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雪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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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裁判官判予上訴人罰款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509/2019[2020] HKCFI 92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9/2019

[2020] HKCFI 9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50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8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雪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2020年1月16日
判案日期:2020年1月1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裁判官判予上訴人罰款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雙方承認事實

2.2018年12月10日,約下午6時30分,唐仲賢(PW1)是九龍巴士有限公司的職員。他當時與上訴人均身處沙田担杆莆街沙田大會堂外的九巴288號巴士站。PW1當時負責於該巴士站維持秩序,同時,車牌號碼為UG8457的巴士停泊於該巴士站上客,該巴士車身內裝有八個閉路電視,拍攝了巴士內外的情況。有關閉路電視影像已燒錄成DVD光碟為P2,P2的準確性及連鎖性沒有爭議。上訴人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案情

3.如裁判官所引述,唐仲賢為巴士站助理,事發時正在巴士站當值,職責是控制人流。他稱當九巴288號埋站前,上訴人已在優先上車位置等候。當巴士到達時,他不讓上訴人在優先上車位置上車,不讓上訴人打尖,但上訴人卻用他的左前臂推向他之右上臂及前進。他繼而上前並以左手捉著車門,以防止上訴人上車,但上訴人仍強行上車,更把他推開。盤問下,他同意上訴人於較早前曾經因他不許上訴人在優先上車處上車,而向巴士公司投訴他。

上訴人的案情

4.上訴人70歲,退休人士,上訴人當日在現場等候巴士及他所站之處為優先上車位置。當巴士駛到時,唐先生卻不讓他在那位置上車。他否認曾向唐先生施襲。上訴人指當對方擋著他時,他見唐先生及圍欄有空位便行過去,亦感覺不到有撞到他。而在上車門梯級時,唐先生亦在前攔著上訴人,而上訴人亦依舊上車。他先把行李放下及按著扶手上車,期間亦指感覺不到曾撞到唐先生。但他也指出,事後看相片才得悉曾碰到對方。他解釋那時天氣冷而穿上了厚衣服。上訴人亦言,優先上車處是給予長者、行動不便人士使用,他可以在那處上車。

裁判官的裁斷

5.裁判官指出,本案之事發經過被拍下及載於光碟上,辯方亦無爭議。裁判官經考慮所有證供、證物及陳詞後,接納唐先生之證供,也找不到任何不可能、不合理,又或矛盾之處致使裁判官質疑他。裁判官亦表明,不接納上訴人之證供,例如上訴人指出在優先位置時,前進方向被唐先生阻攔,但從影片中可看見,唐先生和欄桿之空間十分細小,他又如何能走過去卻又沒撞上對方呢?再者,鏡頭下亦清楚看見上訴人從唐先生身後擁擠而上,亦導致對方身體有所移動,明顯有著身體接觸。而在巴士梯級之處,鏡頭下亦清楚看見,上訴人手部有著明顯動作推向唐先生。

6.裁判官亦沒有忽略唐先生和上訴人曾有爭執,但裁判官看不到這影響唐先生的證供、其可信性及可靠性。此外,裁判官亦考慮到辯方倚賴非法禁錮之陳詞。但首先,從證供上,上訴人從沒指他的行動被禁止而使用武力,而即使上訴人有被禁止,亦沒有證供指他是被禁止離開,他只是被唐先生禁止插隊,著他排隊而已。上訴人大可走回候車人龍之末排隊上車,又或離開。這實難以說成是非法禁錮。即使上訴人認為他可在優先上車處上車,這亦非可把對方推撞之藉口。

7.裁判官確信,事情之始末正如唐先生所引述,即上訴人兩度把他推開。明顯地,兩次動作亦是故意推向他,而並非意外。裁判官看不到任何支持自衛之說之證供存在。因此,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上訴人指出,裁判官忽略了巴士站內的優先次序說明條款。上訴人指出,政府運輸署及巴士公司每年均花費大量金錢不定時在各大電視台宣傳禮讓及敬老等等。在每個巴士站的路線圖下方、地下、圍欄均繪上四個圖形指示,包括:一,任何傷殘人士;二,年長及行動不便人士;三,孕婦、兒童;四,行動不便的受傷人士;及附上一句請讓有需要人士優先上車的忠告。這是社會的責任與承諾,以確保這類人士的出行安全保障及公平守則,最主要是教導市民禮讓作風。

