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閔兆強

Case No.HCMA 420/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2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2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1年第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閔兆強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1年11月17日

判案日期:2011年11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11月23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32 章《公眾衛生及巿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 8A(1) 條及第23(1)(a)條;被判處定額罰款1,500元;附加罰款1,500元;訟費1,000元;合共4,000元。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判令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因上訴人就上訴事宜曾諮詢法律意見而須支付律師費10,000元及支付其他影印費等雜項,本席判令上訴人可得訟費共11,000元。以下是本席判令上訴得直的理由。

案情

3.特委裁判官將控辯雙方案情列出如下:

「 控方案情是這樣的:案發時,控方證人(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與一名同事在案發地點當值,光綫充足,證人看見上訴人橫過馬路時吐了一口痰在馬路面,當時大家面對面相距約兩米,證人截停上訴人,表露身份後,向他說明剛才隨地吐痰的違例,並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作檢控,上訴人拒絕,並說沒有吐痰,證人向上訴人指出痰液的位置,但上訴人仍然不合作。其後證人的上級到場協助並召警求援,最終警方到場後,上訴人交出身份證,證人向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證人在上訴人的照片(辯方證物D2)標記上訴人吐痰的位置。

上訴人選擇作供:案發時,上訴人正在橫過馬路,兩名食環署職員在他背後叫喚他數次:『先生,你隨地吐痰喎!』上訴人否認,證人帶領他到聲稱是痰液的位置,但上訴人看不到有痰液,他拒絕出示身份證因他沒有吐痰,證人帶上訴人行近行人路鐵欄並再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由於上訴人沒有吐痰,所以不肯出示。證人的主管和幾名食環署職員到達,並圍著上訴人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上訴人質疑現場沒有口水痰,為何要交出身份證。其後警方到場,上訴人向警員說:『無證據並且誣捏我!檢控是不合理!』上訴人最終都交出身份證,證人向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並說:『唔係我哋告你,係法官告你嘅。』

上訴人事後作出投訴,他堅持地上沒有口水痰液。上訴人被盤問時說,他從不認識證人,不知為何證人誣告他。當時現場有很多途人,兩名食環署人員包圍看守著他們聲稱有痰液的位置。

上訴人傳召警員PC949為辯方證人作供,他與同僚警員 PC52392到場了解事件,上訴人向他說:『我冇吐痰,捉奸在床,捉賊拿贓,無贓無證,唔可以俾告票我!』然後警員向食環署職員了解後,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及向他解釋食環署票控的權力。警員說現場路面骯髒,分辨不出是否有口水痰液。」

特委裁判官的裁斷

4.特委裁判官作出以下考慮分析:

「 本庭詳細考慮所有證據,包括上訴人的結案陳詞和他的呈堂相片,清楚舉證責任落在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所控的罪名,本庭謹記上訴人沒有前科,即過往的品格良好。

本案是單對單的情況,對於控方唯一證人的證供必小心處理和考慮。本庭接納和相信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他在庭上實話實說,沒有誇大或迴避,因此本庭接納證人的證供。本庭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他在庭上只是砌詞狡辯、無理取[鬧]、試圖卸責,本庭不接納他的說法,即證人的指控是出於誣告。警員事後到場,他們的證供亦未有令控方證據產生疑點。

本庭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因此裁定上訴人有關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定罪

5.上訴人提出兩項上訴理據:

(1) 審判程序有偏倚,定罪不穩妥。

(2) 無證據下判罪,定罪不穩妥。

6.就上述上訴理由,上訴人的書面陳詞相當仔細及詳盡,本席不打算將全部內容覆述。基本上上訴人指特委裁判官並無留心了解控辯雙方案情,特委裁判官無充分考慮究竟控方第一證人證言是否可信可靠、及在審訊時特委裁判官干預上訴人盤問證人。

7.上訴人指不論控辯雙方的案情都並非指上訴人正在「橫過馬路」;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在馬路上行走,「步行緊入康景街」,而上訴人則指他是「想過馬路」,但特委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控辯雙方均指上訴人當時正在「橫過馬路」。

