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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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最後不獲控方接納,進行審訊。
Cites 8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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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72/2023 [2024] HKDC 17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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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最後不獲控方接納,進行審訊。 2.辯方不爭議被告人駕駛公共巴士期間,撞死一名清潔女工的事實。 3.控辯雙方以承認事實呈堂(見P15),但辯方爭議專家證人指若被告人在察看到清潔工立即剎車的話,便可避免發生意外的結論。 控方案情 4.事故發生地點為銅鑼灣興發街近維園道交界處。興發街為一條五線雙程行車路,左一線旁邊設有一個三角型的安全島(“安全島”),而安全島與左一線以鐵欄分隔着(見P2相片10)。 5.2022年11月30日約0735時,一名穿着螢光黃色上衣的71歲女清潔工人(“女事主”),在三角型安全島上的路肩打掃,即在鐵欄外走動,當時她拿着長掃把和附有長手柄的垃圾鏟。 6.被告人駕駛一輛公共巴士(車牌NE7338)(“該巴士”)沿興發街左二線行駛。在事故發生前,女事主在鐵欄外從路肩步出,橫過興發街左一線,繼續往左二線行,被告人立即剎車,但該巴士的右車頭仍然撞上女事主(見示意圖P3B),引致該巴士的車頭蓋右邊凹陷(見P2相片18)。 7.事件發生後,警察到場調查繪畫了現場草圖(P1)及拍下照片(P2(1)-(24)),路面留下血跡及無發現車呔痕跡。被告人通過酒精呼氣測試,他並沒有飲用過酒精飲品。 8.女事主被送往醫院深切治療部,於2022年12月3日去世。屍體剖驗報告顯示其死因為頭部嚴重及多處受傷。 9.警方在案發地點附近檢取兩段閉路電視拍下的片段,閉路電視分别設置於銅鑼灣消防局位於興發街88號(P9)及興發街88號複合大樓外面(P10),P9和P10的位置可見草圖P3A。 10.P9的閉路電視拍下的片段可見以下畫面(見載圖P9A):
11.P10的閉路電視拍下的片段可見以下畫面(見載圖P10A),其顯示的時間於實時有1至2分鐘誤差:
12.控方傳召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黃暉博士(“PW1”)作供,他為閉路電視片段進行檢驗及提供專家意見,目的是斷定該巴士在意外發生前的車速及能否避免本宗意外發生,其口供見P11和P11A。辯方不爭議PW1的專業資格。 13.PW1在現場進行了意外重組,在研究兩段片段後,發現該巴士於發生碰撞前的平均時速為30公里,估計在此車速下的停車距離為13.9米。撞擊一刻與司機察覺到有撞倒女事主的風險一刻的時間相隔約1.6秒,因此司機應有約1.6秒時間來察覺有撞倒女事主的風險及停車。假設反應時間按《道路使用者守則》所推斷為0.9秒,以及一般輪胎/道路阻力系數為0.55,若司機以每小時30公里的車速駕駛車輛,大力煞車應可在到達死者的步行路徑前把車輛完全停定。若被告人於察覺到死者時立即煞車,便可避免意外發生。 14.據PW1的分析,閉路電視(P9)的片段,1秒的時間共有25個圖格畫像。在他細看P9片段,他以圖格計算結果得出,由女事主從離開安全島,橫過興發街左一線,至左二線被該巴士碰撞為4秒。 15.辯方建議在事故發生的前一刻,左一線行駛的的士阻礙被告人左二線行駛的視線。但PW1並不同意,他以片段P9中的截圖解釋(見P17),縱使的士在左一線行駛,但女事主跟該巴士和的士仍有一段距離,因此被告人的視線並沒有因左一線的的士受到阻礙。 辯方案情 16.被告人已考獲車牌45年,他負責接載學生,他駕駛校巴已有40年。他指自己在30年前曾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紀錄。 17.案發當天,他駕駛着該巴士,打算到第一站康怡花園接載學生,他途經清風街轉右入興發街左三線,因為他要往東區走廊方向,所以他必須駛入興發街左二線。他在興發街左三線駛進維園道的交界前,停在白界線,曾作出以下的行為:
18.被告人確保上述的情況下,才由興發街左三線轉到左二線,並將該巴士駛直,準備駛往東區走廊。 19.被告人在興發街左二線行駛期間,左一線上的一輛黑色私家車駛過,之後被告人便看到女事主在該巴士前方的幾呎遠位置,於是被告人大力剎停該巴士,但仍撞到女事主。被告人懷疑黑色私家車駛過左一線期間,阻礙其觀察女事主的視線。 20.盤問下,被告人同意在清風街轉入興發街是一條直路,控方指出從運輸署的比例草圖可量得的距離為70多米。但對於在轉入興發街後,能可向前望的視野是多遠時,被告人即指在轉線至左二線後,可望到有多遠很難解釋,總之望到多遠便多遠。 21.被告人指碰撞女事主前的那刻,懷疑左一線的黑色私家車阻礙其觀察女事主的視線。但從閉路電視片段P9所見(見截圖P18及19 ),在該巴士碰撞女事主的一剎,黑色私家車已經駛離興發街/維園道的路口很遠的距離,根本對被告人觀察女事主的視線絕無影響。 證據分析 22.控方有舉證責任,證明控罪所有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基準,而被告人無需證明任何事情。 23.