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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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4 cases

Case No.HCCC 415/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1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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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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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5年1月6日上午9時3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致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偉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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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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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加毅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4年3月28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港鐵荃灣西站D出口,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43公斤氯胺酮的1.92公斤粉末。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4年3月28日晚上,警務人員在港鐵荃灣西站D出口截查被告人及其朋友,在被告人所攜著的紙袋內搜獲八個可再封膠袋,裝有1.92公斤粉末,內含1.43公斤氯胺酮。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替人運送「K仔」賺快錢。

涉案氯胺酮檢獲時的零售價估計為226,560元。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作出招認,內容包括他在案發前約五日被一名男子招攬,及於案發當日,遵照這男子的電話指示,到黃大仙取得案中的氯胺酮,運送到港鐵荃灣西站,但被警務人員拘捕。如成功運送的話,他會得到報酬10,00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性質不相同,最後一次是於2012年4月18日,因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入感化學校。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16歲,於1998年3月30日出生,即案發時差兩天才16歲。他曾受中一教育。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應一名叫「大哥希」的人的要求運送案中的毒品,現在已感到非常的後悔。辯方大律師遞交了被告人父母的求情信。父母在信中指被告人已深感後悔及當他們每次到懲教院所探望被告人時,被告人都承諾會決心改過及會在獄中循規蹈矩,好好學習,努力讀書,改過自新,及於出獄後會孝順及照顧父母。父母指他們一家人都支持被告人及要求法庭輕判。

辯方大律師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吳漢強(CACC 211/2011)及HKSAR v Chan Hon Lam(HCCC 13/2012)等案例予法庭參考,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氯胺酮的份量多於1千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4年監禁以上。本案涉及1.43千克氯胺酮,超於這判刑指引所涵蓋的最高份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CACC 458/2011)一案中,上訴庭指出,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2千克及3千克的話,量刑基準應為不低於18年及20年監禁。辯方大律師所援引的兩個案例,不是在單松健案例前裁決,就是沒有考慮過這案例。雖然單松健案並非正式訂下判刑指引,但有著極高的參考價值和指標作用。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作為犯案的借口,也絕對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無疑,案發的時候,被告人的年紀很輕,容易受人唆擺利用而犯案,本席於判刑時會考慮這一點,及會給予他某程度上的刑期寬減。當然,法庭於處理這樣年輕的販毒者時,自然要考慮如何幫他更生及改過自新,但法庭絕不可以忽視他所觸犯的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法庭必須避免給毒犯一個錯誤印象,就是法庭會輕判年輕的運毒者而鼓勵毒販更多利用年輕的人去犯案。

在考慮了有關的情況之後,本席採納14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9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