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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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共6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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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922/2023[2024] HKDC 135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22/2023

[2024] HKDC 13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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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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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日期:  2024年8月1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區敖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6]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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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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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共6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案情撮要

2.案發期間,被告人是眾安銀行帳戶(號碼8800-0270-6750)的持有人,該帳戶以流動電話號碼6573 6771(上述電話號碼)連結轉數快。

控罪一

3.控罪一發生於或約於2022年5月4日至2022年7月10日期間,涉及共90名受害人,他們經認識的人、WhatsApp群組或Facebook群組介紹而接觸被告人。據他們了解,被告人有香港迪士尼樂園奇妙處處通會籍(下稱「樂園年票」)以折扣價出售。被告人向上述受害人表示,他們支付議定價格後可於指明日期或之前在香港迪士尼樂園領取樂園年票,並指示他們用上述的電話號碼以轉數快支付價格。上述受害人於是親自(或透過家人或朋友)支付相應訂金或全價,介乎港幣894元至港幣54,563.20元不等。不過,他們還未領取樂園年票,被告人便失去聯絡。因此,他們蒙受港幣共428,920.90元的金錢損失。

控罪二

4.控罪二發生於或約於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7月10日期間,涉及共82名受害人,他們經認識的人、WhatsApp群組或Facebook群組介紹而接觸被告人。據他們了解,被告人可代為以折扣價預訂香港迪士尼樂園酒店房間(下稱「預訂酒店」)。被告人向上述受害人表示,他們支付議定價格後,被告人會預訂相應入住期間的酒店房間,並指示他們用上述的電話號碼以轉數快支付價格。上述受害人於是親自(或透過家人或朋友)支付相應訂金或全價,介乎港幣1,500元至港幣43,320元不等。不過,在他們擬入住日期或之前,被告人便失去聯絡。因此,他們蒙受港幣共452,900元的金錢損失。

控罪三

5.控罪三發生於或約於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18日期間,涉及共4名受害人,他們經認識的人、WhatsApp群組或Facebook群組介紹而接觸被告人。據他們了解,被告人有香港迪士尼樂園商品(下稱「樂園商品」)以折扣價出售。被告人向上述受害人表示,他們支付議定價格後,被告人會交付樂園商品給他們,並指示他們用上述的電話號碼以轉數快支付價格。上述受害人於是親自(或透過家人或朋友)支付相應價格,介乎港幣948元至港幣29,420元不等。不過,他們還未收到樂園商品,被告人便失去聯絡。因此,他們蒙受港幣共37,559元的金錢損失。

控罪四

6.控罪四發生於或約於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間,涉及共6名受害人,他們經認識的人、WhatsApp群組或Facebook群組介紹而接觸被告人。據他們了解,被告人有香港迪士尼樂園門票及/或Mirror演唱會門票(下稱「門票」)以折扣價出售。被告人向上述受害人表示,他們支付議定價格後,被告人會於指明日期交付門票給他們,並指示他們用上述的電話號碼以轉數快支付價格。上述受害人於是親自(或透過家人或朋友)支付相應價格,介乎港幣600元至港幣7,680元不等。不過,他們還未收到門票,被告人便失去聯絡。因此,他們蒙受港幣共15,003元的金錢損失。

控罪五

7.控罪五發生於或約於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間,涉及共7名受害人,他們經認識的人、WhatsApp群組或Facebook群組介紹而接觸被告人。據他們了解,被告人可代為以折扣價在香港迪士尼樂園度假區購買餐飲服務(下稱「餐飲服務」)。被告人向上述受害人表示,他們支付議定價格後可於指明日期獲提供餐飲服務,並指示他們用上述的電話號碼以轉數快支付價格。上述受害人於是親自(或透過家人或朋友)支付相應訂金或全價,介乎港幣200元至港幣5,057元不等。不過,在餐飲服務的指明日期或之前,被告人便失去聯絡。因此,他們蒙受港幣共11,213元的金錢損失。

控罪六

8.控罪六發生於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間,被告人向透過她預訂酒店的受害人表示,她會安排升級所預訂的酒店房間,但須額外收費,又表示如在他們入住當日無法升級房間,會在指明期間內退款。被告人亦指示上述受害人用上述的電話所號碼以轉數快支付費用。4名受害人於是親自(或透過家人或朋友)支付相應報價費用,介乎港幣600元至港幣800元不等。不過,在他們入住當日,房間並無得到升級。被告人從沒有按承諾作出退款,其後更失去聯絡。因此,他們蒙受港幣共2,600元的金錢損失。

拘捕和警誡

9.於2022年7月10日下午3時左右,被告人未有按承諾在香港迪士尼樂園酒店出現,替部份受害人安排入住酒店房間,該等受害人無法再透過WhatsApp或電話聯絡被告人,於是向警方報案。

10.於2022年7月15日下午5時35分左右,被告人在香港黃金海岸酒店322號房被拘捕,罪名是「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

11.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檢獲一些物品,其中包括以下各項:一部插有兩張SIM卡的iPhone 13、現金港幣2,140元、一張被告人名下的匯立銀行萬事達卡及一張被告人名下的香港迪士尼樂園奇妙處處通白金會員卡。

檢驗被告人的iPhone

12.警方經檢驗在被告人身上檢獲的iPhone,發現被告人與案中7名受害人之間的WhatsApp對話,顯示該等受害人向被告人詢問價格,並向被告人購買上述貨品/服務。

用戶查核

13.被告人用來聯絡受害人的上述電話號碼,是被告人於2021年10月7日登記的。被告人於2022年7月10日取消該號碼。

錄影會面

14.被告人其後共進行5次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包括以下事項:

