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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50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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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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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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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嘉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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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Winnie M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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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Matthew Chong,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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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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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朱嘉銘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6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頌安邨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72公斤氯胺酮的3.60公斤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3年6月19日約下午5時55分,警務人員在馬鞍山頌安邨頌平樓對開截查由一姓黃男子駕駛的一輛輕型貨車。當時被告人坐在前座乘客位,手上拿著兩個紙袋及大腿上放著一個環保袋,警務人員發現紙袋及環保袋內分別有兩個及十三個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72公斤氯胺酮的3.60公斤固體。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這些毒品是他賣給其他人的,不關他的朋友的事。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他是替一名叫阿達的人,把這些毒品從聯和墟帶到頌平樓附近的一間學校,而他還沒有收到500元的報酬。被告人指黃只是開車接載他及對毒品不知情。
搜獲的毒品的當時市值為442,80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十二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四項與毒品有關,均為管有危險藥物罪。他最後一次是於2013年8月29日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4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6歲,中二教育程度,未婚。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曾在麥當勞及其他食肆的廚房工作,他的最後一份工作是一間酒樓的侍應,月入約10,000元。被告人雖然有三合會的案底,但自2007年開始已與三合會的人斷絕來往。
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與警務人員充分合作,被拘捕後,已坦白承認控罪。被告人是被阿達所利用而觸犯本案。被告人曾經向警務人員提供資料,以幫助警務人員調查,雖然警務人員最後決定不需要被告人的協助,但被告人已決定改過自新,因此坦白承認控罪。辯方大律師遞交了被告人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他要為自己的愚蠢行為負責及決心遠離壞份子,改過自新。他為使到愛他的家人擔憂而感到內疚及害怕沒有機會向愈來愈蒼老的父母盡孝。被告人要求法庭輕判他,使他能早日盡兒子的責任。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的僱主會在被告人出獄後再僱用被告人。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定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販運的氯胺酮在1公斤以上的話,量刑基準應為14年監禁以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單松健及另一人(CACC 458/2011)一案中,上訴庭指如販運兩公斤及三公斤氯胺酮的話,量刑基準應為不少於18年及20年監禁,雖然這案並非定下正式的判刑指引,但本席認為它有高度的參考價值。辯方大律師提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祐正(CACC 517/2012)的案例予法庭參考。在這案例中,被告人所販運的氯胺酮份量為2.89公斤,上訴庭認為19年9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為正確。
在本案中,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為2.72公斤,即接近3公斤,及與周祐正案中被告人所販運的氯胺酮的份量相若。
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及所有的求情理由後,法庭採納19年5個月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12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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