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華
|
CACC 38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8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477號) ----------------------
----------------------------
聆訊及判案日期:2009年8月27日 ---------------------------- 判案 ----------------------------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 1.2008 年10 月20 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席前被判一項「猥褻侵犯」罪, 罪名成立。其後於2008 年11 月4 日, 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3 年9 個月。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2.案情顯示, 受害人從兩歲開始便住在申請人同一幢樓的對面單位。案情顯示受害人的母親偶然會帶受害人與及她的妹妹到申請人家裏, 方便受害人的母親出外購物。當時申請人是與他的妻子與及年幼兒女居住。 3.在受害人5 至10 歲期間,受害人的母親曾將她及她的妹妹交託給申請人暫時看管,方便她外出購物。受害人與她的妹妹在客廳中看電視時,申請人將受害人帶進洗手間,叫受害人坐在浴缸邊及除下她的外褲及內褲,把雙腿張開,申請人蹲在地上用他的舌頭舔受害人的下陰約10 分鐘。受害人覺得不舒適, 自己穿回內外褲,其後她的母親回來接她回家。受害人沒有將事件告訴她的母親,因為母親患有精神病,經常很兇惡, 她恐怕她的母親會打她。其後受害人的母親更與申請人變成情侶。受害人的父母感情不好, 父親經常不回家, 其後與母親離婚,受害人認為尷尬所以沒有向父親投訴。 4.到多年後, 受害人的妹妹患上重病,她的妹妹向父母就申請人的行為作出投訴後,父母再向申請人查詢,申請人才於2007 年尾鼓起勇氣向申請人作出指控。(受害人的妹妹不幸於2008年去世) 。 5.申請人不認罪,但其後被原審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原審法官經考慮多項案例後,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45 個月監禁,案中並沒有任何輕判理由,所以判申請人入獄45 個月。 6.代表申請人的黃樂豪大律師向本庭作出陳詞說, 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過重,因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受害人曾遭受暴力侵犯或人身傷害,另外他力陳本案只為單一事件,亦有求情因素。 7.本庭已考慮過黃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但其實有部份並沒有就判刑這方面作出討論。況且, 上訴法庭已在鄺潤釗 [2007] 4 HKC 391一案中顯示以往有些就這類罪行的判刑太輕,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不會受到他們所信任的人士的性侵犯。該案例是有關猥褻侵犯年幼兒童。上訴法庭法官司徒敬(當時官階) 在該案例中的第11段有以下的說法(譯文) :
在該案中, 被告人是受害人的舅父, 被告人兩次將自己的陽具磨擦受害人的私處。第一次時, 受害人只得8歲, 第二次時受害人是11-12歲。上訴法庭考慮到以上行為, 與及這是違反誠信的情況, 及被告人其後要求受害人不要報警, 判定每項控罪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 8.法庭就這類案件處以重判,是為了起阻嚇作用,與及反映社會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在本案中,案發時受害人只是5 至10 歲之間, 申請人已是有妻子兒女的三十餘歲成年人,更是受害人多年的鄰居,受害人稱呼他為「蘇華叔叔」。被性侵犯後, 受害人覺得不舒適,但投訴無門,直至她的妹妹重病而作出投訴後她才能鼓起勇氣為自己及妹妹指證申請人。然而申請人仍然否認控罪,令受害人要在法庭上作供及被盤問, 令她再次勾起傷痛的回憶。本庭清楚申請人只被控一項罪名, 但考慮到鄺潤釗、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這些比較近期的案例後,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並不可說是明顯過重,本庭也看不到任何求情因素,所以駁回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黃林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黃樂豪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賜旭
HKSAR v. Harris Nigel Russell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學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W 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耀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俊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耀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S.F.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M.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健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Q.C.
HKSAR v. L.W.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M.H.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K.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C.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S.L.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中財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天保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