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理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60/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anuary 2020.

1. 上訴人與另外兩名被告,共同被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干犯三項控罪,即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及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及第39條。上訴人是案中的第一被告,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就各項控罪分別判以上訴人15個月、12個月及9個月監禁,各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上述三項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260/2019[2020] HKCFI 57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60/2019

[2020] HKCFI 5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6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理維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20年1月3日
判案日期 : 2020年1月3日

案書

1.上訴人與另外兩名被告,共同被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干犯三項控罪,即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及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及第39條。上訴人是案中的第一被告,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就各項控罪分別判以上訴人15個月、12個月及9個月監禁,各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上述三項定罪,提出上訴。

2.在案中,第二被告沒有出庭應訊,而第三被告則被裁定毋須答辯,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出,案中的主要爭議點及案情如下:三名受害人包括第一及第二證人羅柏榮及李昊燁先生,與及一名沒有出庭的羅思慧女士,曾遭多人於案發時間及地點圍毆。這並無爭議,唯一爭議是上訴人是否參與其中。

控方證供

3.如裁判官所引述,第一控方證人,羅先生現年28歲,於2018年9月24日晚上9點30分後,與上述李先生、羅女士及葉梓旋到達卡拉OK唱歌消遣。葉梓旋於凌晨一時許離開,餘下三位逗留至凌晨大約3時30分。羅先生指當晚他們飲用了不足三支Black Label,每支容量是700毫升。他離開卡拉OK時,李先生在扶手電梯上較他前一級,而當時由於夜深,商場內的扶手電梯已沒有運行,而在他後方的是羅女士,他的前度女友。由於羅女士突然與對面扶手電梯上的男子口角,迅即他們便被不少於十名男子在電梯頂部圍毆。

4.羅先生指出,與羅女士口角的是一位年約30至40歲,身穿Polo上衣及長褲的男子。於案發後八天,即10月3日,他在認人行列中認出上訴人為這名男子。羅先生指他身型大隻,高約1.75米,沒有戴眼鏡,短髮,當天的衣服右邊袖上印有號碼「28」。在庭上,羅先生指出上訴人正是這名男子。

5.閉路電視(P9)拍攝了三名受害人遭圍毆的情況。羅先生指襲擊他的人從四方八面而來,整個襲擊源於上訴人質問羅女士在盯甚麼,然後在十多秒時間內,便有一群二十多歲的男子向他頭部及上半身施襲,羅先生不時需要舉起雙手保護頭部。他形容整個襲擊分成兩個階段,兩者中間曾有兩至三或三至五分鐘的停頓。第二階段的襲擊主要是有兩至三人從卡拉OK方向出來攻擊他及羅女士。他目擊羅女士曾在第二階段被二十多歲的白衣人攻擊及掌摑。由於他保護羅女士,他的頭部再度受襲大約三至五分鐘。最後,由於有人高呼警察快到,著眾人趕快離開,兇徒於再次襲擊他數次之後始逃離。

6.羅先生與女友被送往醫院治療。羅先生表示當時感到十分疲倦、頭暈,及渾身痛楚。醫療報告顯示,他右頭血腫及瘀傷,眼窩底及鼻骨折。他表示當晚沒有醉酒,當他離開卡拉OK時是清醒的。10月3日的認人程序,目的是辨認襲擊他的人。他指當日在扶手電梯頂部有從卡拉OK射來的燈光,因此他的視野清晰。雖然他未能觀察到全部施襲者,但他記下那位與羅女士發生口角的上訴人。他記得上訴人毆打他,但不能確定他有否傷害羅女士。

7.他憶述第一個被他辨認出來的男子(第二被告)曾表示當天是他的生日,然而,他沒有在法庭出現。上訴人則是第二名被他辨認出來的。他記得當天上訴人在第一階段的中段,當施襲者開始散去,他從電梯的下方上來,襲擊他的頭部一次。由於他以為施襲者正要散去,故此當時未有防範,當他再次採取防範措施時,便遭多人以拳頭襲擊。當刻,他未能確定上訴人有否參與。羅先生表示,由於上訴人擊打他時未有防範,故此,他便能正面清楚看見後者的樣子約一至兩秒。

8.當人群在第一階段結束時離開,他沒有注意上訴人有否留下。然而,在第二階段開始時,上訴人是其中一名從他身後而來的男子。上訴人當時對他說,「肥仔,知唔知乜嘢叫做禍從口出?」(參考P9,頻度07,03:43:13時),然後襲擊他。羅先生指,當晚現場燈光與P7(5)、(6)相片所見的相似。至於2018年10月17日認人行列中他辨認到的第三被告,羅先生在庭上未能再次確定他曾否在場。

