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榮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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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這聆訊中,法庭一併處理涉及同一被告人的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715/2022,被告人被控包括盜竊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等共8項控罪;而在DCCC 592/2023,同一被告人為該案的第一被告人,他被控共8項處理贓物罪。法庭現順序處理上述兩宗案件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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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5/2022 & 592/2023 (一併審理): [2025] HKDC 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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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這聆訊中,法庭一併處理涉及同一被告人的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715/2022,被告人被控包括盜竊罪及販運危險藥物等共8項控罪;而在DCCC 592/2023,同一被告人為該案的第一被告人,他被控共8項處理贓物罪。法庭現順序處理上述兩宗案件的判刑。 DCCC 715/2022 2.在第一宗案件,被告人面對以下8項控罪:
3.被告人承認控罪1、2、4、6至8並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而控罪3及5則在控方同意下保留在法庭檔案。 4.有關的案情撮要如下。於2021年7月26日,一輛登記號碼LX7399的電單車(下稱“V1”)的車主陳先生將V1借給朋友譚先生。於2021年8月8日下午約6時30分,譚先生在新界沙田吐露港公路(往大埔方向)近港鐵大學站駕駛V1,期間發現V1壞車,於是將V1停泊在N9863號燈柱附近,並保持車匙在插入狀態,以防需要拖車。 5.於2021年8月12日早上約7時15分,譚先生回到V1停泊的位置,發現V1不見了,於是向警方報案。 6.於2019年1月起,一輛登記號碼TG7257的電單車(下稱“V2”)的車主鄭先生,將V2停泊在九龍油麻地麗翔道CF1367燈柱附近的泊車位,之後一直沒有再駕駛過V2。 7.約於2021年7月,鄭先生收到兩張涉及V2違例泊車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的定額罰款告票。鄭先生稍後往V2的停泊位置查看,發現V2的車尾車牌不見了。 8.於2021年9月25日,譚先生再次收到兩張涉及V2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的定額罰款告票,譚先生懷疑有人在未經他授權下使用V2車牌,於是向警方報案。 9.於2021年10月18日早上約11時,交通督導員發現V1違例停泊在九龍登打士街休憩處附近,查看紀錄後,發現V1上的車牌已被報失。同日下午約2時22分,被告人行近V1並使用車匙準備啟動V1,於是警員將被告人拘捕。 10.警員向被告人作出搜查,在被告人攜帶的一個斜孭袋內發現以下物品:
11.警員進一步向被告人搜身後,在被告人內右前褲袋內再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3.32克晶狀固體,內含3.2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12.事後警方檢取現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日早上約10時41分,被告人駕駛V1到案發登打士街休憩處附近,並將V1停泊在該處。 13.V1的車輛牌照及第三者保險分別已於2021年8月21日及2021年9月8日屆滿。 14.上述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估計總巿值為港幣4,157.10元。 15.被告人現承認:
DCCC 592/2023 16.在第二宗案件,被告人作為該案的第一被告人面對共8項處理贓物罪(控罪1至6、8至9),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 17.被告人承認控罪1至5及9,並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而控罪6及8,則在控方同意下保留在法庭檔案,沒有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18.本案涉及以下6宗車輛或大型機械失竊事件:
