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偉明 對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有限公司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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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3年5月11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剔除鄺先生的申索,撤銷本案,同時命令鄺先生須支付訟費予各答辯人(“該判決”)。鄺先生不服該判決,於2023年5月25日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該上訴許可申請”),鄺先生並且在同日存檔他的第三份誓章(“該誓章”),支持該上訴許可申請。為簡明起見,在這份判決書中,本席沿用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7 cases

Case No.DCEO 4/2022[2023] HKDC 880
Court
DCEO
Date29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O 4/2022

[2023] HKDC 8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2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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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鄺偉明  

第一答辯人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有限公司  
第二答辯人 羅錦城  
第三答辯人 譚偉強  
第四答辯人 五旬節中學法團校董會  
第五答辯人 陳俊傑  
第六答辯人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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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廖文健(書面處理)
書面陳詞日期: 2023年6月7日及21日(申索人)
2023年6月14日(第一、第五及第六答辯人)
2023年6月13日(第二及第四答辯人)
2023年6月14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判決書日期: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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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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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2023年5月11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剔除鄺先生的申索,撤銷本案,同時命令鄺先生須支付訟費予各答辯人(“該判決”)。鄺先生不服該判決,於2023年5月25日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該上訴許可申請”),鄺先生並且在同日存檔他的第三份誓章(“該誓章”),支持該上訴許可申請。為簡明起見,在這份判決書中,本席沿用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2.按照上訴法庭在Tsang Wing Kwai v Tsang Wing Fai [1]給予的指引,本席於2023年5月 29日作出指示,該上訴許可申請,將以書面處理,不作聆訊,法庭已經考慮了各方提交的書面陳詞。

3.本席細閱了該誓章,該誓章的內容,實為鄺先生的陳詞,本席視該誓章為鄺先生的一份書面陳詞,本席在處理該上訴許可申請時,以這個角度處理誓章。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4.《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第63A(2)(a)條中的“有合理機會得直”,是指上訴得直的機會必須為“合理”,擬提出的上訴不能是“毫無理據”的,但無須達致“相當可能”得直。[2]

6.上訴法庭在莊裕安 訴 安達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及另一人[3] 重申了有關上訴的法律原則:―

“17. 上訴不是就案件進行重新審訊。上訴機制的用意是要求上訴人應該針對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指出哪些地方犯錯,和扼要地提出是根據甚麼理由指稱原審法官犯錯。若上訴的理據只是再次提出及重覆曾經提出而被原審法官否決的論據,而沒有針對原審法官否決的理由提出反駁的理據,這些理據並不能被視為有效的上訴理據:見李智慧 及 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2021] HKCA 984 第11段。

18. 在秦錦釗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8] HKCA 167一案,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當時官階)在第8段指出:

「上訴人對上訴法庭重新論述在下級法庭提出過的論點,是沒有意義的,這也不是上訴機制的用意。在上訴通知書所載的上訴理由,應該針對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指出哪些地方犯錯,和扼要地提出是根據甚麼理由指稱原審法官犯錯。曾經提出而被原審法官否決的論點,在上訴時只是再次提出,沒有針對原審法官否決的理由提出反駁的理據,是沒有作用的。」”

7.就著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其決定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情況下,才會干預。[4]

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8.鄺先生在他的傳票、該誓章、以及他的書面陳詞中,均沒有提出簡明扼要的上訴理由,支持他擬提出的上訴。根據鄺先生的書面陳詞,鄺先生籠統地提出了五項上訴論點,本席就這五項論點逐一回應。

9.上訴論點(一)

(1) 鄺先生表示,辦學團體方面,有責任監察法團校董會和作為校監的譚先生。

(2) 有關鄺先生的申索是否逾時提出,以及鄺先生是否提出了針對辦學團體方面的合理訴訟因由,本席在該判決書[17]至[49]已經作出分析,本席不認為鄺先生提出了任何合理可辯的理由,以致有機會推翻該等分析。

10.上訴論點(2)

(1) 鄺先生表示,根據教育局的相關規定,辦學團體方面,是處理針對法團校董會和作為校監的譚先生的投訴的持分者。

(2) 本席重覆上述[9(2)]。

11.上訴論點(3)

(1) 鄺先生提出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該條例而制訂的《教育實務守則》。

(2) 本席難以理解,鄺先生如何可以根據這份守則,說該判決書中的任何判決有錯,以致上訴法庭需要干預。

12.上訴論點(4)

(1) 鄺先生在此提出時效問題。

(2) 有關時效的問題,本席在該判決書[23]至[34]已經詳細加以分析,本席不認為鄺先生提出了任何合理可辯的理由,以致有合理機會可以推翻本席在時效方面的裁決。

(3) 本席拒絶根據該條例第82(3)條延展時效的決定,是本席行使酌情權作出的決定,鄺先生要挑戰這個決定,面對相當高的門檻。本席不認為鄺先生提出了任何合理可辯的理據,顯示他有機會成功挑戰這個決定。

13.上訴論點(5)

(1) 鄺先生認為他提出了合理的訴訟因由。本席不同意,詳見該判決書[35]至[49]。

(2) 本席認為,鄺先生沒有提出任何合理可辯的理據,挑戰本席的裁決。

(3) 有關鄺先生的申索,是否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和濫用法院的法律程序,本席在該判決書[50]至[53]作出了分析和裁決。本席不認為鄺先生提出了任何合理可辯的理據,排戰本席的決定。

總結及命令

14.綜上所述,本席不認為鄺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不認為,有任何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鄺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撤銷該上訴許可申請。

15.辦學團體方面、學校方面和教育局均申請該上訴許可的訟費。該上訴許可申請完全欠缺理據,實屬瑣屑無聊。本席認為,該上訴許可申請屬於《區域法院條例》第73C(3)條規定的例外情況,批准辦學團體方面、學校方面和教育局的訟費申請。本席給予大律師證書。

16.辦學團體方面申索總共HK$100,000的訟費,本席認為不合理,應予大幅下調。

(1) 這些是有關該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在該申請中,辦學團體方面,除了大律師的書面陳詞外,不需要準備任何文件。

(2) 處理該上訴許可申請,不是重新辯論鄺先生的申索應否予以剔除,而是只需討論鄺先生有否提出合理可辯的理據,挑戰本席在該判決書中所作的決定。既然如此,處理該上訴許可申請,不應耗費大量時間。

(3) 辦學團體方面可得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30,000。

17.學校方面申索總共HK$83,481的訟費。基於上述的理由,此金額也應予大幅下調。學校方面可得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30,000。

18.鄺先生擬就該判決提出上訴,包括該判決中的訟費命令,故此教育局也呈交了書面陳詞,反對該上訴許可申請。就著該上訴許可,教育局申索的訟費金額為HK$4,328,本席認為合理,在簡易程序下,全數予准。

  ( 廖文健 )
  區域法院法官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

第一、第五及第六答辯人:由劉林陳律師行延聘的魏焯然大律師代表

第二至第四答辯人:由其禮律師行延聘的趙俊威大律師代表

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由律政司的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馮嘉賢代表



[1]   [2018] HKCA 759, [24]

[2]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17]

[3]   [2022] HKCA 1593

[4]   東盈投資有限公司 訴 陳寶榮 [2023] HKCA 642,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