9.當控方播放閉路電視(P9),羅先生指,上訴人正是在對面電梯上與羅女士口角的男子(頻度07,03:39:04時),及有份襲擊他(03:40:06時)。於03:43:38時見到的白色T裇男子,正是他第一位辨認出來的第二被告。羅先生承認他未能在閉路電視上看到第三被告。羅先生堅持案發前他沒有頭暈或嘔吐,也沒有步履不穩,他是清醒的。他同意起初的口角是短暫的,迅即他便遭圍毆,他因為眼睛及頭部受襲,因而以雙手掩護,其中是有阻礙視線。

10.他同意曾於9月29日的書面供詞內對第一階段有如下的描述:「…不斷畀人鬧,全身不斷被人用拳腳打。係咁畀人打我保護自己都望唔到俾乜人打同點打我,俾人打咗我諗大約三至五分鐘。我感覺當時都暈暈地,左眼好痛,鼻流血,我開始感覺無人打我。」他同意這描述沒有提及中段時上訴人上來打他眼睛的一幕。羅先生同意以下是書面口供中對上訴人的描述:「深色短袖衫褲及鞋唔記得」。他同意因為他曾囑咐羅女士不要與上訴人口角,故此他只曾短暫望向上訴人。他承認於9月29日的書面供詞內再沒有提及上訴人。

11.羅先生雖然忘記了一些在醫院時的細節,他指這是由於遭人施襲後頭暈,而並非因為醉酒。他承認事後曾與羅女士談及本案,但與李先生則較少。他沒有受他倆影響,也沒有見過網上流傳有關本案的片段。他同意並沒有見到李先生有否被襲擊,但他在閉路電視頻道07見到後者返回來他所處位置的電梯上(03:39:31時)。他否認在認人行列中辨認上訴人只有六、七成把握,也否認是認錯了人。

12.第二控方證人李昊燁現年30歲,事發當晚,他戴了一頂平頂帽,在受襲期間失去了它。他確認是較劉先生及羅女士先行離開卡拉OK,由於聽到他們與人口角,才折返扶手電梯上企圖了解原因。然而,突然一群八至十名年約二十多歲的男子從對面扶手電梯衝過來,其中起碼三至四名便開始襲擊他頭部及掌摑他。其後,他遭人扯往下層商場,繼續被四至五人毆打他。他指整個受襲過程遭人拳打腳踢大約一至兩分鐘。

13.根據醫生報告(P4),他的前額血腫,右臉、左下顎及左唇瘀傷,後頸疼痛有紅斑,前臂擦傷。李先生指,當晚他們飲用芝華士,他本人只喝了300至400毫升,沒有醉酒。記憶中,葉梓旋取走了其中一支芝華士。他指電梯底部燈光與P7(4)及(5)相片相似。由於事隔已久,他未能辨認攻擊他的人。他形容與羅先生及羅女士口角的人是20至30歲男性,1.7米高,中等身材,沒戴眼鏡及「All Back」髮型。

14.他是當晚才認識羅先生,事後警方提醒他不能與他們討論案件。受襲以後,當晚他自行離開,直至警方改天聯絡他才到醫院驗傷。他同意閉路電視(P9)中,他因頭部被撞,感覺非常暈眩[合益頻道六,03:43:52時]。他同意頻道五03:38:21至03:41:38中的男子正是他,當時他仍然戴著帽子。他未能辨認任何人,他與羅先生均不認識當晚毆打他們的人。他同意於13歲的時候曾干犯普通襲擊,被判感化令,亦曾違反該命令。

15.第三證人女警於凌晨5時在醫院為羅先生及羅女士拍照時,發現兩人滿身酒氣,當時羅先生只能供說唱K消遣以後被襲,而羅女士則表示對事件印象模糊。

16.第五證人警員於03:49時接報到場,參與初步調查。他指第一及第二證人當時告訴他曾飲酒,並有醉意,但當他向他倆發問時,兩人均能對答如流,兩人是清醒的。他同意曾在調查報告中形容兩人「迷糊飲醉」,他解釋這是因為他注意到兩人身上有酒氣,加上他們也表示有醉意。他與他倆調查歷時約十分鐘,期間兩人緩慢地回答問題及不時低頭。他估計兩人可能是酒後不適。此後,他在報告中描述兩名被通緝人士為:(a) 21歲,1.7米高,中等身材穿白深色上衣及牛仔褲;及(b) 40歲,1.7米高,中等身材穿深色上衣、牛仔褲。

17.最後,雙方亦同意有關羅思慧的醫療報告(P10),顯示她的鼻有觸痛,雙眼泛紅。她的右臉有腫脹及瘀傷,她的右眼結膜下出血。

18.上訴人選擇不作供。

裁判官的分析和裁斷

19.裁判官考慮第一及第二證人的供詞,裁定他們均是誠實可靠的,他們已盡力憑記憶回答所有問題,而閉路電視也支持了不少他們的證供。倘若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所出入,裁判官相信是由於現場太混亂,而非證人刻意作假。本案唯一的問題是,到底上訴人是否起初與羅女士口角,及後襲擊他們的男子。唯一能辨認上訴人的只有羅先生。為解決這議題,裁判官講述她不單小心考慮他的證供,更反覆觀看所有閉路電視,且同時小心考慮了辯方的結案陳詞。裁判官也道明,倚賴認人證供的準確性時Turnbull指引提醒法庭必須謹慎小心考慮是否可以倚靠這些證據來定罪,她亦清楚明白誠實可信的證人也可以在認人方面犯錯。

