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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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7/2023 及 CACC 78/2023,[2025] HKCA 300 CACC 7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7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22年第73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CACC 78/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7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22年第74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是兩宗性侵案(HCCC 73/2022和HCCC 74/2022)的被告。他承認HCCC 74的六項控罪,和HCCC 73有關的八項則於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原審法官(張慧玲法官)就兩案把他判囚共22年。申請人不服,就HCCC 73的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同時也就HCCC 73 和HCCC 74的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單一法官駁回有關定罪的申請,有關判刑的申請則直接交由合議庭處理。 涉案人物 2.有關兩案有兩名事主,她們是姐姐(Y)和妹妹(X)。Y和X的出生日期分別是2005年3月18日和2007年5月30日。2015年,二人的生母(LM)和申請人結婚,申請人便成為了Y和X的繼父。申請人來自雲南,是內地人,在香港時會住在葵涌LM三母女的公屋單位。LM三母女在雲南時亦會住在申請人的家。 其他資料 3.HCCC 73只涉及Y一人,HCCC 74則同時涉及Y和X兩人。兩案的總犯案時段分別是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6日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2日,也就是Y十三至十四歲而X是十至十二歲期間。 4.事情最終得以曝光是因為學校發現X鎅手,之後再經社工和警方的介入才逐步揭發X和Y兩人的情況,導致申請人被捕,當時是2019年11月22日。 5.有關兩案的具體控罪有‘猥褻侵犯’、‘強姦’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後簡稱‘猥褻兒童’)[1]三種。它們部分發生在葵涌的公屋單位,部分發生在雲南。最後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後簡稱‘色情物品’)[2],就是申請人的手機被發現存有X的不雅照片,但那已經是申請人被捕之後。 6.上述所有控罪原本都被包括在一個案件編號之內,只是由於申請人承認當中的部分控罪,其他的控罪才被分拆成另外一案,直至審訊過後才兩案合併判刑。 案情撮要 7.為了方便陳詞,申請和答辯方都各自準備了有關兩案的案情撮要,但由於大家都是取材自原審法官的口述判刑,所以內容其實是相當一致的。以下的是答辯方的版本。
10.申請人沒有在HCCC 73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輕判請求 11.申請人判刑時四十七歲,在內地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職業是「農夫」。他被捕前剛取得俗稱的‘單程證’,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表示,申請人為「道德上冇教好X同Y」和令家庭遭到拆散而非常後悔。辯方強調:不雅照片只涉及X和LM二人,沒有真正的性行為,X面帶笑容亦顯示她並非被迫而更像是在嬉戲,而且照片也沒有向外發布;申請人對未成年少女有興趣,只是臨床心理學家的一個「懷疑」(見下),那並不是一個真正客觀的評估。 專家報告 12.原審法官在判刑前下令索取有關申請人的心理學家報告。 13.報告複述申請人對案件的說法如下:他否認X和Y的所有指控,把問題歸咎於二人的性好奇和近年的大量不當舉動,例如是脫申請人的褲子和觸摸申請人的下體;他確曾在LM的協助下撫摸X的胸部,但那是因為靈媒(psychic)表示這樣會治好(cure)X在性方面的不當行為;他跟LM教導兩女兒怎樣用避孕套的事無關,LM和X的不雅照片也是由X自拍;在內地,他有非法經營雛妓賣淫的朋友,另外也有經常邀請他光顧成年妓女的友人,但他只會和妓女們談天;申請人指自己從來都性慾不大。 14.臨床心理學家的結論是:申請人相當自我中心,行事衝動,責任感不足,強烈傾向把自己描繪得很正面;由於申請人矢口否認所有控罪,所以無法得知他的犯案動機和導致他犯案的心理因素,但衝動的性格可能也和犯案有關;他懷疑申請人滿腦子是和性有關的事情(sexually preoccupied)及對未發育和正值青春期的少女有性方面的興趣;申請人重犯機會至少是中等範圍的較低程度。 15.臨床心理學家指出:申請人曾經在收押期間割脈以證明自己清白,在定罪之後則表示難以接受這個事實和相關判刑;現在自殺的念頭雖然已逐步消退但仍然有在獄中自殘的風險;懲教署已把他的情況轉介至精神科跟進。臨牀心理學家建議當局繼續留意申請人的心理狀況。 具體量刑 (量刑因素) 16.原審法官援引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認為但凡是涉及兒童的性侵事件,都普遍適用以下的量刑因素:犯案手法、嚴重程度、犯案時段、涉案雙方的關係、涉案雙方的年齡差距、是否涉及濫用身份、有沒有破壞誠信、有沒有威迫利誘、有沒有不必要暴力、有沒有用上安全措施、有沒有旁觀者和拍照等不當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身體及/或心理創傷、案犯是否有戀童癖,以及案犯的重犯機會。 17.原審法官援引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 、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和HKSAR v KKK [2013] 2 HKLRD 676,強調:兒童是弱勢社群,容易受到傷害,尤其是父母或監管人等的傷害,而且經常因各種理由不敢張聲,不敢揭發,所以特別需要保護及對案犯重判;重判的目的是以儆效尤、反映社會對這類案件的厭惡,和安撫受害人和他們的家人。 (不雅照片)
