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6/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December 2018.
1. 勞工處以傳票方式,分別檢控上訴公司一項「作為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按照勞資審裁處的判令付款」 罪 [1] ;以及上訴人一項「作為公司、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人員,在她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她本身的疏忽下,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按照勞資審裁處的判令付款」罪 [2] 。上訴公司及上訴人經朱仲強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審訊後定罪,判處各罰款11,000元;上訴公司及上訴人並須共同及分別繳付勞資審裁處所判的欠款 (金額:13,89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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