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澤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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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5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與受害人及其他人在天水圍一公共屋邨某處玩啤牌。被告人和受害人因為做莊的問題發生爭拗。被告人從腰包拿出一個三角銼,插在一塊木板上,受害人擔憂起來,便起身離開。被告人將那把三角銼擲向受害人,但打不中。受害人將該把三角銼拾起,掉進附近的矮叢裡,不過被告人再衝上來,並從腰包拿出另一把三角銼,插了受害人的左後腰一下。被告人後來逃去,並把那把傷人的三角銼掉進河裡。警方後來在矮叢找回第一把三角銼(即證物P1),該把三角銼全長九英吋半,銼身長三英吋半(見相片集P18第14號相)。警方亦在河裡撈回被告人用來傷人的那把三角銼,該銼全長8英吋,銼身長4英吋(見15號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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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17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2.被告人和受害人黃先生(54歲)相識已有兩年。 3.2015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與受害人及其他人在天水圍一公共屋邨某處玩啤牌。被告人和受害人因為做莊的問題發生爭拗。被告人從腰包拿出一個三角銼,插在一塊木板上,受害人擔憂起來,便起身離開。被告人將那把三角銼擲向受害人,但打不中。受害人將該把三角銼拾起,掉進附近的矮叢裡,不過被告人再衝上來,並從腰包拿出另一把三角銼,插了受害人的左後腰一下。被告人後來逃去,並把那把傷人的三角銼掉進河裡。警方後來在矮叢找回第一把三角銼(即證物P1),該把三角銼全長九英吋半,銼身長三英吋半(見相片集P18第14號相)。警方亦在河裡撈回被告人用來傷人的那把三角銼,該銼全長8英吋,銼身長4英吋(見15號相片)。 4.有人目擊事件的發生,向警方報告,受害人被送進醫院,屯門醫院急症室的張醫生診治受害人,認為他當時的情況嚴重,張醫生發現受害人左後腰有一處闊兩厘米的表面傷口,電腦掃描亦發現受害人左邊身體有一大塊腎邊血腫(perinephric haematoma),受害人被送進深切治療室,翌日轉到外科病房,醫生為受害人那個表面兩厘米闊的傷口縫針。受害人在醫院留醫,情況一路轉好,他在2015年6月30日離院,前後留醫一共十二天。張醫生所寫的報告是證物P13。 5.屯門醫院另一位醫生毛醫生在2015年8月19日為受害人的傷勢寫了另一份報告,這是證物P14。毛醫生說,受害人在2015年7月29日到該醫院的泌尿科覆診,看來已經康復。受害人對醫生表示他彎腰時有困難,不過電腦掃描顯示受害人的身體並沒有異常情況。 6.控方在庭上表示,受害人並沒有出現任何後遺症或值得關注的情況。 7.被告人在案發當天,即已被警方拘捕,起初他只承認和受害人互相推㧬,但他回到警署後,就和盤托出實情。被告人說,他袋有那兩把三角銼,是用來自衛的。 案底 8.被告人現年56歲,他在1981年至2015年有八次被定罪的紀錄,他在1981年,有一次在公眾地方打架的紀錄,2004年,他有襲警的紀錄,2008年,他在同一宗案件中犯上多項涉及暴力的罪行,包括普通襲擊、拒捕及襲警。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已退休,他和家人同住,案發當晚,被告人飲多了酒,他雖然知道自己的作為,但自制能力受到影響,被告人和受害人因為玩牌做莊的問題而發生爭拗,先則口角,互講粗口,後來被告人不智地拿出第一把三角銼來插著木板上,再擲向受害人,被告人後來更不智地拿出另一把三角銼追著受害人,插了對方一下。不過律師說,受害人受傷不是很重,現已完全康復。律師又說,被告人在被捕後和警方十分合作,和盤托出實情,被告人現已十分後悔。律師呈上被告人自己寫的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人表示悔意,他說以後不會再犯。被告人的家人亦為他寫求情信,家人表示被告人在獄中已經信主,決心改過自新,他們請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10.律師正確指出此類傷人案並沒有判刑指引,律師提及幾宗案例,包括三宗區域法院傷人案的判刑案例與及兩宗上訴庭的案例,那三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的案情和本案並無關連。至於兩宗上訴庭的案例,即陳駿達案(CACC 317/2012)和Ma Tik Lun Dicky案(CACC 112/2013),則說及一些傷人罪的判刑因素,包括襲擊者是否有預謀、他是否糾黨行兇、他的動機為何、他的精神狀態如何、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案中涉及什麼武器與及暴力、被襲者的受傷情況、所受損害程度與及是否受到深遠影響。 11.律師指被告人當晚沒有預謀犯案,被告人當時帶有的兩把三角銼是打算用來自衛的,因為被告人怕在那處受到別人襲擊,他不是帶備武器去打算傷人。律師指被告人當晚受酒精影響,自制能力弱了,所以和受害人爭拗起來變得激了,不智地先拿出一把三角銼來嚇人及擲人,後來再拿出另一把三角銼來插傷受害人,不過被告人只是插了對方一下,受害人的傷勢不算很嚴重,現已完全康復,並沒有甚麼後遺症。律師叫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12.此類有意圖而傷人罪並沒有判刑指引,判刑要視乎案件的整體情況,考慮眾多因素。上訴庭在陳駿達案與及Ma Tik Lun Dicky案已說過一些重要的考慮因素。 13.被告人帶著三角銼在身作自衛實屬不智,但本席接納辯方律師說,他帶備該等三角銼只是打算自衛,並沒有預謀傷人。當晚,被告人受酒精影響,自制力弱了,和受害人吵得興起,一時失去理智,先拿出一把三角銼來嚇對方及擲向對方,但對方已避開他,被告人還是控制不了自己,再拿出另一把三角銼來追前去插了對方一下。不過,看來被告人當時也不是全力進擊對方,那一下插傷並沒有傷及受害人的重要器官。 14.不過,三角銼始終是危險的武器,被告人將三角銼插進受害人的左後腰,其實可以造成很大的傷害,幸好他當時插得不深,只造成一個兩厘米闊的表面傷口和內裡的一些出血情況,沒有傷及受害人的任何器官。受害人在醫院休養後十二天後出院,現在沒有甚麼後遺症或受到深遠影響。 15.被告人現年56歲,他早年有一些暴力案底,但2008年後,他所犯的只是輕微的賭博行為。 16.本席考慮了本案的一切情況。本席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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