被告人指自己在30多年前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但已歷史久遠,本席以被告人無交通定罪紀錄作考慮。本席提醒自己相關的良好品格指引,即他與沒有良好品格的人相比,干犯罪行的傾向性較低,而他作供時,說真話的傾向性較高。 24.本席接納PW1的證供,並接納被告人在䅁發前的時速為30公里,女事主從離開安全島,橫過興發街左一線,至左二線被公該巴士碰撞為4秒。過程可見閉路電視截圖P9B所標示女事主和該巴士的相對位置。 25.控方在陳詞時沒有提及案例,重點是指控被告人未能察覺正在橫過馬路的女事主。 26.辯方則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CACC 8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曜鍵 CACC 198/201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洪 CACC 223/200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鈺沂 HCMA 318/201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樑 HCMA 343/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文 HCMA 334/2011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少棠 HCMA 592/2013 案件讓法庭參考,全部案件均渉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上訴後,被裁定較輕的不小心駕駛控罪。 27.辯方力陳,被告人在駕駛經過道路交界區域時,要兼顧興發街、維園道/永興街交界處,除了有汽車使用的路面交界外,亦要兼顧規管行人過路的交通燈和設施,他在駛經興發街時,要兼顧的事情不少。有關道路在關鍵時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足以令到他在行經該段路面時,不預期會有行人如女事主一樣,闖出馬路範圍。要求被告人在碰撞點之前最少1.8秒能夠發現女事主闖出馬路並採取行動剎車的說法,並不實際。這一個階段留意到較遠處的女事主正在步出馬路,只屬強人所難。 28.本席已小心和慎重考慮雙方陳詞,在此不贅。 29.在 林志發 案中,上訴庭指出「決定申請人是否犯有危險駕駛罪,需根據他的駕駛方式而非意外所導致的後果而定。」 30.在 楊曜鍵 案中,上訴庭則指出「作為合理的駕駛者,上訴人當然要盡量關注路面上的情況,但這不表示他要隨時準備會有行人胡亂過馬路。一名合理的駕駛者亦有權假設行人會為了自身的安全,不會胡亂及在有危險的情況下亂過馬路。」 31.對於被告人強調自己在轉線前,關顧綠色燈號外,還有維園道的行人過路處有沒有途人,是否有車由左方的維園道駛出,但卻唯獨沒有注意其前方興發街的情況,即女事主從離開安全島的路肩,橫過興發街左一線,至左二線被該巴士碰撞,這個過程歷時4秒。 32.從P2相片18所見,該巴士的右車頭位置有凹陷,這意味着女事主是經過了該巴士的左前方大部分車身才被撞倒,本席可得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人是完全看不見女事主步出路肩行至左一線的過程。事件中,女事主不幸死亡。 33.本席也不容忽視事故發生前,被告人在興發街的時速是30公里,當時他沒有超速,那刻亮着綠色燈號,他沒有違反交通標誌、交通燈號,又或是 林志發 案第33段所列明的支持危險駕駛的行為。 34.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7) 條規定,在斷定某個個案之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有何預期,或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甚麼是顯然易見,須顧及個案的整體情況,包括:-
35.在考慮上述第 37(7) 條規定,顧及整體情況,以當時天色晴朗,意外地點交通流量正常,即平日早上的銅鑼灣的街道的路面情況來看,被告人在駕駛出路口需留意左右兩邊的交通情況是絕對有必須的,也合符客觀的狀況。 36.縱使興發街左一線與三角型安全島以鐵欄分隔着,但穿螢光上衣的女事主已早在鐵欄的在路肩打掃並站立,她橫越興發街左一線至被碰撞一刻歷時4秒。被告人當然不應因為女事主過馬路而不理她的死活,但這不表示他要隨時準備會有行人胡亂過馬路。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足以令到駕駛人員在行經該段路面的時候,並不預料會有行人有與女事主一樣,由有圍欄的設置的三角形安全島上,從圍欄外步出馬路範圍(詳見P9B)。本席認為要求被告人在亮着綠色燈號,經過有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線和黃格之前,不關顧交通狀況,這並不屬合理預期。 37.在此情況之下,本席最後認為控方沒在足夠證據可以證明或讓法庭推論,被告人的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名合格謹慎駕駛者被期望達到的水平。這次意外的發生是被告人缺乏專注而引致的,完全沒有顧及當時前方的女事主正在過馬路。 38.本席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本席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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