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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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與受害人(控方第一證人)均為南丫島發電廠3期行政大樓地盤的砌磚工人。於2022年3月28日下午約5時,在完成工作後。被告人和受害人各自在不同房間更換衣服準備收工。受害人在更衣時察看手提電話,發覺被告人在一個由工友組成的WhatsApp群組,以相片及語音訊息批評受害人的工作做得不好,受害人甚為不滿,走去找身處另一房間更衣的被告人理論,兩人在房間內展開激烈口角。期間另一名工友(控方第三證人)入內勸交,並與受害人一起離開該房間,行出走廊。

Cited by 1 case ·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C 931/2022[2023] HKDC 158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1/2022

[2023] HKDC 1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書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3年11月3日
出席人士:  蔡順昌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振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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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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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案情

2.被告人與受害人(控方第一證人)均為南丫島發電廠3期行政大樓地盤的砌磚工人。於2022年3月28日下午約5時,在完成工作後。被告人和受害人各自在不同房間更換衣服準備收工。受害人在更衣時察看手提電話,發覺被告人在一個由工友組成的WhatsApp群組,以相片及語音訊息批評受害人的工作做得不好,受害人甚為不滿,走去找身處另一房間更衣的被告人理論,兩人在房間內展開激烈口角。期間另一名工友(控方第三證人)入內勸交,並與受害人一起離開該房間,行出走廊。

3.但兩人在走廊行了十多米時,被告人手持一柄約尺半長的斧頭從房內怒氣沖沖地追出,並以該柄他開工時用來斬磚的斧頭迎頭劈向受害人,受害人起初以手臂格擋,但被告人繼續向他砍劈,到控方第三證人大叫:「唔好劈,有咩事坐監你就死喇!」被告人才停手,把斧頭放在地上。

4.當時戴着一頂鴨舌帽的受害人頭部被該斧頭砍了不只一下,血流如注,送抵醫院時清醒,頭部左側有一處3厘米的傷口,前額有另一處2厘米傷口,這兩處傷口均需要縫合;受害人左側胸壁及左前臂均有多處輕微觸痛。傷口經縫合及包紮後獲准出院。沒有資料顯示受害人受到任何永久傷害。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沒有案底。

6.背景報告指出,他現年27歲,1996年在福州出生。被告人父母在他年幼時離異,他與妹妹是由母親及嫲嫲撫養成人。被告人在內地升上中學不久便因學業成績欠佳而輟學。他於2013年來港定居,之後大部份時間從事地盤工作,近期平均月入約20,000元。他於2017年結婚,太太是家庭主婦,育有一名就讀小一的6歲女兒。他與母親、太太和女兒同住於一個剛被分配得到的公屋單位。被告人是家庭唯一的經濟支柱。

7.報告披露被告人的太太患有精神病,於2019年出現情緒問題,會無故咬被告人、咒罵被告人的母親及將其物品丟棄在梯間;於2021年開始病發,並於該年9月因掌摑女兒而引致「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介入,並安排女兒在一個緊急寄養之家暫住了個多月。而太太則因為在精神及情緒困擾下將自己的頭部撞向牆壁及咬丈夫而於同年10月6日被送往仁濟醫院,兩日後轉往葵涌醫院入院治療,於同年11月22日出院;出院後需定期接受精神科複診。因情況轉差,太太於2023年8月28日再次被送往葵涌醫院接受住院精神治療,之後雖然情況有所改善,但至令仍未知道何時能夠出院。

8.太太病發後,照顧女兒及家務的責任落在被告人和他的母親身上。

9.太太表示被告人是位好丈夫、好爸爸,相當遷就她的情緒問題及支持她的康復,她擔心如果被告人被判監,她在社區的康復便會失去丈夫的陪伴和支持。

10.被告人的母親及妹妹都表示被告人與女兒關係密切,在養育女兒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雖然她們會從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團體尋求經濟援助及福利支援,但她們恐怕若被告人長期不在家,整個家庭便會崩潰。因此家人均懇求法庭處以被告人非監禁式刑罰。

求情

11.代表被告人的黃振榮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明白背景報告內容。大律師繼而指出,被告人干犯此案前一直奉公守法,把自己的時間奉獻於工作及家庭,對家人尤其是其患有精神病的太太照顧有加,對太太的精神問題十分忍讓。太太由於擔心被告人於本案的牽涉而病情加深。被告人明白現今的家庭境況部分是因自己在案中的行為而引致的,而自己亦會因本案而被判以監禁,唯望法庭儘量減輕他的刑期,好讓他可以儘早恢復對家人的照顧。

12.辯方呈上兩封分別來自被告人的母親及妹妹的求情信,兩人均表示被告人顧家及樂於助人,亦提及被告人的家庭狀況,與及失去被告人支持的苦況,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判刑

