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育強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40/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October 2011.
1. 兩名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罪名成立,各被判處3 個月監禁。二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另第一上訴人本亦就刑期提出上訴,在上訴時撤銷,為本席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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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4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4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956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1年9月28日 裁決日期:2011年9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11年10月6日 判案書 1.兩名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罪名成立,各被判處3 個月監禁。二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另第一上訴人本亦就刑期提出上訴,在上訴時撤銷,為本席接納。 2.控方案情指事發時,二人聯手攻擊另一名同在石壁監獄被扣押的被囚人士(下稱「受害人」),令其身體受傷。 3.受害人案發時正在活動康樂室看電視,忽然另一名在囚人士把一隻膠碟向他扔過去,他立刻站起,把櫈拖到另一角坐下,此時第二上訴人箍著受害人頸部,第一上訴人在他身後有所動作,後來他坐在櫈上,而第一上訴人則走到他身後,其後受害人拉開第二上訴人的手後,嘗試扯着第一上訴人,第二上訴人又把他箍著向後拖,令他鬆開拉著第一上訴人的手;此時第一上訴人揮拳打了受害人的眼部兩次。受害人之醫務報告確認其左臉頰及右眼確有皮外傷、頸部亦有多處損傷。另一名控方證人亦指,得知受害人在另一康樂室與人發生齟齬,他到現場後,看見受害人為第二上訴人從後拑制着,第一上訴以右手打向受害人的右臉。三人發生糾纏:第一上訴人在前面,第二上訴人坐在櫈上拑制着受害人,後者用手攬着第一上訴人。 4.兩名懲教人員均指看見第二上訴人用手箍著受害人,而第一上訴人則揮拳打受害人的頭及肩。 5.兩名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由 6.兩名上訴人在庭上提出的上訴理由,綜合如下:
答辯人回應 7.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參看案例周時彬 (譯音) 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終審法院在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1/2010第 1段亦間宗明義確認周時彬的原則,並指出上訴法庭不應:
8.裁判官是事實的裁斷者,裁判官有機會在庭上直接聽取證人的證言和觀察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從而作出事實之裁斷,較諸本席只能憑藉裁判官的口頭判詞和事實裁斷陳述書,裁判官自是處於一個更有優勢的位置。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又或者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9.答辯人指,裁判官在評估衡量證供下,有權對他席前的證供作出取捨,此乃事實的裁斷。裁判官並無犯上任何法律原則上的錯誤,上訴人並没有提出可顯示定罪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理據,定罪上訴應予以駁回。 判決 10.在本案中,裁判官需要決定事發情況為何、及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兩名上訴人對受害人之的襲擊作為是不合理和不合比例。裁判官在衡量足證供時説:
11.裁判官亦仔細考慮了影像内容,他說:
12.他亦考慮了自衛一點:
13.他滿意二人是共同犯案:雖然第二上訴人沒有用拳頭打在受害人身上,從影像看來,二人的行動是一致和有同樣目的,故裁定兩人夥同犯案。 14.兩名上訴人在聆訊時,選擇不作供,第一上訴人在本席席試圖提出他對事件之說法,並非本案之證供,而第二上訴人的警誡供詞属混雜陳述,在他不作供的情況下,當中之辯白部份可重視程度實極為有限。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充份考慮了案情及二人之法律代表之結案陳詞,他觀看了影像內的一連串動作,有權接納控方證供,並作出兩名上訴人是夥同襲擊受害人,就算是受害人存心挑釁,兩名上訴人所使用的武力是不合理和不平衡的、故非自衛的作為的裁斷。 15.上訴定罪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兩名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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