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豪

Case No.HCCC 24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4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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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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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4年11月10日上午9時3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傅昶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家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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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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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陳子豪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4年1月12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20至22A號達明大廈,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03公斤氯胺酮的3公斤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4年1月12日,警務人員接獲線報後,在被告人位於九龍旺角通菜街20至22A號達明大廈6樓D座的住所外,截查被告人及一名姓張女子。在被告人所攜帶的孭袋內,警務人員找到十二個小包,裝有內含共重2.03公斤氯胺酮的3公斤固體。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啲『K仔』我幫人攞畀客,賺啲錢咋。」在被告人的住所內的一個雪櫃頂上,警務人員找到包裝毒品的器具,包括電子磅、匙羹、一盒雙封口膠袋及大量可再封口膠袋。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於案發當日,在荔景鐵路站從阿漢取得這些毒品,賺取快錢,而有關的毒品包裝器具也是阿漢給他的。

案中的氯胺酮的街頭零售價估計為366,00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1歲,未婚,中四教育程度。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呈交了被告人、被告人的母親及被告人的姊姊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他在還押期間,已感到失去自由的慘痛,及明白自己的行為危害社會和人群,並深深感受家人對他的愛護和不離不棄,令他非常的心痛和後悔。他決心在獄中努力讀書,增值自己,刑滿後回饋社會。母親在信中指被告人本性不壞,和是一個聽話的兒子。被告人8歲的時候,她與丈夫離婚,令到被告人在單親家庭長大,得不到良好的照顧,她指她不會放棄兒子。姊姊在信中指被告人是一個生活有規律的人,及他們二人感情很好。她指被告人已感到非常的後悔及決心改過。他們三人都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提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但法庭認為在這類性質如此嚴重的罪行,被告人的背景對求情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及認為控辯雙方提供予法庭有關被告人的資料已足夠作判刑用途,因此法庭決定不提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及提供了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CACC 458/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祐正(CACC517/2012)等案例予法庭參考。

判刑

上訴法庭在許守城案,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份量多於1公斤的話,量刑基準應不少於14年監禁。本案涉及2.03公斤的氯胺酮,即遠多於這判刑指引所涵蓋的最高份量。在單松健案中,楊振權上訴庭副庭長指,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兩公斤及三公斤的話,量刑基準應不低於18年及20年監禁。雖然這案並非正式訂下判刑指引,但仍有極高度的參考和指標價值。

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並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他犯案時20歲,年紀不算太大,但絕非法庭於判刑時須作特別考慮的極其年青(extreme youth)的一類。

在考慮了許守城單松健案,及辯方所援引的其他案例後,本席採納18年監禁作量刑基準。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他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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