19.於2022年10月22日,警方突擊搜查新界八鄉錦田七星崗7號的露天貨倉(下稱“該貨倉”),並在現場發現被告人。經搜查後,警方在該貨倉尋回M1至M6。 20.警員向被告人作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表示「啲車偷嘅,我收返嚟啫」。 21.事後M1至M6的物主或車主確認M1至M6為他們的失物,而其中部份車輛或機械有不同程度的損毀或零件被拆走。 22.稍後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人說他是該貨倉的租客,已經租用了數年;他表示知道M6是同案另一被告人偷竊回來的。 23.被告人現承認,在案發所有期間,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物是贓物,即知道或相信M1至M6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等贓物。 輕判請求 24.被告人現年42歲,離婚,育有兩名分別15和17歲的兒子,二人跟隨被告人生活;被告人接受教育至預科,曾在加拿大留學1年。被告人在捕前從事運輸工作,月入約港幣35,000元,是家中經濟支柱。除了兩名兒子外,被告人亦須照顧分別75歲及69歲的父母,二人的身體有頗多毛病,需由被告人照料。 25.被告人過往共有7項刑事紀錄,涉及管有危險藥物、危險駕駛、入屋犯法罪及盜竊罪,曾多次被判監禁。其中涉及不誠實的定罪分別有在2009年的兩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盜竊罪、2021年的盜竊罪及2023年的車內盜竊,除了2021年的定罪被判處緩刑外,其餘全部被判處監禁。 26.辯方就兩宗案件作出求情,指被告人承認了有關控罪,表達了悔意;被告人在還押期間深切反省,除了信奉了基督教外,亦積極參與各種課程,希望裝備自己,出獄後可努力工作,照顧家人。 27.最後辯方陳詞,希望同一案件的不同控罪量刑時可考慮總刑期的原則,亦希望法庭可以讓兩宗案件的刑期部份同期執行。 DCCC 715/2022的量刑考慮 28.本案中最嚴重的控罪為控罪8販運危險藥物,因此法庭先處理控罪8的量刑。控罪8涉及5.41克的冰毒及0.24克γ-丁內酯,法庭認為考慮到涉案冰毒的份量及相關量刑指引,而上訴庭沒有為γ-丁內酯定下任何判刑指引,0.24克γ-丁內酯對控罪整體量刑影響不大,故此法庭會採取務實的做法,在控罪8的量刑時會選擇不將其計算在內。 29.根據案例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販運10克以內冰毒的量刑指引為監禁3至7年。若以純數學計算,控罪8涉及5.41克冰毒,判刑起點應約為監禁62個月。 30.辯方陳詞指涉案部份冰毒為被告人自用,被告人還押後被懲教署驗出尿液含有冰毒,顯示他本身有服用冰毒的習慣。考慮本案案情,包括涉案冰毒被搜出時分成不同份量載在3個膠袋內、冰毒整體份量不算太多、被告人過往曾有管有危險藥物刑事紀錄,及上述驗尿結果等,法庭接納辯方的說法。考慮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16後,法庭會給予被告人約15%的扣減,即判刑起點下調至監禁51個月。 31.其餘的控罪沒有判刑指引,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所有案情、被盜竊物品的價值、被告人個人背景及他的刑事紀錄。 32.整體考慮後,其中控罪1、2、4及8的判刑起點分別如下:
33.給予認罪的扣減後,各項控罪的判刑如下:
34.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控罪1、2及4基本上是同一事件,刑期可以同期執行,不過控罪8是性質完全不同的罪行,故此刑期會大部份分期執行。 35.考慮後,法庭命令控罪1刑期中的8個月監禁,與控罪8的刑期分期執行,其他的監禁刑期全數同期執行。因此被告人就DCCC 715/2022被判處監禁共42個月,另外罰款共8,000元及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 DCCC 592/2023的量刑考慮 36.本案中被告人承認了共6項處理贓物罪,正如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竣CACC 211/2006中指出,由於這類罪行的案情變化多端,因此沒有訂下判刑指引,量刑要視乎個別案情而定。 37.本案的原罪是盜竊罪,被偷竊的是電單車及大型機械工程工具,尤其是後者的價值絕對不低。被告人接連干犯多項控罪,涉及贓物的總值接近港幣500,000元。不論從任何角度來看,本案都是一宗嚴重的處理贓物案。 38.量刑時法庭考慮了本案的所有案情,包括贓物的價值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特別是他有不少涉及不誠實的定罪紀錄。整體考慮後,就控罪1至5及9,法庭均以監禁24個月為判刑起點。 39.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控罪1至5及9的判刑均為監禁16個月。 40.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命令控罪2、3、4、5及9刑期中的2個月監禁,與控罪1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全數同期執行。因此本案的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 兩案的總刑期 41.被告人就DCCC 715/2022及DCCC 592/2023分別被判處監禁42個月及26個月。 42.考慮總刑期的原則,顧及區域法院的最高判刑,法庭命令DCCC 592/2023刑期中的12個月監禁,與DCCC 715/2022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兩案的總刑期為監禁54個月。 43.關於DCCC 715/2022中控罪6及7的罰款,辯方向法庭確認可於3個月內支付。因此,法庭命令被告人須於由判刑當日起計的3個月內,就控罪6及控罪7分別支付罰款5,000元及3,000元。若未能依期繳付,控罪6的罰款會以監禁14天代替,而控罪7的罰款則會以監禁7天代替,上述監禁會與本案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44.最後,法庭向被告人解釋取消駕駛資格命令的法律後果,被告人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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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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