20.裁判官就辨認證人證供方面,也特別地考慮到,羅先生飲了酒的事實有否影響了當晚認人的能力;他不時舉起雙手保護頭部是否阻礙了他辨認人物;兇徒人數之多及攻擊之猛烈會否造成辨認上困難;燈光足夠供辨認嗎?觀察上訴人的時間充足嗎?他在法庭上表示已不能肯定第三被告曾否在場,是否意味對上訴人的辨認同樣不可靠?他的書面口供對上訴人的描述只是衣著上的,因此,10月3日的認人結果是可靠嗎?李先生就上訴人的年齡及身型描述與他的有落差,羅先生的記憶可靠嗎?他以往並不認識上訴人,整個辨認過程是驚鴻一瞥(fleeting glance)不能倚賴嗎?

21.裁判官也認為,若單純倚賴羅先生在法庭上的供詞來回答上述問題,難免引起關注。然而,裁判官發現閉路電視(P9)事實上為他提供了不少客觀證據支持。醫療報告(P3)提及羅先生的血清酒精濃度為37毫莫耳每升,裁判官不清楚這代表他有多醉。然而,羅先生否認醉酒。Neway頻道07從03:39:04時開始,裁判官發現他沒有絲毫步履不穩。事實上,作為羅女士的前男友,當時他在電梯頂部處處呵護女友,為她挽手袋,與及其後以身體覆蓋及保護她,都顯示他的意識甚為清楚。警員指他對答如流,所謂「迷糊飲醉」,也只因他表示有醉意及有酒氣。

22.從閉路電視中,可見羅先生當天受到相當猛烈的襲擊,事後他感到暈眩及痛楚等。裁判官認為,若他事後表現模糊,這必然與他因事件而引起的不適有關,而非因醉酒不省人事。因此,裁判官信納即使當晚羅先生確曾飲酒,這並未有影響他的意識因而妨礙他辨認人物的能力。

23.而就現場燈光問題,裁判官參考了相片P7(4)至(10),及Neway頻道07,發現由於卡拉OK下層商場以白光照明,這白光發射至上層及為上層提供了另類光源,故此從頻道07,事實上可見現場環境光線充足。由於上訴人當時是站在P7(4)左方扶手電梯往下,他明顯是進入一個光線十分充足的環境裡。裁判官觀察了閉路電視所顯示的現場環境,相信足以提供充分光線供羅先生辨認。即使案發七個月以後,羅先生在庭上顯示出困難解釋現場光線情況,裁判官也認為,客觀的閉路電視片段已為法庭提供了答案。

24.由於影片質素問題,裁判官清楚說明未能自行辨識與羅女士口角的男子是否上訴人。然而,該男子的外型及身材無疑與上訴人相似。該男子當時的髮型是「All Back」短髮,沒有配戴眼鏡。上訴人現時的髮型基本上也是短直髮,他同樣沒有配戴眼鏡。羅先生指,當天該名男子是30至40歲,大隻,高約1.75米。裁判官認為描述與上訴人相似,縱使羅先生沒有在書面作供上詳細描述該男子,裁判官接納他的描述為正確的,沒有絲毫感覺到他是在庭上見到上訴人以後,才作出這等描述。

25.既然羅先生有這等描述,這意味他並無困難觀察與他們口角的男子。羅先生沒有具體說明他起初見到上訴人為時多久,他只提及在第一階段襲擊的中段,曾因為沒有防範而正面見到上訴人的樣子約一至兩秒。裁判官反覆觀看頻道07,發現羅先生於03:39:08時明顯在注視上訴人,直至03:39:27時其他兇徒開始湧現及施襲。期間一共十九秒,在這十九秒內,除了兩次轉向女友,一直都在注視上訴人。當襲擊開始了,裁判官清楚發現上訴人在人群中參與攻擊,而當時羅先生是沒有以手掩面。故此,裁判官相信,正如他所說,他在該階段見到上訴人(參照03:39:42時)。裁判官相信羅先生只在第一階段的中段見到上訴人正是這時候。

26.稍後於03:40:06時,上訴人(右衣袖上印有數字「28」)從人群中經過羅先生往襲擊羅女士。03:43:10至03:43:36相信是羅先生所指的第二階段,上訴人從卡拉OK方向折返,在其他人士已暫停攻擊時掌摑羅先生。裁判官不難見到上述過程裡,羅先生在未以雙手掩面前曾注意上訴人。

