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J.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444/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18.

Cited by 1 case · Cites 9 cases

Case No.HCCC 444/2017[2018] HKCFI 202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44 & 445/2017
(Heard together)

[2018] HKCFI 20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444及44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H.J.D.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8年8月16日上午11時16分
出席人士: 顧佩芳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HCCC 444/2017:
[1] 強姦(Rape)
[2] 亂倫(Incest)
[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HCCC 445/2017:
  [1] 至 [2] 及 [4]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3]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被告人原本面對七項控罪,包括六項性侵犯嘅罪行,同埋一項普通襲擊罪。喺裁判法院聆訊嘅時候,被告人承認咗其中三項猥褻侵犯罪,同埋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定罪之後,被交付本庭判處,是為HCCC 445/2017案嘅交付判處控罪一至四。

其餘三項控罪則交付本庭審訊,是為HCCC 444/2017案。控罪原本包括一項普通襲擊罪,控方申請將該項控罪保留喺法庭檔案,如再起訴,須得法庭批准。因此,被告人只就兩項罪行受審,即係第一控罪強姦罪,同埋第三控罪猥褻侵犯罪。案中第二控罪係亂倫罪,係第一控罪嘅交替控罪。

經審訊之後,被告人被裁定第一同埋第三兩項控罪有罪,雙方同意兩宗案件嘅判處一併進行。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同埋事主嘅情況。

被告人同一名內地嘅女士結婚,2000年1月生下了X,X喺2002年來港定居,初時與姑母同住。2005年6月,X嘅母親亦都嚟咗香港,一家三口一齊居住。2007年11月,X嘅妹妹出生,一家四口同住。睡覺嘅時候,同睡喺一張雙層床,被告人同妻子睡喺下層,X同埋妹妹喺上層度睡覺。

2016年5月,當時被告人已經同妻子離咗婚,被告人安排妻女到樓上一個單位,即係案中所指嘅唐三樓居住;佢自己則留喺原本嘅居所,即係唐二樓居住。被告人喺唐二樓經營攝影店,一直都係既係商店,亦都係居所。被告人同X嘅母親兩個人獨力經營,即使兩個人離咗婚之後,依然如是。商店一般喺晚上8時休業,之後X嘅母親不時會出外消遣,間中亦都會去跳社交舞。

HCCC 444/2017案嘅證據顯示,關乎第一控罪強姦罪,2015年暑假,X當時15歲,剛剛完成中三學業。被告人喺唐二樓嘅屋企裡面,除咗X嘅褲同埋內褲,亦都脫咗自己嘅褲。佢首先摸X嘅乳房,然後喺床上面用身體壓住X,並且用陰莖喺X嘅下體磨擦。雖然X抗拒,並且對被告人以陰莖進入佢嘅陰道嘅要求表示反對,被告人依然繼續以陰莖磨擦X嘅下體,最終以陰莖進入咗佢嘅陰道。

第三控罪猥褻侵犯罪,2017年2月20日晚上,當時X已經搬到去唐三樓居住,被告人留喺唐二樓居住,當X喺屋企做功課嘅時候,被告人嚟到,要求要摸X,雖然X話唔好,被告人依然伸手進入X嘅衣服之內,摸佢嘅乳房。

至於HCCC 445/2017案,被告人承認咗個案情,可以簡述如下:交付判處第一控罪猥褻侵犯罪,呢一宗其實係被告人第一次性侵犯X嘅事件。2012年七、八月期間一個晚上,當時X 12歲,剛剛完成小六嘅學業,一家人住喺唐二樓。當時X母親不在屋企,X同妹妹都已經上咗床,被告人要X到床嘅下層,X依從。當佢坐喺下層嘅床嘅時候,被告人將佢嘅手放入去X嘅睡衣裡面,摸佢嘅一邊乳房,X害怕,用手推開被告人,但係被告人繼續。之後被告人對X講,叫佢唔好同其他人講發生咗咩嘢事。

交付判處第二控罪猥褻侵犯罪。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間,當時X 十三、十四歲,係讀緊中二。有一晚,X嘅母親亦都唔喺屋企,被告人同樣叫X從上層床落咗嚟,伸手進入X嘅睡衣裡面,掃佢嘅乳房;並且喺X嘅反抗之下,除咗X嘅褲,將X推倒喺床上面,用一隻手摸X嘅乳房,另一隻手就觸摸X嘅私處,為時大約10分鐘。X十分害怕,擔心被告人會進一步傷害佢,因此不敢發聲。

