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Siu Chi 訴 Tam Kut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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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2年12月30日,本席經損害賠償評估聆訊後,頒下損害賠償評估書(“該損害賠償評估書”),判決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合共737,352.30港元損害賠償額、連同訴訟的訟費及評估損害賠償的訟費(“該損害賠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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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800/2019 [2023] HKDC 8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人身傷亡訴訟2019年800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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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2年12月30日,本席經損害賠償評估聆訊後,頒下損害賠償評估書(“該損害賠償評估書”),判決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合共737,352.30港元損害賠償額、連同訴訟的訟費及評估損害賠償的訟費(“該損害賠償評估”)。 2.被告人於2023年1月12日發出傳票(“該傳票”)及支持該傳票的誓詞,申請針對該損害賠償評估的上訴許可。被告人於2023 年4月11日呈交回應誓詞,並於2023年5月2日呈交書面陳詞論點綱要。 3.本席於2023年5月16日作出指示,該傳票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將以書面方式處理。 法律原則 4.《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5.第63A(2)(a)條中的“有合理機會得直”,是指上訴得直的機會必須為合理,擬提出的上訴不能是毫無理據的,但無須達致相當可能得直:參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第17 段。 6.此外,上訴法庭在莊裕安 訴 安達人壽保險有公司及另一人 [2022] HKCA 1593一案中,重申了有關上訴的法律原則: —
分析 7.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大致可以歸納如下:(1) 被告人爭議是次申索的法律責任;(2) 若原告人的傷勢如其聲稱般嚴重,為何事發後能上多層樓梯,以及為何事發後能在超市當店務助理。 8.首先,被告人沒有提交《擬抗辯通知書》。法庭於2020年11月18日頒下非正審判決,登錄被告人敗訴,並裁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損害賠償和訟費。被告人未有推翻該非正審判決,就被告人爭議是次申索的法律責任的陳詞,本席不予考慮。 9.本席在該損害賠償評估書中,考慮了證人的證供和證據,作出事實裁斷,並列舉了相關的案例和賠償額,然後就有關待決事項作出該損害賠償評估。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傳票和誓詞,以及書面陳詞,本席不認為被告人提出了任何有合理機會得直的上訴理據,理由如下:—
10.本席不認為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不認為有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給予被告人上訴許可。 結論 11.本席撤銷該傳票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可得是次申請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夠就訟費達成協議,由法庭予以評定。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作出書面陳詞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作出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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