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桂明

Case No.HCCC 79/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7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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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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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4年7月14日上午10時2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Winnie M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Kam Chuen,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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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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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陳桂明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10月28日,在香港新界羅湖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180克氯胺酮的1,440克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3年10月28日約下午3時30分,海關人員在羅湖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截查剛從內地返回香港的被告人,在被告人配戴的腰封內發現六個用紙袋裝著的膠袋,載有內含共1,180克氯胺酮的1,440克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收取他人5,000元報酬,把「K仔」帶到上水公園。在後來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在羅湖替一名他不認識及不知名的人士,帶一些藥辦回香港及從這人手中接過藥辦藏在他的腰封內,把它們帶到香港,打算按這人士的指示把藥辦放在一花槽,但於過境時遭海關截查。被告人指他還沒有收到5,000元的報酬。

涉案的氯胺酮於檢獲時的市值為178,56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59歲,小學教育程度,十多年前與前任妻子離婚,育有三名子女。他於2010年在國內與現任妻子結婚,而妻子與其前夫有一年8歲的兒子及一年11歲的女兒。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曾從事酒樓侍應、酒吧工人及裝修工人等工作,但都是散工形式。被告人因有呼吸氣管毛病,所以沒有長期的工作。案發時,被告人為水貨客,收入約每月4,000元。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不是癮君子,因收入不穩定,欠下約10,000元債項,才在毒犯的慫恿和利誘下,誤信販運危險藥物並非嚴重罪行,而觸犯本案。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使他有一個自新的機會及讓他和家人共度晚年。

判刑

辯方大律師正確地指出,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定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多於1,0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4年以上的監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及另一人(CACC 458/2011)一案中,上訴庭認為販運2,000克和3,000克氯胺酮的適當量刑基準應不低於18年和20年監禁。雖然單松健案並沒有正式定下判刑指引,但當然有著極高的參考價值。本案涉及1,180克氯胺酮,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4年6個月監禁。

本席對被告人觸犯本案感到很唏噓和很可惜。被告人今年59歲,沒有刑事紀錄,可見他一向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市民。他現在因為經濟理由而愚蠢地被人利用犯案。他將會面對一個頗長的監禁刑罰。在這樣嚴重的罪行中,被告人的良好過往紀錄並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相反地,案中有一個令案情更為嚴重的加刑理由,就是被告人跨境犯案。

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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