(a)  被告人具中五教育程度,6歲時被診斷患有輕度弱智。被告人任職外賣員及文員,平均月入港幣約9,000元;

(b)  在被告人身上檢獲的iPhone屬於被告人所有,被告人是唯一使用者。

(c)  被告人出於貪心而收取買家的錢,收到的錢已花光在自己身上,因此被告人並無為他們申請樂園年票及/或預訂酒店;

(d)  被告人沒有任何途徑以折扣價預訂酒店,而是透過香港迪士尼樂園官方網站預訂酒店,之後親自登記入住,然後在酒店大堂與買家見面,然後將房卡交給對方;

(e)  關於樂園年票,被告人會在香港迪士尼樂園入口向訪客購買用過的樂園門票,然後拿到售票處出示,從而以折扣價購買樂園年票。買家會收到香港迪士尼樂園的電子郵件,即可自行領取樂園年票。被告人每代他人取得一張樂園年票,便可賺取港幣10元;

(f)  被告人已成功為50名買家購買樂園年票,合共獲得港幣約3,000元利潤;

(g)  買家會使用上述電話號碼透過轉數快向被告人付款,該號碼連結被告人的眾安銀行帳戶;

(h)  整個行動都是被告人一人負責,被告人沒有在任何社交媒體平台刊登任何廣告;

(i)  2022年6月15日後,被告人再也找不到用過的樂園門票以供升級至樂園年票。被告人已收取約60名買家的錢,先收錢是因為以為能夠找到用過的樂園門票;

(j)  關於該等要求被告人預訂酒店的買家,被告人無法應付所有訂單,所以沒有為該等買家預訂酒店;

(k)  買家支付的款項不足以應付相應貨品及/或服務的實際成本;

(l)  被告人出於貪心而先收取買家的錢,因為她重視金錢多於履行交易;

(m)  被告人曾成功為部分買家安排預訂酒店、取得樂園年票並交付樂園商品,其餘收到的錢都「自己袋咗落去個袋度」。被告人完全沒有為其餘買家預訂酒店或申請樂園年票;

(n)  被告人沒有成功為買家購買餐飲服務,因為她已花光向買家收取的錢,用來買東西給自己;

(o)  被告人忘記了為何未能交付Mirror演唱會門票給其中一名受害人。被告人一時貪心而收取對方的錢,但沒有打算為她購票。

向香港迪士尼樂園查詢

15.警方向香港迪士尼樂園保安主管查詢,證實被告人從未受聘為香港迪士尼樂園的僱員及文員。

16.根㯫香港迪士尼樂園提供的被告人酒店預訂紀錄,被告人沒有預訂酒店供2022年7月10日入住,只有一項預訂酒店紀錄是供2022年7月30日入住一晚。被告人沒有預訂其他酒店房間供之後日期入住。

個人背景

17.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與父母同住。她在6歲時曾被診斷為輕度弱智。被捕時任職外賣員。

刑事定罪紀錄

18.被告人有9次被法庭判刑的紀錄,涉及共25項控罪,當中8項與本案的「欺詐」罪相同,其他的均與不誠實行為有關。

輕判陳詞

19.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兄長及弟弟分別居住於澳洲及內地,剩下她在港照顧父母。被告人曾任職特殊學校活動助理,月入兩萬多元,但之後因被裁員而失業,加上之後新冠疫情的影響,一直無法找到固定工作,在經濟拮据的情況下,被告人才鋌而走險,接連犯案。

20.李大律師進一步陳述,被告人在還押期間,得到牧師的講道及教誨,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洗心革面,日後會循規蹈矩,希望早日服刑完畢,改過自身。

21.本席有機會閱讀辯方呈交的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人、其父母、祖母、姑姐、舅父及牧師。本席從被告人的求情信中獲知其不幸的成長背景,而其親人均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發落。牧師在信中亦表示被告人已經真誠反省,決心走回正途,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加以考慮。

判刑考量

22.被告人所面對的「欺詐」罪,沒有量刑指引,每宗案件須就本身的案情作出量刑考慮。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另一人 [2008] 4 HKLRD 1017 的指引,就着違反誠信的「盜竊」罪行,假若涉及HK$250,000至HK$1,000,000款項,量刑起點為2至3年。本案雖然不涉及違反誠信,但涉及的「欺詐」罪比較「盜竊」罪更為嚴重,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23.上訴庭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2019] HKCA 616 一案,認為 吳國榮 案所定下的判刑指引,其適用性並不局限於違反誠信的案件,也適用於委以責任中的「盜竊」或「欺詐」罪。

24.本案的案情嚴重,涉及的受害人眾多,6項控罪犯案日期集中於2022年5月至7月期間,持續約為2個月左右,涉及總金額接近港幣100萬元(港幣948,195.9元),考慮到整體的情況,本席認為以3年(即36個月)監禁作為整體性的量刑基準恰當。

25.另外,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差勁,更多次干犯「欺詐」罪,可見她過往被判的刑罰,並不足以阻嚇她繼續犯罪。基於被告人屬於一名「積犯」,本席經參考 Chan Pui Chi [1999] 3 HKC 848 一案後,決定將上述量刑基準提高6個月至42個月監禁。

26.本案唯一有效求情理由為,被告人及早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此其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判刑

27.就着個別控罪的判刑如下:

(1)  控罪一:30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20個月監禁;

(2)  控罪二:30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20個月監禁;

(3)  控罪三:9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6個月監禁;

(4)  控罪四:6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4個月監禁;

(5)  控罪五:6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4個月監禁;

(6)  控罪六:3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2個月監禁。

28.本席下令控罪二至控罪六的刑期同期執行(即20個月監禁),當中8個月的刑期與控罪一的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 羅志霖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