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峻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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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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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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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3月29日,在香港新界元朗藍天網絡,意圖使吳姓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佢。根據被告人同意嘅案情摘要,案發當日上午10時24分左右,喺藍天網絡電腦遊戲機中心,被告人走到事主嘅座位將自己手持嘅玻璃樽打爛,然後用爛玻璃樽插事主左面兩下,又繼續將爛玻璃樽壓喺事主面上,直至事主掙扎不再被抓住為止。事後,被告人逃去。事主被送往博愛醫院接受治療。 3.醫生證實,事主左眉有一厘米長嘅垂直線狀裂傷;左邊眼眶下位置亦有1厘米長嘅V型裂傷;耳前及耳後有5厘米長嘅細小線狀裂傷。事主喺16年3月31日完成檢查及再次縫針之後出院,並獲發病假至4月1日。 4.關於被告人嘅背景方面,為咗幫助本席判刑,本席索取咗被告人嘅感化官背景報告與及教導所報告。本席亦喺索取報告嘅時候向被告人表明,本席索取呢啲報告唔代表本席喺判刑上面有既定嘅立場,所有嘅判刑選擇仍然係開放嘅。 5.根據被告人嘅感化官背景報告,被告人現年20歲,案發時亦然。佢嚟自一個勞工家庭,父親係本地人,母親係內地人。父母結婚之後有咗被告人,被告人喺香港出世,但係出世之後冇幾耐就由母親帶返大陸養育。佢哋兩母子喺2002年(即係被告人6歲)嘅時候持單程證嚟香港與父親家庭團聚,但係父母呢一段中港婚姻喺2003年告終。父母離婚之後,被告人同父親居住,但係父親因為任職中港司機,長時間唔喺屋企,所以將被告人交畀佢自己嘅媽媽(即係被告人嘅祖母)與及被告人嘅姑媽照顧。 6.被告人係患有注意力缺乏過度活躍症,需要定期接受覆診。因為呢個病嘅緣故,被告人嘅成績一直係欠佳,但係喺小學嘅時候佢嘅操行係尚可嘅。然而去到中學階段情況每況愈下,佢唔單止係趕唔到學校嘅功課進度,而且行為上面亦都出現偏差。去到中四嘅時候,佢拒絕再接受呢一個注意力缺乏過度活躍症嘅治療,聲稱自己已經好番。去到中五,佢冇辦法完成學業,於是輟學。輟學之後,佢同一啲不良份子流連遊戲機中心、足球場等地方,無所事事。後來雖然短暫做過散工,最終係喺2014年9月1日因為喺公眾場所藏有攻擊性武器而被判進入勞教中心。對於今次嘅行為,被告人係因為衝動所致,而衝動嘅原因本席會喺稍後交代。 7.根據教導所報告,被告人嘅背景同背景報告裡面所講嘅大同小異,但係教導所報告特別提到一點,就係喺2014年被告人因為喺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而進入勞教中心之後,受訓完畢出到嚟,喺仍然受監管期間佢逃避監管,經常唔喺屋企,亦都避免同呢一個勞教中心嘅職員見面。因為咁嘅緣故,所以佢喺2015年8月18日至11月9日期間被再次召回勞教中心。 8.教導所報告認為被告人係一位頑固嘅年青人,對自己嘅問題視若無睹。但係經過今次嘅事件,喺羈留期間被告人表現合作,亦都對懲教署嘅職員有禮。佢承認錯誤,亦都感到難過,有悔改嘅心志。教導所嘅職員認為,為咗防止被告人嘅行為有進一步偏差同埋惡化,一段長時間結合監管嘅紀律式訓練會對被告人有幫助,而教導所嘅職員亦都係確認,被告人喺精神上、體格上亦都係適合教導所嘅訓練。 9.嚟到量刑,有意圖而傷人罪係一項嚴重嘅罪行,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由於每項傷人罪嘅背景不同,受害人嘅傷勢有異,故此上級法院並冇就呢種罪作出任何量刑指引。案例中提到呢類罪案嘅刑期一般係3年至12年不等,但法庭毋須視3年為最起碼嘅判刑,見HKSAR v Yuen Wai Kui CACC 280/2004、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2011] 1 HKLRD 1078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祿壽[2013] 2 HKLRD 194等。 10.