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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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呈請人(女方)於2022年11月以分居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並申請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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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MP 61/2024[2024] HKCA 102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61/2024, [2024] HKCA 1028

On Appeal From [2024] HKFC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4年第6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22年第112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 4月3日、8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 11月12 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一宗對婚姻訴訟中的非正審禁制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2.呈請人(女方)於2022年11月以分居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並申請附屬濟助。

3.2023年1月30日,區域法院作出有關候訊期間贍養費的命令:答辯人(男方)每月須支付9000元作為子女的臨時贍養費及9000元作為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

4.其後,女方由於擔心男方取得強積金後會把它移離香港,不會支付贍養費,因此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男方提取其強積金或把強積金移離香港。於2023年11月13日經聆訊後,區域法院法官廖玉玲作出以下命令:

「禁止男方(不論他自行行事或透過其受僱人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行事)向其強積金服務提供者(即XXX有限公司)(「該強積金服務提供者」)提取其強積金,而使任何時間存放於該強積金服務提供者之強積金之餘額少於港幣800,000元,直至法庭作出有關附屬濟助的判決或進一步的命令為止。」

5.2024年1月12日,廖法官頒下判決理由書:[2024] HKFC 10

6.男方不服,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2024年3月21日,廖法官頒布判決書: [2024] HKFC 54,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7.男方以傳票向本庭再次申請上訴許可。他在傳票及上訴理由擬本中提出以下論點:

(1)  女方道德低下,利用婚姻斂財,法庭不應助長其行為。

(2)  女方聲稱男方會把強積金移離香港,純屬杜撰。

(3)  強積金乃男方多年勞力所得,屬其私人財產;禁制令侵犯了他的私產,斷絕了他的投資收入,違反《基本法》。

(4)  男方提出的贍養方案(「搬出每月20,000元、不搬出則每月10,000元」 )比較實際可行,法庭應該接納。

8.此外,男方在其上訴理由擬本中聲稱:

「若法庭不在短期內取消禁令: a. 我不再提供女兒的學費、生活費。b. 我會追討呈請人梁鳳銘、律師及法庭,我在投資收入上的損失。」

9.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法庭須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准上訴許可。

10.對於在附屬濟助的審訊前,是否發出臨時禁制令,以約束及限制訴訟一方處理他的資產,屬原審法官酌情權的範疇。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除非該決定欠缺法律基礎,超過相關的酌情權限,或是明顯不穩妥(參閱︰CIL Holdings Ltd v Kwok Han Qiao formerly known as Kwok Wai Tak Edward (2015)18 HKCFAR 277, 第7至11段;PW v PPTW (未經彙編)CACV 224/2013,判決書日期2015年3月22日,第37段)。

11.男方上述論點(一)只是男方對女方的指控,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男方的說法。原審法官正確指出,在這非正審申請中,女方須證明有一些需要嚴正審理的問題。原審法官認為在附屬濟助審訊後,男方有可能被命令把婚姻資產分配給女方。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看法並無不妥,男方的這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基礎。

12.就上述論點(二),原審法官並非單憑女方片面之詞,而是考慮到男方在案件中提交的文件裏曾多次稱他不會向女方支付贍養費,並會把他的資產(包括強積金)移離香港,而且男方拒絕遵從法庭有關候訊期間贍養費的命令,因此原審法官認為男方有可能會轉移資產使女方得不到贍養費或資產分配,故頒下禁制令。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並無謬誤,因此這項上訴理由也沒有合理得值機會。

13.原審法官已考慮上述論點(三)。原審法官在其判決理由書第30、32、33及35段說明如下:

「 30. 第三,法庭須小心平𧗾雙方的情況,考量頒佈或不頒佈禁制令可能對雙方做成的影響及所有相關的情況。

32. 男方指他在退休後沒有薪金收入,需要使用強積金支付生活所需及償還稅款和債項。根據他的表格E所顯示,他的銀行帳戶有768,500港元,和價值250,000港元的投資,又擁有香港和內地物業。即使男方未能即時提取及動用全部強積金,他仍然有足夠資產維生。

33. 男方又指他如果未能動用強積金,將會失去投資賺錢的機會。男方未能證明他聲稱的投資會為他帶來比存留於強積金戶口更大的收入,相反他聲稱打算作的孖展投資存在頗高的風險。更需注意的是,男方同時聲稱會利用強積金作其他用途,包括奉獻。故此,男方聲稱禁制令會令他失去賺取更高收入的說法並不成立。

35.  就禁制的金額,本席考慮到女方附屬濟助申請涉及的金額,男女雙方擁有的其他資產,以及男方在退休後的需要,認為保存男方強積金中的800,000港元是合適的。換句話説,男方仍然可動用強積金中大約700,000港元。」

14.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男方的論據,並作出相稱、適度的決定,因此這項上訴理由也不成立。

15.至於上述論點(四),原審法官已予以考慮(見2024年3月21日判決書第13段)。禁制令的目的是確保男方不可在法庭就附屬濟助作出最終命令前散盡或移走資產;禁制令並不阻止男方在正審時提出他認為實際可行的贍養費方案。因此,這論點也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

16.綜上所述,男方提出的論據無一可視為有合理機會得值的上訴理由;本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應進行上訴聆訊。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17.此外,本庭須指出,男方在傳票中威脅倘若法庭不在短期內取消禁制令,他便要向法庭追討他投資收入上的損失,這做法極為不當。法庭必須也必然會秉公行事、根據法律及證據作出裁決,不會受任何訴訟人士所作的恫嚇或威脅左右。

18.本庭認為男方這次申請完全缺乏理據,因此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下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裁定。

19.按常規,男方申請失敗,需支付對方訟費。本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有關本申請的訟費;女方可在本判決書日期起14天內提交一份訟費陳述書,並送達給男方,說明她要求獲得的訟費總額及明細;男方可在其後14天內就陳述書內的訟費項目及金額提交他的反對理由書;法庭會根據雙方文件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

(朱芬齡)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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