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01/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August 2015.
1. 被告面對共四項控罪,分別為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一項「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罪(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訂立的《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3)及121(1)條,與及兩項「使用欠妥的車輛」罪(控罪三及四),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訂立的《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1)(b)及121(1)條。被告承認控罪二至四,並同意相關案情。就控罪一,被告否認控罪,但願意承認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由於控方不接納被告的答辯,本案需要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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