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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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傷人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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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2018 [2018] HKDC 1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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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傷人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案情 2.受害人林先生是被告的父親。被告與父母在上水一幢公屋10字樓的其中一個單位(「該單位」)同住。 3.2017年10月26日早上5時或6時許, 被告在該單位內用菜刀斬傷林先生。林先生遇襲後離開該單位, 走到大廈地下大堂坐在地上。他的頭部和頸部流血。他的衣服染有血漬, 地面亦有血。 4.同日早上約6時28分, 警員14674 (PW1) 和警員11784(PW2)及其他警員到達該大廈。他們在地下大堂見到受傷的林先生。PW1替林先生進行急救和處理他的傷勢。其他警員則乘坐升降機前往10樓。當升降機門打開時, PW2看見被告的母親坐在地上, 及被告在她的旁邊。PW2看見被告的左臂背部有約7吋長刀傷。當時被告沒有武器, 但不斷大叫及手舞足蹈。PW2要求被告冷靜, 被告卻不斷將頭撞向地上。為了被告的安全, PW2將被告鎖上手銬。被告的母親跟著帶PW2進入該單位內。PW2在被告的枕頭底發現一把染有血漬的菜刀。 5.PW1在地下大堂繼續處理林先生的傷勢直至救傷車的救護員到場接手處理為止。救護員觀察到林先生的傷勢包括: (1) 頭頂位置有3至4處刀傷; (2) 左面有一處刀傷; 和 (3) 頸部有一處刀傷; 各處刀傷長約6至10厘米。 6.當天早上約6時50分, PW1以傷人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 被告說: 「我憎咗阿爸好耐, 所以斬佢。」被告其後被送往青山醫院。 7.警員2222(PW4)其後在被告的伯父面前與被告進行了兩次會面。總而言之, 被告在警誡下供稱, 他的父親曾經在10月18日責罵他, 他們自此之後不再對話。事發當日, 被告在早上5時左右到廚房喝水, 他喝水後走出廚房, 父親從父親的睡房走出來, 兇惡地望著他, 並且質問他在做甚麼。他感到非常憤怒並且失控, 拿起菜刀斬向父親多次。他記不起斬父親那個位置, 只知道因為很憤怒而不停地斬。他和父親的嘈吵聲弄醒母親。母親叫他停手, 父親亦用手攬著他與他糾纏, 他們3人最終推撞至父親的房間。他與父親跌倒地上, 菜刀亦跌在地上。母親走出單位求救。當父親不停地叫他冷靜時, 他不再憤怒, 而且當他見到很多血時, 他感到十分驚慌及混亂。他的父親跟著離開該單位。當他獨自一人時, 他看見滿地血漬而被嚇呆。由於感到驚慌, 他於是把菜刀放在他的枕頭底, 跟著離開單位找尋父母。當他走到升降機大堂時找到母親, 但見不到父親。 8.控方呈上兩份有關於林先生的醫療報告。報告顯示, 林先生的面部、頭部、頸部、左前臂和背部有多處刀傷, 傷口需要縫針處理。林先生留院接受治療直至2017年11月1日。本席要求控方提供林先生傷勢的更詳細資料。根據主控官向北區醫院急症室鄧醫生作出的口頭查詢, 林先生入院時, 他的頭部和面部共有9處刀傷、左前臂有一處刀傷, 和背部有6處刀傷。至於這16處刀傷的形狀、長度和深度, 鄧醫生沒有保持詳細資料。鄧醫生只可以說出, 林先生在面部的刀傷較為嚴重, 因為傷及林先生的肌肉和血管, 需要即時縫針和止血。辯方大律師說明, 辯方同意主控官向本席提供的進一步傷勢資料。 9.當被告認罪時, 他承認在該單位內非法及惡意傷害父親。 犯罪紀錄 10.被告是初犯。 個人及家庭背景 11.被告在1996年3月12日在中國大陸出生, 當他兩歲時於1998年移居香港。他是家中獨子, 現時22歲, 未婚, 與父母同住。他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四。