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泰
|
HCCC 33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30號 ----------------
---------------------- 官: 被告人陳家泰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4年3月21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秀茂坪(南)邨秀善樓第3座地下升降機大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32公斤氯胺酮的2.93公斤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4年3月21日約下午3時40分,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到達秀茂坪(南)邨秀善樓入口後分開,及被告人進入該大廈的升降機。警務人員截查被告人,及在被告人手持的啡色紙袋內發現12個未開封的iPhone盒,每個盒之內都有一包以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裝的危險藥物,後來證實為內含共重2.32公斤氯胺酮的2.93公斤粉末。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啲『K仔』我係幫人帶嘅。」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他因失業,沒有錢及欠信用卡數,而答應一個他在國內認識叫阿威的男子帶毒賺錢。 案發當日,他根據阿威的指示,在大圍強記附近的草叢中取得啡色紙袋中的危險藥物,他知道它們是氯胺酮,及把它們帶到他住所附近等待阿威的指示,但卻被警務人員拘捕。他如成功帶這些毒品的話,會得到報酬3,000元。 案中的氯胺酮的估計市值為345,74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19歲,案發時為18歲,是家中的獨子。 被告人4歲時父母離異,而母親已移民加拿大。他父親長期在大陸工作,被告人由外祖母照顧長大,因此缺乏父母的愛和教導。被告人無心向學,很早就輟學,及在髮型屋任學徒。他與不良分子為伍,及因欠信用卡數而被人利用販毒。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現已感到非常後悔。 辯方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及其母親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他因為貪圖賺快錢而犯案,令家人失望及令自己將會失去很長的寶貴時間而感到後悔。他在羈押期間已作出反省,及答應母親在獄中讀書完成中學,他日重投社會,好好孝順母親及不再令她失望和傷心。 母親在信中指她不愉快的婚姻及她移民加拿大,對被告人的不聞不問令被告人得不到健康的成長。她指被告人是因為交上壞朋友,受到引誘及被利用而犯案,現在已經決心改過自新。被告人及母親都要求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大律師指出,母親老遠從加拿大回來香港支持被告人。辯方大律師亦強調,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年紀輕及有真誠悔意,要求法庭以最低的判刑起點判處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多於1公斤的話,量刑基準為14年監禁以上。本案涉及多於1公斤的氯胺酮,根據辯方大律師所援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CACC 458/2011)一案,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2公斤及3公斤的話,量刑基準應不少於18年及20年監禁。雖然這案例並非正式訂下判刑指引,但本席認為它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和指標作用。 在考慮了有關的案例及本案的情況後,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2.32公斤氯胺酮的基本量刑基準應為約18年7個月監禁。被告人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成為犯法的藉口,也絕不可以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在這類嚴重的罪案中,被告人的背景所起的求情作用亦非常有限。本席注意到,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8歲,毫無疑問是十分的年輕,但並非法庭於判刑時需作特別考慮的極其年輕(extreme youth)的一類。無論如何,基於被告人犯案時入世未深,容易受人利用,因此法庭仍會給他一些的刑期寬減,但法庭一定不能給予毒犯及社會一個錯誤訊息,就是法庭會輕判年輕的犯毒者,以免毒犯利用年輕人去運送毒品,及令到年輕人以身試法。 在考慮了案件的所有情況後,本席採納18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12年。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