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Wai Ip 對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827/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rch 2021.
1. 原告人於2021年2月3日發出傳票(“該傳票”),就著本席在2020年7月30日頒下的判案書(“該判案書”)中所作的判決(“該判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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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827/2016 [2021] HKCFI 6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6年第2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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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原告人於2021年2月3日發出傳票(“該傳票”),就著本席在2020年7月30日頒下的判案書(“該判案書”)中所作的判決(“該判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2.有關處理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上訴庭袁家寧法官在近期的Sum Yee Ming 訴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及其他人[2021] HKCA 103一案中有所提及。袁法官是這樣說的: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的相關規定,原告人須在法庭頒下該判案書後的28天內(不計算法庭夏季休庭的時間,即8月1日至31日),提出針對該判決的上訴。換言之,原告人須在2020年9月27日或之前,提出針對該判決的上訴。原告人早於2020年9月4日,已經向法庭遞交了上訴通知書,但原告人未有在法定的限期前向被告人送達上訴通知書。原告人是在2020年11月6日,才以電郵方式把修訂了的上訴通知書寄送予被告人。雖然被告人沒有就送達的方式提出爭議,但明顯地,原告人是在法定期限屆滿後的1個多月以後,才把上訴通知書送達予被告人,延誤的幅度雖然不是十分嚴重,也不算少。 4.原告人親自行事,在提出上訴的過程中,在一些程序上出錯,本席認為可以理解。 5.在考慮是否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的時候,最重要的考慮,還是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是否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6.有關上訴庭處理上訴的原則,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法官在Chiu Suet Ying 訴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Kiu Yu and Kiu Fat Mansions [2019] HKCA 162一案中是這樣說的:
7.原告人在他的修訂上訴通知書及他的陳詞中,提到的種種上訴理由,本席不準備在此重複。簡而言之,本席不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可以顯示本席在該判案書中所作的事實裁斷明顯有錯,以致上訴庭會干預該等事實裁定。本席也不認為,原告人提出了該判案書中有任何法律問題,需要上訴庭糾正。 8.本席認為,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有鑑於此,本席不能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 9.本席撤銷該傳票。 10.該傳票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予被告人,金額由法庭以書面作簡易評定。被告人須於7天內把訟費清單送達予法庭及原告人,原告人須於其後的7天內把對該訟費清單的書面回應送交法庭及被告人。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沈羨瑜女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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