交付判處第三控罪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呢一項控罪關乎嘅係被告人被審訊嘅強姦罪嘅同一事件。當被告人以陰莖進入咗X陰道,X將身體退縮,被告人嘅陰莖不再在X嘅體內嘅時候,喺X面前手淫,直至射精。X十分害怕,擔心被告人會傷害佢,喊住咁樣懇求被告人唔好侵犯佢,被告人亦都吩咐X唔好將事情話畀其他人聽。

交付判處第四控罪猥褻侵犯罪。2016年9月,當時X 16歲,已經搬到唐三樓居住。一天晚上,母親唔喺屋企,佢喺度做功課,被告人嚟到,將佢拉到唐二樓,用手放咗喺X嘅上衣裡面摸佢嘅乳房。之後仲脫光咗自己嘅衣服,亦都除咗X所有嘅褲。X十分驚慌,用力合著雙腿,阻止被告人侵犯佢。被告人躺在X嘅身上,同時以佢嘅陽具不斷喺X嘅私處磨擦,並且對X講下一次佢會用陽具插入佢嘅陰部,之後被告人亦都喺X面前手淫而射精。期間,因為母親唔喺屋企,X感到無助,無能力反抗。

X第一次揭示事件,係喺2017年2月17號,X喺老師為咗家長日而設計嘅一張表格上面,寫住「在家感到恐慌,希望母親每晚也跟我和妹妹在一起,一道不能磨滅的心理瘡疤」。當老師向佢查詢嘅時候,X話父親做咗一啲唔應該做嘅事,但係冇講明係咩嘢。去到7月21日,即係HCCC 444/2017案猥褻侵犯事件嘅第二日,X話咗畀駐校社工聽,父親摸咗佢嘅胸部,社工安排報警。

被告人現年59歲,內地高中畢業,1979年嚟到香港定居,一直經營攝影店。佢同X嘅母親離婚之後,同另一名內地女子結咗婚,再育有一名女兒。嗰名女士未同被告人結婚之前,已有兩個兒子。被告人之前係冇刑事定罪紀錄嘅。

辯方陸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嘅事情包括以下:

(一) 被告人喺犯案嘅時候,冇用武力,亦都冇用恐嚇或者利誘手段令X就範;

(二) 強姦事件,當被告人進入X之後,X呼痛,被告人就退出咗,冇再繼續性交;

(三) 被告人並非精神不正常,看來不會重犯;

(四) 被告人已經58歲,之前冇刑事定罪紀錄,今次還柙期間被受指罵,同埋不受尊重;

(五) 除咗干犯本案之外,被告人一直奉公守法,對家庭負責,亦都關心女兒,努力工作,而且顧家;

(六) 被告人就其中四項控罪已經認咗罪;

(七) 被告人心血管有疾病,2016年曾經動手術,現在仍然未完全康復,需要服藥。

陸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亦都指出,基於被告人同X嘅母親已經離婚,所以即使被告人犯事入獄,亦都不致對家庭有重大影響。就呢一點,本席不敢苟同。證據顯示雖然夫妻離異,但係佢哋二人依然合作經營商店,而且被告人依然一定程度擔任父職,而家被告人入獄,商店難以經營,家人會失去經濟支柱,X同妹妹亦都失去父親,X嘅母親亦都不見係冇受到精神困擾。

被告人共因為五次性侵犯就六項罪行被定罪,被告人對X造成嘅傷害係無可置疑嘅。被告人以女兒作為洩慾嘅工具,由X讀完小六至到佢嘅中六期間,最初X大約13歲,最後一次嘅時候17歲。喺呢一段期間,被告人五次侵犯X,而且由最初時嘅猥褻侵犯進展為強姦,之後亦都再次猥褻侵犯,行為令人髮指。