9.上訴人表明過往亦曾多次受到該名站務員唐仲賢多番刁難,於是在2018年11月29日已致電九巴熱線,投訴他莫視優先計劃的惡劣行為。後來,在當日下午18時30分,上訴人站在這優先的站台上,卻受到了他不斷挑釁的惡果與不公平的對待,但裁斷陳述書中卻沒有譴責這位站務員不遵守公司與政府指引去執行職務的行為,對方毫無悔意且蓄意挑釁。因此,上訴人要求法庭給予一個解釋,每個巴士站上四個告示的特殊效用與公平承諾是否有效及指引,以便市民與需要人士及政府、九巴及其他巴士公司的責任承諾是否有效、是否應遵守該等指示等等。此外,在原審時,其代表大律師亦指出,上訴人當時可能是被非法禁錮,或是出於意外,或自衛行為等等。

本席的考慮

10.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11/2004。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據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 1/2010。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的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是會不安穩的。

11.首先,就上訴人主要指出,他既在優先上車的位置上,卻遭站務員多番刁難,他過往已作出投訴,今次對方更有心挑釁,要求法院解釋這些巴士站有關禮讓告示這承諾是否有效。誠然,本案的關鍵並非在乎這些告示的合法性,而是究竟當時上訴人曾否襲擊唐先生,又或上訴人是否是出於自衛,或是意外,或有其他合法的原因等等。

12.裁判官完全知悉上訴人已是在優先上車的位置上,但站務員唐先生認為當時不應讓上訴人打尖,但上訴人卻推向他右上臂及前進。後來,當站務員防止上訴人上車時,上訴人仍強行推開對方而上車。

13.裁判官考慮了證人的證供而接納他,裁判官明顯具有耳聞、目睹之優勢,經詳細考慮後而接納他的證供,這純是裁判官就事實裁斷的範疇,難以作出任何干預。再者,就上訴人的證供而言,裁判官知悉他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已給予良好品格指引,繼而考慮了其證供及包括從影片中可看出站務員與上訴人之間的空間確實相當狹小,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不會撞上對方而走過去,因此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14.裁判官進而也考慮辯方所提出的,上訴人是否已被非法禁錮,可是明顯地,該處是公共及開放的地方,也看不到站務員有何動作阻止上訴人離開,非法禁錮之說因此難以成立。裁判官再進一步考慮上訴人是否是出於意外或自衛行為等等,但明顯地,上訴人曾兩次故意推開站務員,且具惡意之意圖,把阻礙他的人士故意推開,這顯然並非意外或自衛的行為。再者,上訴人似乎多番強調自己在優先上車處應可優先上車,但既然當時已有站務員在維持秩序,無論如何,上訴人當然也不可因此而推撞對方。

15.至於上訴人也講述他過往曾投訴該名站務員,且指對方是在挑釁他,裁判官亦得悉這些背景。但從片段所見,卻看不出站務員有何具挑釁性之舉動。最後,就上訴人要求法院解釋這些告示的承諾是否有效。誠如答辯人亦指出,本案並非民事訴訟或司法覆核案件。事實上,這些告示是否有法律效力亦與本案無關。進一步來說,如上文所述,即使上訴人身處優先上車位置,但既然已有站務員在場維持秩序,怎樣來說,上訴人也不可以此為由兩次故意推撞對方。

16.在此情況下,裁判官的裁斷並無任何不合理、不合邏輯,或不合固有或然性之處。本席以重審角度考慮所有證供證據,亦並無發現裁判官此裁斷有何不妥當或不安穩之處,各項上訴理由亦並不成立。因此,此上訴被正式駁回,維持原判。

  (姚勳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阮敏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