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對 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247/200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une 2024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李傲寰.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Costs order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and Respondent both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ancillary relief judgment – Petitioner also applied to vary costs order – Court dismissed all applications – Leave to appeal test not met as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Costs order not varied as original no order stands – Parties represented themselves – Judgment delivered 7 June 2024.
Legal issues: Petitioner's Leave to Appeal · Respondent's Leave to Appeal · Petitioner's Costs Variation Applica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s by both parties dismissed; Application to vary costs order by Petitioner dismissed.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3 cases
|
FCMC 7247/2008 [2024] HKFC 1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8年第7247號 ------------
------------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經2023年2月21至22日之審訊後,本席於2023年12月15日就附屬濟助頒下判案書,命令答辯人轉讓其名下物業予呈請人,並向呈請人一筆過支付附屬濟助的款項及定期支付女兒的生活費。就訟費而言,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2.呈請人及答辯人在頒下判案書後分別多次向法庭存檔不符合法定程序及實務指示的文件:-
3.本席於2024年2月26日發出指示(“該指示”),雙方需於2024年3月11日或之前按法定程序及實務指示的要求存檔上訴許可申請文件,及於2024年3月25日或之前按法定程序及實務指示要求存檔就反對上訴許可申請的陳述書。雙方必須嚴格遵照2018年8月13日的《於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規定行事。法庭亦同時指示任何不符合法定程序及實務指示要求所存檔的文件,包括於該指示發出前所存檔的文件,皆不獲處理。 4.本席亦有鑒於雙方均無法律代表,提示雙方應考慮儘快徵詢法律意見。 5.呈請人及答辯人於2024年3月11日分別按本席指示就上述判案書存檔上訴許可傳票申請、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答辯人亦於2024年3月22日按本席指示存檔其就呈請人上訴許可申請提出反對的陳詞。 6.呈請人亦於2024年3月11按本席指示就申請更改上述審訊的訟費命令存檔其傳票申請與陳述書。答辯人亦於按本席指示2024年3月22日存檔其就呈請人訟費命令更改申請提出反對的陳詞。 7.為免生疑問,於2024年3月22日後任何一方未有遵照上述法庭指示的規定存檔其他文件,除非法庭准許,否則該訴訟方提交的文件均不獲法庭考慮。 上訴許可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8.就是否批出上訴許可,法庭受《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約束。除非法庭信納 (i)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或 (ii)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法庭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條例所指的「合理機會得直」應被理解為「合理的得直機會」而非「遐想的得直機會」。惟該機會並毋需達致「極有可能」的程度。申請人須向法庭證明其申請基於的案情並非只是一個有辯論空間(arguable)的案情,而是具合理的成功機會而因此需要聆訊(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縱使申請人毋須證明其上訴極有可能得直。 10.如若上訴許可申請涉及原審法官對事實的裁定,法庭亦需謹記上訴法庭於孔 對 蘇 (2021年2月3日,CAMP148/2020) [2021] HKCA 133一案中羅列出的相關原則:-
11.另外,法庭在處理上訴時不能隨意接納新證據。除非新證據符合於Ladd v Marshall [1954] 3 All E.R. 745中訂下的原則,否則法庭不應接納該等證據:-
呈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2.綜觀呈請人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當中列出四項擬上訴理由:-
