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佩玲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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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否認三項俗稱「洗黑錢」罪,D2否認三項「洗黑錢」罪,而D3同樣地否認一項「洗黑錢」罪。他們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把判刑押後,以便辯方能各自準備求情陳詞,以及提供合適的判刑案例。案件押後至今天5月20日判刑。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05/2017[2022] HKDC 58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05/2017 & 601/2018(合併)

[2022] HKDC 5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05及2018年第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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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佩玲 FONG Pui-ling (第一被告人) 
  曾耀光 TSANG Yiu-kong (第二被告人) 
  曹傑 CHO Kit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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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5月20日
出席人士:  — 顧佩芳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霍健明先生帶領廖煦琪小姐,由勞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佘漢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黎詠婷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至 [7]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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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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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1否認三項俗稱「洗黑錢」罪,D2否認三項「洗黑錢」罪,而D3同樣地否認一項「洗黑錢」罪。他們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把判刑押後,以便辯方能各自準備求情陳詞,以及提供合適的判刑案例。案件押後至今天5月20日判刑。

2.簡單而言,控方指D1運用在她名下的中國銀行、恒生銀行與及永隆銀行的賬戶進行「洗黑錢」的作為。D2則在其名下2個恒生銀行及滙豐銀行「洗黑錢」。而D3則在其恒生銀行「洗黑錢」。

3.D1的抗辯理由是她從事代購生意,亦幫當時的男朋友處理財務事宜,包括借貸及收數的行為。D2則指他在內地從事火鍋店、士多店的生意,亦幫人兌滙金錢,亦有買賣手機。D3則說他是在澳門從賭博活動而產生這些銀行的存付項目。D3亦說他在2008年3月售出樓宇,得到$365萬多,認為這是部分D3的資金來源。這只是很簡單的概略說法。

4.D3的控罪(即控罪七)涉及$813萬多。D2的三項控罪分別涉及$374萬多、$526萬多和$358萬多。D1的三項控罪分別涉及$292萬多、$344萬多和$356萬多的款額。

求情理由

D1方佩玲

5.D1在香港出生,現年43歲,未婚,中四程度,沒有刑事紀錄。D1在14歲之年父親過世,後來D1的弟妹被轉介到社會福利署看管。D1從小便要承擔家庭的重責。1997年下旬,D1和趙衛成(趙)成為情侶,後來在趙的印刷廠工作。2005年下旬在3G財務工作。2022年D1被裁。D1因本案而有焦慮症和失眠,患有適應障礙症。辯方說D1在2019年曾嘗試自殺。辯方呈上D1母親,妹妹及一些朋友的求情信。

6.辯方說就本案而言,控方沒有證據指出哪些款項是甚麼上游的非法活動,沒有證據指D1知悉或罔顧這些款項是從上游罪行得來的來源,以及D1的角色,再加上亦沒有證據指D1從中獲利(見D1求情陳詞第20段)。

7.辯方亦指本案有延誤的情況。審訊時間較長,這加重D1的精神和心理壓力。辯方認為審訊時間延誤並不是D1所致。D1在其第一組法律團隊退出後,要重新找新的法律團隊。D1在2011年被捕,但到2017年才被檢控,而審訊則在2019年開始。辯方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

D2曾耀光

8.他現年65歲,香港出生,小六程度,已經離婚,並無子女。D2最近患上前列腺癌。D2的職業曾是司機。從1984年,D2移居深圳。曾做士多生意。2006年D2做新手機和二手手機的生意,做水貨客。2007年至2010年,D2和朋友經營火鍋店生意,現已經結束生意。

9.2022年3月,D2確診前列腺有腫瘤,屬中期。辯方提交有關的化驗報告。辯方說D2因本案「折騰了12至15年之久」(見D2陳詞第10段)。D2對控方證據並沒有太大爭議。三項控罪的時段約為2年10個月。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整體量刑輕判D2。

D3曹傑

10.D3現年64歲,香港出生,已經離婚,有三名已成年的女兒。

11.D3在16歲入讀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後來成為警察,最後辭職,投資茶餐廳生意但失敗。1989年,D3到澳門賭場做中介員,認識前妻。1989年至2006年,D3一直做賭博博彩中介。2009年D3和妻子離婚。D3從2007年因開始患上抑鬱症而接受診治。D3和女兒關係良好。

12.辯方說控方沒有證據指出上游罪行,沒有證據指有受害人因D3的行為而損失,並不涉及國際元素。D3只涉及一個戶口。辯方說涉案的$810多萬中的$300多萬元是賣樓得益。D3同意大部分的案情。

13.D3在2011年6月被捕,在2018年5月再次被捕。案件歷時11年之久,這對D3的困擾和壓力很大。D3重犯機會低。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較低的刑期為起點,使D3能早日與家人團聚。

判刑

14.「洗黑錢」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整體上的判刑考慮因素在上訴庭一連串的判例已經明確地有所指引:見特區 訴 Boma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以及特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洗黑錢」所涉及的金額是一項但並不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其他因素包括被告的得益、手法的複雜性和組織性、國際元素、犯案的時段、「黑錢」的來源以及被告的參與,和對「黑錢」來源的了解或知悉等等都是判刑的因素。上訴庭在Boma一案亦有詳細的描述(見該案判案書第40段)。

D1方佩玲

15.現年43歲的D1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她的童年生活可說是甚坎坷,值得同情。親母雖然現在已經得到D1的原諒,但早年把兒女離棄,卻對年幼的子女造成不可磨滅的創傷和痛悲。D1捐錢行善,亦患有適應障礙症,被有關當局視為精神病病人(見D1求情文件冊殘疾人士登記證附件1)。

