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曉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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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1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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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陳曉揚先生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1月31日,在香港新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59公斤氯胺酮的1.98公斤粉末。 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於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審訊時證供 於2013年1月31日下午4時30分,東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警員,於接到線報後在上水金錢路金錢村及古洞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於約下午5時15分,警務人員在金錢路松柏塱變電站外截查被告人。被告人當時立刻逃走及反抗,及企圖將他手中拿著的一個黃色環保袋掟向變電站後的一條小溪,但為警務人員所制服及制止。警務人員在黃色環保袋內找到一個白色膠袋,內有兩個透明膠袋,各裝有四包金色錫紙包裝,上寫有「精選茗茶」的字樣。這八包金色錫紙包裝,共裝有重1.98公斤粉末,內含1.59公斤氯胺酮。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我爭『財仔』錢先幫人拖啲『K仔』還錢。」 案中的氯胺酮於2013年1月時的市值為239,58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是於2010年9月14日,因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共入獄3年。被告人並沒有與毒品有關的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今年23歲,而他的過往刑事紀錄皆與毒品無關。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入獄約15年。 判刑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定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是多於1公斤的話,量刑基準為14年監禁以上。本案涉及的氯胺酮的份量為1.59公斤,即多於許守城案中所涵蓋的氯胺酮份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CACC 458/2011)一案中,上訴庭指出,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2公斤及3公斤的話,量刑基準應為不少於18年及20年監禁。雖然這案並非定下判刑指引,但就本案的判刑而言,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在考慮了案中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採納16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有任何減刑的求情理由,因此判處被告人入獄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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