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偉明 對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有限公司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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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3年5月11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剔除鄺先生的申索,撤銷本案,同時命令鄺先生須支付訟費予各答辯人(“該判決”)。鄺先生不服該判決,於2023年5月25日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該上訴許可申請”),鄺先生並且在同日存檔他的第三份誓章(“該誓章”),支持該上訴許可申請。為簡明起見,在這份判決書中,本席沿用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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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4/2022 [2023] HKDC 8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22年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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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席在2023年5月11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剔除鄺先生的申索,撤銷本案,同時命令鄺先生須支付訟費予各答辯人(“該判決”)。鄺先生不服該判決,於2023年5月25日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該上訴許可申請”),鄺先生並且在同日存檔他的第三份誓章(“該誓章”),支持該上訴許可申請。為簡明起見,在這份判決書中,本席沿用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2.按照上訴法庭在Tsang Wing Kwai v Tsang Wing Fai [1]給予的指引,本席於2023年5月 29日作出指示,該上訴許可申請,將以書面處理,不作聆訊,法庭已經考慮了各方提交的書面陳詞。 3.本席細閱了該誓章,該誓章的內容,實為鄺先生的陳詞,本席視該誓章為鄺先生的一份書面陳詞,本席在處理該上訴許可申請時,以這個角度處理誓章。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4.《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5.第63A(2)(a)條中的“有合理機會得直”,是指上訴得直的機會必須為“合理”,擬提出的上訴不能是“毫無理據”的,但無須達致“相當可能”得直。[2] 6.上訴法庭在莊裕安 訴 安達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及另一人[3] 重申了有關上訴的法律原則:―
7.就著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其決定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情況下,才會干預。[4] 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8.鄺先生在他的傳票、該誓章、以及他的書面陳詞中,均沒有提出簡明扼要的上訴理由,支持他擬提出的上訴。根據鄺先生的書面陳詞,鄺先生籠統地提出了五項上訴論點,本席就這五項論點逐一回應。 9.上訴論點(一)
10.上訴論點(2)
11.上訴論點(3)
12.上訴論點(4)
13.上訴論點(5)
總結及命令 14.綜上所述,本席不認為鄺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不認為,有任何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鄺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撤銷該上訴許可申請。 15.辦學團體方面、學校方面和教育局均申請該上訴許可的訟費。該上訴許可申請完全欠缺理據,實屬瑣屑無聊。本席認為,該上訴許可申請屬於《區域法院條例》第73C(3)條規定的例外情況,批准辦學團體方面、學校方面和教育局的訟費申請。本席給予大律師證書。 16.辦學團體方面申索總共HK$100,000的訟費,本席認為不合理,應予大幅下調。
17.學校方面申索總共HK$83,481的訟費。基於上述的理由,此金額也應予大幅下調。學校方面可得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30,000。 18.鄺先生擬就該判決提出上訴,包括該判決中的訟費命令,故此教育局也呈交了書面陳詞,反對該上訴許可申請。就著該上訴許可,教育局申索的訟費金額為HK$4,328,本席認為合理,在簡易程序下,全數予准。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 第一、第五及第六答辯人:由劉林陳律師行延聘的魏焯然大律師代表 第二至第四答辯人:由其禮律師行延聘的趙俊威大律師代表 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由律政司的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馮嘉賢代表 [1] [2018] HKCA 759, [24] [2]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17] [4] 東盈投資有限公司 訴 陳寶榮 [2023] HKCA 642,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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