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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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1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419/2019[2020] HKCFI 103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May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19/2019

[2020] HKCFI 10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1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 年第 1348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龍光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20 年5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0年6月8日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1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不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及事主(X)在案發時是同事關係,同在一工作地點任職兼職保安員。事發在2019年2月8日。就控辯雙方案情,裁判官已在其裁斷陳述書道出:

控方案情

4. 2019年2月8日1550時,X正在2樓休息室內準備下班,並坐在枱旁使用手提電話。此時,被告進入休息室,從X的左邊抱著[1]X,並在X的左邊面上吻了一下。接著,被告人再以雙手將X拉起來,並表示『錫下先啦』。X將被告人推開,但在拉扯、混亂之際,被告人用手[2]在X的下體陰部位置大力抽了一下[3]。X於是要求被告人停止有關行為,並罵他『傻』、『痴線』等,但被告人卻仍重覆表示『錫下先啦』。X由於感到驚慌,開門離去,但被告人跟著她,並在期間拉扯著X的衣服,並摸了X的臀部約3下,同時表示『錫下先』。在X乘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期間,被告人仍一直跟著她,並表示『你人咁好,有咩事又唔會報警』,同時表示可替X將對講機、職員證及鎖匙等物品交回控制室。由於X想盡快離開,因此將有關物品全數丟到被告人身上後,便離開大廈。

5. X回家後感到不快,於是在同日晚上致電友人黃女士 (控方第二證人) ,並將上述事情告知黃女士。結果,X按照黃女士的建議,致電上司,並在上司鼓勵下報案。X亦指出,當晚曾發訊息予被告人,作出指責並要求被告人不要再非禮她,而被告人亦則回覆『好,收到Sorry』[4]。」

辯方案情

8. 事發當日約1540時,被告人返回休息室,而當時X及另一正職保安員梁先生亦在內,三人於是開始閒談。期間,X曾向被告人討紅封包,但被告人表示由於X已婚,因此沒有給予X任何紅封包。其後,當梁先生差不多離去時,被告人詢問X是否單身,X回應說是,並表示自己育有一名女兒,同時詢問被告人有多少子女、妻子是否漂亮等。

9. 接近1600時,X下班,並要求被告人將枱上的鎖匙交還到控制室,而被告人亦答應了X。同時,X亦從袋內取出糖果,打算交予被告人。被告人初時拒絕收下,但X卻熱情地將糖果強行塞進被告人的袋內,於是被告人大力推開X,並只是取了兩小包糖果。

10. X離開後,被告人亦帶同X的鎖匙離開休息室,並在升降機大堂向X表示『你咁靚女,一定人見人愛,車見車載,大把男人排隊啦』。被告人形容X聽到後表現『嬲嬲哋』。

11.. 在地下大堂,X將保安證、對講機等交到服務臺,而被告人亦替X將鎖匙交還控制室。X離開大廈時,仍回頭向服務員及被告人微笑,而被告人亦向X揮手再見。

12. 被告人同意曾收到X的訊息,並確認作出有關回覆。他解釋指,當收到訊息時想到可能在拒收X的糖果時,不小心觸碰到X,又怕在升降機大堂說的話會被X誤會,『在言語上非禮』X,於是作出道歉。」

裁判官的裁決

4.裁判官在考慮分析後,信納X的證供,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屬明顯侵犯X,一般心智正常的人必會認為有關行為是猥褻的,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5.上訴人代表葉賜豪大律師原本提出三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

(一). 裁判官在控方沒有作出申請下將一張顯示手機屏幕上一個WhatsApp對話畫面的照片呈堂為證物 (P4) ,並在裁決時考慮了上述證物;

(二). 裁判官並無就X在庭上的證供與其書面供詞上的矛盾,及X在庭上的證供前後矛盾作出充分考慮;及

(三). 裁判官無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證供。

在聆訊時,葉大律師正式撤回上訴理由 (一) 及 (三) ,只就上訴理由 (二) 作陳詞。

上訴理由 ()

6.上訴一方用了相當的篇幅列出上訴人認為X證供矛盾及X在庭上的證詞與其書面供詞有不一致之處。上訴一方特別強調X指案發時上訴人在她左面,而在她左面放有一個鐵櫃,與她只有幾吋闊距離,因此X的證供不可信。上訴一方亦指X就案發前後究竟有多少人在房間內的證供亦不一致。上訴一方指裁判官不當地信納X的證供。

7.上訴一方亦批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 (第19段) 指他認為X已經「在盤問下,清楚解釋當時的空間為何足夠讓被告人作出有關的動作」,陳詞指X事實上並無給予充分解釋。

本席作出的考慮

8.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證據之列) :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5]。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6]。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穩妥的。

9.就上訴一方指裁判官錯誤指X已在盤問下解釋了為何有足夠空間讓上訴人作出有關動作,X在盤問下的證供如下[7]

「問:你就話你係坐喺—坐喺呢個——呢張椅嘅,係咪?

