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鐵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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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9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876號)
判案書 1.本案原本有3名被告人,上訴人是第一被告人。他被控一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1](第一控罪)。他於荃灣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他監禁6個月,並命令他因之前案件被判處的兩個月緩刑監禁要即時服刑,且與本案的判處全數分期執行,共監禁8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處,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是簡單的,海關關員見上訴人從涉案單位走出門外燃點香燭,便上前表露身份和出示搜查令。隨後,關員發現9條不同牌子的香煙擺放在單位內一間房門旁的膠椅上,這些香煙是未完稅的。上訴人身上有該單位鐵閘、掛鎖和木門的鎖匙。單位中一張電費單顯示上訴人是該單位的電力帳戶持有人。 辯方案情 4.在原審時,上訴人有出庭作證,他的證詞有以下要點:
裁判官的裁斷 5.裁判官信納上述關員的證詞。其實,在原審時,控方的基本案情,是沒有爭議的,其中一項重要爭議點,是當時單位內是否還有另外兩個人。就這點,裁判官信納關員的證詞,當時只得上訴人一個人。 6.案中還有另一爭議點,是上訴人是否將單位分租了給第三被告人。裁判官口頭宣佈裁決時指出,單位由那一個人租用是沒有重要關係的,最主要的,是在案發時上訴人仍然有權進入這個單位。[3] 在裁斷陳述書中[4],裁判官說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不過,觀乎裁判官分析的上文下理,他應該是說他不相信上訴人所說,他只是約了朋友來打麻將,沒有察覺香煙的存在。看來,裁判官並沒有就上訴人是否還是該單位的租客作出裁斷。 上訴理由 7.代表上訴人的袁焌碩大律師提出了以下兩個上訴理由:
討論和考慮 8.在本案,並沒有足可證明上訴人曾處理相關香煙的直接證據。 9.裁判官根據以下事項作出他的定罪推論:
10.上訴人和該單位的關係,除了本人在場之外,他也是供電的登記用戶,而且有該單位的鎖匙。 11.不過,他說該單位已轉租給本案的第三被告人。 12.如上所述,裁判官沒有裁斷他是否不信納單位已轉租這方面的證詞。這裁斷涉及誠信評估,本席難以單憑文件上的資料,越俎代庖,作出判斷。 13.如果單位已經轉租他人,即使上訴人有單位的鎖匙,當天可以自由出入,並不表示沒有別人可以使用、或進出該單位。而且,上訴人也可能只是在關員出現前才到達該單位的。 14.當天,上訴人在那單位內已經有多久,控方沒有證據。上訴人則說自己到達了大約20分鐘,這方面控方未能舉證推翻上訴人的說法。 15.那單位位於一棟工業大廈,並非住宅,沒有正式睡床,難以為怪。以整體情況來看,尤其是那𥚃有3張麻將枱、一個放置了不少飲品的大型雪柜、一個製冰機,說那處是供人打麻將或消閒的場所,並不為過。袁大律師一方面批評,裁判官裁斷這單位是用作提供訪客麻將娛樂的場所,沒有充份證據支持;另一方面,他也指出,如果單位是這樣的場所,也反映會有不少人在那裏出入,上訴人未必一定是處理那些香煙的人。他也指出,在裁判官口頭宣佈裁決時,也只是說:上訴人可以處理那些香煙,反映裁判官並沒有肯定地裁決上訴人是處理香煙的人。不過,在這方面,袁大律師也同意,在法律上,即使上訴人不是香煙的物主,如果他打算用這些香煙招呼朋友、或前來打麻將的人,這也構成處理。 16.單單知道香煙的存在是不足夠的,要定上訴人的罪,他曾處理這些香煙,必須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顧及整體情況,上訴人在本案處境中的行為確實可疑,但是本席對證據是否支持定罪所須的結論,和裁判官持不同看法。 17.至於裁判官在審訊時是否不當地過份參與這一點,本席留意了,在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之後,裁判官主動問了他超過40條問題。 18.上訴法庭在楊茂林一案[5],在處理法官詢問證人是否恰當此範疇作出裁定。上訴法庭法官 (當時官階) 鮑偉華有以下的評論 (原文是英語,本席沿用上訴法庭法官 (當時官階) 楊振權在曾偉民 [6]案中的譯文):
19.楊法官在曾偉民一案亦就有關的法律原則再作闡釋:
20.代表答辯方的高級檢控官余國慧指出,裁判官的問題環繞三方面:
她並力陳,香煙的存在和位置,是案中的承認事實,證人在這方面也曾接受盤問,裁判官的問題只是就上述三項事情要求證人澄清而已,並無不當,也非過份參與。 21.本席不同意,裁判官的問題只有澄清之效。他作出的重要事實裁斷,不少都建基於從他所問而得的資料。綜觀整體情況,對事件有認知的旁觀者,是會認為裁判官取代了主控的職能,未能保持客觀之態度的。 22.本席認為,這上訴理據成立。 結論和裁定 23.基於上述兩個理由,本席認為定罪並不穏妥,因此裁定定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24.裁判官就本案對上訴人的六個月監禁和執行兩個月的緩刑 (分期執行) 的判處,也同時撤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余國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鄺志豪律師事務所轉聘袁焌碩大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