27.綜觀所有片段,裁判官相信羅先生有充分機會觀察上訴人。況且,後者樣貌實不難辨認。羅先生表示,當情況不混亂時,他便能記得。裁判官認為上文提及的十九秒既然當時襲擊尚未開始,它實在提供了羅先生一個良好辨認上訴人的機會。上訴人顯然在首尾兩個階段參加了襲擊,在第二階段時,他向羅先生說話後施襲,期間超過兩秒。

28.誠然,羅先生在庭上未能確定第三被告曾否在場。然而,當他在回答這問題時,充分展現了深思及謹慎,這都說明他的態度公平、嚴謹。他表示由於時間過去,他已未能確認第三被告,但他對辨認上訴人卻絲毫沒有半點猶疑。裁判官未有因他忘記第三被告而產生任何關注及不安。畢竟,他口中的第三被告只是一名曾經在場的男子而已。李先生雖然對上訴人的描述有異,裁判官認為並不影響羅先生的證供。

29.事實上,合益頻道五可見李先生,當時仍然戴上帽子,於大約03:41:38時折返扶手電梯上,而頻道07見有戴帽人士首先於03:39:27時出現(顯然,閉路電視之間的時間沒有協調)然後遭襲擊。頻道五在03:41:59時,及頻道07在03:39:42時見到一頂帽子從電梯上跌下。裁判官有理由相信這戴帽人士正是李先生。顯然,他折返電梯以後,便迅速遭受襲擊,以致丟失帽子,他的觀察難免是困難的。裁判官認為,片段中與羅女士口角的男子,年齡明顯較其他兇徒為大,30至40歲是正確的描述。

30.上訴人是現場唯一右衣袖上印有「28」號的男子,羅先生表示記得這個號碼實屬無可厚非。頻道07上,可見口角發生時,這男子袖上的號碼是顯而易見的。就距離問題,由於上訴人當時在對面扶手電梯上,並且後來走近羅先生,裁判官認為不存在一個遠距離以致難以辨認的問題。羅先生沒有配戴眼鏡,相信他的視力良好。雖然受襲期間他經常以雙手掩臉及頭部,但裁判官接納當他沒有這樣防範的時候,確實具能力辨認兇徒。

31.本案第二被告潛逃了,羅先生指他是較年輕,身材較瘦削,自稱當天生日的兇徒,第二階段時現身襲擊他。裁判官從頻道07觀察到這名人士(03:43:24至03:43:48時),可見羅先生的描述是準確的。於03:43:40時,裁判官可清楚聽見這名男子說「我生日搞啲咁嘢」,必須一提是在03:43:10時,裁判官聽到上訴人從卡拉OK後方向出現以後向羅先生說,「知唔知乜嘢叫做禍從口出?」,然後「肥仔」等等。由此可見,羅先生的記憶是準確的,裁判官絲毫看不到酒精對他造成了甚麼影響。

32.第五證人警員指出,羅先生當時在現場告訴他其中一名在逃人士是40歲,1.7米高,中等身材,穿深色上衣及牛仔褲,這是羅先生首次向警方描述上訴人,相對9月29日晚上羅先生首次作出的書面口供,當時的描述較為簡單。裁判官認為,案發當日羅先生即時提供予警方的描述有相當準繩。從片段可見,當時上訴人確實穿著深色T裇及短牛仔褲。雖然羅先生曾提及上訴人穿Polo上衣,裁判官認為他對細節的描述或許有若干出入,但這並不影響他確實能夠認出上訴人。裁判官亦注意到羅先生沒有向警員提及上訴人衣袖上的號碼,也許因此警方當時沒有注意到這一點。辨方質疑羅先生不可能沒有提供這重要資料給予警方。裁判官認為,以當時羅先生受襲後的身體狀況而論,忘記提及這一點並不奇怪。

33.無論羅先生書面供詞有多不完整,裁判官認為閉路電視片段已補足了他的缺乏。所謂與其他證人供詞上的分歧,在這個大前提下是沒有意義的。

34.裁判官亦考慮到上訴人沒有作供,這是他在法律上的權利,沒有因此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斷。舉證責任在控方,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裁判官考慮了各項證供以後,裁定與羅女士口角及其後發動襲擊的男子正是上訴人。

35.在此情況下,裁判官裁定就控罪一,毫無疑問地,上訴人聯同其他在逃人士,於事發時非法及惡意對羅先生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片段清楚可見,各人包括上訴人惡意針對羅先生頭部毆打、拳打腳踢,導致他遍體鱗傷。

36.而就控罪二,李先生因聽聞口角而折返電梯上,頻道07清楚看見他遭多人聯手襲擊。李先生指,期間他遭人扯下電梯,然後繼續被四至五人毆打,他相信是同一幫人所為。合益頻道五從03:43:31可見,他遭四至五人踹下電梯然後被連環追擊。頻道六從03:43:51至03:45:38可見,他不斷遭四至五人腳踢及掌摑,最後他勉強站起來,搖擺著身體離開現場。事件最後造成他的傷勢。