16.D1的妹妹在她的求情信中說她和弟弟因為母親沒有能力照顧,而被送到兒童之家。身為姐姐的D1不能同住,但盡力在週末放假期間照顧他們。D1是妹妹在不開心時最好的安慰,是妹妹人生中最重要的人。D1亦視妹妹的女兒為己出。

17.D1的姓周朋友訴說D1因在2002年的交通意外而受到創傷,以及人生的波折。D1不計前嫌,原諒了在D1那15歲時離開兒女的母親。周認為D1人生路途荊棘,到達崖邊,希望法庭以愛與寬恕、寬宏判刑。D1的朋友在求情信中亦給予D1正面的評價。D1的64歲母親在求情信中說她身患疾病,沒有居所,希望能與女兒一起生活,再給她一點家庭的溫暖,後悔當年拋棄兒女。今天D1的弟妹、朋友亦有出庭支持D1。

18.D1涉及三項控罪的時段是由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涉及總共$994萬多。在特區 訴 許有益一案,上訴庭列出一些判例一覽。「洗黑錢」的金額為$100萬至$1700萬不等,量刑的基準亦由5年8個月至3年不等。當然這並不是判刑的指引,而該上訴案件的判案理由書是在2010年6月頒下。D1有沒有從中得益並不是關鍵性,但從D1的證供,她有可能涉及一定程度上的非法賭博的行為。

19.D1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本席同意本案涉及不少銀行賬戶以及大量文件。縱然辯方並沒有指控或指責控方有不當的延誤,但案件的延誤是客觀的事實。D1的原先律師團隊的行為,以及疫情的關係,亦使審訊一拖再拖。

20.另一方面,本席亦在裁決理由書提出D1有可能干犯另一罪行。本席查問,亦得悉D1不會協助警方指證其他人士。控方亦會進行充公$1041萬多款項的後續的法律行動。本席亦就此排期在今年的6月24日就這項申請作出提訊,亦囑咐霍大律師提示D1尋找法律代表,處理這個事項。

21.本席考慮到所有的因素,就D1面對的第一、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全部以4年為起點。D1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在法理上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三項控罪的判刑是4年,全部同期執行。但本席在考慮到D1大有機會被人利用,亦同情她的坎坷,再加上案件的延誤(雖然D1就案件審訊的延誤亦負有部分責任),本席酌情減刑6個月,即是說本席判D1入獄3年半。

D2曾耀光

22.現年65歲的D2在香港出生,小六程度。在其認證口供說他曾做買賣電話生意。從2016年10月起,他申領綜援。D2在1990年開始有三項定罪,全部與賭博有關,都是以罰款了事。

23.辯方說D2患有前列腺癌。在審訊期間,D2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辯方說D2「洗黑錢」的活動有2年10個月,可視為同一犯罪行為的一連串活動,三個戶口涉及轉賬的往來。辯方說案件有嚴重的延誤,審訊時段亦因2019年的社會暴力事件和新冠疫情有所影響。

24.D2的控罪四至六是由2007年8月至2010年6月,涉及的金額總共為$1259萬多。D2是經審訊後定罪,同樣地,法理上並沒有求情理由。但本席考慮到案件由調查至拘捕的時間,以及審訊時間的延誤,橫跨10多年的時間。另外,本席亦考慮到各項因素,以及D2的疾患,決定每項控罪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D2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但由於D2同意大部分的控方案情,本席決定從輕發落,而酌情減刑6個月。即是說D2每項控罪的刑期是45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D3曹傑

25.64歲的D3在1982年7月因一項毆打傷人罪,而被判守行為2年。他在本案只面對一項「洗黑錢」的罪行。本席同意D3因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而節省了法庭時間。在一定的程度上,因為D1的法律代表的事宜,而使D3的審訊日期平白增加不少。37天的審訊期大部分都和D3無關。辯方說理論上D3的案件可以在數天便能完結,而代表D3的黎大律師並不能預期D1原先的代表馬大律師的退出。無論如何,D3亦沒有在開審前申請把D3的案件從D1及D2的案件分拆出來。

26.D3從2007年被捕後患有抑鬱症,事件纏繞D3十多年。今天兩名D3的女兒都有出庭支持D3。D3的三名女兒聯署一封求情信,指出D3雖然和母親離異,但並沒有放棄做父親的責任,大家聯繫緊密。D3供養女兒,在中大就讀的小妹對父親入獄而痛哭流淚。D3因為抑鬱症而備受困擾15年,希望法庭能寬容判刑。今天辯方亦呈上D3的手寫求情信,說三名女兒對他十分支持,而10多年來此案對D3和家人帶來無盡的痛苦和困擾,希望法庭能輕判。

27.D3面對一項涉及$813萬多的「洗黑錢」罪,日期是2007年8月至2010年6月,這是涉及D3的戶口7的罪行。辯方提及D3賣樓所得到的$365萬多,但那筆款項是存入D3另一個恒生戶口(375-6-013193),而不是戶口7。

28.本席考慮到D3的求情因素、三名女兒的支持、D3重犯機會甚低,以及案件的延誤,決定從輕發落,以3年半為起點。D3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同樣地,在法律上並沒有減刑因素。但本席考慮到D3的其他各項求情理由,決定同樣地酌情減刑6個月,判D3入獄3年。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