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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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第一控罪,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就第二控罪,被告不認罪,控方申請不繼續檢控。所以本席下令有關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到法庭批准之下,不可重新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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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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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鍾賢於是次聆訊中面對以下兩項控罪:
2.就第一控罪,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就第二控罪,被告不認罪,控方申請不繼續檢控。所以本席下令有關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到法庭批准之下,不可重新檢控。 案情 3.於2015年4月18日,被告自其家中取得一把刀刃長達19厘米的刀,衝向其正欲外出的兩名鄰居。後者見到其來勢洶洶,立即退回其居住單位,並企圖關上大門,防止被告進入,惟不果。被告進入了鄰居的單位之後,向該兩名鄰居(一對兄弟)揮動利刀,斬下了兄長的左手大姆指及把他的左手無名指割傷,其傷口深可見骨。與此同時,正在單位熟睡的戶主(即該對兄弟的父親)被吵醒走出睡房,被告又揮動利刀斬向他,惟後者把刀擊落。被告更在單位外拾起一把燒烤叉,意圖刺向戶主。最後,各人將被告制服及送交警方處理。 4.警誡之下,被告表示是因為鄰居向其住所噴殺蟲水,向其質詢又不受理,所以一時忿怒,回家取刀進入其鄰居單位,原意是向其示警;但因在單位受到三名鄰居所襲擊,所以揮動利刀自衛。 傷勢 5.受害人的左手姆指被切斷、右手前臂及左手無名指分別有10厘米及5厘米裂傷,最後得留院十天接受治療。直到2015年5月29日,他的左手姆指仍未完全康復,其活動程度有限。 量刑 6.這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當然,每件案件案情不同,刑責各異,所以量刑可有極大的不同。 7.上訴庭在熊家駿[1]一案中,接納在上訴庭另一案件Low Wing Wah[2]的判詞中就相類罪行所提出的判刑原則:
8.由於毎案案情不同,此等罪行沒有清楚的量刑指引。一般來說,此等控罪的刑期可以由3至12年不等[3]。上述案件的被告以刀襲擊其女友之兄長,在後者身上造成有一長達2至3厘米、深5厘米的深層裂傷、脾臟裂傷,最後不得不整個脾臟切除。上訴庭認為,經審訊之後,原審法官所採納的9個月監禁是明顯不足。在控方申請覆核之下,改判兩年半。 9.上訴庭亦在另一案件中澄清,上述的判刑原則並不意味法庭在量刑之時,至低限度要用3年監禁為起點:每件案件的已犯者刑責為量刑的因素,而每件案件的事實與犯案的背景不盡相同,所以其他案件的案情參考價值有限[4]。 10.雖然如此,本席認為其他案件的量刑可以作為本席在採納量刑起點的一個指標及準則,令本席就是次案件的量刑,不至於與法庭就相類情況所作的刑期有太大的分別。 11.於范德雲[5]一案中,被告表示因為受到其妻多年欺凌,忍無可忍之下,用菜刀予以襲擊。其時其妻正在家中熟睡,雖然其子多番哀求被告住手,被告亦不理會。事後受害人的臉、頭、手都有嚴重刀傷,其右手姆指被斬脫、頭骨破裂。上訴庭贊同高等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2.於劉毓勸[6]一案中,66歲的被告聲稱不滿妻子不斷嘮叨之下,走到廚房把菜刀磨尖後斬向其妻子的頭、頸及臉。其妻子用手阻擋,其手也因而被斬傷,事後不能完全康復。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最後所作的3年刑令,不算明顯嚴重不足,但不足效法;原審法官有鑑被告年邁,所以以人道理由酌情減刑。但上訴庭卻指出,該案被告只有66歲,並不算老。 13.於黃祿壽[7]一案中,被告人因與受害人下棋而積怨,事後在隔了一、兩天之後,帶刀報復。傷者雖然企圖逃走,最後為被告以刀向受害人的左胸襲擊。根據案情,被告及受害人都是長者,而被告的身體亦是狀況不佳。所以,上訴庭以兩年零三個月監禁替代了原審法官所採納的3年監禁。 本案案情 14.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並非一時衝動,隨手拿起刀向兩兄弟襲擊。他是先見到兩名受害人,向之說了一些話,然後才回家取刀。受害人見狀逃回自己所居住的單位,之後被告更強闖進入他的住宅,以刀向其襲擊。對方其實已經希望息事寧人,但被告卻緊緊進逼,回家取刀,強闖他人的居所。受害人的傷勢亦是極之嚴重,尤其脫落的手指(即姆指)接駁手術之後,迄今尚未完全康復。本案亦無明顯之證供,顯示兩名證人事先挑釁。 15.根據同意之案情,被告是因為兩名受害人在走廊抽煙而積怨。而在警誡之下,被告即指是因為對方在其家門噴殺蟲水,他因為擔心其患有重病的小兒受到影響,所以向對方攻擊。本席留意到,這種說法與其同意的案情有少許出入,但無論如何,就是本席接納兩名受害人確實行為不當,被告只可以用文明的方法與之理論及解決,而不可訴諸暴力。 16.香港是個文明社會,其得以運作,不能純靠法律的制裁作用,最重要的是大家互讓互諒。所以,被告的行為雖然可說是一時衝動,但其用的方法及表現極之不可取,所以法庭在判刑的時候得要考慮這點。 背景 17.被告60歲,沒有案底。從背景報告及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中,本席接納被告自內地來港之後,多年一直辛勤工作,撫養家小;現在他小兒27歲,因為骨肉瘤而賦閒在家。本席接納被告可能因為其鄰居的行為感到其小兒的病情因而惡化;本席亦接納他的行為亦都可能因為生活的壓力。但無論如何,生活的壓力並非被告個人獨有,亦非用暴力向他人宣洩的籍口。 18.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同時指出,被告是次犯事並無任何精神病或病理上之因素,是故兩位精神科醫生都不建議被告接受精神治療。 19.其實從本案案情可以看到,被告只是未能控制、管理自己的情緒,所以訴諸暴力,但這點亦是文明社會中與人和平共存最重要的能力。所以,考慮過總體案情之後,本席決定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本席亦接納被告平日在家人及朋友眼中都是一個熱愛家人、勤奮工作的好人,多年亦辛勤工作,以勞力為家人增得溫飽。但這個情況並不顯示被告可以隨便傷害其他人,本席相信受害的鄰居也是一個香港普通小市民,辛勤工作以得溫飽。被告所受的壓力不見得多於其鄰居。就是本席接受他受的壓力過重,亦不是向其他人以武力宣洩的理由。 20.所以,考慮過總體案情之後,本席認為,除了被告認罪之外,並無其他特別理由,可以令本席再酌情減刑。因此,本席將30個月監禁下調至20個月,以反映被告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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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