37.整件事件始於上訴人質問羅女士是否在盯著他(頻道07,03:39:09至03:39:17時),然後雙方口角,繼而聽到上訴人說「打」(03:39:17),迅即十多名年輕兇徒一湧而上,不由分說參與襲擊。由於李先生折返電梯,他同遭受毒手。雖然片段上看不見上訴人本人有否直接襲擊他,但整幫兇徒乃由他號召而來,共同向三位受害人施襲,而他也在當中。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與襲擊李先生的男子乃共同行事,他們顯然是那十多個兇徒之中的。

38.而就控罪三,雖然羅女士沒有出庭作供,頻道07清楚可見她如何遭受上訴人及其他在逃人士掌摑、拳打腳踢,及踐踏身體,P6及P10顯示了她的傷勢。

39.總結下,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上述三項控罪,上訴人被判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40.代表上訴人的王詠文大律師提出一項上訴理由,指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在沒有足夠證供基礎下裁定上訴人為襲擊者,令三項控罪定罪不安全及不穩當。

41.王大律師特別指出,對上訴人的身分辨認方面,控方倚賴的唯一證人是控方證人一,其可信性及可靠性是關鍵,而閉路電視片段頻道7則是另一關鍵,法庭應否對該片段給予任何比重。尤其是在本案中沒有其他身分辨認的證據,如DNA、指模或衣物等等。控方證人一亦不認識襲擊他的人,這是陌生人的辨認。根據Turnbull指引,觀察時間、距離、視野阻礙、特徵、第一時間給予警方的描述、燈光等等,都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在驚鴻一瞥或困難的情況下觀察,都是差劣的辨認。

42.王大律師認為,原審裁判官雖有提醒自己需要考慮Turnbull指引,但是她的分析及應用上卻並非依據證供基礎。就觀察時間方面,王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一最初當男子與羅女士口角時,他的注意力集中在羅女士身上,勸她不要嘈。他只稱「我有望過個男人先嘅都」,但同意十分短時間,沒有具體說出時間,而他在第一階段襲擊的中段,眾人停手,他以為他們散開,沒有防範下,男子打他的頭一下,這時他見到這名男子正面一至兩秒,他指這人是上訴人。

43.但裁判官卻說自己反覆觀看頻道07,發現羅先生於03:39:08時明顯在注視上訴人,直至03:39:27時其他兇徒開始湧現及施襲,期間一共十九秒。在這十九秒內,他除了兩次轉向女友,一直都在注視上訴人。裁判官是自行從閉路電視片段數出他認為控方證方一見到男子樣貌的時間,在十九秒內,除兩次望向羅女士,一直在注視男子。可是,頻道7畫面質素之低,根本不能看到控方證人一的目光焦點。裁判官亦明言,「由於影片質素問題,本席未能自行辨認與羅女士口角的男子是否被告」,因此,如何能憑片中看出控方證人的雙眼在該十九秒盯著該男子呢?況且,鏡頭設在控方證人的後方,從該角度亦不能判斷控方證人的焦點。重要的是,焦點及注意力是很個人的,如果連當事人也不能說出,不能以第三者來代替當事人說,當時當刻他的親身經歷有否在注意另一人的容貌,更不能以頭的方向便斷定他的焦點。

44.王大律師特別引述該片段,並指出

03:39:08   控方證人一察覺羅女士與下方扶手電梯的人在口角向下望。

03:39:10   控方證人一曾兩次回頭望向羅女士。

03:39:16   男子向上方跑,面部背向控方證人一。

03:39:18   男子回望少於一秒,只是側面向控方證人一。同一秒,男子又背向控方證人一往上跑,頭部在鏡頭消失。

03:39:18至

03:39:26   鏡頭影不到男子,不知他跑那裡,即使控方證人一向上望,不知他在看該男子,還是位於上方的其他男子。

03:39:27   其他人從上方跑下來,開始施襲。

45.王大律師指出,在上述情況下,裁判官以此十九秒為基礎作分析,其結論並不穩妥。而就控方證人一的觀察機會及時段,王大律師特別指出,從片段所見,03:39:42時一刻一片混亂,即使見控方證人一沒有掩面,也不代表他有看著有關男子,片段亦影不到該男子的位置。控方證人一亦沒有在片段指出他所說見到男子的一、兩秒就是這個時刻,他亦沒有在這刻指出該男子。

46.而在片段中,控方證人一雖沒有用手掩面,但他一路向下望,只有一刻抬頭(03:43:10時),時間非常短暫,但裁判官再一次以第三者身分代控方證人一自行找出觀察時間。因此,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一有充分機會觀察男子的結論也是站不住腳的。而就裁判官自行從片段找出觀察時間的做法,亦令辯方沒有機會就該議題向法庭陳述其立場,辯方沒有機會向法庭陳述,這對上訴人不公。