六項罪行其中最嚴重嘅係強姦罪,當時X 15歲,剛剛完成中三學業,係青少年身心發展嘅重要時期。被告人被裁定強姦罪有罪,裁決顯示陪審團肯定被告人當時於X不同意之下,曾經以陽具進入X嘅陰道,當時被告人亦都起碼罔顧X係唔係同意同佢性交。強姦係極嚴重嘅罪行,被侵犯嘅人會受到大程度嘅心理同埋情緒創傷,亦都可能會令到事主嘅人格貶損,失去咗安全感。好多時亦都會帶嚟嚴重嘅生理後果,例如懷孕同埋染病,尤其是被告人以陽具侵犯X嘅時候,並冇戴避孕套。幸好,喺本案嘅事件,冇為X帶嚟嚴重嘅生理後果。

喺強姦嗰次事件,被告人並冇對X施以不必要嘅武力,事實上亦都冇對X動武,亦都冇威嚇X令到佢就範,證據並不足以令人肯定被告人曾經喺X體內射精,本席以被告人冇咁做作為考慮依歸,而且X作證嘅時候,亦都話被告人只係進入咗少少,為時亦都不長。不過被告人喺X明確反對之下侵犯女兒,奪去咗佢嘅貞操,亦都冇戴避孕套,而且喺進入之後,喺X嘅面前手淫至射精,必定令到X不知如何自處。

法庭必須要顧及以下嘅事情:

(一) 被告人侵犯嘅係自己親生女兒;

(二) 大部分日子,女兒年幼,最後嘅一次X仍然未成年;

(三) 被告人重複咁樣侵犯女兒;

(四) 女兒起碼喺經濟上係倚賴被告人養育嘅;

(五) X倚靠被告人,本來應該可以對被告人全盤信任,期望得到被告人嘅愛護,但係反而被被告人侵犯;

(六) X啞忍咗好多年,造成好大嘅心理創傷,令佢嘅人格發展有重大嘅不良影響;

(七) 喺被告人第一次性侵犯X之後,被告人叫X唔好話畀別人聽發生咗咩嘢事,當時X只係得12歲,之後被告人也起碼有兩次咁樣吩咐X。

兒童心智未成熟,唔懂得保護自己,容易相信人,亦都容易被他人所乘而受侵害;被侵害之後,亦都經常會有長遠嘅不良後果。因此,法庭有責任對性侵犯兒童嘅人嚴懲,以收阻嚇作用;亦都代表社會對呢一類罪行,表示極其厭惡。

父親性侵犯女兒,涉及違反誠信,情節更為嚴重;如果女兒被侵犯嘅時候年幼,情況更甚。要女兒喺庭上指證父親,並不是一件容易嘅事,不單止難以啟齒,喺本案嘅情況嚟講,X更擔心會令父親入獄,心中矛盾困擾,十分痛苦,佢亦都指出喺自己獨處嘅時候,會懷念父親曾經對佢嘅關懷。

被告人係X嘅親生父親,佢不但冇盡父親嘅責任保護女兒,反為借妻子唔喺屋企嘅時候,喺四、五年間,五度侵犯佢,行為十分可恥。喺開始嘅時候,X只得大約12歲,罪行發生喺兒童本應感到最安全嘅屋企裡面,對X造成嘅折磨、困擾同埋傷害尤其巨大。被告人嘅行為嚴重破壞X對父親應有嘅信任,對X嘅傷害雪上加霜,呢一啲性侵犯,喺X重要嘅成長階段干犯,對佢造成嘅傷害難以言表,唯有希望X喺心理學家同埋社工輔助之下可以康復,身心都可以健康發展,不過睇嚟路程係漫長嘅。

本席喺判處之前,聽取咗臨床心理學家對X嘅狀況嘅評估,報告顯示事情對X嘅影響係十分嚴重嘅,本席將此考慮在內。報告對X嘅現況有好詳細嘅交代,不過為著保障X嘅福祉,本席唔會喺呢度將詳情透露;但係為保公正,控辯雙方已經得知報告嘅詳細內容。

被告人冇承認其中兩項控罪,呢個係佢喺法律之下嘅權利,並非係加刑嘅因素,但係佢要女兒喺庭上指證佢,而且涉及最嚴重嗰次事件。總括嚟講,即使被告人冇前科,而家已經59歲,本席睇唔到可以對被告人寛大處理嘅理由。