當他就讀小學時, 他患有過度活躍症。他在2016年於大型連鎖傢俬店任職, 但在2017年二月因為精神問題企圖自殺後便失業, 然後在2017年6月開始任職裝修工人, 於公屋做油漆的工作, 日薪150元, 每月收入不穩定。 從2015至2017年10月, 他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 因本案被扣押後才停止吸毒。被告的父親現時54歲, 任職點心師傅, 月入約兩萬元; 母親現時42歲, 任職店員, 月入約9,000元。 判刑前報告 12.在被告被捕後當案件仍在裁判法院處理時, 裁判官傳召了兩份有關於被告是否適宜答辯的報告。兩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 被告的精神狀態穩定, 他的問題源自性格和濫用可卡因。醫生認為被告沒有需要住院接受精神治療。 13.根據感化官的報告, 被告自小經常受到父親體罰, 母親亦受到父親的暴力對待, 因此, 他害怕及憎恨父親, 令到他的學業成績和工作不理想, 這亦導致父親對他作出更多的暴力對待。但另一方面, 被告的傳統思想令他感到必須考順和愛護父母。因此, 被告受到這些矛盾情緒的煎熬。被告希望這次事件可以令到父母重新考慮家庭的將來。被告希望在獲釋後可以與他的伯父同住, 避免與父親再發生衝突, 及打算努力工作維持生活。被告的伯父經已承諾可以提供居所, 他的僱主亦表示願意繼續聘用被告。 14.臨床心理學家認為, 被告過著不幸的童年。父親暴躁, 經常因為小事責罵被告和向他施行體罰; 父親亦對母親使用暴力。被告在這樣的環境下長大, 為人變得不成熟、責任感不足、自我中心、敏感、悲觀和衝動。被告與他的父親有著矛盾的關係。一方面, 他對父親感到不滿和憤怒; 另一方面, 他希望得到父親的愛和認同。當他的希望不能實現時, 他感到非常沮喪, 試圖透過飲酒和吸毒來處理他的負面情緒。心理學家認為, 被告是出於憤怒和報復襲擊他的父親, 他亦因為飲酒和吸毒令到他控制衝動的能力減弱。對於今次犯罪, 被告表現出心存悔疚, 但由於被告對他的問題認知不足, 亦對使用暴力合理化, 因此, 被告重犯的風險屬於中度至高度。 減刑陳詞 15.辯方大律師力陳, 本案是一宗倫常悲劇。大律師替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 在信中被告說出他與父親的關係和犯案的原因。被告指出, 他自小不是在良好的環境下長大。他的母親是內地人。當他小時未能來港定居, 所以經常居無定所。父母的婚姻關係亦不穩定, 他們經常吵架甚至動武。就著父親對他的管教, 被告說, 由於父親的教育水平不高, 所以父親管教他的方式十分粗暴, 經常對他使用粗言穢語並且施行體罰, 導致他自幼便很害怕父親。即使在他長大後, 父親依然對他採用相同的行為, 令到他對父親心存這個陰影, 其後再加上龐大的生活壓力, 他產生自殺傾向及患上了抑鬱症。在案發前的2017年10月18日, 被告曾經與父親吵架[1]。當時父親使用粗言穢語責罵他, 令到他不能睡覺, 精神處於緊張及混亂狀態。在案發日, 他在廚房飲水, 看見廚房內有一把刀, 突然產生自殺念頭, 父親卻突然從陰暗處出現並且喝罵他。他被突然而來的情況嚇到, 以為父親又會傷害他, 心中產生恐懼, 一時情急及不能控制下傷害了父親, 直至他冷靜下來才知道發生了甚麼事情。被告指出, 在事發後他一直感到痛心和內疚。在扣押期間, 父親在身體復原後便來探訪他。父親不單止沒有責怪他, 反而怪責自己過往曾經對被告做出不當的行為。被告得知父親的態度後更感到自己不應該傷害父親, 發誓日後必會考順父母。被告指出, 他和父親之間經已沒有隔膜和心結, 他們正在努力改善彼此溝通的缺點。 16.辯方大律師亦強調,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亦沒有使用非法暴力的紀錄, 被告當時的行為與他的性格不相符。被告完全沒有傷害父親的預謀。他只是在廚房見到刀, 而父親就是在不遠的距離。當被告回復清醒時, 他感到非常驚慌, 於是即時收起刀, 並且四處找尋父母, 及試圖想出他這樣做的原因。大律師指出, 被告在被捕後從來沒有申請保釋外出, 目的就是要讓自己面壁思過, 亦斷絕自己與損友和毒品的接觸。被告的父親亦作出改變。父親過往是中港司機, 長時間不在家, 婚姻關係不好, 經常與妻子吵架, 影響了被告。但在事發後, 父親轉行任職點心師傅, 留在香港工作, 與被告多些溝通和支持被告。 17.大律師亦指出, 被告的父母從來沒有向警方作供來指控被告, 控方只是單憑被告的招認作為檢控基礎。