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Ganbold Chinzor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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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2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2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830號)
判案理由書 引言 1.於2014年1月7日審訊後,本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文是本席的判案理由。 背景 2.上訴人GANBOLD CHINZORIG(即原審時的被告人)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罪行詳情指,2013年9月29日,上訴人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海防道53至55號海防大廈外企圖偷竊余可欣的財產。 3.上訴人否認控罪,案件在裁判官馬保華席前審理。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上訴人15個月監禁。 4.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5.上訴人並沒有列出其上訴理由,只是依賴表格101上訴通知書中所列印的概括理由。 定罪的理由 6.在其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列出控方唯一證人PW1余可欣女士(即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簡單地說,在案發當晚約9時,控方第一證人與她的男友在雨中沿着海防道把臂同行,兩人共用一雨傘。控方第一證人覺得有人接觸其手袋,望到在其背後約一呎的上訴人的手在手袋身上,於是轉頭立即捉緊當時上訴人背著的背包的左邊揹帶,問上訴人是否想偷東西。上訴人說話,但控方第一證人聽不懂,雙方言語不通,最後控方第一證人報警。 7.上訴人的證供是當時他與先前同行的兩名朋友失散了,因時間已晚,所以一路行一路望向後面找尋他們,無意中撞向在他前面的控方第一證人。在其向警方提供的會面記錄中,上訴人也同樣表示是意外地撞到控方第一證人,在任何時間均沒有企圖偷竊。 8.裁判官指出,上訴人並沒有交代與他失散的兩名朋友的身份及他們三人從何處一同行走及在何處走失。另外,裁判官指出案發當時的街道並不是擠迫,而上訴人稱他的步速是比控方第一證人他們快。故他不明白上訴人為何在向後望前,仍行近與控方第一證人和她的男友那樣近的距離。再者,裁判官不明白上訴人為何在這距離下,仍一邊向前行,和一邊向後望。因此,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模糊不清及並不可信。另外,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其會面記錄的說話和他的證供實為虛構,試圖解釋他為何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因此,他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9.在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後,裁判官亦緊記控方仍負有舉證責任,而控方亦需滿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舉證。 10.裁判官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有可受批評之處。控方第一證人就手袋的磁石扣是否穩妥這範疇的證供有不同的說法。裁判官在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認為磁石扣是否穩妥並不重要。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已道出事實及裁定有關的磁石扣是穩妥的。故此,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為案發的經過。 11.在仔細分析了雙方的證供之後,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的結論是:
討論 12.在上訴人的上訴通知書中,並沒有列出他針對判罪的上訴理由,只是依靠該表格,即表格101,內載的一般性上訴理由。在本庭前,上訴人說他只懂蒙古語,因沒有人幫助他翻譯,所以沒寫出上訴理由。他說,他沒有干犯本案控罪,所以裁判官是錯判他。他又說在原審時蒙古語的傳譯員翻譯得不好,沒有把他證供中重要的部分翻譯出來,但他不能指出有什麽重要的證供被遺漏或譯錯了。本席需指出,上訴人所說這些都並不足構成上訴理由。 13.至於上訴人說自己沒有犯案,其實是要求本庭否定裁判官的裁決。然而,該裁決是事實上的裁決,而裁判官有親身觀察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之利,而上訴法庭則並不在這有利的位置,所以除非上訴人能合理地指出裁判官是有何出錯之處,否則上訴的法庭是不會干預的。 14.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照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 8 HKCFAR 70。本席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裕驥HCMA 186/2013 (2013年5月9日判詞,未經彙編)一案中,述及審理上訴的法庭處理原審裁判官就事實裁定的相關法律原則,如下:
15.因此,在考慮上訴是否有理據時,必須注意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上訴人並無向本席指出原審裁判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決有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不符事態的內在或然性、或沒有證據支持,或與證據衝突,又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適當的考慮分析,或在法律上或程序上犯錯,或在作出分析或推論時犯錯。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會亦不得干預原審裁判官就事實作出的裁定,而該事實裁定是定罪的基礎。 結論 16.上訴人並沒有指出上述列舉的任何錯誤,本席亦看不到裁判官的裁決有任何錯誤之處,因此本席不會對裁判官的裁決作出任何干預。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在法律上和事實上均沒有犯錯,上訴人的定罪並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辯。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