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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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65/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6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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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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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
日期: 2016年1月14日上午11時0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偉全律師行律師鄺偉全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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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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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鄭智豪Wilson,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鄭智豪Wilson於2014年7月15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流浮山深灣路,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971克氯胺酮的5,908克粉末。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控罪,又承認咗檢控官備就嘅案情撮要。該案情撮要如下:於2014年7月15日,早上大約七時,海關人員看見一輛私家車駛入位於新界元朗流浮山小桃園酒家的停車場。除了司機外,車上並無他人。大約二十分鐘後,海關人員看見兩名男子走進停車場,並向私家車走近,其中一人為被告人。被告人當時手持一個紅色膠袋。被告人及同行男子一起登上私家車。被告人坐在私家車的後座,同行男子則坐於前座乘客位置。私家車繼而駛離停車場,並向流浮山迴旋處駛去。

二,海關人員尾隨私家車,並於大約三分鐘後在深灣路將私家車截停。被告人被認出為較早前將紅色膠袋帶進車廂內的人。海關人員於被告人身旁撿回了該個紅色膠袋。

三,海關人員檢查該紅色膠袋,發現總共七層膠袋,外面有三層已打開的紅色背心膠袋,而內裡有四層黑色已穿破的膠袋。從穿破的位置,可以見到多包白色粉末。

四,其後證實袋內有二十四個透明膠袋承載著內含3,971克氯胺酮的5,908克粉末。

五,被告人被拘捕。於警誡下,他聲稱當他登上私家車時,紅色膠袋已被放於車上。他否認知道袋裡盛載著危險藥物。

六,於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拒絕回答任何關於該些危險藥物的問題。

七,本案所撿獲的危險藥物市值估計為744,408鈫。

八,被告人現承認和接受管有撿獲的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被告人現年21歲,喺香港出生,被捕時係20歲。佢有一項刑事紀錄,就喺2011年,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係被定罪嘅。佢曾經做跟車同埋演唱會嘅道具員。

被告人雖然年青,但係犯案嘅年紀20歲並非喺販運危險藥物呢啲嚴重罪行之中可被視為極度年輕,而可獲得輕判嘅因素嚟。而被告人佢本身及家庭狀況,喺販運毒品咁嚴重嘅罪行之中,對輕判或者減刑係不起任何作用嘅。根據律政司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之中,上訴法庭定下嘅關於販運氯胺酮嘅判刑指引,涉及販運氯胺酮嘅重量超過1,000克,判刑應該係14年以上嘅監禁。

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及另一人,就係CACC 458/2011年嘅案,就係喺[2013] 1 HKLRD 622報導,喺判案書嘅第27同埋第28段,上訴法庭係講:若果涉及販運嘅氯胺酮超過3,000克,量刑基準可以提升超過20年監禁。

本案涉及販運3,971克氯胺酮。喺本案嘅情況之下,根據以上兩案,適當嘅量刑基準應該係21年監禁。但係喺本案,本席係聆聽咗鄺律師替被告人嘅求情說話,尤其係被告人嘅母親患咗精神病,而被告人亦都好勤力工作,係幫助母親維持家計。本席認為可以對被告人網開一面,採用鄺律師所提議嘅20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因為被告人認罪,本席給予他三分一嘅刑期扣減。扣減之後,刑期應該係十三年四個月監禁。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係判處被告人入獄十三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