呢一類案件並冇量刑指引,法庭要因應每宗案件嘅獨特情況去考慮適當嘅判處。本席參考同埋顧及咗嘅案例包括以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曾昭德(CACC 386/2011)、SJ v Leung Yuet Hung(CAAR 1/2014)、HKSAR v KKK(CACC 504/2011)、HKSAR v L.K.S.(CACC 260/2016)、香港特別行政區鄧國熙(CACC 438/2012)、HKSAR v Chow Yuen Fai(CACC 392/2008)、HKSAR v Chen Guojin(CACC 112/2010)。

經過慎重考慮之後,本席會採用以下嘅量刑基準:HCCC 445/2017案,交付判處第一控罪,即係猥褻侵犯罪,呢一次係被告人對X嘅第一次侵犯,本席採用3年作為量刑基準;交付判處第二控罪猥褻侵犯罪,量刑基準係4年;交付判處第三控罪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量刑基準3年;交付判處第四控罪猥褻侵犯罪,量刑基準6年。

交付判處第四控罪呢一次事件,當時X 16歲,犯案嘅情節比之前兩次猥褻侵犯嘅事件差劣,X亦都必然極度恐慌,擔心被告人會有進一步嘅侵犯都係正常嘅。尤其是當時被告人已經曾經強姦咗X一次,而且被告人亦對X作--出言恐嚇,話將來會進入佢嘅身體,加重咗X嘅心理負擔,因此,本席採用6年作為量刑基準。

至於交付判處第三控罪嗰次事件,係強姦事件嘅後續,技術上雖然應該分別判處,但係因為情節已經喺強姦罪嘅判處反映咗,因此唔會額外加重被告人嘅刑責。

HCCC 444/2017案,第一控罪強姦罪,本席採用12年作為量刑基準;第三控罪猥褻侵犯罪,呢一次係被告人對X嘅最後一次侵犯,本席採用3年作為量刑基準。第三控罪,單以被告人嘅行為而言,今次冇之前兩、三次咁差劣,X亦都冇之前咁年幼,已經17歲,但係仍然未成年,而且不能忽視嘅就係呢一次事件之前,被告人已經多次侵犯X,視女兒為性玩物,因此,本席採用3年作為量刑基準。

HCCC 445/2017案,被告人喺裁判官席前認咗罪,不過當案件喺本席席前聆訊嘅時候,被告人申請推翻認罪。經過聆訊之後,本席認為申請理據不足,駁回申請,維持定罪。喺咁嘅情況之下,被告人難以再得到盡早認罪可以得到嘅三分一刑期扣減。考慮咗整體相關情況,包括案中除咗曾作認罪之後,冇其他可以成為減刑嘅因素,喺參考咗案例,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Thattephin Tanyamon([2008] 5 HKLRD 155)之後,本席認為被告人可以得到四分一嘅刑期扣減。

至於HCCC 444/2017案,顧及辯方陸大律師嘅陳詞,本席不認為有足可減刑嘅因素存在,情況顯示被告人冇丁點嘅悔意,佢冇就最嚴重嘅強姦罪認罪,令女兒要經歷喺庭上作證,指控父親。即使連曾經認咗罪嘅罪行,亦都試圖推翻,女兒亦都因為要指證父親,產生悔疚;得知父親喺網上被人辱罵,亦都感到難過。喺咁樣嘅矛盾心情之下,心理創傷雪上加霜。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作出以下嘅判處,被告人請起立。

HCCC 444/2017案,第一控罪,監禁12年;第三控罪,監禁3年。

HCCC 445/2017案,交付判處第一控罪,監禁兩年三個月;交付判處第二控罪,監禁3年;交付判處第三控罪,監禁2年3個月;交付判處第四控罪,監禁四年半。

你就六項性罪行被定罪,而且案情顯示,你逐步變本加厲,最終強姦咗親生女兒,之後亦都再猥褻侵犯咗佢一次。顧及整體量刑,本席認為一個十四年半嘅總刑期,先至足以反映本案嘅嚴重程度。

因此,命令HCCC 444/2017案裡面嘅各項罪行嘅刑期同期執行;HCCC 445/2017案嘅各項罪行嘅刑期,亦都同期執行;但係HCCC 445/2017案嘅總刑期,其中兩年半同HCCC 444/2017案嘅總刑期,分期執行。

因此,你就兩宗案件嘅罪行,總共監禁十四年半。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CC 44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