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家駒
|
HCMA 33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3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7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2.上訴人否認控罪,案件由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周燕珠審理。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3.裁判官就控罪判刑如下:
此刑期其中兩個月須與上訴人涉及的另兩宗案件 (即DCCC1059/2012及KCCC745/2013) 的刑期分期執行。 4.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5.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6.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在其書面陳詞中將控辯雙方案情道出,本席基本上採用關高級檢控官列出的案情。 控方案情 7.在2012 年9 月20 日,馬維邦中醫師在他的中醫診所內應診。該診所處於一所村屋的地下。當日馬中醫師替上訴人診症完畢後,上訴人拿走兩包藥粉便離開診症房,並以正常步伐步往大門方向。 8.馬中醫師於是向上訴人說他的醫療費用共320 元,上訴人在錢包內取出100 元交給馬中醫師。馬中醫師提醒他:「未夠錢。」上訴人於是再付100 元給馬中醫師,然後繼續步向大門。 9.馬中醫師立即阻擋上訴人離開,上訴人取出錢包但沒有作聲。此時,上訴人突然把兩包藥粉拋在地上,並用右手大力地叉著馬中醫師的頸部,馬中醫師用左手成功地將上訴人的右手撥開。上訴人立即再以右手抓傷馬中醫師左邊面部,用右拳打馬中醫師左邊耳上頭部的位置。 10.上訴人企圖離開,馬中醫師把他推開並阻止他離開,並著門口的街坊報警。上訴人趁機衝出診所,但途人合力把上訴人制服。馬中醫師其後報警。 11.事發時,韋至佳 (一名村民,但並非馬中醫師的病人) 剛巧行經診所門外兩呎位置,透過診所大門玻璃看見馬中醫師與上訴人有爭執。他看見上訴人用右手叉住馬中醫師的頸部,之後用右手打馬中醫師的右邊面部及右邊頭部。韋先生說他看見馬中醫師的左側面,當時馬中醫師正與上訴人掙扎。韋先生指上訴人在衝出診所後,被兩名途人按在馬路上。 12.警員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尚欠馬中醫師120元,但否認毆打他。 13.承認事實顯示馬中醫師在9 月20 日下午約2 時30 分在醫院接受檢驗,診斷是左邊頭部疼痛、面部及頸部都有擦傷。馬中醫師的傷勢亦有照片呈堂。 辯方案情 14.上訴人聲稱他在9 月11 日之前曾向馬中醫師求診兩至三次。[註:馬中醫師指在9 月20 日之前,上訴人衹是在9 月11 日向他求診一次。] 他知道針灸是200 元,藥粉是120 元。在事發當日,當馬中醫師開藥粉給上訴人時,上訴人才發現錢包祇有300 元,他知會馬中醫師他先付200 元,稍後回來取藥粉及支付餘款120 元。 15.上訴人聲稱馬中醫師沒有反應,上訴人便離去。馬中醫師拍上訴人的膊頭以及呼叫,途人衝入診所把上訴人制服。上訴人否認曾向馬中醫師施襲或把藥粉拋在地下。 上訴理由 16.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先提出3 項書面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簡而言之:
本席作出的考慮 17.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案例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2011] 2 HKLRD 189。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8.裁判官清楚知悉控辯雙方的案情。上訴人沒有支付120 元給馬中醫師是不爭的事實。案件重點在於上訴人在沒有支付120 元後是在何情況下離開診所的。就此方面的證供,馬中醫師與上訴人各執一詞。若馬中醫師所言屬實,上訴人明顯是企圖不支付該120 元而離去。 19.裁判官在考慮了所有證供證據後,信納馬中醫師在此範疇的版本,尤其是馬中醫師指上訴人在案發前祇是有一次在9 月11 日求診,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 20.就證人證言與書面供詞有分歧,裁判官已作出考慮,並在裁斷陳述書中解釋她為何認為有關分歧不重要,及為何會有分歧。有關的分歧是馬中醫師在書面供詞中指上訴人「放低」兩包藥粉,在庭上他說上訴人「抌低」,另在其書面供詞馬中醫師指上訴人在支付200 元之前將藥包拋在地上,在庭上他則說在支付200 元後。 21.裁判官接納馬中醫師在庭上的說法,亦接納他指他當時並無特別留意書面供詞內用的字眼此解釋。 22.而就韋先生,裁判官亦接納他並非馬中醫師的病人。裁判官信納韋先生並無與馬中醫師討論案情,否則韋先生不會說上訴人毆打馬中醫師的右邊面部,而馬中醫師指稱他是被上訴人打左邊面部。 23.在本案的承認事實是馬中醫師在他指稱被打後不久,他在醫院被診斷左邊面部疼痛、面及頸部有擦傷傷痕。照片亦顯示他頭部及面部有紅色的傷痕。 24.裁判官絕對有充足的理據就事實作出信納馬中醫師,但拒納上訴人的裁定。 25.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因此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