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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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7/2024 [2026] HKDC 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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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供訴罪行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2023年2月6日至3月28日,在滙豐銀行其帳戶內處理港幣$7,168,943.43元,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處理該財產。 控方案情 3.由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間,三名投資騙案受害人向多個銀行帳戶支付合共港幣130萬元作投資本金,其後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當中包括支付給控罪中的滙豐銀行帳戶:—
滙豐銀行帳戶 4.在2022年11月23日,被告人以跨境方式開立,他是唯一簽署人。銀行保留了被告人內地居民身份證及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副本。 5.在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被告人的帳戶有:—
拘捕 6.被告人在2024年4月7日被捕,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 —
交易模式 7.被告人的帳戶的大部份交易都是鏡像存款及提款,用作短暫存放資金,是一般洗黑錢帳戶的交易模式。 被告人的背景 8.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被告人現年38歲,未婚,有一名12歲兒子。父親在被告人年幼時過身,被告人的繼父在2025年中因病去世。母親與兒子一起在江西生活。被告人與女友在深圳居住10多年,是一名歌手,月入港幣1萬元。 10.被告人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表示,家中環境非常困難,難以維持生活,希望被告人早日回家,支持家庭。 11.被告人因為認識中間介紹人,在2022年11月於網上開立戶口,借給他人使用,沒有收到金錢的報酬,被告人對於戶口的運作情況全不知情,也不知道上游騙案。被告人求情信中,深表悔意,不能與繼父見最後一面,非常遺憾。 判刑 12.洗黑錢的罪行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13.無數案例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刑期必須具阻嚇性。 14.有關罪行沒有量刑指引,不過在HKSAR v Hsu Yu Yi[1](第9段)及HKSAR v A male known as Boma Amaso[2](第40段)的判詞中,已陳列出一系列判刑考慮的因素。 15.控方案情顯示,有關帳戶內交易的模式,呈現鏡像模式,資金只用作短暫存放,便立刻提取,在短短一個半月內,包括118筆存款及131筆提款,涉案金額大約港幣約710萬元。顯示帳戶內,在短短一個半月內的提存相當活躍。 16.被告人以往沒有定罪紀錄,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Siu Yun Yee[3]一案明確指出,由於洗黑錢是嚴重控罪,就算初犯者,即時監禁是必然的。 17.被告人聲稱沒有收取任何報酬,因為他熟悉中間介紹人,這點實在難以令人置信,隨便為別人開立戶口,還把戶口借給一名不熟悉的人使用,無論如何,縱使沒有收取酬勞,亦非求情因素。 18.被告人扮演的角色,就是開立戶口,也知道是借予不認識的人使用。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4]的判詞指出:— “有關罪行的罪責在於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行。” 19.本席不能忽視,被告人的角色,仍是重要的一環,沒有被告人同意開立帳戶,幕後操縱帳戶的人士,便不能收取不法得來/詐騙的款項。 20.根據Boma一案判詞尾段提及:—
21.除此以外,被告人跨境開立戶口,辯方同意這是加刑的因素。 22.就洗黑錢數額而言,是判刑考慮因素之一,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5]一案指出,涉案黑錢:—
23.本案涉及的金額大約710萬元,本席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加刑3個月(跨境開立戶口),合共5年3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得三份一扣減,刑期降至42個月。 加刑申請 24.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理由是基於:—
25.在HKSAR v Wong Fung Ming & Others[6]一案指出,申請加刑的基礎,在於判刑日期的時候,有關罪行是否仍然猖獗。 26.控方提交李耀南總督察在12月24日的口供及報告,以支持有關申請。報告內的數據,直至去年10月底,雖然稍有回落,數據仍然高企,本席參考報告內表A及表B,顯示洗黑錢的罪行仍然猖獗,對社會的傷害仍然存在。 27.至於加刑幅度,辯方引用區域法院其他判刑案件[7],要求法庭加刑幅度介乎20%至25%。本席參考了去年12月中的一個新近案例,HKSAR v Chau Yu Tung[8],該案的上訴人在去年3月承認兩項洗黑錢控罪,加刑1/3,上訴法庭確認原審法官的裁決。 28.本席認為加刑1/3是合理幅度。 29.判刑方程式:—
30.最後,考慮到被告人在扣押期間,繼父在6個月前過世,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
[1] [2010] 5 HKLRD 545 [2] [2012] 2 HKLRD 33 [3] [2017] 3 HKLRD 678 [4] [2010] 5 HKLRD 536 [5] [2012] 1 HKLRD 197 [6] CACC 515/2001 [7] HKSAR v Ma ZhiFang DCCC 550/2025(加刑20%) HKSAR v Li Ho Yin DCCC 1030/2024(加刑25%) 辯方同意同級法院的判刑對本席沒有約束力 [8] CACC 62/2025 [9] 42 + 14 [10] 56 - 3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