13.就上訴理由(一),呈請人並未在其上訴理由擬本中指出本席裁決有誤之處。而呈請人在上訴理由擬本提及離婚後關係為新說法。呈請人就上訴理由(一)的其他論述只是重複原審時的案情,本席已在判案書第26至37段詳細分析裁斷。故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14.上訴理由(二)涉及事實裁斷。呈請人並未指出有何地方需要上訴法庭干預。呈請人在上訴理由擬本提出其因為女兒著想才致延誤辦理離婚。本席已在判案書第27及28段處理此申述。呈請人只是在重複原審已經處理的案情。故本席未能看出上訴法庭有何理由干預。因此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15.就上訴理由(三),呈請人指稱答辯人隱瞞近711萬元的資產。呈請人指答辯人匯豐銀行戶口內的700萬元並非與本席已經處理的711萬元退休金同一筆款項。呈請人指出答辯人於2020年5月8日(當時答辯人仍未退休)之全面理財總值為$7,896,710.48。本席理解該全面理財總值包含儲蓄結餘以及仍未提取的退休金結餘,並未如呈請人所理解般只包含儲蓄結餘。再者,本席已接納雙方的婚姻持續期為2000年到2006年。倘若男方在2020年如女方所指控擁有另一筆700多萬的存款,這也很有可能被視為男方分居後累積的個人財富而不受分配 (判案書第65段)。因此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16.就上訴理由(四),呈請人指答辯人未有完全披露保單,對此,本席已在判案書第39 、48至49 、以及70段作出分析。簡單來說,在本案中,保單項目並不列入為相對數目最大的項目,可酌情處理。本席在最後分配時對雙方各自的保單(判案書第69段列表中的項目7)不作任何分配,雙方繼續保留這方面的財產,互相抵銷。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17.綜觀以上理由和分析,呈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為免生疑問,在呈請人上訴許可申請中提及到的新證據及/或文件均不獲法庭考慮。 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8.綜觀答辯人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當中列出七項上訴理由:-
19.就上訴理由(一)而言,答辯人指法庭錯誤地裁定其證供不可信,並就其庭上證供作出進一步解釋。本席在裁定有關事實爭議時,已經考慮所有席前證供。答辯人於上訴許可申請時就事實爭議作出增補解釋。答辯人除此之外並未有指出本席於處理席前的證供時有明顯犯錯,以致上訴法庭需要作出干預。因此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20.就上訴理由(二)而言,答辯人指法庭錯誤裁定婚姻持續期由2000年開始。答辯人只是重複原審時的案情,本席已在判案書第26至37段詳細分析裁斷。故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21.就上訴理由(三)而言,答辯人指法庭錯誤裁定答辯人與家人間的貸款為軟貸款。答辯人並未指出本席就新都城和慧安園物業相關貸款所作的裁決有何地方需要上訴法庭干預。答辯人只是重複本席在判案書第40及41段列出,已經考慮的證據。答辯人毫無合理機會能夠證明本席明顯犯錯以致上訴法庭會推翻本席按證據評核而作出的事實裁決。因此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22.就上訴理由(四)而言,答辯人指法庭錯誤裁定慧安園物業為婚姻財產。答辯人指購買慧安園物業的資金來源並非婚姻財產,而慧安園物業亦非臨時贍養費的一部分,因為法庭從來沒有作相關說明。本席已經在判案書中裁定慧安園物業是答辯人在分居後一年購入,不論是從購入時段或是用途來說,都是和婚姻有緊密聯繫。因此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23.就上訴理由(五)而言,答辯人指法庭錯誤裁定裝修費用金額過大並加回婚姻財產。答辯人就裝修費用在上訴理由擬本中提出了大篇幅的解釋。本席在判案書中已經考慮法庭席前的證供,詳見判案書第44至46段。再者,本席留意到答辯人在審訊時的說法是答辯人為了迎合呈請人的投訴(2022年7月4日)才列印該發票。而答辯人現在則稱發票早於2021年9月已經列印,說法明顯完全衝突。答辯人就此的新說法完全不可信。因此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24.就上訴理由(六)而言,答辯人指法庭錯誤使用2年前的資產水平作分配。法庭只能依賴法庭席前的證供作出裁斷。如果一方的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以致法庭於行使酌情權時可能不同結論,該方需要就有關新事項通知法庭,以盡其持續的全面和坦誠披露責任,見GW v RW [2003] 2 FLR 108 [17]。本席在原審時席前只有答辯人於2022年4月22日存檔的表格E,因此並不會就答辯人其後的財務資訊作出猜測。雙方在審訊時均有作供,以及確認相關存檔文件為真確。若財政狀況有重大出入需要作出更新,披露責任在於訴訟一方在審訊時告知法庭。答辯人在審訊時並沒有作出相關提出。因此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25.就上訴理由(七)而言,答辯人指其需獨自承擔女兒贍養費。雙方在各自的公開建議中就此數字已經達成共識。在審訊期間答辯人亦有多次機會優化及/或確認公開建議。因此本席不能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 26.綜觀以上理由和分析,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為免生疑問,在答辯人上訴許可申請中提及到的新證據及/或文件均不獲法庭考慮。 訟費命令的相關法律原則 27.法庭就訟費命令一事受《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約束:-
28.該規則固然指出法庭應以訴訟結果為訟費命令的基準。但法庭在處理家事案件時相比其他民事案件具有更廣的酌情權作出其他命令,見HK v BD [2011] HKFLR 66第78段。 呈請人的更改訟費命令申請 29.簡單而言,呈請人提供了一封日期為2022年7月19日給予答辯人的無損雙方權益的信件,指出當時已經提出和解方案。此外,早於2020年4月呈請人曾經邀請答辯人進行調解,但答辯人最終沒有出席。呈請人進一步倚賴她在2022年8月3日的陳述書(呈請人當時有法律代表)指出若然法庭裁定答辯人隱瞞其真實財政狀況,呈請人必定向法庭申請以彌償基準的訟費,令答辯人支付更高的訟費。 30.在呈請人於2024年3月11日存檔的傳票中,並沒有列明她希望就更改訟費命令申請中希望得到的結果,只提出「就2023年12月15日訟費命令(臨時)反對」。 31.呈請人進一步投訴答辯人「海量式的不斷不斷影印及捏造很多很多不實嘅報道」,讓訟費成本急增,對呈請人不公平。 32.本席重複判案書第76段有關訟費的觀察。在仔細考慮呈請人的更改訟費命令申請後,包括及不限於上述該無損雙方權益信件,本席認為呈請人當時提出的方案與最終審訊結果有不少的差距。有關於2020年調解不能進行,本席考慮到本案的延誤及已經裁定了雙方對該延誤也要負上責任。在這情況下,即使訴訟一方不出席調解及/或提交過量審訊文件,也不足以令到該訴訟一方負上訟費的責任。 33.在小心考慮呈請人提出的理據後,本席認為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是最適合的。換言之,呈請人的更改訟費命令申請被撤銷。 命令 34.基於以上各項理由,本席現作出以下命令:-
訟費 35.雙方於以上各項申請均親自行事,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724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