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敬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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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315/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1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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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敬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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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時5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瑞紅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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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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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敬東先生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1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57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162克氯胺酮的1,718克粉末。

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於審訊後被陪審員一致裁定罪名成立。

審訊時的證供

於2016年1月29日,警務人員於觀塘翠屏邨開始追蹤被告人所駕駛及載有一名女性的私家車SK354。當這私家車到達太子道西,在旺角警署外時,警務人員截停這汽車作搜查,但被告人不合作,沒有打開車門,甚至攪起車窗的玻璃,夾著一個把手從車窗探入車廂內的警員的手。警務人員最終打開車門進行搜車,及在車的前座乘客位的地毯上,找到一個白色膠袋,裝有四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及一個紅色膠袋,內有三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在這七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裝有內含1,162克氯胺酮的1,718克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袋『K仔』係我幫人送,唔關條女事。」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否認知道白色膠袋內裝有毒品,及指他是替一個叫阿強的人送膠袋裡面的東西給其他人。

被告人作供時說,SK354是他從他的朋友阿明借回來,用以與女朋友出遊。他指警務人員搜查他的汽車前,沒有表露身分,及沒有出示委任證。他以為他們是「古惑仔」,所以不打開車門。他指他沒有見過這白色膠袋及內裡的東西。他不知道警務人員從何處找到他們。他否認有作任何招認,及指警務人員在拘捕後,曾經恐嚇、威逼利誘和毆打他。他指他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是根據警務人員所說的東西講出來,及他是說一些東西迎合警務人員。他否認有販運案中的危險藥物。

根據雙方不爭議的承認事實,涉案的氯胺酮在案發時香港的零售價為港幣223,340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有17項定罪記錄,包括6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一次是於2015年7月28日,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而被判入獄3星期。

求情理由

根據沒有爭議的被告人的背景陳述書及審訊時的證供,被告人今年31歲,沒有完成中三就輟學,曾從事茶餐廳送外賣、跟車送貨及貨櫃場測溫員等工作。被告人未婚,但與前同居女友育有一名兒子,現年3歲。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在本案中其實沒有甚麼的求情因素。她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指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1,000克以上的話,判監為14年以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及另一人([2013] 1 HKLRD 622),上訴庭指如販運氯胺酮為2,000克及3,000的話,量刑基準不低於18年及20年監禁。

本案涉及1,162克氯胺酮。在考慮了有關的案例及本案的情況後,本席採納14年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雖然被告人案底纍纍,為一名典型怙惡不悛的罪犯,但因為他沒有過往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因此,法庭不會將量刑基準提高。

本席認為被告人沒有任何的求情理由,遂判處被告人入獄14年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