47.王大律師亦就控方證人一的證供與證人供詞及影片指出有關矛盾,例如控方證人一在庭上的版本是說,在第一階段停頓、人散開時有機會見到男子正面一至兩秒,可是片段中,這個停頓根本不存在。又例如控方證人一又說這男子是對他說「肥仔禍從口中」那位。片中見第二階段的開始,即控方證人一所說有兩、三人再從上面下來,是男子一說完這句話便隨即打他的臉(03:43:13時),但他竟不知道男子在第二階段有沒有打他,他反而說在第一階段中段未說「肥仔禍從口出」之前打他。

48.至於閉路電視片段可否用來補足控方證人一的不足,上訴方認為不應給予閉路電視片段任何比重,亦不能用以支持控方證人一的證供。裁判官指出,她似乎用該些片段來補足控方證人一證供的不足,上訴方認為這是不恰當的,因本案爭議點是身分的辨認,裁判官已對控方證人一的證供有保留,又裁定閉路電視質素未能用作客觀評定,那怎能以看不清的閉路電視片段來彌補控方證人的不足呢?

49.王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裁判官又嘗試以極籠統的方式作描述,例如該男子的外型及身材無疑與上訴人相似,該男子當時是「All Back」短髮,沒有戴眼鏡。上訴人現時的髮型基本上也是短直,他同樣沒有配戴眼鏡。羅先生指,當天該名男子是30至40歲,大隻,高約1.75米,裁判官認為與上訴人相似。上訴方指出,30至40歲,大隻,1.75米高,沒有配戴鏡,短髮的描述,這些條件的人比比皆是。

50.最後,上訴方指出,裁判官不應用影片中男子衣袖上有「28」號碼來加強控方證人一證供的可靠性,因為他在庭上形容在10月3日認人行列認出男子時,也沒有說過他的衣袖上印有「28」號,這只是在主問最後向他播出閉路電視頻道7時,一男子說了一句「肥仔知唔知乜嘢叫禍從口出呀?」,控方證人一指那人是上訴人,裁判官問他為何認得他,他才在那時第一次說因為那人衣袖上的「28」號號碼。況且,本案完全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擁有一件衣袖印有「28」的上衣,他不是即場被捕,亦沒有證供顯示他被捕時的衣著,也沒有證供顯示現場只有一人如此衣著。因此,憑這衣服的辨認,根本並不可靠等等。

本席的考慮

51.首先,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  訴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11/2004。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據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FACC 1/2010。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是會不安穩的。

52.就王大律師唯一的上訴理由,指出裁判官沒有足夠證據基礎下裁定上訴人為襲擊者,其批評其實可主要地分為以下各項,包括:

(1)  裁判官不應從片段中該十九秒自行裁斷,認為控方證人已有足夠機會和時間辨認上訴人;

(2)  裁判官更不應從片段來自行配對控方證人辨認的時段;

(3)  況且片段所示與證人的證供不符;

(4)  片段更不應用以補足控方證人證供的不足;與及

(5)  裁判官也不應用男子衣袖上的號碼來增強控方證人證供的可靠性。

53.首先,無疑裁判官確實指出從片段中發現,在施襲前共有十九秒證人除了兩次轉向女友,一直都在注視上訴人,以及指出這實在提供了一個良好的辨認機會。可是,需注意的是,裁判官並非說成證人是注視了上訴人的容貌共十九秒,更並非是說出證人就是因為這十九秒來認出上訴人。而若比對王大律師上述細節地指出該十九秒的過程(即從03:39:08至03:39:27時),又確實是證人有機會注視到該男子的時段。當然,這也包括其他特徵,如身材、衣著,及身型等等。

54.其實若進一步比對審訊謄本(見上訴宗卷第165頁(L)至(V)行),誠如答辯人也指出,由最初口角只得該男子,後來確實約有十幾至二十秒,其他人上來襲擊他們,這亦能指出證人證供的準確性:

「 問: 好嘞,阿思同嗰個男子嘈交嘅時候呢,嘈咗幾耐呀?

PW1 答: 幾句囉。

官: 嘈乜嘢你知唔知呀?

答: 都係問望啲乜嘢咁樣。

問: 望啲乜嘢咁樣?

答: 係。

問: 好喇,咁然後點樣呢?咁點樣即係咁,好喇,你話畀人打嘞,有幾多個人打你哋呀?

答: 我冇數到,但係就唔少喇。

問: 喺嘈交嘅時候,呢個男子係自己一個人吖,定有其他人同佢一齊㗎?

答: 開頭第一下係得一個人,之後有好多人。

問: 之後係講幾耐之後呀?

答: 十幾秒、二十秒咁上下。

問: 好多人,係有幾多人喥呀?

答: 我唔肯定呀,好多。

官: 超...

問: 約莫講唔講到呀?

答: 我都--

官: 超過五個,超過十個?

