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慶中

Case No.HCCC 14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4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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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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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2年9月19日上午10時06分
出席人士: Ms Lily Yew,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啟誠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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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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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

獲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顯示,被告人於2011年9月16日在一車輛的前座抽屜中取出一小包白色物體,關員表露身分後,被告人下車逃走,並試圖鬆脫關員的控制。最終,被告人與兩名關員均摔倒在地上。當被告人被制伏後,關員發現他的左掌拿著一個密實袋,內有9小包危險藥物,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該些是「可樂」。其後,關員在車輛的不同位置找到合共76袋危險藥物。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該些是「冰」及「可樂」。有關的危險藥物最後被證實為:(一)11.59克可卡因,及;(二)11.2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為「冰」的危險藥物。該些危險藥物的市值約為兩萬四千多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32歲,接受教育至初中程度,未婚。案發時,被告人為一名清潔工人,月入約6,000港元。辯方指,被告人自18歲已開始吸服危險藥物,以致現時患有驚恐症及抑鬱症。方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是一名孝順的兒子,每月給予2,000港元作為父母的生活開支,除照顧行動不便的父親及曾患癌病的母親外,亦照顧身患精神分裂症的兄長,家人對被告人亦愛護有加。方大律師又指,被告人自2011年起定期助養兒童及作出慈善捐款。

被告人過往共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罪,另一項則是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被告人於2009年2月就這兩項控罪共被判監20個月,於2009年12月獲釋。然而,被告人於2011年9月又再次干犯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判刑考慮

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例中已指出,法庭可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處理判刑,(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家慶([2009] 4 HKLRD 851)等)。不過,無論採用哪一個方式,法庭最終的考慮還是整體的量刑基準是否恰當。就販運可卡因而言,在AG v Rojas([1994] 1 HKC 342)一案中,上訴法庭已指出,在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 370)一案就販運海洛英所訂下的判刑指引,是同樣適用於販運可卡因的。依據有關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為5至8年。至於販運「冰」,上訴法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一案訂下判刑指引。販運10至70克「冰」,量刑基準應為7至10年監禁。

以本案的案情考慮,本席認為採用綜合方式處理判刑是恰當的。本案的可卡因及「冰」的份量相若,但「冰」的毒性較可卡因為高。本席認為,就本案所涉及的11.59克可卡因及11.25克「冰」而言,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六年九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六年九個月扣減三分一為四年半監禁。除此之外,本案並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本席因此判處被告人四年半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