被告亦即時認罪, 並且得到父母和其他親人的支持, 他們來到法庭支持被告, 再加上被告在案發時有抑鬱症, 及父親有望完全身體康復, 而家人的關係經已改善, 被告是有希望可以重新做人, 故此希望法庭輕判被告。 判刑理由 18.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 最高的刑罰是監禁3年。由於傷人罪可以在千變萬化的情況下發生, 減刑因素亦可以有很大分別, 因此, 這項控罪沒有判刑指引。 但是, 法庭在考慮刑罰時必須考慮被告的罪責。 19.第一、被告在襲擊林先生時使用可以致命的武器。他用菜刀多次斬向林先生, 對林先生的身體造成多處傷害。上訴法庭經已多次指出, 法庭不會容忍任何人因受輕微挑釁或與人爭吵時使用刀刃這一類的致命武器來襲擊他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 法庭必然會採用較嚴峻的刑罰以起阻嚇作用: 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2], 香港特別行致區訴黃祿壽[3]。 20.第二、林先生的傷勢嚴重。林先生的身體有16處刀傷。雖然急症室醫生沒有記錄每處刀傷的形狀、長度和深度, 但根據救傷車救護員的觀察, 林先生的各處刀傷長約6至10厘米, 而這些刀傷出現在林先生的頭部、面部、頸部和背部, 大部份是人體較為脆弱及極容易受到致命傷害的地方。被告向林先生斬了16刀, 當時他的行為只可以用「瘋狂」來描述。另一方面, 由於醫療報告並不詳盡, 亦沒有方法可以取得進一步的資料, 本席只可以假設林先生最終可以完全康復, 沒有遭受永久性的傷害。在這方面, 對林先生甚至乎對被告而言, 可以說是非常幸運。 21.第三、即使林先生在被告飲水後以兇惡的眼神望著被告並質問被告在做甚麼構成挑釁, 林先生的挑釁程度是相當輕微, 被告的反應完全超出合理的範圍。 22.從以上各點可見, 毫無疑問, 被告的罪責是嚴重的。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也不諱言, 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本席同意。根據被告斬傷林先生的前因後果和經過, 及林先生的傷勢的嚴重程度, 本席裁定, 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是監禁。 23.至於定量方面, 本席採用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 24.就著減刑因素方面, 本席接納, 被告是基於一時衝動和失控而犯罪。案情顯示, 被告長期受到父親的責罵和體罰, 亦在案發前從來體會不到父親的愛護和尊重, 導致被告對父親的怨恨日積月累。在本案發生前大約一星期, 被告更因為遺失和補領身份證一事受到父親的斥責, 兩人其後沒有再交談, 被告心中的憤怒沒有得到適當的舒緩, 他的精神狀態一直是緊張和混亂。直至事發當天, 被告亦因為父親的語言和表情令到他誤以為父親又會有如過往將會對他使用暴力, 他在情緒爆發和衝動下干犯本案。本席認為, 被告的性格缺陷和不當使用暴力與他長期受到父親的語言和身體暴力對待有著直接的關係, 被告在案發時的衝動和失控亦可說是由父親一手做成。在這種情況下, 本席認為, 被告的罪責較一般單向蓄意用刀傷害受害人的犯案人稍為輕微。因此, 本席將量刑起點降低6個月, 即刑期降低至監禁24個月。 25.另一方面, 由於被告適時坦白認罪, 他可以得到減刑三份之一。但除此之外, 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26.就著刑期應否即時執行, 本席認為, 本案沒有任何一點求情理由可以構成法庭下令暫緩執行刑期的理據, 更遑論根據法律的規定, 就著傷人罪, 法庭無權判處緩刑。因此, 被告必須即時服刑。 27.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判處被告即時監禁16個月。 28.從被告和林先生的表現, 本席相信他們經已知道自己的不是, 亦經已開始努力改善他們的關係。本席給予他們無限的祝福。從本案的發生, 本席亦希望所有做父母的人知道, 家庭暴力不單止不會令到子女成長, 反而會摧毀子女的前途和幸福。再者, 當子女不能再忍受他們時, 他們最終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但願這些案件不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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