答: 超過十個。」

55.再者,裁判官亦充分知悉證人指出,他曾囑咐羅女士不要與上訴人口角,故此,他當時只曾短暫望向上訴人,亦清楚道出證人沒有具體說出起初見到上訴人為時多久。反而裁判官也清楚指出,當襲擊開始至後期,因當時羅先生以為施襲者正散去而沒有以手掩面,但上訴人卻從電梯下方上來襲擊他,故此,裁判官相信正如證人所述,他在該階段見到上訴人。

56.其後,在第二階段,當上訴人向他直接說話時,再有機會看見他(見審訊謄本上訴宗卷第178頁(B)至180頁(K)行):

「問: 好嘞,咁另外呢 -- 咁好嘞跟住之後,你當日呢亦都認咗另一個人㗎嘛,啱唔啱?

答: 唔,冇錯。

問: 咁嗰個又係邊個?

答: 嗰個年紀比較大嘅。

問: 大你幾多喥呀即係?

答: 我估大約三十零四十歲啩。

問: 身型呢?

答: 比第一個比 -- 即係比第一個認嘅人大隻。

問: 高度呢?

答: 都係同我差唔多高。

官: 咁即係幾高呀?

答: 我米75左右喇。

問: 好嘞咁呢個人呢係有冇戴眼鏡呀咩嘢髮型呀咁?

答: 冇戴眼鏡,短頭髮。

問: 咁當日呢一個人呢係做咗咩嘢?

答: 佢都係話我肥仔禍從口出咁樣,跟住都有打我。

問: 即係當日呢個人係有同你講過『肥仔禍從口出』呢句說話?

答: 係。

問: 幾時講呀?

答: 都係第二次打之前。

問: 咁當日呢一個人講完呢句說話之後有冇份打你,第二段?

答: 第二段,我就唔肯定。

問: 你話 -- 你話佢喺 -- 因為你話佢喺第二次你畀人打之前講嘛呢句說話?

答: 係。

問: 咁呢個人除咗講咗呢句說話之外有冇打你㗎?

答: 因為我都保護住羅思慧我就面向咗 -- 即係我背住咗佢哋我就唔肯定係咪佢都有份。

問: 咁第一次有冇打你㗎呢個人?

答: 第一次有。

問: 呢個人喺第…

官: 等等。

MS CHAN: 係,sorry。

問: 好嘞,你話呢一個人呢喺第一次你畀人打嘅時候有份打你㗎,係咪?

答: 係。

問: 佢係喺咩嘢階段點樣打你記唔記得呀?

答: 去到都第一次嘅中段咁上下囉,係,無就行咗上嚟因為啲人開始有少少散開咁樣畀佢行上嚟。

問: 行上嚟係由邊度行上嚟?

答: 喺下面,我條電梯下面行上嚟。

問: 咁喺你見到呢個人,男士嚟㗎係咪呀?

答: 係。

問: 喀,呢個男士喺電梯下面行上嚟嘅時候,你當時係咪畀人打緊㗎定係啲人已經散開?

答: 係,我係打緊嘅。

問: 即係你都仲係畀人打緊嘅?

答: 係,佢面向我嘅時候就開始散開咗少少人。

官: 咩嘢時候話?

答: 係第一次打緊嘅中段。

官: 佢行上嚟嗰陣時候你仍然係畀人打緊?

答: 係,跟住到佢去到我面前嘅時候啲人就開始冇打我咁樣。

官: 咁啲人冇打你咁點呀?

答: 跟住佢喺我面前 -- 我都以為散開晒嘅,然後佢就 -- 我就即係冇咁防範縮開個拳頭佢就打我頭一下,跟住我就繼續擋番嘞。

官: 啲人開始本來打緊呢個你嘅…

答: 係。

官: ...你嘅人開始冇打你?

答: 係,跟住佢就...

官: 跟住就...

答: ...喺我面前...

官: 講 -- 講番嗰班人先。

答: 係。

問: 嗰班人去咗邊呀?

答: 佢哋停咗手咋嘛。

官: 停咗手...

答: 係。

官: ...咁佢哋有冇留喺度?

答: 都係圍住我嘅。

官: 都係圍住你嘅?

答: 係。

官: 咁跟住呢個人就行上嚟你面前?

答: 係嘞。

官: 然之後做咩嘢話?

答: 跟住打咗我個頭一拳因為我以為都散開咗咁樣,就冇擋到咁樣,佢又打我頭一下。

官: 打你之前係咪就係講咗嗰句說話,咩嘢『肥仔禍從口出』咁樣?

答: 呢個未講嘅。

官: 未講嘅,哦,咁點呢打咗你一下,你又冇擋,咁點呢?

答: 係,嗰下冇擋佢就中咗個頭一下,之後就擋番,

然後又好多拳頭嘅又係。

官: 唔,然後有好多拳頭咁點呢?

答: 係,跟住就繼續擋囉,係。

問: 講番頭先呢講你認出第二個男士呢,就係喺你第一段畀人打嘅時間嘅中段就係打你㗎嘛?

答: 唔。

問: 就係打你個頭一下咁喇?

答: 係。

問: 唔,咁喺你呢縮開咗隻手,跟住然後打 -- 即係跟住然之後畀佢打你個頭嘅時間呢,你有冇清--有冇時間呢可以清楚睇到佢個樣㗎?

