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402/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rch 2017.

Cites 3 cases

Case No.HCCC 402/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0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0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俊雄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7年3月24日上午9時3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寶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人周俊雄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2月19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廣福公園足球場公廁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153克氯胺酮的1,750克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6年2月19日約午夜12時49分,警務人員在大埔廣福公園足球場進行反毒品行動。被告人當時見到警務人員就逃跑。警務人員後來截獲被告人,在被告人手持的黑紙袋內找到7個黑色的膠袋,分別載有7個加工密封的膠袋,裝有共重1,750克粉末,內含1,153克氯胺酮。被告人身上有三部流動電話,及2,725元現金。

警務人員在被告人於天水圍天恒邨的住所進行搜查,但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案中的毒品的估計市值為224,000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有5項刑事記錄,最後一次是於2015年1月29日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進入戒毒所。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2歲,在單親家庭長大,由婆婆撫養成人。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年紀輕,受人利用而犯案,現已感到非常的後悔。辯方大律師遞上被告人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結交損友,誤入歧途,對犯下案件已感到極度後悔和內疚。他的母親因為他犯案,令到原本已經不好的身體變得更壞,被告人希望法庭輕判,使他能早日重投社會,及照顧和孝順母親。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面對可長達14年的監禁。他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全數三分一的刑期寬減。

判刑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份量多14千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4年監禁以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2013] 1 HKLRD 622),上訴庭指如氯胺酮的份量為2,000克及3,000克的話,量刑基準應不少於18及20年監禁。

本案涉及1,153克氯胺酮,在參考了這些案例後,法庭認為本案的適當量刑基準為14年7個月監禁。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一點當然不能夠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更不可以作為犯法的借口。被告人雖然年紀輕,但並非法庭於判刑時需作特別考慮的極度年輕(extreme youth)的一種。被告人是於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吳文南(CACC 418/2014),就有關不同時段認罪的不同刑期扣減比例的判詞頒布後約兩星期才交付本法院處理。基於日子是相當的接近,本席運用酌情權給予被告人全三分一認罪的刑期寬減,判處他入獄9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