13.被告人所犯的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14.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確立了涉及有關罪行的刑期是由3年至12年不等[1]

15.HKSAR v Chan Chun Tat陳駿達)[2013] 6 HKC 225案,上訴法庭在判案書第49段列出判刑時可以考慮的各項因素,包括:(i)  襲擊的預謀程度;(ii)  襲擊的背後動機或原因;(iii)  施襲者當時的精神或情緒狀況;(iv)  施襲行為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v)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vi)  使用的武器種類;(vii)  所涉的暴力程度及襲擊的持續性;(viii)  受害人的傷勢;及(ix)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其親近的人的影響。

16.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案指出這類案件的加刑因素為:(i)  被告人是主腦;(ii)  夥同其他人行兇;(iii)  襲擊並非源於挑釁;(iv)  在公眾地方犯案;(v)  事主在跌倒後繼續受襲;(vi)  事主在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受襲;(vii)  事主受到嚴重及永久傷害;(viii)  被告人被警方接見時就案情誤導警方,顯示出沒有悔意。

17.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案,上訴法庭於判案書第11(a)  段指出,若然犯案者在爭執中或在輕微挑釁下以致命武器如刀(knife)或切肉刀(chopper)襲擊受害人,法庭會處以更嚴厲的懲罰作為阻嚇。

18.被告人所使用的斧頭,無疑是一件致命武器。他並非是受挑釁而對受害人砍劈,而是在兩人激烈口角後,受害人已離開爭執發生的房間,在受害人手無寸鐵及沒有挑釁的情況下,向受害人砍劈了不只一下,令受害人即時頭破血流。

19.幸虧受害人當時戴着一頂鴨舌帽,斧頭的刀刃才沒有直接與他頭部的皮肉接觸,砍擊在頭髗的力度亦可能因此而某程度上被擋去了,不然的話,受害人的傷勢必然更重,甚至有性命危險。

20.受害人的頭骨沒有受傷,並可以在傷口被治理後出院,實屬萬幸。但他尚算不太嚴重的傷勢只是量刑因素之一,法庭還須顧及被告人以斧頭砍劈受害人頭部這個嚴重的傷人行為和意圖。

21.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對唐健帮及其他人 [2023] HKCA 896案判案書第40段說:

「上訴法庭在Chan Chun Tat案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之所以屬於嚴重罪行,是因為犯案者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在此意圖支配下所產生的後果,可以是極為嚴重的,而假如傷者因襲擊致死,犯案者便可能被控告「謀殺」罪;更關鍵的是,常識告訴我們,當犯案者意圖造成這等嚴重傷害時,他未必可以準確控制對他人身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而襲擊可隨時變為致命性的。故此,雖然受害人的傷勢會是量刑的其中一個因素,但相對於犯案者意圖造成對他人身體嚴重傷害這點,前者或許反而變得較為次要。」

22.HKSAR v Chamadia Akash Kanji CACC 58/2011案的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告人的女友與他分手後結識了受害人。被告人力勸女友離開受害人但不成功。被告人在女友面前以一柄錘子從後擊打受害人頭部一下,導致後者頭部流血,而該柄錘子亦頓時斷成兩截。受害人頭顱枕部因而受到兩處分別為2厘米及3厘米的裂傷,需以5針縫合,及給予6天病假。法證醫生認為以該錘子擊打受害人頭部該位置一下足以導致骨裂及可以致命,雖然死亡的可能性非常低。原審法官以三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被告人28個月監禁。在駁回被告人的刑期上訴時,上訴法庭認為以該案案情而言,其刑期偏輕。

23.本案受害人傷勢與Chamadia案所涉傷勢相若,但所用的兇器較錘子更具殺傷力。涉及本案的斧頭雖然刀鋒已不大鋒利,但仍有相當重量及甚為堅固。若受害人的頭部不是被所戴的帽子遮擋着,他的傷勢肯定會更為嚴重。本席認為本案整體而言較Chamadia案稍為嚴重。

24.本席對被告人的家庭狀況深表同情,但被告人所干犯的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唯一合適的懲處是監禁刑罰。

25.以本案案情而言,3年8個月的量刑起點是為恰當。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加上其難以置信的自辯證供,可謂毫無悔意可言。雖然背景報告指出被告人現今後悔他在案中的作為,這個遲來的口頭悔意對減刑沒有甚麼幫助。但有見被告人初犯,與及他的家庭狀況,本席酌情給予他2個月的刑期扣減。

26.被告人因此被判監禁三年半。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HKSAR v Yuen Wai Kui袁偉渠),未經彙編,CACC 280/2004,[2005] HKLRD (Yrbk)  343;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未經彙編,CACC 2/2012;律政司司長 訴 唐健帮 [2023] HKCA 89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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