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賈鈞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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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四項控罪。他承認控罪一暴動罪,否認餘下三項控罪,即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控罪四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告承認案情後,被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餘下三項控罪,控方申請存檔法庭不繼續檢控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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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1/2020 [2021] HKDC 11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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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四項控罪。他承認控罪一暴動罪,否認餘下三項控罪,即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控罪四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告承認案情後,被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餘下三項控罪,控方申請存檔法庭不繼續檢控被告。 案情 2.因應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理大),警方遂圍繞理大設置封鎖線。網上有人呼籲分散警力,顯然是給予理大內的人支持。 3.於2019年11月18日約23時46分,警方得悉有多名示威者架設路障,當中有人向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投擲汽油彈,於是派員前往現場。於午夜過後約0時5分,警長2084與隊員到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設置防線。約有100名示威者,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頭盔及口罩在警方防線約40米前聚集。示威者用雨傘及木板設置障礙物,向警方防線照射雷射筆和投擲汽油彈,其中一些汽油彈爆炸。示威者亦衝向警方防線。儘管警方重複發出警告,示威者繼續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導致附近一個招牌著火。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彈驅散示威者。示威者暫時撤退,待警方停止驅散行動時又再衝向前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4.於0時25分左右,警方向前方的示威者推進。大部分示威者逃跑,而前面一排20人逐步後退,當中多數人手持雨傘,有些則站在木板後面。當控方第一證人警長與示威者相距約15至20米,示威者當中約有3人仍不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與隊員從後追截他們,但只能成功制服被告人。被告人被制服時不理會警告,激烈反抗,試圖逃走。控方第一證人要給被告戴上手扣。 5.被告被捕時衣著全是黑色,背著背囊,戴著防毒面罩。控方第二證人其後在被告人的背囊發現一些物品,檢獲為證物,當中包括一枝約40厘米長電筒棍,一枝約50厘米長,斷掉的行山杖,一把約18厘米長扳手,及一罐打火機液體。 6.被告人被警誡下保持緘默。 暴動罪基礎 7.案發時,被告人連同約100名身分不詳的人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集結,參與由其本人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組成的暴動,並鼓勵推展該暴動。 刑事紀錄 8.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背景 9.被告人於2002年10月10日在香港出生,現年18歲,未婚,與家人包括母親,弟弟和祖母同住。他的教育程度達至中六。他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在運動上亦表現出色,是校內籃球隊的要員,亦積極參與其他課外活動來擴闊自己視野。被告人呈交其學校成績表,學生活動記錄表,企業家精神計劃參與證書,及求情信共15封以供法庭參閱。 10.辯方對上訴庭在梁天琦案列出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作出以下回應:—
