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恩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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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3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 年第 83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 年第 2132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1年6月29日 裁判日期:2011 年6 月2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 年7 月13 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 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判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罰款擱置。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指上訴人在案發地點突然切線,撞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貨車,因而干犯不小心駕駛罪。 4.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指事發時他在界限街天橋「落橋位」左三線行車,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突然從左二線切入左三線,因而導致兩車發生碰撞。在切線前上訴人無亮着指揮燈號。碰撞後上訴人將車切回左二線停下。雙方就碰撞商議賠償。控方第一證人願作賠償,但因上訴人索償金額過高而作廢,上訴人報警。 5.控方第一證人承認他當時超速駕駛(以時速50 多公里的車速在時速限制是50 公里的路面行車)。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他是從左四線超速橫越雙白線切入左三線後,才與由左二線切入左三線的上訴人發生碰撞。 6.警方到場後作出調查。警員的繪圖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貨車停定的位置是向左傾斜,路面的剎車胎痕是貼着雙白線位置。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無傳召證人。 上訴理由 8.上訴人代表王證瑜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裁判官錯誤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無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證言與到場警員作出調查後的結果有分歧,因此定罪不安穩。 9.王大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指稱在碰撞前他一直在左三線行車,裁判官信納其說法。但警員的繪圖及在現場的煞車痕均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向左傾斜。若該證人是一直在左三線行駛,而上訴人的車突然從證人左方切線入左三線,按常理該證人應將貨車扭右避免碰撞,而非將車扭向左方。此外,若控方第一證人一直在左三線行駛,貨車完全在左三線範圍內,那麼貨車的煞車痕便不應貼着左三線及左四線之間的雙白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存疑。 10.王大律師亦引用「道路使用者守則」,指考慮了「思考距離」後,控方未能依據控方第一證人貨車的煞車痕證明上訴人切線時,該證人已在左三線上。 討論 11.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2]。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2.雖然上訴人行使權利不作證,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13.本案控方證據確有疑點。控方第一證人指稱他一直在左三線行駛,但煞車後其貨車是向左﹑而非是向右傾斜,確是不合常理;理應證人不會將貨車扭向突然從左切線的車輛。 14.若事實確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他除了稍為超速外,並無犯錯;碰撞是由上訴人突然切線引起,常理是控方第一證人不會同意向碰撞事件的始作俑者作出賠償。控方第一證人指稱他願意作出賠償的原因是他趕時間,想快些可以離開。控方第一證人此指稱是有其固有不可能性的。況且,事實上亦是上訴人報警的。 15.在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為何會答應作出賠償時,裁判官應考慮到是否有可能因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從左四線橫過雙白線高速進入左三線,因此該證人才願意向上訴人作出賠償呢?換言之,控方第一證人明知自己理虧才願意向上訴人作出賠償。 16.若上訴人是橫越雙白線由左四線切入左三線,作為駕駛者在左二線的上訴人是不會預期一名駕駛者會如此做。 17.當然,若控方第一證人在切線後一直在左三線行駛,他是有優先權使用左三線的。但綜觀控方所有證據 ,證據並不支持控方第一證人一直在左三線。 18.若有可能控方第一證人是從左四線橫越雙白線進入左二線,上訴人在切線時不預期會有駕駛者如此切線,或未能及時看到控方第一證人在他本人切線前已如此切線,並不代表上訴人當時是不小心駕駛。 19.裁判官無充分考慮控方證據不足之處,因此定罪不安穩。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陳世榮律師行轉聘王證瑜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