8.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明言在地上有痰液,該證人認同上訴人曾向他指出地上無痰液,但他仍堅持地上有可見到的痰液。然而事後到場的警員 949(“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是他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的地方有痰液,但特委裁判官引導此辯方第二證人說分辨不到地上是否有痰液。

9.上訴人的案情是指控方第一證人無故從他後面叫停他,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當時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是面對面,上訴人投訴特委裁判官打擾了上訴人就此方面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的盤問。

10.另外,上訴人指出辯方第二證人警員 949的證供支持上訴人的說法:有4至5名食環署職員以站立圍圈方式圍著控方第一證人指稱上訴人吐了痰液的地方。雖然另一名警員 52392(“辯方第三證人”)的證供是他看見有5至6名食環署人員,他看不見他們圍著某一地方,惟特委裁判官祇道出警員52392的證供,無提及及考慮警員 949的證供。

討論

11.本席閱讀了審訊謄本後,認為上訴人所言並非無理。雖然上訴人當時是否正在「橫過馬路」可能並非關鍵之處,但特委裁判官在覆述控辯雙方案情時是不應有該錯誤之處的。

12.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是在地上仍可看見上訴人吐出的痰液,上訴人的證言是地上根本無痰液。就地上是否有可見到的痰液此範疇,警員 949的證言如下:

MR TANG盤問

問: 警員,喺你到場之後,你有冇見到食環署嘅職員,喺現場嗰度圍咗一笪地方咁樣呀係?係以人嘅方式,幾個人圍住一笪地方咁樣,你有冇見到咁嘅情形呀?

答: 圍住一個地方?

問: 一笪地方…

答:當時 …

問:…我唔係圍緊一個人呀吓,你明我講咩嘅?你明唔明白我意思先?

答: 當時呀?我當時見到成四至五個食環署職員喺度嘅。

問: 唔。咁呢四至五個職員,有冇話譬如人——以人——即係幾個人排喺現場嗰度,圍住一笪地方?譬如圍住一笪地下。

答: 有圍圈方式喇,如果佢有四至五個人喺度圍到圈方式咁企喺度。

官: 圍住乜嘢?

問: 圍住啲乜嘢呀,佢當時?

答: 當時佢話——因為佢話——當時佢就指證話佢吐痰嘅,咁佢又不時呢位先生同埋食環署嗰啲人就話,『當時喺邊個位置呀?』有指過出嚟嘅。

問: 唔。

官: 指個咩嘢位置呀?

答: 指個地下嘅位置囉。

官: 係。

問: 咁當時,你見到佢哋圍…

官: 指個地下位置係關於乜嘢?點解要指…

答: 當然佢話吐痰嗰個位置喇,因為佢係——因為佢係食環署同埋呢位先生,係為咗呢樣嘢而爭執。

官: 即係個痰液個位置,係咪?

答: 係嘞,係嘞。

官: 係咪?

答: 係囉。

官: 唔。

問: 咁你當時見唔見到有個痰液喺度?

答: 當時地下污糟,我係睇唔到。

問: 你係睇唔到?

答: 係,睇唔到。因為地下…

問: 好污糟?

官: 地下好污糟?

答: 因為街嘅地下通常都污糟嘛,你話指出到話吐痰嘅位置,我當時我係睇唔到有痰吖、定係污糟地方,我係冇法指證到出嚟嘛。

官: 唔。

問: 唔。

答: 明唔明我意思?

官: 即係話嗰個路面係好乾爽吖,定係點樣?

答: 路面係…

官: 有啲污糟吖?

答: 點樣講呢?譬如地下,一個地下,喺街通常都係個地下係污糟嘅地方嚟嘛,咁你話如果吐咗一個口水落去嘅,我當時我係見唔到有冇吐口水嘅痕跡喇,因為地下係好污糟嘛,我唔肯定喺邊個位置。

官: 分辨唔到定係乜嘢?係分辨唔到…

答: 分辨唔到,分辨唔到,係。

官: 唔。

問: 你係分辨唔到?

