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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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於2009 年11 月某日至2012 年1 月17 日期間,在沒有獲得法院許可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一間名為百佳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管理」,違反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條例》第156(1) 及第351(1A)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張志偉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 個月。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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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24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277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2014年8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4年8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於2009 年11 月某日至2012 年1 月17 日期間,在沒有獲得法院許可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一間名為百佳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管理」,違反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條例》第156(1) 及第351(1A)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張志偉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 個月。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鄭凱聰在其書面陳詞將控辯雙方案情道出,本席沿用如下:
上訴理由(定罪 ) 4.上訴人代表馮振華大律師就定罪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本席作出的考慮 5.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案例 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2]。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6.本席首先處理上訴理由 (二)。裁判官是事實裁斷者,他信納吳及譚的證言,裁斷上訴人是在相關時段直接參與百佳的管理。 7.本席無理據干預此就事實作出的裁斷。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8.就上訴理由 (一),正如答辯人正確指出:
9.有關罪行在傳票上列明的日期是有效的,該有效的罪行不會因案件在聆訊當日或之前有其他法律條文取締而變為無效。最重要的是控方能否證明,上訴人在該罪行仍有效的案發日期內干犯罪行。此上訴理據不成立。 10.就上訴理由 (三),上訴人簽署的《承諾書》與欠單無分別,該《承諾書》並非「招認供詞」。再者,吳與上訴人的關係並非令吳相對上訴人變為一名「權威人士」(“a person in authority”)。吳不是警察,亦不是上訴人的上司。上訴人指他不是自願在《承諾書》上簽署,純屬裁判官須就事實作出的裁定,與「案中案」無關。裁判官亦在考慮了證供後,才裁定上訴人是自願簽署《承諾書》的。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裁定 11.基於上述理由,定罪無不安穩之處,本席駁回就定罪的上訴。 判刑理由 12.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判刑 ) 13.馮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採納了過高的量刑起點,與當日檢控官提供的判刑統計數據相對,偏離甚遠。 答辯人回應 14.答辯人告知本席,裁判官在處理同類傳票認罪的被告人時,一貫做法是以緩刑及罰款方式處理。 15.答辯人提供破產管理署的資料顯示,上訴人是唯一不認罪及被判處即時監禁的被告人。其他四名被告人全部認罪,判以罰款或罰款及緩刑。 本席作出的考慮 16.上訴人不認罪,毫無悔意,不可與其他認罪人士相提並論。 17.本席不知悉其他被告人承認的案情與本案相比有何分別。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是考慮本案的量刑是否過重。 18.本席認同裁判官的分析及量刑時考慮了的因素。況且上訴人的作為令百佳蒙受兩百萬港元的損失,3 個月的監禁刑期是恰當的。 裁定 1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亦駁回就判刑提出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葉林麥律師行轉聘馮振華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