答: 我係望到佢個樣嘅。

問: 正面定側面定係點㗎?

答: 正面。

問: 望到佢正面個樣嘅?

答: 係。

問: 當時有冇嘢阻擋你嘅視線㗎?

答: 冇。

問: 睇得清唔清楚?

答: 清楚。

問: 望咗幾耐喥呀你可以睇到佢個樣?

答: 一至兩秒囉。

問: 咁呀喺呢個時間你就睇到佢一至兩秒喇?

答: 係。

問: 咁之後你就話同一個人呢就喺你第二次畀人打之前呢就講咗嗰個『肥仔禍從口出』…

答: 係。

問: …呢句說話嘞啱唔啱呀?

答: 係。」

57.再者,就證人辨認出上訴人方面(見審訊謄本上訴宗卷第204頁(H)至(V)行):

問: 好嘞,就住相關嘅認人手續其實係喺事發後八日先進行,係咪?10月3號?

答: 係。

問: 喺做認人手續嘅時候,你嘅記憶相對係已經隔咗一段時間嘞,同意嘛?

答: 係。

問: 唔,亦都冇咁清晰嘞,同意嘛?

官: 咩嘢嘢冇咁清晰呀你話?

MS LAI : 即係佢嘅記憶呀,就住認人。

官: 就住事件喇,你講緊記啲咩嘢嘢呀?

MS LAI : 就住嗰個人嘅樣貌。

答: 唔係

問: 亦都相對模糊嘞?

答: 唔係。

問: 好嘞,咁就住當日喺10月3號,你認人嘅時候,你覺得你認出第一被告呢係同當日同羅思慧嘈嗰個人呢係有覺得六七成係佢,同唔同意呀?

答: 唔同意,因為我講咗一個冧巴就中。

問: 聽唔到呀。

官: 咩嘢話?

答: 我講咗一個冧巴咋嘛,我唔係估下估下。

問: 我知,你見到嗰個人個樣係相似同第一被告,但係你係得六七成肯定嘅,同意嘛?

答: 唔係。

問: 亦都呢就住之後你話襲擊你嘅人同開頭一開始同羅思慧嘈交嗰個之後有份打你呢件事呢,係你之後睇番啲短片靠啲衫去估計番出嚟嘅,同意嘛?

答: 唔同意。

問: 你唔同意吖嘛,係咪?

答: 唔同意。

問: 我向你指出其實呢第一被告呢係從來冇襲擊過你,係你認錯人,同意嘛?

答: 唔同意。」

58.事實上,裁判官亦正確地運用Turnbull指引來多番考慮這些辨認的證供,包括證人飲酒是否影響了他辨認的能力、舉手掩護頭部是否阻礙視線、猛烈襲擊會否造成辨認困難、燈光是否充足、時間是否足夠、距離又有多遠。上述這些情況,裁判官其實非常詳細及充分地作出考慮。當然,王大律師亦指裁判官不應用片段來配對辨認時段及/或以補足辨認證供的不足。可是,裁判官只是從片段來提供客觀證供,來判斷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裁判官亦逐個片段如上文細心分析和比對,從而也確定及接納證人的證供。

59.這顯然純為裁判官就事實裁斷的範疇,本席認為並無不妥,亦看不出可作出任何干預。而就上訴方指出片段或許與證人所述的不符,看來只是非常微小的分歧。況且,該襲擊事出突然,且是一連串事件的發生,有所描述出入,根本亦是在所難免的。

60.最後,就上訴方指出裁判官以衣服的辨認來增強證人辨認的可靠性,裁判官只是說出從片段中看出該男子衣袖上有這號碼,而證人表示記得這號碼,實屬無可厚非,這並非說成證人是因為這號碼來辨認出上訴人。顯然,上訴人這批評也並不成立。

61.無疑,本案中主要倚賴辨認的證供來把上訴人定罪。裁判官亦清楚知悉必須小心行事,也明白到即使是誠實的證人也可能會認錯他人。因此,裁判官也已就各辨認的各方面證供細心作出考量與分析。無疑,證人在最初口角時,已有機會看見上訴人。後來,上訴人從電梯上來時,證人以為襲擊已完結,而沒有用手掩護,而直接看見上訴人的容貌,後期又在上訴人向他說話時再看見他。這些辨認的背景,當時也是光線充足,距離接近的。本席亦有機會詳細觀察該些片段,控方證人一無疑如上文所述,有機會正面看見上訴人,尤其也曾在上方向下望向上訴人的時候亦並無阻隔,且光線充足。證人後來更在八日後的認人列隊中直接了當地認出他。

62.本席考慮了裁判官的分析和所有的證供,實在看不出其分析有何不合理、不合邏輯或不合固有或然性之處,而上訴方提出的上述所有理據亦並不成立。在此情況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伍永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梁堅律師行延聘王詠文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