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英 對 So Wah Kwan(蘇華坤)the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Chiu Lai Ching(趙麗貞), Deceased, Formerly t/a Beauty Regent(麗晶專業美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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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3年3月7日發出傳票,申請逾期撤銷本席於2023年2月14日所作的判決及於2023年2月24日所頒下的判決理由書( [2023] HKDC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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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2309/2018 [2023] HKDC 12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8年第23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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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背景 1.原告人於2023年3月7日發出傳票,申請逾期撤銷本席於2023年2月14日所作的判決及於2023年2月24日所頒下的判決理由書([2023] HKDC 254)。 2.本席於2023年5月29日頒下判決書,撤銷原告人的申請([2023] HKDC 669)。 3.原告人不服本席於2023年5月29日所作的判決,於2023年6月12日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4.有關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於2023年6月27日進行。由於原告人指稱身體狀況欠佳,希望聆訊延期,本席於聆訊中作出指示,給予原告人更多時間呈交進一步的書面陳詞,而本席亦指示以書面方式處理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5.就本案的背景,雙方的案情及爭議內容等,本席已在上述判決書及判決理由書中闡明,不再在此重複。 有關申請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6.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7.於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17] 上訴庭指出指出: —
8.於莊裕安 訴 安達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2022] HKCA 1593, [17]-[19],上訴庭指出:—
9.於Bright Shipping Ltd v Changhong Group (HK) Ltd (No. 2) [2019] 5 HKLRD 50, [5]-[6],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指出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或推翻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事所作出的判斷:—
分析 10.於2023年5月29日的判決書第6-8段,本席指出在行使酌情權時必須採用並緊記法庭於Shock & Anor v Goldschmidt & Ors [1998] 1 All ER 372一案所提及的八項指引(請參看Lam Kam Chuen v Lee Chong [2003] 2 HKLRD 1018, [11] 及Karala Otto Limiter v Bulent Eren Bayram (HCA 821/2011, 18 May 2017), [2]-[3])。 11.基於上述指引,本席仔細考慮了本案的具體情況。本席認為原告人未能指出本席在行使酌情權時犯下了原則性的錯誤或超出了合理的不同意見範圍。 12.基於公眾利益,訴訟必須得到終結,不應出現重複審訊的情況。倘若訴訟人得知審訊日期卻不出席審訊,他在一般情況下理應受到判決約束。在考慮應否撤銷判決時法庭必須檢視訴訟人的的缺席原因。除非訴訟人並非故意缺席審訊或因意外/錯誤而缺席審訊,法庭不應輕易撤銷裁決,推倒重來。 13.就這點,於2023年5月29日的判決書第10-17段,本席指出基於本案的證據(包括雙方的精神科醫學報告,雙方的骨科醫學報告及由被告人所提交的跟蹤報告及跟蹤影片),原告人對自身情況所提出的說法叫人難以信服。因此本席必須嚴謹地檢視她就撤銷裁決所提出的案情及證供。本席認為原告人不但未能夠提出有力及可信的證據證明她因精神狀況出現問題無法出庭應訊,而她所提交的證據亦跟她的案情背道而馳。 14.由始至終,原告人無法解釋若果她真的因精神問題無法出庭,葵涌精神科醫院劉醫生為什麼會於2023年2月15日的醫療報告中說原告人並沒有永久性的精神問題,並且有精神能力工作。本席認為若果原告人真的因精神問題無法出庭,劉醫生必定會在報告中指出這情況並加以說明,劉醫生沒有可能對此隻字不提。基於上述情況,本席認為原告人只是故意求醫,而目的是為了拖延訴訟。 15.原告人在陳詞中強調她於相關時段精神狀況差劣,情況嚴重,又指責本案的醫療專家(鍾醫生和洪醫生)沒有醫德,未能把她的確實病情寫出來。可是,原告人的指控及說法只是空口講白話,沒有實質證據支持,亦跟本案的證據不符。原告人未能提出理據指出本席在行使酌情權及就事實作判斷時有明顯犯錯的地方。 16.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也應考慮若果撤銷判決,缺席一方是否有勝算。就這點,本席於2023年5月29日的判決書第19段指出,原告人的案情薄弱,欠缺實質證據支持,毫無勝算。第一,由始至終,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滑輪椅及地氈有損壞的情況。第二,原告人未能提出理據說明為什麼僱主有責任把她當作幼稚園學生般看待。第三,原告人亦未能說明為什麼她應該在取得僱員補償後獲得額外賠償。 17.原告人在陳詞中只是不斷重複對被告人及僱主的指責,說他們說謊及提供虛假證據,又說他們逃避責任。如上文提及,原告人也指控雙方的醫療專家,說他們失德及提供不實的報告。這些指控空泛,沒有內容,亦沒有實質證據支持,更跟本案的證據不符。原告人未能提出理據指出本席在行使酌情權及作判斷時有明顯犯錯的地方。 18.法庭必須考慮勝訴一方會否因裁決被撤銷而蒙受損害。若果勝訴方的損失(包括金錢上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這當然對勝訴方是不公平的。就這點,本席於2023年5月29日的判決書第20段指出,原告人不願意支付(亦無法支付)被告人因撤銷裁決而浪費了的訟費。而且被告人的證人趙女士是一位年老的長者。假若法庭撤銷判決,推倒重來,趙女士在將來未必一定能夠再次上庭作供。簡言蓋之,原告人無法彌補被告人因撤銷裁決而蒙受的損失,這對被告人不公平。 19.原告人在陳詞中只是說因工傷現令情況坎坷,並不斷指責僱主及被告人。原告人未能指出本席在行使酌情權時有明顯犯錯的地方。 結論 20.總括而言,本席認為拒絕行使酌情權撤銷2023年2月14日所作的判決及於2023年2月24日所頒下的判決理由書是正確及合理的決定。原告人未能指出本席在行使酌情權及就事實作出判斷時犯下了原則性的錯誤或超出了合理的不同意見範圍。 21.原告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亦沒有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22.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於2023年6月12日所發出的傳票,並以暫准方式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就該傳票所招致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釐定。 23.本席感謝杜大律師為法庭所提供的協助。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延聘杜偉達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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