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潮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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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2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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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區潮煥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4年5月13日在香港,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213.39克氯胺酮的4,231.03克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4年5月13日約晚上7時10分,被告人在大南街順豐速運地舖的櫃檯外,從順豐速運職員手中接過一個2呎乘3呎的紙皮箱,然後以雙手拿著紙皮箱走到馬路旁。警務人員欲截查被告人時,被告人已登上的士離開。警務人員以警務處的私家車追截,於葵秀路紅A中心停車場外將被告人的的士截停。當時被告人左手拿著一個啡色信封,靠在被告人左邊的一個紙皮箱上。在這個信封中,警務人員找到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有氯胺酮。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我都係幫阿布帶啲『K仔』賺啲快錢,錢都未收到呀,唔好拉我。」警務人員在被告人左邊的紙皮箱內找到五支密封的銀色鐵通,在其中一支內發現藏有一包以透明長膠袋所裝的氯胺酮。 在再次警誡下,被告人說:「呢五支鐵通入面啲『K仔』都係阿布叫我去拎嘅。」其餘四支鐵通內,亦各藏有以透明膠袋所裝的氯胺酮。經過化驗後,證實這六個膠袋內共裝有4,231.03克的粉末,內含3,213.39克氯胺酮。這些氯胺酮檢獲時的市值價為516,186元。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於2014年4月在中國賭博時認識一個叫阿布的男子。他因為輸了錢負債,而答應阿布去找快錢。案發前一天,被告人接到阿布的電話的指示後,到元朗大棠路從阿布取得一個流動電話和載有氯胺酮的牛皮膠袋,他要將這些氯胺酮送去葵涌一帶。接到阿布的指示後,被告人也在旺角大南街順豐速運收取一個郵件,內裝有氯胺酮,要帶到元朗。被告人於登上的士打算到葵涌大連排時,被警務人員拘捕。被告人當時還沒有收到10,000元的報酬。 刑事紀錄 被告人並無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46歲,畢業於國內的南華師範大學,獲得學位,曾為中學教師。於2000年移民香港,照顧年邁的父親。他最初在地盤工作,後來成為工程判頭,曾參與大型建築工程。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曾經捐助他在內地任教的學校,並且呈交有關證書予法庭參考。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一次工程中,因為收不到大判的費用,而令他債台高築。被告人因為希望以賭博賺快錢盡速還債,而令到欠債更多。 被告人已婚,育有兩個女兒,分別為20歲及9歲。被告人為了避免債主滋擾妻女,而與妻子離婚,但仍盡丈夫及父親的責任,給予妻子贍養費及養育女兒。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拘捕時是一名地盤工人,被告人是因為愚蠢地受人唆擺而犯案,現在已感到極度後悔。 辯方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自己、妻子及女兒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有用地把信件的內容的撮要以書面提交法庭,法庭為此感激辯方大律師的協助。被告人在信中道出犯案的原因,與本席前文所述的大致相同。被告人指自己已深感後悔,及希望能於服刑後成為一個盡職的父親,及希望以其學問及專長貢獻社會。被告人的妻子在信中指出,她是被告人於大學的同窗,及同樣地道出被告人犯案的原因。被告人女兒在信中指出,被告人是為了家庭及為了欠債,而非為自身享樂而犯案。妻子及女兒都對被告人有高度的評價。她們和被告人都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大律師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CACC 458/2011)案予法庭參考,及希望法庭採納最低的判刑起點處理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氯胺酮的份量多於1,0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4年監禁以上。本案涉及3,213.30克氯胺酮,遠超於這判刑指引所涵蓋的最高份量。正如在辯方大律師所援引的單松健案中,上訴法庭指出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2,000克及3,000克的話,量刑基準應不低於18年及20年監禁。雖然這案並非正式訂下判刑指引,但仍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及指標作用。 被告人今年46歲,沒有刑事紀錄,可見他是一個不輕易犯法,及一向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他於中國農村長大,經過自己努力而接受良好教育,及成為一個受學生愛戴的老師。移民香港後,被告人經過艱辛奮鬥,建立自己的事業,但因一次工程中未能收到工程費用,而欠債纍纍,再加上被告人愚蠢地希望以賭博賺取快錢還債,而令自己欠債更多,被告人因此而愚蠢地受人唆擺,淪為毒販,本席對此深感痛心。但本席必須指出,被告人基本上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絕對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在本案性質這樣嚴重的罪案中,被告人的背景對於求情所起的作用亦非常的有限。雖然大部分毒品是裝在被告人於順豐速運所提取的包裹中,但案中並沒有證據證明這包裹是從外地寄到香港,因此,本席不會以跨境犯案方式處理本案。 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及有關的求情理由後,本席採納20年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13年6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