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華

Case No.CACC 380/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38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8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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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蘇華 (SO 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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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及判案日期: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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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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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

1.2008 年10 月20 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席前被判一項「猥褻侵犯」罪, 罪名成立。其後於2008 年11 月4 日, 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3 年9 個月。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2.案情顯示, 受害人從兩歲開始便住在申請人同一幢樓的對面單位。案情顯示受害人的母親偶然會帶受害人與及她的妹妹到申請人家裏, 方便受害人的母親出外購物。當時申請人是與他的妻子與及年幼兒女居住。

3.在受害人5 至10 歲期間,受害人的母親曾將她及她的妹妹交託給申請人暫時看管,方便她外出購物。受害人與她的妹妹在客廳中看電視時,申請人將受害人帶進洗手間,叫受害人坐在浴缸邊及除下她的外褲及內褲,把雙腿張開,申請人蹲在地上用他的舌頭舔受害人的下陰約10 分鐘。受害人覺得不舒適, 自己穿回內外褲,其後她的母親回來接她回家。受害人沒有將事件告訴她的母親,因為母親患有精神病,經常很兇惡, 她恐怕她的母親會打她。其後受害人的母親更與申請人變成情侶。受害人的父母感情不好, 父親經常不回家, 其後與母親離婚,受害人認為尷尬所以沒有向父親投訴。

4.到多年後, 受害人的妹妹患上重病,她的妹妹向父母就申請人的行為作出投訴後,父母再向申請人查詢,申請人才於2007 年尾鼓起勇氣向申請人作出指控。(受害人的妹妹不幸於2008年去世) 。

5.申請人不認罪,但其後被原審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原審法官經考慮多項案例後,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45 個月監禁,案中並沒有任何輕判理由,所以判申請人入獄45 個月。

6.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向本庭作出陳詞說, 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過重,因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受害人曾遭受暴力侵犯或人身傷害,另外他力陳本案只為單一事件,亦有求情因素。

7.本庭已考慮過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但其實有部份並沒有就判刑這方面作出討論。況且, 上訴法庭已在鄺潤釗 [2007] 4 HKC 391一案中顯示以往有些就這類罪行的判刑太輕,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不會受到他們所信任的人士的性侵犯。該案例是有關猥褻侵犯年幼兒童。上訴法庭法官司徒敬(當時官階) 在該案例中的第11段有以下的說法(譯文) :

「在Chan Ching Ho(陳靜豪[譯音])一案中(第481頁),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冕引述並贊同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所說的話。原審法官認爲,就懲罰這類針對兒童的罪犯來説,『法庭所判的刑罰必須嚴厲,必須足以阻嚇其他人干犯類似罪行,並表達公衆對這類罪行的憎惡,以及彌補受害人及其親友所承受的痛苦。』不用多説,兒童是社會中尤其容易受傷害的一群。兒童本性天真,信任他人,往往容易成爲他人的獵物。蓄意以性侵犯行爲侵害兒童的天真本性,此種行為尤其可憎,法庭因此必須作出相應的對待。遭猥褻侵犯的兒童所受到的創傷,與及對其造成不良影響的深遠程度,難以計量。縱使若非全部,亦在絕大部分的這類案件中,相信一定會對受害兒童造成創傷。同樣地,創傷與痛苦,不論是即時或是長期的,都並不局限於兒童本身。受害兒童的父母,在回想子女的可怕經歷時,肯定必然感到苦惱,除此之外,還會生出罪疚感,或是後悔把孩子交託給有負所託的人,或是後悔在偶爾時刻沒有好好看顧孩子。尤其在牽涉違反信任的案件中,兒童往往不敢作出投訴或舉報,只會在沉默中承受創傷。而在某些案件中, 被告人在侵犯兒童的同時,還威嚇受害人不得舉報,不論威嚇是明示或是暗示,除了起初侵犯兒童這罪行外,還加上恐嚇受害人,被告人的罪行程度亦因此加深。儘管屬於猥褻侵犯罪行的範圍甚廣,倘若受害人是兒童,這必然是一個使罪行嚴重地加重的因素。考慮到這等因素,就本案所牽涉的罪行,法庭必須判處相當長期的監禁刑罰。」

在該案中, 被告人是受害人的舅父, 被告人兩次將自己的陽具磨擦受害人的私處。第一次時, 受害人只得8歲, 第二次時受害人是11-12歲。上訴法庭考慮到以上行為, 與及這是違反誠信的情況, 及被告人其後要求受害人不要報警, 判定每項控罪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

8.法庭就這類案件處以重判,是為了起阻嚇作用,與及反映社會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在本案中,案發時受害人只是5 至10 歲之間, 申請人已是有妻子兒女的三十餘歲成年人,更是受害人多年的鄰居,受害人稱呼他為「叔叔」。被性侵犯後, 受害人覺得不舒適,但投訴無門,直至她的妹妹重病而作出投訴後她才能鼓起勇氣為自己及妹妹指證申請人。然而申請人仍然否認控罪,令受害人要在法庭上作供及被盤問, 令她再次勾起傷痛的回憶。本庭清楚申請人只被控一項罪名, 但考慮到鄺潤釗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這些比較近期的案例後,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並不可說是明顯過重,本庭也看不到任何求情因素,所以駁回申請。

(鄧國楨)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黃林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黃樂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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