求情 11.藍大律師替被告求情指出,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展現真誠悔意。被告初犯,有良好背景,乃是受社會氣氛影響,因而在一念之差下犯案。辯方希望法庭盡量採納一個同類型案件中較低的量刑基準,並在認罪扣減外,給予被告進一步扣減,令他汲取這次沉痛的教訓的同時,不至於摧毁他的希望。辯方向法庭呈交文件來證明被告已獲公開大學取錄修讀2021 - 2022年度的科目,(1) 為Higher Diploma for Legal Executives (Year 1),(2) 為 Higher Diploma in Psychology (Full-time),惟是被告要面對在本案干犯的罪行刑責,只能暫時放棄這就讀機會。辯方呈上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在信中,被告透露自己的內心感受,懊悔自己的過錯不單影響自己,還有家人和關心他的人,及寄望於將來。 量刑考慮 12.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此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在區域法院,被告人最高可以被判處7年監禁。 13.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一案,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庭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庭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寜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維護公共秩序有助提供一個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個人行使權利,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的人權,來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律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14.上訴庭同時提醒下級法庭在判刑時,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而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處以適當的判刑。 15.在量刑時,本席考慮如下。根據控方案情,本案的背景是因為警方將理大封鎖,網上有人呼籲分散警力,故此有人響應,本案是由此發生。本席相信在現場出現的示威者是響應呼籲而來,並不是預先有計劃。在案發地點約有100名示威者在警方防線前聚集,前方的示威者向警方防線照射雷射筆,投擲磚頭及汽油彈。從此來看,不屬於大規模的暴動。從被告人被捕的過程更可見,當警員向前推進時,大部分示威者已經逃跑,剩下前排20個人當中包括被告。當警員更加接近時,只有3人未離開。警員追截但只能成功制服被告。從上述案情來理解,沒有跟隨其他人離開的3個人並不是在路障留守來抵抗進迫的警員,有可能他們三個不知所措,亦可以說參與暴動的示威者之間是毫無默契或組織可言。 16.根據控方案情,警方是於0時5分在案發地點設置防線。期間,參與暴動的人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和汽油彈。從片段可見,示威者與警方防線之間的路面有不少火頭,亦有一個廣告牌著火,有一些擲出的汽油彈發生爆炸。辯方承認有一定的嚴重性,但認為這些暴力行為主要目的在於阻止警方推進而並非要傷害警務人員。到0時25分,警方開始向示威人士推進,成功驅散在該處的示威人士。暴動發生在凌晨時分,受影響的範圍只限於一個交界位置,本席同意辯方指稱當時並非繁忙時間,交通流量不高。暴動歷時少於半小時。事件中,除了有一個廣告牌著火外,並沒有造成市民或警務人員受傷或公共設施受到破壞。至於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除了他是處於前線的暴動者其中一員,控方沒有證據顯示他擔當領導者,或有安排,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媒體拍攝到暴動現場部分實況,但拍攝不到被告人有何行為。 17.在量刑時,本席亦有考慮被告的求情理由。他現年18歲,犯案時只有17歲,是一名中學生。過往他沒有干犯任何刑事罪行。辯方呈交的求情信包括被告的母親,弟弟,餘下絕大部份是他就讀中六的多位老師為他撰寫,為被告求情之餘,亦表揚被告將要面對本案刑責的精神壓力之下,在學習上沒有半點放棄,依然努力不懈來提升成績,在品格方面尊師重道,願意扶助向他請教的同學,為班內帶來正能量。呈交的文件當中有一份2020 - 2021年度第一學期成績表,的確見到被告的成績排名班中第一,操行取得A-。從2017 - 2018學生活動紀錄表可見,在運動方面,被告同樣表現出色。他也積極參與課外活動,包括企業家精神計劃比賽,金融管理局講座,創科博覽等等。本席認為被告可以説是一名有上進心,有理想,有目標,有抱負的年青人。 18.辯方呈上多宗案例讓法庭參考,但指出其中兩宗區域法院判刑的案件案情與本案接近,希望法庭採納其量刑起點。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爍鏗,DCCC 434/2020。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寶生,DCCC 771/2020。韓寶生案是本席較早之前判處的案件,所以很清楚該案案情。若以嚴重程度來說,該案與本案各有不同之處,若以威脅警務人員的安全方面,本案無疑是比較嚴重。