(HCCC 74) 19.把剛才提到的量刑因素適用到申請人承認的首五項控罪,原審法官則有以下觀察[6]:
20.經過一輪扣減,再考慮到該案的整體刑期,以及加上‘色情物品’的八個月,HCCC 74的總刑期就是5年。 (HCCC 73)
22.適用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此案的總刑期就是20年。 (綜合兩案) 23.原審法官最後認為,HCCC 73和HCCC 74的合共刑期應該是22年。 (一覽表) 24.以下是所有控罪的具體刑期分佈和整體結果:
是次上訴 25.劉少儀大律師代表申請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理由1) 26.理由1投訴: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以致刑期沒有合符比例地反映申請人的刑責,以及申請人沒有前科和重犯機會只屬中間偏低等事實。 27.關鍵陳詞:
(理由2) 28.理由2投訴:即使申請人涉及多項控罪,但和其他同類案例相比,他的總刑期還是明顯超出合理的範圍。 29.關鍵陳詞:
分析討論 30.申請方援引的案例,沒有一宗是對申請人有利的。 31.KKK案的案情,確實是比申請人犯下的兩案嚴重。也是這個原因,該案的原審法官表明曾一度考慮判處法定最高刑期,即終身監禁。不過就算他最終頒下的23年7個月,上訴時被大幅下調至18年,那又說明什麼?就是一個仍然高達27年的量刑基準才能反映該案被告的罪責,而這個額度的基準也仍然要比申請人在HCCC 73的20年高出五年,亦即是25%。這絕對不是一個小數目,尤其是以二十或以上的年期來作基數的話。 32.同樣,本庭也看不出Chau Chi Yan和夏紅軍 可如何顯示申請人的刑期過重。先說夏紅軍,十七歲的受害人雖然哭泣震抖,但除了被抱緊和推入房間之外就沒有遭到任何暴力,但被告僅因為該項‘強姦’就被判囚8年6個月;再加上‘企圖強姦’便是9年半。這絕對不是一個輕的刑期而該案被告最終亦放棄判刑的上訴。至於Chau Chi Yan,上訴法庭認為光與時年十一歲的繼女性交一罪已當用上6年作基準,只是因為認罪和額外的減刑因素才下調至3年8個月而兩罪併罰就是4年半。 33.當然,申請方聲稱Chau Chi Yan和夏紅軍 兩案的判刑和申請人有‘天淵之別’,主要是指各有兩項控罪的Chau案和夏案都有較大幅度的刑期同期執行,藉以批評原審法官下令HCCC 73兩項‘強姦’的7年刑期全數分期執行,認為這是導致HCCC 73的總刑期明顯過高的原因,不過這樣的比較和批評其實是毫無意義的。例如,申請人犯案時已屆中年,卻侵犯自己有監護責任及年齡只有十三四歲的繼女,這就隨時可被判至8年而申請人亦無可投訴。也就是說,兩項‘強姦’罪的基數本身其實是有上調空間的。 34.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本庭在聆訊中多次指出而申請方又無法不接受的一點。那就是,在涉及多項控罪的案件,法庭最為關注的始終都是‘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totality principle),亦即要得出一個既能反映被告整體罪責,但又不會嚴苛得不成比例的總刑期;至於個別控罪的刑期當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來達致這個總額,就是再次要不過的事。把上述的原則適用到只涉及兩項控罪的案件,例如是Chau案和夏案,或許都會出現刑期部分甚至全部同期執行的情況,但如果涉及數項或更多控罪,就不一定了,完全要視乎總刑期可如何執行。把多項控罪的其中兩項抽空出來議論對錯是不會成立的。 35.提到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申請方曾援引Chan Kim Kwan 案(同上),力求借助該案的15年總刑期以說服本庭降低申請人的刑罰。不過,正如申請方承認,法庭對兒童性侵案的懲治,現在是要比當年(2005年)嚴峻得多。這是第一點。其次是:該案只有一名受害女童;她只是被告不同住一屋的所謂契女;或許是出於他的病態,被告確實喜愛受害女童,打算和受害女童建立‘長遠關係’(longstanding relationship);該案不涉及任何暴力、恐嚇和變態行為。簡單說就是跟申請人是兩回事。 36.總括而言,本庭認為,HCCC 73的總刑期20年,是無可批評的;加上HCCC 74的部分刑期變為22年,也不明顯過重。相關的理由,原審法官其實已逐一指出過,而不是如申請方所指的沒有說明,只是沒有以明確的標題獨立成章而已。現在再簡單列出:申請人比X和Y年長三十歲;犯案時段不短;嚴重違反誠信;繼父的身份對X和Y造成壓力;連同LM在X和Y面前進行各種性行為;LM甚至曾經參與制服X;沒有用避孕套;對X和Y造成心理創傷,令X割手;對X和Y的其他家人造成影響;申請人懷疑對未或未完全發育的女童有興趣,有一定的重犯風險。 37.就最後一點,申請方批評原審法官在缺乏實據下妄作猜測,但本庭不同意。臨床心理學家無法了解申請人的犯案原因,是因為後者否認自己有罪,所以才用上「懷疑」這字眼。至於原審法官,她其實也是解釋過的。據本庭了解,就是指申請人不抗拒稚女,不認為噁心,相反還變本加厲,對X和Y兩人而非一人性侵超過一年,所以當屬對這個年紀的女童‘有興趣’。 判決 38.本庭拒絕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相關的上訴,申請人的原有判刑維持。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轉聘劉少儀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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