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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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9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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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劉挺才Peter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7月27日在香港新界粉嶺和滿街9號聯和墟街市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63公斤氯胺酮的3.36公斤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3年7月27日約早上9時30分,警務人員在粉嶺和滿街9號聯和墟街市外截查被告人,在他的斜孭袋內搜獲十四個膠袋,載有內含共重2.63公斤氯胺酮的3.36公斤粉末,及在他身上搜獲現金1,577.30元和兩部流動電話。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呢袋『K仔』毒品係人哋畀3,000鈫我,叫我畀人。」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他同意替一個他在三個月前遇上稱為「哥哥」的男子運送「K仔」。在被拘捕前的一天,被告人接獲「哥哥」的電話,之後依照指示打電話給一個叫「師兄」的人,及在聯和墟街市從「師兄」取得案中的危險藥物,他到附近的洗手間把危險藥物放入斜孭袋,及當他致電「哥哥」查問將毒品運往何處時,就被警察拘捕,他還沒有收到酬金。 案中的氯胺酮估計市值為406,56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但曾於2013年4月10日因一項刑事損壞罪接受警司警誡。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17歲,於1997年5月29日出生,案發時就讀中四。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替被告人作了一個很全面的求情,她指被告人年幼時父母離異,而父親已再婚。被告人與父親、繼母、姊姊及姊姊的嬰兒一同居住,他們所有人都支持被告人,而母親更在法庭為被告人打氣。父親因為患有靜脈曲張,不能工作。繼母是一名家庭主婦,而全家只有被告人的姊姊有工作,職業是一名侍應,他們家庭靠綜合公共援助過活。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並呈上了被告人在中學及小學時所得過的獎狀、嘉許狀和成績表。辯方大律師也呈上了被告人在運動和其他方面所獲得的獎章。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知道家庭經濟不好,因此從事暑期工作,賺取學費和生活費。他誤交損友,因為想賺快錢而愚蠢地犯案。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的校長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講述他因何犯案,及指自己愧對對他不離不棄的家人,他已徹底反省及會在獄中努力學習,獲取學位和專業資格,他日重投社會。校長在信中指被告人是一個本性聰明的學生,因為父母離異,缺乏適當的家庭管教和指導,及因意志力薄弱而被壞朋輩所引誘而犯案,家人全力支持被告人的更生。被告人及校長都要求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會在獄中努力進修,完成正統教育,及修讀公開大學課程,增值自己,被告人對電子、電腦及旅遊課程都有興趣。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犯案時只有十六歲兩個月、沒有刑事紀錄、坦白承認控罪、有悔意及有家庭支持。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多於1公斤的話,量刑基準為14年監禁以上。本案涉及2.63公斤的氯胺酮,遠超於這判刑指引所涵蓋的最高份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CACC 458/2011)一案中,上訴庭指,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2公斤及3公斤的話,量刑基準應不低於18年及20年監禁。雖然這案例並非正式訂下判刑指引,但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及指標作用。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在這類性質非常嚴重的罪行中,被告人的背景對求情來說所起的作用非常的有限,本席注意到如辯方大律師所指,案發時被告人只有十六歲零兩個月,誠然他是非常的年輕,但並非是不少案例所指,法庭於判刑時需作特別考慮的極其年輕(extreme youth),即15歲或以下的一類。當然,本席於判刑時仍會考慮到被告人是因為少不更事,容易被人利用而犯案這一點。 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採納19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基於被告人犯案時年紀輕,法庭會因此而給予他一些刑期的寬減,但本席必須指出,從本席處理的案件可以看出,很多年青人都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案件,因此法庭不會給予太多的刑期寬減給被告人,以免給販毒者一個訊息就是法庭會輕判年輕的販運危險藥物犯法者。在考慮了整體的情況之後,法庭將量刑基準遞減為17年監禁。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11年4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