本席認為雷爍鏗案的案情與本案相近,除示威人數方面超過100人聚集比本案人數更多,暴力程度同樣是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該案原審法官考慮過所有事實的背景及被告的情況,尤其是其角色等等,認為可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到被告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不少法庭時間及資源,以及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理由,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最終就暴動罪減為3年9個月監禁。 19.至於辯方呈交的其他涉及暴動罪的案例,案情與本案不同。在楊家倫案,上訴庭指出,同類罪行(所指是暴動罪),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别時,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見第58段)。 20.本席認為本案案情與雷爍鏗案相近,此外,本席亦有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英濠及另一人,DCCC 561/2020。該案也是因為警方封鎖理大而起,同樣有群眾走近警方防線干犯暴力行為,包括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磚頭及其他物品。有媒體拍攝到兩名被告參與情況,包括拍攝到第一被告連同其他人將黃色路障推上天橋及其後被警方逮捕,亦拍攝到第二被告隨人群跑下天橋後被警方制服。兩名被告分別是24歲和21歲,皆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承認暴動罪,各被判監禁32個月。 21.本席小心考慮過本案案情,從控方提供的媒體拍攝到部分事件的片段及相關截圖來看,屬於嚴重的暴動案件,但不是最嚴重的程度。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的磚頭和汽油彈不小,而警員也施放催涙煙及橡膠彈還擊來驅散示威者。在事件中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HKSAR v Tang Ho Yin(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 是旺角暴動案其中一宗案件,該案有29名警員受傷,上訴人被拍攝到向警員投擲磚塊。原審法官採納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上訴人及早認罪可得的三分一折扣,減為3年4個月。因為上訴人患有ADHD,多獲寬減6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年10個月。上訴人認為五年作為量刑起點過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被上訴庭駁回。不過,上訴庭有指出以上訴人的案情而言,認為4年6個月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22.本案被告犯案時年僅17歲,藍大律師沒有提出要求法庭在判刑前先索取青少年罪犯相關的懲教署報告,只希望法庭採納一個同類型案件較低的量刑基準。 23.暴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2019] 1 HKC 296案指出:—
24.本席小心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從辯方為被告求情提供的文件可見,被告的學業成績不算是甲級學生,但在干犯本案罪行之前,從他舊校的2017/2018 學生活動紀錄表可見,被告已顯示出他比一般學生更有遠見,他為自己的前途著想,參加了另類的課外活動,例如企業家精神計劃比賽,香港金融管理局講座,生態文化導賞,創科博覧等等。被捕後,他清楚知道自己必然要負上刑責和後果,他的學業和將來就業前途必定受到影響,但他依然在學業上努力不懈,獲得公開大學錄取。他就讀中六的多名老師包括他的班主任,訓導主任皆為被告撰寫求情信,一致給予被告很高很正面的評語。本席選擇一封由他的數學科老師撰寫的求情信來讀出,因為此求情信令本席深深感受到被告的良好品格及其真誠悔意。在信中,該老師道出以下:「我是鈞善的數學老師,他是本年度中六的插班生,雖然只認識他短短半年時間,但也感到他是一位守規,有理想,對自己有要求的同學。為了提升自己的成績入讀心儀的社工學系,選擇本年度重讀。期間他虛心學習努力操練,期望自己的數學成績比去年提升。另外,他亦是一位循規蹈矩的學生,縱然他被編入了一班較弱的班別,有部份同學是一些懶散,不守規的同學,他亦未受影響。在這段期間,鈞善因着訟案的關係,已承受很大的壓力,他亦不斷反省,而且這案件無可避免地會影響他的升學就業前途,我相信他已在事件中汲取極大的教訓。我亦深信經此一役,他日後行事定必戒慎急進。為此,我懇請法官閣下對鈞善量刑時,能予以輕判,使他能重新出發,繼續尋找他的理想,貢獻社會。」 25.在考慮合適的量刑基準時,畢竟被告犯案時年僅17歲,過往有良好紀錄,就控罪一坦白承認控罪,承認有參與暴動,控方案情沒有證據顯示他在是次暴動擔當領導的角色。對被告人,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他適時認罪,刑期上可獲三分一折扣,扣減後應判處監禁32個月。從辯方提供的資料,本席相信被告不是一個好勇鬥狠,無事生非的年青人,而是受到當時社會氣氛影響,心想為香港社會出一分力,只因一念之差,做出違法的事。本席深信他已經受到沉重的教訓,但他仍沒有放棄他的理想及前途,也有家人對他的支持,故此,本席酌情給予被告兩個月扣減。 判刑 26.就控罪一暴動罪,本席判處被告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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