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5/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一項「沒有提供及確保有使用作支持用的安全設施」罪 [1] ,傳票詳情指上訴人在2020年1月13日,身爲負責位於新界粉嶺安樂村一個建築地盤的承建商,該處的工作,即電弧焊接工作不能在地面上或從地面處或從永久性構築物的某部分安全地進行,上訴人沒有提供及確保有使用棚架、梯子或其他作支持用的設施,而在顧及所須進行的工作後,上述的棚架、梯子或作支持用的設施須就其用途而言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