答: 係。」

13.地上是否有痰液在本案是重點,警員949的證供是當時他看不到有痰液,因為地方「好污糟」。正確的做法是向證人詢問當時地上有甚麼他可看見的東西,從而考慮是否有痰液在地上。

14.特委裁判官向警員949說「分辨唔到係乜嘢」,是一個引導性的問題,此引導性問題的內容包含了痰液是存在,祇是因地方不潔,警員949才不能分辨痰液在何處此意思。特委裁判官此做法令人感到他已先入為主,認定痰液是存在,祇是警員949不能分辨而已。特委裁判官詢問該證人時並非採取不偏不倚的態度。

15.另一方面,事實上警員949的確指出有4至5名食環署職員站立圍住據稱有痰液的地方。既然該地方有人圍住看守,無理由痰液會被人踐踏而消失,因此警員949的證供指他看不到有痰液,是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但特委裁判官不單無考慮兩名警員在是否有「圍住站立」此方面證供上的分歧作出考慮,反而不提及警員949對上訴人有利的證言,祇是道出警員52392指稱無見到食環署職員圍住站立此證言,特委裁判官是未有全面考慮有關證供。

16.至於上訴人指特委裁判官打擾他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他引用以下的對話(上訴文件第24頁C–N):

「問:咁樣嚟講,喺前面拍叫我,還是係喺後面叫我嘅先?

答: 我喺正前方截你嘛。

問: 你喺正前方截我。

答: 係。

問: 唔係响後面截我嘅?

答: 唔係。

問: 你有冇諗清楚先?

答: 諗清楚。

問: 咁你喺前方嗰時呢,我有冇入——我——你係咪大家睇到先?係咪呀?你睇到我,我睇到你,係咪?啱唔啱先?

官: 或者停一停先,好冇呀?你睇到乜嘢呢?

被告人:咁你講…

官: 第二啲人唔可以代你答,只係你自己睇到乜嘢,你自己先知你睇到乜嘢,有啲人可能目中冇人呢,可能你見到佢隻眼望住你,可能都可能望唔到你嘅,最緊要你自己睇到乜嘢先你自己知道,對方只可以回答你,佢睇到乜嘢,唔可以代其他人話畀其他人聽,你睇到乜嘢。

被告人:明白,明白。

官: 好。

問: 咁嚟講喇,你大家嚟講,你話响前面睇到我吖,叫我吖,我响前面,我冇見到你。

官: 你有冇見到佢,一陣間你自己講,好唔好呀?

被告人:係。

官: 佢唔可以代你答話…

被告人:得。」

17.基於上訴人的版本是控方第一證人從後叫他,上訴人在作出上述盤問時,明顯是想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在大家面對面,大家可以看到對方,而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穿了制服,上訴人會否在證人面前吐痰,從而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並不可信。

18.不幸在本案特委裁判官並不了解上訴人的目的,向上訴人指證人不能「代」他答。特委裁判官一方面著上訴人暫停,問他「睇到乜嘢」,但上訴人未有機會回應,特委裁判官已向上訴人指出其他人不能「代」他答,因此令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不能將他問題的重心道出。

19.本席明白特委裁判官的困難,但仍希望特委裁判官能耐心一點,盡量協助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20.在本案而言,本席不認為特委裁判官指其他人不能「代」上訴人答及特委裁判官弄錯了上訴人當時正「橫過馬路」此兩範疇足以推翻定罪。但特委裁判官以引導性的問題而得到「分辨唔到」此答案,本席認為特委裁判官的行為令一名對事件有認知的旁觀者認為特委裁判官已取代了主控的職能,並顯示特委裁判官並無保持客觀態度。(參考案例R v Yeung Mau Lam [1991] 2 HKLR 46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偉民,CACC190/2001。)

21.本案基本上是一「單對單」案件,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各執一詞,本案無其他獨立證據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反之,警員949的證言某程度上支持上訴人的案情,但特委裁判官並無保持客觀態度,定罪不安穩,因此本庭判令上訴得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盧慶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鐵樹

HCMA 398/2013 · High Court CFI
13 Feb 2014
2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麗珍

HCMA 340/2012 · High Court CFI
22 Jan 2013
2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偉達利工程有限公司

HCMA 58/2011 · High Court CFI
11 Aug 2011
2 shared cita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志雄

HCMA 616/2009 · High Court CFI
24 Aug 2010
2 shared citations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4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