但致電999亦可由任何人完成,例如是記者。以上提到的,全部是常識,一般港人連想也不用去想。
30. 把觀察的焦點轉到申請人身上:案發時社會氣氛繃緊,暴力事件頻生,公共秩序嚴重失序,就算立場跟申辦方或申辦主題一致,在行動上較為溫和的市民都不會置身於遭到警方反對的公眾集會,持相反意見者更絕不可能。相對於聖約翰救傷隊的不派員,以及非嚴重受傷至不能移動者還能在靜態區獲得適時幫助的情況下,申請人選擇參與有關的集會並在暴動爆發後留在暴動的核心範圍。他穿著橙色有急救字樣的背心,搶眼易明,意思就是能夠和樂意在暴動中提供即時的醫療急救服務,但其實他根本沒有任何身份(不是指資格)去這樣做,他內心是否認同暴徒的行徑亦只有他本人知道。可以肯定的是,在暴動核心範圍內,舉目都是穿黑衣的暴動人群,申請人不可能不清楚他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前者。
31. 縱觀以上各點,本庭認為不利申請人的推論是強而有力甚至壓倒性的。他退向路障時和前方暴徒保持距離,以及在到達路障後轉身舉手投降,都不能有效抵消這推論,原因是這樣做的理由很多,例如是刻意降低嫌疑、體力不支、自覺跑不過警員,及/或認為急救員的打扮是護身符等等,反正他不作供法庭便無法亦無需為他猜想開脫的理由。正如本庭在案例中多次強調,這不是把舉證責任推給被告的問題,而是 – 以本案為例 – 法庭無法理解:最遲在暴動發生之後,即「旁觀者」都已離開的情況下,沒有任何職務在身的申請人何以選擇留下,及旗幟鮮明地宣示他可以向主要是參與暴動的人群提供即時就地和可減低被捕風險的急救。他可以告訴法庭那是出於人道、是為了向少數未必會發生的極嚴重個案提供救護車到達前的照護,並接受相關的盤問,但他沒有。
32. 本庭認為,在一切相關證據下,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申請人‘鼓勵’當天的暴動,方式就如他所講的「作…支援或後盾」,「令[暴動人群]知道…他可…提供急救協助」和「令他們可放心向警方對抗」。他指「[申請人]的存在增加了參與者的信心」也沒有錯。在上文提到的一切相關環境下,申請人一定知道及意圖他的行為會產生剛指出的效果,具「鼓勵」的造意。當然,控方和法庭或者能夠以其他例如是‘促進’或‘協助’的概念作為指控和裁定申請人參與暴動的基礎[23],但以‘鼓勵’作本案的基礎也實無不妥。」
92. 沒有爭議的是自 2019 年 11 月 11 始,理大被暴動人士佔據,而且暴動行為日趨嚴重及暴力。無論政府、警方及校方均多次呼籲市民切勿進入理大及前往理大附近的範圍。警方亦多次勸喻校園內的人離開理大及停止違法行為。考慮到當時理大的情況,沒有任何正常、合理及守法的人會進入理大。理大是暴動的核心。不受爭議的是警方於 2019 民 11 月 17 日圍封理大,而 3 名被告人於理大被圍封前已進入校園。警方圍封理大前,任何人士仍可出入校園。理大被圍封後,警方多次及持續地發出通告;最初警方表示 2019 年 11 月 17 日 2000 時始,會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在校園內的人。後來警方將執法時間延遲至 2200 時。警方一直呼籲校內人士離開理大。可是本案的 3 名被告人並沒離開,一直留在校園內。2019 年 11 月 18 日,-大群示威者從理大突圍逃走,而 3 名被告人亦在這一群人之中。他們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於暢運道天橋上如同一支熟練的軍隊,行動一致地設置傘陣,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及雜物,之後再攀過天橋的另一條鐵欄,跑向康宏廣場方向。三名被告人均在上述情況下被警方截停拘捕。被捕時,D3 戴著頭盔、3M 防毒面具連兩個濾芯、一個眼罩、身穿黑色T恤、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急救反光背心,揹著黑色背囊,背囊內有十三支生理鹽水。D4 戴著 3M 防毒面具連兩個濾芯、一個泳鏡。D13 則戴著3M 口罩,身穿黑色長袖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揹著黑色背囊,背囊內有另一個口罩。雖然事後有宗教人士及社工進入校園作游說工作,但他們是經與警方商討、獲得警方同意及被登記後才進入校園。縱觀整體案情,包括時間、地點、衣著、裝備及離開理大時的行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3 名被告人於案發時便利、鼓勵及 / 或協助(即參與)控罪 1 所述的暴動。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本席裁定 D3 、D4 及 D13 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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