答:係。

問:即係櫃旁邊嘅,係咪呀?

答:係。

問: 我想問下你嘞,嗰張椅呢,係貼住嗰幅牆嘅,係咪?

答:係

問:亦都係—亦都係相當貼近嗰啲咁嘅鐵櫃嘅,係咪?

答:係,係。

……

問:好嘞,咁變咗你左手邊嗰度係貼近嗰啲櫃㗎喎?

答:左手邊貼近櫃佢都係側邊咁樣攬過嚟吖嘛

問:咁你話喺左邊咁攬過嚟吖嘛,咁如果你坐…

答:咁佢咁樣行過去都係屬於左喇

……

問:咁你左邊就貼住嗰啲櫃㗎喇,啱唔啱?嗰啲…

答:佢唔係好貼,仲有空間㗎,你而家㨴落去,佢—你睇到係貼住吖嘛。

……

官:等等吓,即係仲有空間喺嗰度嘅?

答:係嘞。

……

問:咁係有幾多空間呢?

答:大概仲有幾吋喥囉。

……

問:咁即係話,你個講法就係即使有個櫃喺度,被告都 係避開咗嗰啲櫃,錫咗你左邊面呀?

答:係。」

(本席加橫線作強調)

10.雖然X指上訴人在她左邊,但這並不表示上訴人必定是「正正」在X左邊。根據X的證供,她坐的櫈及她本人均並非「貼著櫃」,而上訴人是「係側邊咁樣攬過嚟」、「避開啲櫃,錫她左邊面」。

11.就辯方指出的矛盾、分歧之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如此說:

「16. 辯方最大的指控,就是X在庭上的證供,與其在主問及證人供詞所述有所出入。辯方所強調的不同之處,是指X在主問及供詞均指出是將對講機、證件及鎖匙一併交予被告人的,但在盤問下卻承認對講機及證件其實是交予了梁先生,而在證人供詞更沒有提過梁先生此人。

17. 本席認為,案件的重點,在於被告人侵犯X的行為。辯方所指出的所謂出入,實際上只是事件的枝節。值得留意的是,在辯方再三盤問下,X已清楚交待自己並沒有看清楚供詞的內容,但強調已將事實告知警方。而從庭上的表現可見,X絕非心思細密、善於辭令的人,往往要將事情對她重覆詢問,X才能給予完整的答案。因此,會出現上述一些枝節上的細微出入,本席認為並不出奇,亦不足以動搖X的證供。

18. 辯方亦批評,X受到被告人非禮後,仍將物品交予被告人歸還的做法,並不合理。本席認為,這指控實有斷章取義之嫌。事實上,X在庭上已清楚交待,當時是由於受到被告人的侵犯,感到不快,亦想盡快離開,因此當被告人提出幫忙時,便馬上將鎖匙丟到他身上。這樣的行為,考慮到X當時的心態,可說是合情合理。至於辯方指X在大門離開時仍回頭與服務員說再見一點,X亦已清楚指出純屬禮貌的表現,辯方以此來批評X的證供,未免小題大造。

19. 另外,辯方亦指出以休息室的佈局而言,被告人並不可能如X所述般侵犯她。就此,X在盤問下已清楚解釋當時的空間為何足夠讓被告人作出有關的動作,本席看不到其解釋有任何不合理之處。

20. 對X而言,整件事情的重點在於被告人所作出的侵犯行為。就這些事情,雖然經過辯方的反覆盤問,X的證供不但沒有任何動搖,即使是在盤問下透露的細節,亦無任何不合情理之處。考慮到上述情況,本席認為辯方所作出的種種指控無一成立,亦不足以動搖X的可信性或可靠性。」

12.本席在細閱審訊謄本及裁判官的裁斷,認為裁判官在他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下,作出信納X的證供此裁定並無不穩妥之處。

13.再者,根據上訴人的說法,X是無中生有,揑造證供指他強吻X及大力抽她下體。若X真的揑造事實,那麼她發出WhatsApp訊息指責上訴人「非禮」她,她一定是明知上訴人並無「非禮」她。在上訴人回應「Sorry」後,X理應在報案時立刻向警方展示上訴人看來是承認了有「非禮」X的證據。但事實並非如此,X並無將有關WhatsApp訊息告知警方。X是在作供期間才披露有關WhatsApp訊息的。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邵鈞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轉聘葉賜豪大律師代表。


[1] X形容被告人彎腰以雙手搭在其肩膊上

[2] X忘記了是哪只手

[3] X形容為手向上翻的動作

[4] 有關訊息已由X提供並呈堂為證物P4

[5]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

[6] (2010) 13 HKCFAR 728

[7] 審訊謄本第16頁M行至18頁E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