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金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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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被原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兩個星期監禁,上訴人現在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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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5/2018 [2019] HKCFI 11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26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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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被原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兩個星期監禁,上訴人現在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簡而言之,控方的指控是,在2017年9月16日晚上大約九時半,在藍田港鐵巴士總站內一部扶手電梯上,上訴人以手拍Y女士臀部一下,事件被另一名女士X見到 (X亦稱有被上訴人踫撞)。Y作供說,她感到左邊臀部被人用一定力度的拍及掃一下,她擰頭向左邊對丈夫說有人摸她,當他擰頭向左邊時看見上訴人剛從其左手邊經過,附近沒有其他人,其後她聽到後面一名女士說剛才那個男子非禮她。盤問之下,Y說即使不是有另一名女士告訴她,她亦肯定是被人非禮,因為她感到是被手拍一下而且有少許力度,與意外碰到不同。 辯方案情 3.上訴人80歲,沒有刑事紀錄。他作供說,他晚餐時喝了酒,有些醉意。案發時,他便急趕著上廁所,匆忙間碰到兩名事主,但他沒有猥褻侵犯她們的意圖。 定罪理由 4.裁判官在考慮所有證供後,信納各名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判官認為Y的證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她作供時並沒有誇大,裁判官認為控方的證供排除了意外觸碰的可能性,他得出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觸碰Y是有猥褻意圖。 5.另一方面,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有考慮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但是認為他的證供不合情理。最終,裁判官裁定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6.由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代表上訴人的袁大律師及蔡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簡述如下:
7.上訴人反對定罪及判刑上訴。 討論 8.本席認為只需要討論上訴理由(一)及(三)。
9.這上訴理由指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期間多次加入「格鬥場」,參與主問控方證人,影響了審訊的公平性。 10.就主審法官的參與是否恰當及會否導致上訴法庭干預的原則,在女皇訴楊茂琳(譯音)案 [1991] 2 HKLR 46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偉民案CACC 190/2001已有詳細討論。雙方也不爭議原則,在此毋須詳述。 11.主審法官在審訊期間有管理案件的角色,他作出參與、甚至干預有時是在所難免。綜觀上訴人的書面陳詞及袁大律師今天在庭上指出裁判官的參與部分,裁判官重點皆在聚焦案件爭議及案件的流程管理。裁判官有責任澄清證據,他所問的問題並不顯示他代替了主控官的角色或對控方有所偏幫,他並沒有打斷或阻礙辯方的辯護思路。再者,裁判官的參與主要是關於控方證人辨認上訴人,但上訴人的身分在審訊至上訴根本不是受到爭議。 12.整體來看,裁判官的參與絕對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或者給人如此印象,這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3.這個上訴理由是指裁判官處理上訴人證供時犯錯,這點上訴理由令本席感到不安。 1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26段說:
15.按照裁判官的邏輯,裁判官是假定上訴人是在觸碰時知道觸碰到對方身體的位置;另一方面,裁判官認為如果是意外的話,上訴人是沒有理由會知道或在意觸碰到別人身體哪個部分,所以他得出上訴人的說法與意外觸碰的情況不符的結論。 16.袁大律師指出,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上訴人早已說明,他是在被截停之後才知道他的手揩到別人。袁大律師援引上訴人在盤問時的證供(見謄本121B至J行):
17.答辯人公正地指出,上訴人在主問及盤問時都有強調,他是在被截停後才知道觸碰到別人,但答辯人認為這個說法站不住腳,因為雖然上訴人認為「觸摸」不等於「揩」,但從他的證供可見,上訴人承認在關鍵時刻,他的手與據稱受害人左邊介乎腰及臀部的地方有身體接觸,亦清楚知道相關的部位。若然他是在被截停後才首次知道觸碰到別人的話,根本不會留意或說得出觸碰的部位,因為他根本不在意曾有觸碰發生。由此可見,上訴人的證供並不可信。 18.本席同意上訴人的證供可能不太可信。但重要的是,裁判官在整篇裁斷陳述書中,就只有第26段去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及說明不相信他的原因,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只是因為上訴人不可能在意外情況下碰到別人,而同時仍能在意碰到別人身體哪個部位,本席認為這個推斷並非必然。 19.再者,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從無提及上訴人在主問及盤問都說過,他是在被截停之後才知道他的手揩到別人,裁判官亦沒有說他不接納這一點證據,裁判官有可能是忽略了這證據。這一點證據是重要的,因為如果這是屬實而被忽略,裁判官否定上訴人說法的邏輯便沒有足夠基礎。 20.因以上理由,這個上訴理由是成立的。本席同意袁大律師的陳詞,上訴人的辯護可能未有被充分地考慮,這是可以推翻定罪。 21.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在重審角度而言,本席認為,申訴人的行為確是極為可疑,但是控方證據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排除意外這個辯護理由。 22.因此,其他上訴理由亦毋須再作討論。 結論 23.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之下,定罪並不安穩,下令定罪上訴得直是公正的做法,判刑上訴亦因此毋須再作處理,判刑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邵鈞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延聘的袁詠琳大律師及蔡兆昇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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