上訴法庭喺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HKC 225一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嘅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力,而法庭亦須考慮到一啲嘅重要因素,包括:一,襲擊嘅預謀程度;二,背後嘅動機;三,施襲者嘅精神狀態;四,施襲者是否有受酒精或藥物嘅影響;五,襲擊嘅行為係個人嘅抑或係群體行為;六,使用武器嘅性質;七,使用暴力或侵犯嘅程度與及是否堅持侵襲;八,受害者嘅傷勢;及九,襲擊帶給受害者及其親人嘅影響。上訴法庭亦都指出,某些暴力行徑,例如涉及三合會嘅夥團襲擊,法庭必須作出強烈譴責及施以更強嘅阻嚇性刑罰。 11.另一宗嘅上訴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廸倫(CACC 112/2013)亦都提到一啲嘅加刑因素,包括公眾地方作案,事主跌倒之後繼續受襲,事主失去防衛能力之後繼續受襲,事主受到永久及嚴重嘅傷害等等。 12.返番嚟呢一件案件嘅案情。本席係雙方同意底下,睇過現場藍天網絡嘅閉路電視錄影咗呢件案件被告人嘅犯案過程,亦都睇過受害人嘅傷勢圖片。 13.就預謀程度方面,本席係同意呢件案件本身係冇預謀嘅成分,而襲擊嘅目的係因為被告人受到事主嘅挑撥。根據被告人對警方嘅講法,而控方亦都冇提出反對嘅,被告人襲擊事主嘅原因,係因為事主盜用咗被告人嘅面書賬戶,向被告人嘅兩位女性朋友係作出咗一啲涉及性騷擾嘅行動,後來畀被告人發現咗。被告人要求事主作出道歉與及向佢嘅異性朋友作出澄清,但係事主一直拖延,最後係拒絕咁做,以致係激怒咗被告人。而被告人當日嘅精神方面係冇特別嘅狀況,雖然喺閉路電視嗰處我哋睇到被告人喺施襲之前係曾經去過便利店買咗一樽低酒精含量嘅飲品,亦都係飲咗一啖,但係本席唔認為嗰一啖低酒精含量嘅飲品係對被告人嘅行為係產生啲咩嘢影響。 14.被告人今次嘅襲擊係一個個人嘅行為,佢所使用嘅係一個敲碎咗有尖角嘅玻璃樽。被告人嘅暴力、侵犯行為有一定嘅持續性,因為佢係用咗個玻璃樽插咗事主嘅面部兩下,跟住亦都繼續用玻璃樽係壓向事主嘅面部。至於受害人嘅傷勢,咁呢個係幸運地事主係冇受到永久嘅傷殘,佢嘅視力係冇受到影響。我亦都睇過佢嘅傷勢圖片,佢因為呢件事幹係「連」咗大概二十針左右,相信日後喺面上可能會留有一啲嘅傷痕,但係未至於係俗語所講嘅毀容,可能會有啲破相嘅情況。 15.喺呢件事裡面控方係確認受害人事主已經係原諒咗被告人嘅行為。而今次喺呢件案裡面有一個加重罪責嘅因素,就因為藍天網絡呢一個嘅遊戲機中心係一個公眾地方,本席係參考咗一啲判刑嘅案例,包括咗係AG v Low Wing Wah [1996] 1 HKC 345,喺嗰件案裡面答辯人與受害人係因為小事爭執而令到事主喪失咗一隻眼睛嘅視力。原審時候法官判處兩年九個月嘅監禁,呢一個係喺審訊之後所判嘅刑期。律政司不服,提出判刑覆核,上訴法庭認為考慮到案件嘅嚴重性與及事主受傷害嘅程度,審訊之後合適嘅量刑起點應該係5年監禁。 16.另一件案件就係HKSAR v Chow On(周安)(CACC 194/2005),喺嗰件案件裡面,申請人與受害人係因為小事彼此有一啲嘅磨擦,但係唔係出於事主嘅挑撥,於是申請人就用俗語所講嘅爆樽,係將一個爛嘅玻璃樽插向事主嘅面部兩下,亦都插向佢嘅胸口一下。事件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嘅傷害,令到佢右眼喪失咗部分嘅視力,亦都令到佢整個人造成百分之十嘅傷殘。原審時候法官係用五年半作為量刑嘅起點,呢個係經審訊之後嘅刑期。上訴法庭認為合適嘅量刑起點,考慮到申請人係43歲,有兩個襲擊嘅案底與及其他嘅因素,認為合適嘅刑期應該係四年半監禁。 17.喺呢件案裡面,案情畀剛才我所提到嘅兩件案為輕。第一,係因為有事主挑撥或者係觸怒咗被告人嘅情況在先;二來,就喺傷勢方面,事主所受嘅傷冇造成永久嘅視力喪失或者係永久嘅傷殘,當然係留有一啲嘅傷痕喺佢面上面,而事主亦都已經原諒咗被告人。喺咁嘅情況底下如果本席係要判被告人入獄嘅話,本席認為適當嘅刑期大概係三年半至三年九個月不等,呢個係經審訊後嘅量刑基準。但係喺被告人嘅情況嚟講,我考慮到被告人嘅年紀,佢嘅背景,考慮到被告人嘅前科,以致係佢嘅背景報告與及教導所報告,本席認為值得畀被告人一個更生嘅機會。雖然被告人自己係寧願坐監都唔去呢一個教導所,但係對被告人嘅主觀願望,本席係認為唔適合給予比重。 18.背景報告清楚指出被告人犯罪嘅原因係因為佢缺乏家庭嘅監管,亦都可能部分原因係因為佢嘅缺乏注意力過度活躍症係冇受到適當嘅藥物控制或者醫療幫助以致佢容易衝動。被告人學無所成、無所事事,呢個亦都係對佢嘅更生不利。本席認為教導所裡面嘅訓練呢個結合咗監管同埋教導,亦都有機會畀到被告人係學一技所長,係會對被告人嘅更生會有幫助。被告人現在仍然未滿21歲。本席認為為咗社會利益著想,亦都顧及到被告人嘅品性、過往嘅行為、犯罪情況之後,本席係信納使被告人喺教導所接受一段時間嘅教導會有利感化佢與及防止罪案嘅發生,所以本席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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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